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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制度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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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制度通用多篇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條例、物資公司安全規章制度、物流中心各崗位操作規範,結合物流中心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心安全檢查。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檢查組成員

組長:物流中心分管領導,其職責為對公司安全監督檢查全盤管理工作。

副組長:物流中心副主任,其職責為負責安全隱患檢查的組織協調排查工作。

副組長: 行政部主任,其職責為負責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整改,並進行復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有台賬,有整改,有複查

成員:物流中心中層幹部其職責為負責配合安全隱患的檢查,對所管範圍的安全隱患提供技術支持,對業務範圍內的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並進行復查。

第三章 檢查形式及內容

第五條 檢查依據

國家安全法規、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各崗位操作規範等。

第六條 檢查形式

檢查形式分為兩種,一種是現場檢查,一種是資料檢查。

第七條 檢查內容

現場檢查內容為作業人員安全保護措施、作業及作業環境是否符合標準,危險物品及物資是否按倉儲規定儲存,消防設施及器材是否符合標準,運輸操作過程是否符合標準。

資料檢查內容為現場裝卸記錄。

第四章 檢查時間

第八條 安全檢查時間

1、定期檢查:現場每月定期檢查一次,並在例會中通報檢查及整改情況。

2、不定期檢查:日常隨機檢查和抽查,並在例會中通報檢查及整改情況。

3、落實集團公司安排的專項安全檢查,並在例會中通報檢查及整改情況。

第五章 整改落實原則

第九條 對各級領導檢查出的問題嚴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1、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隱患排查)整改通知單要求整改。

2、按照“四定”(定整改項目、定整改內容、定整改時間、定整改責任人)的要求整改。

3、對檢查的各類安全生產問題要及時、認真、全面整改,重點是做好落實工作,嚴禁各類事故隱患重複發生。

4、複查工作,針對上次檢查出的問題在下次檢查時進行復查。

5、做好現場檢查、整改、驗收記錄。

第六章 獎懲

第十條 對現場檢查出現的一般和嚴重的安全問題,按公司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處罰:

1、作業中未佩戴手套或安全帽、未穿着勞保鞋等勞動保護用品的作業人員,一經發現,處罰現金200元,並予以記錄,交予財務部。

2、未正確佩戴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的作業人員,一經發現,處罰現金100元,並予以記錄,交予財務部。

3、裝卸運輸過程中出現違規操作的,一經發現,處罰現金100元,並予以記錄,交予財務部。

4、作業前應檢查裝卸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如發現設備出現故障應及時報修,凡帶故障作業的,一經發現,處罰現金100元,並予以記錄,交予財務部。

5、電工獨自一人進行維修、拆卸、安裝等帶電作業的,處罰現金100元,並予以記錄,交予財務部。

6、在裝卸作業時,有酒後作業行為的,處罰現金50元,並予以記錄,交予財務處。

7、由於工作或私事發生爭吵、打架,造成不良影響的,雙方各處罰現金50-100元,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8、根據安全作業監督卡打分內容,以1分20元累計,處罰監督卡歸屬部門扣分累加款項,並交予財務部。

獎勵:

1、積極向公司提供違章、違紀及破壞、偷竊貨物的一經查實,公司視其情況予以獎勵50-200元。

2、針對安全監督部門或崗位設立年度安全獎,安全生產日累計達365天的,每人獎勵200元。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物流中心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篇二

(一)監督檢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

1、制定明確的各崗位安全工作職責,且在醒目位置給予公佈。

2、監督檢查公司與各職能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狀,與駕駛員簽訂道路行車安全生產責任書,與經營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

(二)監督檢查從業駕駛人員的資質

1、監督檢查駕駛人員的聘用審核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駕駛員管理基礎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情況,檢查對違章和事故駕駛員處理情況。

2、監督檢查駕駛員的記分管理情況,要對情節嚴重、素質差,安全意識不強經常出事故的駕駛人員進行解聘,優化駕駛人員隊伍,提高駕駛員整體素質。

3監督檢查對於超速、超載、疲勞、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駕駛人員予以解聘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車輛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營運車輛技術狀況、檢查車輛二級維護、技術評定、交警年審、承運人責任險的投保工作。

(四)監督檢查生產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監督做好經營者、駕駛員違反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行為的記錄情況。

(五)監督檢查安全基礎工作及宣傳教育培訓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駕駛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其他人員的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安全宣傳、勞動組織、用工等情況。

(六)監督檢查對事故按照 “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情況;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落實防範措施,加強安全事故教育的情況。

(七)監督檢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的落實情況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情況。

(八)監督檢查應急機構和應急隊伍建設情況;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預報應急機制情況。

(九)監督檢查企業安定穩定情況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塵、防盜等治安安全情況。

安全檢查制度 篇三

為了加強我校校園、校舍管理、確保學校財產和師生的人身安全,使校園校舍定期安全檢查規範化,把責任、防範、落實到實處,特定本制度,以確保校園校舍有情況早發現、早解決。

一、校舍檢查的領導機構和職能部門

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長任組長的學校校舍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總務處、學生處為校舍安全檢查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對校舍安全檢查的具體工作。

二、校舍安全檢查要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嚴格化、要做到每月一次不定時的`抽查,每月對校舍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

三、在風、汛、雨、季要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排查。

四、校舍安全檢查每次均應做好書面文字記錄,作為校舍檔案保存備查。

五、檢查項目:

(一)、校舍的門、窗、樓板、樓梯、屋面、屋頂、有無異常情況,疏散口、廁所、圍牆、大門等設施是否有隱患。

(二)、校舍牆體、樑、柱子有無下沉或斷裂等現象。

(三)、校舍內外牆皮有無空鼓、脱落的危險。

(四)、學校電器設備、設施、供水設備、設施,採暖設備、設施要安全可靠。有無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五)、要注意發現是否還有其他隱患、險情等現象。

六、對發現結構損壞、蛀蟲、腐爛或其他重大險情的應及時書面報告學校,及時研究落實維修措施;對經技術簽定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並及早採取斷然措施,消除禍患。凡大限校舍重大險情均應及時上報。

安全檢查制度 篇四

第一條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國家和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項部署落到實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是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食安委)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依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檢查計劃,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的檢查。

第三條各級食安委領導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具體負責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制定年度檢查工作計劃,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實施。

第四條縣(市)、區級及以上食安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縣(市)、區食安委在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協助對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檢查。應確保在村民組(居住小區)中有一名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或助理檢查員。具體情況由各級食品安全委確定。

第五條各級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由市食安委統一製作聘書,統一編號。聘書標註檢查區域及檢查工作範圍。

第六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關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

(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專業和法律知識;

(四)經過食品安全檢查崗位培訓,並考試合格。

食品安全助理檢查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關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

(三)經過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培訓,並考試合格。

第七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的培訓和資格考試內容由市食安辦統一確定,各縣(市)、區分別落實。聘任人員的管理採取“誰聘任,誰負責”的原則,聘任人員的有關情況要向上級食品安全辦備案。

第八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的權利:

(一)接受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等方面的培訓;

(二)正常工作檢查活動和人身安全應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和侵犯;

(三)受到表彰或獎勵。

第九條各級食安辦定期對所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建議原聘任機關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人員;

(二)不接受指定的業務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人員;

(三)在食品安全檢查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

第十條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內容分為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檢查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檢查兩部分。

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檢查內容:

(一)按照《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標準》的要求,檢查相關工作的完成情況;

(二)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的滿意度進行調查和評估;

(三)對食品安全助理檢查員的工作進行指導

(四)各級食品安全委要求檢查的其他內容。

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檢查內容:

(一)本區域落實《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標準》的情況;

(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環境衞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區域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方式和相關渠道設置落實情況;

(四)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的滿意度進行了解;

(五)各級食安委要求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方式主要採取明查和暗訪的方式。

(一)明查時,應出示聘書,進行檢查告知,檢查內容要有記錄,並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食安辦。

(二)暗訪時,暗訪的檢查內容要有檢查記錄,並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食安辦。

食品安全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也可以通過隨機抽查問卷、走訪管理相對人和業務測試等各種方式瞭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檢查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各級食安辦應將食品安全工作的檢查結果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安辦,並在區域內予以通報。各級食安委應將食品安全工作的檢查結果作為考核評價一個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標。

第十三條各級食安辦應將本制度告知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