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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新版多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65W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新版多篇)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模板 篇一

茲有本單位職工xxxxxxxxxxxxxxx,性別:x,年齡: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勞動合同期限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xxxxxxxxxxxxx,根據《勞動法》第xxxxx條,第xxxxx款,第xxxxx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篇二

存根xxxxxxxx第xxxxxxxx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姓名xxxxxxxxxx,性別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因xxxxxxxxxxxxxxxxxxx,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自xxxxxx年xxx月xxx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本證明一式兩聯,此聯為員工聯)

送xxxxxxxxxx本人

單位(蓋章)

xxxxxx年xxx月xxx日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篇三

___,於___年___月___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_年__月__日至_年__月__日。現因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__條___款,自年月日起與___勞動合同。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___

20__年_月_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篇四

本單位與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由於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於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解除,其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 續於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轉移。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xxx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篇五

一、全市各行各業和廣大市民都要積極踐行“24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20字公民基本道德規範和《商丘市民文明公約》,做文明人,辦文明事,堅決摒棄有悖公德、有違誠信、有損形象的。不文明行為,爭當“商丘好人”,爭做文明市民,為華商盛會成功舉辦營造良好的人文環境。

二、自覺維護城市秩序。要自覺踐行“三管六不”行為規範,管住自己的口,不説粗話,不隨地吐痰;管住自己的手,不亂扔亂倒,不亂貼亂畫;管住自己的腿,不闖紅燈,不肆意踐踏公共綠地。自覺遵守城市管理法規,積極參加各種義務勞動,維護城區環境衞生,維護公共設施,依法誠信經營,自覺維護良好的城市秩序。

三、切實搞好優質服務。廣泛開展文明服務示範窗口創建活動,切實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加強餐飲業、賓館飯店、旅遊、公交、出租車、零售業等窗口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文明禮儀培訓,增強服務意識,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業務技能,樹立行業新風,為華商盛會的成功舉辦創造一流的服務環境。

四、廣泛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各級文明單位要充分發揮志願服務隊的作用,利用好志願服務站,廣泛開展諮詢引導、應急救助、保護環境、維護秩序、關心關愛等志願服務活動,帶頭使用文明用語,以良好的文明形象展示現代商丘人的精神風貌。

五、全面淨化美化城市環境。全體市民要積極行動起來,開展淨化美化市容環境活動,大力整治環境衞生、減少環境污染,全面改善城市面貌,努力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讓中外客商感受到商丘的和諧美麗。

市民朋友們,讓我們攜起手來,為中國·商丘國際華商節的成功舉辦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模板 篇六

________,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條____款,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與________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免費下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篇七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年齡 ,

身份證號 ,

住址。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因 ,根據《勞動法》第 條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