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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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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新版多篇】

解除勞動合同 篇一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證號:

户籍地:居住地:

聯繫電話:

第一條鑑於甲乙雙方於年月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但由於,主動提出,甲乙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及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雙方須共同遵守。

第二條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於年月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書》,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就此解除,勞動權利義務即時終止。

第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及各項補助(補貼)等共計人民幣元(¥元),具體費用明細見附件二。

第四條對於前述約定的費用,乙方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之日起三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户(户名:,賬號:,開户行:。)。如乙方尚拖欠甲方債務的,在支付時一併抵消。

第五條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離職的相關證明;十五日內,甲方為乙方辦理人事檔案轉存及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第六條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本合同簽訂並履行完畢後,雙方勞動債權全部結清,雙方此後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糾紛。

第七條甲乙雙方均不能就任何勞動爭議問題向對方主張權利,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或訴訟,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並賠償損失。如果系乙方違約的,還應當如數退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前述全部費用。另,勞動關係解除後,任何一方均不能做出有損對方聲譽、利益的行為,否則將視為違約。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一份交由人社部門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甲乙雙方就本勞動合同中涉及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發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送達時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後果作如下約定:

1、甲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乙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

2、前述地址適用範圍,包括雙方非訴時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3、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通過的方式通知對方,確保對方知悉。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雙方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

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如通過協商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對本合同項下條款文義有充分理解和把握,知悉所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及違約後將承擔的責任,且不存在重大誤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第十四條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乙方身份證複印件

附件二:費用明細表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解除勞動合同 篇二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自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1、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甲方將於乙方妥善辦理所備註:本合同旨在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履行協議中的約定。內容僅供參考,使用時必須仔細閲讀所列的條件條款,協議的內容將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有工作移交手續後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願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或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 篇三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於XX年XX月XX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XX年XX月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於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XX年XX月XX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願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簽字或簽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拓展: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本身並不存在過失,但是由於存在特定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一些舉證責任問題:

(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仍然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裏需要注意的是,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的,用人單位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以及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這就意味着,醫療期屆滿後,企業需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到工作,需要經過勞動能力鑑定這道程序。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序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

2、經培訓或者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就是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個程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為防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需在勞動合同中或在崗位説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保存相應的培訓資料。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解除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用預告通知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操作時要注意必須證明同時符合的兩個條件:

1、要證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導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如單位遷移、被兼併、被上級主管部門撤消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就某一種情形出現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認識不一致,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裁定。

2、要證明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與員工的溝通和協商,即與勞動者要先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程序,只有經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 篇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雙方之間解除勞動關係相關事宜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簽字之日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3、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在職期間對應工資。

4、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生育保險金、工傷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5、由於甲方或乙方(包括甲、乙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未能為乙方支付各種社會保險的,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工作年限向乙方支付補償款,乙方同意並認可補償金額及標準。

6、本協議簽訂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甲、乙雙方之間就勞動關係相關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糾紛。乙方就勞動關係解除及社會保險相關事宜不得再向甲方主張權利。

7、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8、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做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9、乙方自願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10、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解除勞動合同 篇五

用人單位名稱:___

地址:___

聯繫人:__

電話:___

勞動者姓名:___

身份證號碼:___

工作崗位:___

入職日期:__年__月__日

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__

終止日期:__年__月__日

本單位工作年限:(其中依法合併計入的年限為__年__個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條第款第項 終止原因(打√)

□勞動合同期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者死亡或失蹤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破產□用人單位停業

xxx公司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 篇六

單位名稱:

單位住所:

註冊類型:

職工人數:

使 用 文 本 須 知

1、本集體合同所稱甲方為用人單位,即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乙方為職工一方。

2、甲、乙雙方有義務應對方要求及時、如實向其提供與簽訂集體合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3、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乙方與甲方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甲方簽訂。

5、集體合同簽訂後,甲方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甲、乙雙方對異議部分進行協商修改,履行集體合同簽訂程序後重新報送。

6、甲方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7、本集體合同為示範文本,在使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者刪改章節、條文,也可以就工資調整機制、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另行訂立專項集體合同。

8、本集體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集體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一條 甲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條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乙方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甲方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採取 形式將上述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告知全體職工。

第三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勞動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低於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規定執行。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五條 甲方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提前 日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應在 日內及時反饋意見;工會有不同意見的,甲方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在 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因此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則,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和支付制度時,應當事先與乙方進行集體協商。

第七條 甲、乙雙方每年根據本單位利潤、勞動生產率、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和工資總額進行協商。

經協商確定, 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 元,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低於 %(或者職工工資隨本單位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掛鈎比例為:本單位利潤總額增長 %,職工工資總額增長 %)

年度工資總額增量按以下辦法分配

第八條 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工資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方案,事先與乙方進行協商,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雙方約定:

1、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2、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3、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第九條 本單位對從事 工作的職工發放津貼和補貼,雙方約定:

津貼名稱 發放標準

補貼名稱 發放標準

第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 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第十一條 本單位確定計發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的方法是 。

第十二條 本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發佈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試用期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發佈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

第十三條 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 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户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保證職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本單位在 崗位(工種)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在 崗位(工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六條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甲方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甲方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應當在 日內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雙方商定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辦法是

第四章 勞動安全衞生

第十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落實勞動安全責任制,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甲方應落實職工勞動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培訓,其中從事 特種崗位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並自覺接受工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年安排 次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監督檢查機構,監督和支持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甲方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按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對工會或者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

第五章 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原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等規定,實施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四條 甲方在組織崗位競聘時,除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女職工參與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競聘標準。

第二十五條 甲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對懷孕、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和從事禁忌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應的產前假、哺乳假,甲方確定女職工休假期間月工資的方法是 。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組織全體女職工參加一次婦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並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甲方按 標準定期發放女職工衞生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甲方應當支持女職工參加政治、業務、技術培訓,在單位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應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九條 甲方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每年 次向乙方公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工會有權對甲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條 甲方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雙方商定 年度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為 %。

第三十一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經濟效益等情況,為職工辦理以下保險和福利事項(企業年金、補充保險、療休養等)

第七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特點、條件和要求,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職業技能培訓。

甲方制定的職業培訓經費使用方案和培訓計劃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其中用於管理人員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高於總額的 %,用於生產一線職工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低於總額的 %。

第三十三條 甲方在 年度對從事 崗位(工種)的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 甲方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第八章 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甲、乙雙方應當協商續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集體合同集體協商程序。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修訂或者廢止;

(2)不可抗力;

(3)雙方約定 ;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甲方尊重工會履行維護職工權益的基本職責,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規定向工會撥繳經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佔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重大過失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願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除外。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

第四十條 甲方應當將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次,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工資條款或者相應附件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公佈一次。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現問題或提出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出現重大問題,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本集體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份。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 篇七

甲方:X有限公司

乙方:

為避免糾紛和明確各自的責任,甲乙雙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於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二、甲方保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可將屬乙方個人財產資料,全部移交乙方,不作任何保留。

三、原合同解除後,乙方不得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四、甲方應對以下行為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在原協議解除後,如果乙方宣稱或利用甲方及甲方成員的名義或者相似名義,從事任何業務及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其他,在原協議解除後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五、本合同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原交接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的,自交接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即生效。

六、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簽約地點:

甲方(簽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X年XX月XX日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