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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水面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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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水面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集體水面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甲方:**人民政府

乙方:**公司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就集體水面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標的

甲方將位於共計畝水面的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乙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乙方不得改變其原有性質,用於非農生產。

二、流轉期限

雙方約定,水面承包經營權流轉年限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流轉價格、支付方式和時間

水面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標準為**元/畝/年,合計每年流轉費用為**萬元,總流轉費用為**萬元。乙方需在**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前兩年流轉費用**萬元,後續流轉費用按年支付,在每年的7月31日前支付。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擁有水面的承包權。合同約定的經營時間到期後,甲方有權收回乙方的水面經營權。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按照流轉合同約定的用途利用水面。

3.按照合同約定時收取水面流轉費。

4.維護乙方的水面流轉經營權,不得單方面解除流轉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甲方應保障乙方正常生產所必須的道路、電力等配套設施。

6.經營過程中,若發生當地羣眾干擾、阻撓、破壞等情況,甲方應及時出面,及時化解,若給對方造成損失,甲方應給予相應賠償。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流轉的水面。

2.享有流轉水面上的收益和按照合同同約定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4.乙方不得隨意改變水面用途。按合同用途約定經營,如需要改變為合同約定之外的經營方向,必須在雙方共同認可的前提下實施

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如甲方重複發包或擅自斷電、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有損失。

5、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流轉,乙方無條件享有優先流轉權,雙方應於本合同期滿前續簽流轉合同。

六、違約責任

1、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流轉費。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時間繳清流轉費,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人民幣**萬元。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七、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由雙方約定後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流轉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頁無正文,為《流轉協議》簽章頁)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