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承包經營合同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土地面積
甲方將已經流轉的 鎮村耕地畝(大寫:)有償提供給乙方從事 生產經營。
二、出租用途
用於種植。
三、出租期限
自 20年 月 日起至20月 日止。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收取土地流轉承包款。
2、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出租的耕地,制止乙方損壞出租土地、、電力、道路、溝渠等農業資源的行為。
3、甲方有權在出租期滿後收回承包經營權。
4、提供約定出租的土地、電力、道路、溝渠等設施。
5、維護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不得因收益巨增而非法變更、解除合同。
6、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產品收益權。
2、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出租耕地及約定由乙方管理和使用的電力、道路、溝渠等設施。
3、乙方在不打亂水系、不影響他人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對出租的土地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
4、按時向甲方支付租賃耕地款。
5、乙方不得改變出租土地的農業用途。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保護好出租賃耕地和甲方移交的電力、道路、溝渠等設施,因操作不當造成的人為損壞,由乙方負責修復還原。並有義務增加投入以保持耕地肥力,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
7、生產用水管理與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做好協調工作。
8、出租到期前5個月時,及時向甲方交還出租的耕地或者協商繼續出租事項。
9、乙方在承包期間不得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10、承包期間生產、經營等安全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11、耕地出租期間,乙方不得再流轉。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履約保證金、出租土地與大棚價款、支付方式
1、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後,須按照 元/畝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乙方全部履約,在合同到期時全額退還乙方,乙方違約,違約金在保證金扣除。
2、土地流轉價款,承包期間每年每畝
七、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後,出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元/畝。造成對方損失的,有過錯違約方應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 ,應當繼續履行。
2、如遇自然災害、國家建設徵佔土地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是違約,依法可免除違約責任。
八、合同到期後地力提高、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土地復原等事項的處理
1、在出租期間,乙方因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投入改造資金由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購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合同到期後,道路、水渠、水池、電力設施等基礎設施由甲方處理。
3、合同到期土地恢復原狀等事項的處理由甲方負責。
九、其他事項
1、租賃期內,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地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相關職能部門調解解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其它需説明的事項: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區、鎮農村土地流轉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5、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流出方)(簽章):乙方(流入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日期:年 月日
鑑證單位(簽章):
鑑證日期: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