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電煤結算管理,明確職責,規範結算管理程序,確保煤炭資金安全、及時結算,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所管轄的各燃煤電廠(以下簡稱“電廠”)。
第二章 結算依據和原則
第三條 煤炭購銷結算依據
(一) 供需雙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煤炭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煤炭運輸合同及糾紛處理單、有關仲裁文件、判決書等。
(二) 煤炭採購業務結算所需的驗收有關原始單據等。
(三) 煤炭物流部門(鐵路、公路、航運)出具的格式化運單和正規發票,包括鐵路大票、公路運費、航運費、港雜費、租船費、滯期費、倉儲費等。
(四) 政府及物價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等。
第四條 煤炭採購結算原則
(一)堅持依法經營的原則。原始憑證應合法合規,結算程序規範合理。
(二)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所有結算數據必須建立在可靠的原始記錄上,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偽造、篡改。
(三)堅持風險防控原則。完善內控程序和審批流程,防範資金風險。
(四)堅持效率優先原則。提高結算和資金使用效率,保證公司效益最大化。
第三章 結算體系與職責
第五條 結算體系與職責
上級公司—電廠二級電煤結算管理體系。
(一)上級公司安全生產部是區域電煤結算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電廠的結算工作進行審核,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審核電廠錄入的電子合同。
2.負責審批電廠進煤數據的調整申請。
3.負責審核電廠編制上傳的試算單。
4.負責審核電廠有“結算折讓”內容的結算單,要求電廠書面説明原因並備案。
5.負責組織結算人員參加集團的業務培訓。
6.負責配合集團公司對廠內燃料管理信息平台網(以下簡稱“廠內平台網”)進行維護和改進。
(二)電廠是本單位電煤結算管理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具體實施本單位電煤結算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根據本標準制訂電煤結算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
2.負責編制電煤資金需求計劃和支付計劃,上報內蒙公司,落實電煤資金。
3.負責錄入電子合同,上傳廠內平台網。
4.負責錄入和審核收付方銀行信息。
5.負責錄入和審核進煤數據。
6.負責根據電子合同和進煤數據編制試算單,上傳廠內平台網。
7.負責對未完全執行合同條款,需要折讓的結算分析原因並書面上報內蒙公司安全生產部審核。
7.負責通知供煤單位按照結算單開具增值税發票,並對照結算單審核供煤單位開具的發票,要求供煤單位書面簽字確認結算單無誤後入帳。
第六條 所有電煤結算必須在集團公司廠內平台網和財務公司電子結算系統上進行統一操作,任何單位不得自行支付煤款。
第四章 電煤結算工作流程
第七條 電廠在電子合同ERP系統中流轉完畢後2個工作日內與供應商簽訂電煤採購合同。
第八條 上級公司安全生產部在電子合同錄入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九條 電廠由不同人員錄入、審核收付方銀行信息。
第十條 電煤到廠驗收時由廠內平台網自動記錄數量數據,3個工作日內自動記錄質量數據。
第十一條 進煤數據需要修改的,電廠書面説明原因上報內蒙公司安全生產部審批通過後退回修改。
第十二條 電廠根據已審核的電子合同和進煤驗收數據編制試算單,上傳廠內平台網,由內蒙公司安全生產部審核。
第十三條 上級公司安全生產部審核試算單,通過後形成結算單。
第十四條 電廠通知供煤單位按照結算單開具增值税發票。
第十五條 電廠在廠內平台網中錄入發票號,發起付款支付申請,進入ERP系統找到該發票號,選擇對應合同,上傳對應結算單,進入ERP系統廠內支付審批流程。
第十六條
廠內審批流轉完畢後,在集團財務公司電子結算系統進行資金劃撥,支付成功後由電廠在結算業務平台入庫並根據當地銀行提供的網銀回單進行帳務處理。
第五章 結算要求
第十七條 煤炭結算必須提供相關貨權轉移證明。
第十八條 煤炭結算原則上應提供原始單據,相關單據和發票應及時傳遞,並做好票據傳遞記錄。
第十九條 煤炭開具發票金額、税額與結算單保持一致。
第二十條 原則上不對供應商預付、預結煤款。如需預付、預結煤款必須執行公司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於火車運輸的煤炭,如發運單位(託運人)與結算單位(合同簽訂單位)不符的,應由合同簽訂單位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電廠應做好相關台賬及資料檔案的管理,定期歸檔以備查閲。
第二十三條 除下列原因外,原則上不得辦理委託付款:
1.法院出具判決書、裁定書等原件,要求付款至指定帳户的。
2.因工商變更原因,有工商部門的書面原件證明其名稱確實發生變化的。
確實需要辦理委託付款的,由委託單位出具委託結算書,委託結算書必須經委託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委託單位行政公章和財務專用章,並提供被委託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煤炭經營資格證》。電廠審核後填寫“委託結算申請單”,上報內蒙公司安全生產部審批。委託結算不允許進行二次委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