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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票據管理辦法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3.12W

公司票據管理辦法

公司票據管理辦法

1、目的作用

為防範資金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根據國家和公司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2、管理職責

財務部要按人民銀行結算制度和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管好、用好銀行結算的各類票據。確保票據的規範使用及其資金安全。本制度所稱的票據主要指:銀行匯票、本票、支票、銀行承兑匯票。

3、銀行匯票的管理

3.1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特經異地辦理轉帳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3.2本公司因需要異地採購物資,可使用銀行匯票。申請辦理銀行匯票,應向簽發銀行填寫“銀行匯票委託書”,詳細説明兑付地點、收款名稱、用途等項內容。

3.3銀行匯票一律記名:金額起點為500元,付款期限為一個月。

3.4收取銀行匯票應審查以下內容:

3.4.1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確為本收款人;

3.4.2銀行匯票在付款期間,日期、金額等填寫正確無誤;

3.4.3印章清晰,有壓數機壓印的金額;

3.4.4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齊全、相符;

3.4.5匯款人或背書人的證明或證件無誤,背書人證件上的姓名與其背書相符。必要時送開户銀行協助查證。

3.5銀行匯票如解訖通知,必須由收款人或背書人同時提交兑付銀行,缺少任何一聯均為無效。並在有效期內及時送交開户銀行入帳。

3.6必須妥善保管銀行匯票,嚴防遺失。如果遺失,應立即向兑付銀行或簽發銀行請求掛失。

4、銀行本票

4.1銀行本票分定額和不定額兩種。不定額銀行本票的金額起點為100元;定額銀行本票金額為500元、1000元、5000元和1萬元。

4.2銀行本票一律記名。允許背書轉讓。銀行本票的付款期為一個月。逾期的銀行本票,兑付銀行不予受理。

4.3因對方要求,同城範圍內的經濟業務,可申請辦理銀行本票。申請辦理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詳細填明收款人名稱。

4.4當收取銀行本票時,應審查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確為本收款,背書的銀行本票應在付款期內,簽發的內容要符合規定,印章清晰,不定額銀行本票要有壓數機壓印的金額,並在銀行本票背面加蓋預留銀行印章,要連同進帳單及時送開户銀行辦理入帳。

5、銀行支票

5.1支票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現金支票可以支取現金,轉賬支票不能支取現金,但可以背書轉讓。用於同城經濟業務的結算。

5.2支票一律記名,支票金額起點為100元;支票付款期為10天。

5.3支票應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寫,未按規定填寫,被塗改

冒領的,由出納負責。

5.4支票大小寫金額、日期、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內容如有更改,必須由付款人加蓋預留銀行印鑑之一證明。

5.5出納開出支票必須在銀行賬户餘額內按規定向收款人開出。

5.6已簽發的支票遺失,經辦人員應立即向財務部報告,向銀行申請掛失。

5.7出納領購支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並加蓋預留銀行印鑑。

5.8收取的支票,出納應在有效期內連同進賬單及時送交開户銀行入賬,不得拖延。

6、銀行承兑匯票的保管與貼現

6.1收取的銀行承兑匯票,應及時送開户銀行查詢驗證,交銀行保管。向銀行索取保管憑證,連同銀行承兑匯票複印件交會計進行財務處理。

6.2財務部要及時瞭解銀行承兑匯票的驗證情況,問題票據應及時通知經辦人或付款單位。

6.3未到期的銀行承兑匯票可申請貼現,貼現必須經經理批准。

7、其他規定

7.1財務部有權拒絕對驗證有問題的票據出具收款憑證。

7.2對外簽發支票管理按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執行。

7.3空白支票及銀行預留印鑑,由財務部長、會計、出納分別保管,分開存放。相互制約,嚴防丟失。

8、考核

8.1票據延期進賬的,發現一次扣責任人浮動工資10%,逾期的扣責任人浮動工資50%。

8.2未按辦法要求驗證,造成損失的一次扣責任人浮動工資20%。

8.3票據丟失不立即報告、申請掛失,造成損失的扣經辦人、責任人浮動工資100%或調離本崗位或開除。

8.4未按要求保管、存放空白支票、印鑑的,發現一次扣責任人浮動工資10%。

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為了加強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職責

主管財務經理對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及資金的安全負完全責任。財務部嚴格遵守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定,對每一筆資金收付業務進行實質性考核。提供原始憑證的經辦人及責任人對交易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3、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定

3.1實行錢賬分管,出納不得負責總賬的記錄。

3.2各種收付款均歸出納辦理。

3.3現金收入、支出和保管由出納負責,非出納人員不得收取或保管現金。現金收入和支出必須立即記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現金日記賬並進行賬實核對,不得挪用現金和以白條抵庫,不得以個人名義公積私存,不得設立小金庫。

3.4銀行存款收付必須定期與對賬單核對,並由出納以外的人員編制或審核銀行餘額調節表。

3.5庫存現金除日常週轉(限額800元)需要外應解交銀行,庫存現金必須存放保險櫃。

3.6發票、收據必須按編號順序使用,領用空白髮票和收據必須進行登記。

3.7支票簽發必須經財務部長、經理審批,並設置支票登記薄進行記錄。所有付款只有經過審核批准後出納方可支付。嚴禁出納直接付款。

3.8一切收、付款必須憑證齊全,手續完備,嚴禁口説兑現。收付款業務完成後必須加蓋收訖和付訖印章。

3.9所有與現金或銀行收、付業務有關的人員都必須在相關憑證上簽字,以備追溯責任。

3.10現金支付範圍

3.10.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個人勞動報酬。

3.10.2各種勞保、福利以及國家規定對個人的其他支出等。

3.10.3根據規定鬚髮給個人的各種獎金。

3.10.4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10.5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3.10.7因採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使用現金且金額超過0.5萬元,實行聯籤制度,聯籤人員包括經理、分管經理、財務部長。

3.10.8業務人員因工作需要借款,實行備用金制度,最高額度為1000元。當調離崗位時應交回所借備用金。

3.11現金收入範圍

3.11.1從銀行提取的現金。

3.11.2收取不足轉賬起點的小額銷售款。

3.11.3職工交回的多餘差旅費等。

3.12銀行賬户及結算管理

3.12.1按照銀行賬户管理及公司的有關規定開立銀行帳户。

3.12.2本公司的銀行帳户只供本公司業務範圍內的資金收付,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3.12.3現金使用範圍以外的各款項收支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3.12.4辦理轉賬結算,必須以合法有效的票據、憑證為結算依據,且收(付)款單位與出票單位應當一致。

3.12.5銀行賬上必須保證有足夠的資金支付。不得簽發空白支票、遠期支票、空頭支票。不得簽發、取得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支票。不得無理拒絕付款。

3.12.6銀行予留印籤實行專人分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長保管,公用私人印章由出納保管。嚴禁一人保管銀行予留印章。

4、資金申請支付審批程序

經辦人負責申請    經理審批     財務部長審批     會計處理

分管領導審核               出納簽發付款

5、考核

5.1未按資金申請支付審批程序進行,直接簽發付款扣責任人浮動工資10%。

5.2違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定其中任何一項,檢查發現扣相關責任人當月浮動工資20%/次。

存貨管理辦法

1、目的作用

為規範本公司存貨管理及其會計核算,按照國家和公司機關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2、管理職責

財務部應嚴格執行本制度規定對存貨購入、領用進行計價;對存貨的盤虧、毀損和報廢進行財務處理;保證存貨總賬與明細賬,賬賬相符。本公司的存貨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勞保用品、產成品。

3、存貨增加計價的規定

3.1購進的存貨,按照實際買價計價。

3.2盤盈的存貨,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

3.3貨到單未到的存貨,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暫估計價。待實際收到發票時,將發票與估價的差額直接作為材料成本差異處理。

4、存貨領用或發出計價的規定

4.1所有存貨的內部領用計價一律使用移動加權平均法。

4.2內部領用計價方法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必須報經經理審批,並將變更的原因及其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説明。

4.3對外調撥、銷售存貨計價原則上不得低於購進存貨的實際買價。特殊情況須經公司辦公會討論通過。

5、存貨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的財務處理規定

5.1存貨的盤盈、盤虧、毀損、報廢必須報公司相關部、税務主管機會核實批准。

5.2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必須扣除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

5.3會計財務處理

5.3.1盤盈的存貨,衝減“管理費用”。

5.3.2盤虧、毀損、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的賠款和殘料價值後,計入“管理費用”。

5.3.3存貨毀損屬於非常損失的,扣除保險公司的賠款和殘料價值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6、其他規定

6.1存貨增減核算,必須憑入庫單和領料單等原始憑證要素,內容必須齊全。不得以購代耗。

6.2生產中耗用存貨必須真實,不得以領代耗。嚴禁不真實的耗用。

6.3低值易耗品、週轉用的包裝物領用攤銷方法一律採用“一次攤銷法”,倉庫應對其進行實物輔助賬登記。

6.4存貨的實地盤點一年內不得少於一次。由財務部參與並監督實施,並保證賬賬、賬實相符。

6.5財務部財務人員不得兼管存貨的保管工作。

7、考核

7.1凡不執行或錯誤執行的,發現一次扣責任人浮動工資20%。

7.2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額的20%~50%分別對責任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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