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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公司系統所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欄目: 企業管理範文 / 發佈於: / 人氣:2.21W

電力公司系統所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電力公司系統所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省電力公司系統所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及不斷增值,提高資產的營運效率,增加資本積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及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省電力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固定資產是企業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的主要生產資料,各單位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掌握各項固定資產的質量和使用情況,健全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清查盤點等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和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和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各單位可結合各自具體情況,建立固定資產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條         固定資產的購建、更改、檢修和出售、無償調撥、盤盈、盤虧、報廢、租賃、投資等事項,均需按財務管理權限及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章         固定資產管理的職責

第五條         固定資產管理實行分級與歸口相結合的原則,省公司下屬各單位應按分工權責管理固定資產。

第六條         財務部門是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職能部門,從價值管理角度確保帳卡相符,以保證資產的完整。

(一)、負責固定資產核算,正確計價,按規定提取折舊,及時反映其增減變動情況;

(二)、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定期核查,參與盤查清點;

(三)、會同和參與有關部門制定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四)、按照需要和可能相結合的原則,根據資金情況,提出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購建和更新改造規模的意見;

(五)、參與固定資產檢修計劃的制訂,並監督檢修費用計劃的執行;

(六)、會同並督促有關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的增減、轉移、租賃、資產保險和殘值回收工作。

(七)、省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和控股公司的資產保險由省公司負責辦理,委託省公司經營管理的參股公司其他單位原則上也由省公司統一辦理。

第七條         生產技術部門是生產性固定資產實物管理和技術管理的職能部門,確保和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

(一)、負責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保證卡物相符,協助組織清查盤點並檢查其使用效益,對閒置多餘資產提出處理意見;

(二)、制訂和貫徹各項設備的運行、維護、檢修等各種技術管理制度;

(三)、審核和統籌安排各項固定資產的檢修、改造、更新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組織或參與基建、更改及檢修工程的竣工驗收,檢查其投資效益;

(五)、審核各項固定資產的出售、調撥、報廢、停用、拆除、租賃及內部轉移等工作;

(六)、負責各項固定資產的技術檔案管理,制訂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調度部門負責主管調度通訊系統的固定資產,掌握其實物動態和技術管理。

(一)、負責調度、通訊各項資產的實物管理,定期清查盤點,保證卡物相符並檢查其使用效益,對閒置資產提出處理意見;

(二)、制訂和貫徹上述資產的運行、維護等技術管理制度;

(三)、提出上述資產的檢修、改造、更新意見,交生技部門統籌安排,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組織或參與基建、更改及檢修工程有關調度、通訊部分的竣工驗收,檢查其投資效益;

(五)、審查有關調度、通訊系統固定資產的出售、調撥、報廢、停用、拆除、租賃及內部轉移等工作,轉生技部門審核。

第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分工主管非生產性固定資產,掌握其實物動態和維護保養。

(一)、負責非生產性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定期清查盤點,保證卡物相符,並檢查其使用情況及效益,對閒置多餘資產提出處理意見;

(二)、制訂和貫徹上述資產的使用和維護保養制度;

(三)、提出上述資產的檢修、改造、更新意見,交生技部門統籌安裝,經批准後組實施;

(四)、審查有關非生產性固定資產的出售、調撥、停用、拆除、租賃及內部轉移等工作,轉有關部門審核。

第十條         物資供應部門是採購固定資產的職能部門,參與和進行資產的購建、出售、報廢、清理等工作,發揮資金的最好使用效果,負責維護、保管好在庫的資產。

(一)、負責按批准計劃,採購固定資產,按規定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和領退手續;

(二)、妥善保管在庫固定資產,進行定期維護檢查,保證其完好無損;

(三)、辦理固定資產的出售、調撥、租賃和報廢資產的清理、殘值回收工作。

第十一條各基建(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是負責按批准的工程計劃和概算進行建設並負責工程的質量及如期完成。

(一)、在建設期間對原有固定資產因工程需要需拆除或報廢時,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二)、工程竣工資產移交時,要開具移交清單隨實物移交。並在規定期限內,編竣工決算送審,移交清單應與竣工決算一致;

(三)、在建設期間,部分已完成的固定資產,因工程需用,應即開具清單移交給生產單位,並辦理領用手續。

第十二條資產使用部門(各領用單位)是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基礎,負責所管理的資產維護檢修,保證資產的安全健康運行。

(一)、對固定資產卡片(副本)有專人專職或兼職管理,並需及時辦理各項增減、變動手續,並建立固定資產登記簿;

(二)、按誰使用誰保管的原則,將資產的保管使用落實到人;

(三)、經常清查盤點,每年至少全面清查一次,保證帳卡物相符。發現卡物不符,應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三條   由於各單位機構設置和分工不盡相同,各單位在制訂管理辦法時,可適當調整和補充,並將各自制定的管理制度(辦法)報省公司。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劃分標準和分類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述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以上,單價在兩千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單價在兩千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非生產、經營的設備、工具等。

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一般作為低值易耗品或列入固定資產的附屬設備。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的界限按《華東電網電力工業企業固定資產目錄》執行。凡列入目錄的資產,均屬固定資產,不受單位價值限制。

固定資產的帳卡登記以目錄所列的登記單位為計量單位。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按其經濟用途和使用情況分為: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土地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七大類。

各大類下再以基本屬性,按固定資產目錄所列的類別分類,進行管理和核算。其屬性分類為:

發電及供熱設備、輸電線路、變電設備、配電線路及設備、用電計量設備、通訊線路及設備、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水工機械、檢修及維護設備、生產管理用工器具、運輸設備、非生產用設備及器具、房屋、建築物。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增加和計價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購建按審批權限及批准的計劃進行。不論何種資金渠道增置固定資產在交付使用時,必須由企業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並建立固定資產卡片。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建設單位移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按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改、擴建工程如在原有資產基礎上進行,按原有價值加上改、擴建費用,減去拆除部分的變價收入計價。如推倒重建,則按新工程決算計價,原固定資產作報廢處理。

(二)、購入的固定資產按照買價、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税金計價。

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售出單位的帳面原價,扣除原安裝成本(或按市價),加包裝運雜費和安裝調試成本計價,其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入累計折舊。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四)、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帳面原價(不包括安裝費用),加上新發生的包裝運雜費和安裝調試費用計價。同時按已提取的折舊,計入累計折舊。

(五)、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同時按其新舊程度計入累計折舊。

(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和安裝費調試費等計價。

(七)、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八)、接受捐贈的固定,按所附票據或資產驗收清單所列金額加上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市價計價。

第十九條固定資產帳面值不得隨意變動,只有在下列情況下可變動其價值: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重新;

(二)、根據國家規定,對用於投資的固定資產由雙方協議作價;

(三)進行技術改造,增加或拆除附屬設備、調整原資產價值;

(四)根據已確定的固定資產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

(五)、發現原來固定資產的計價有錯誤,必須更正。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減少與清理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的減少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固定資產一律實行有償轉讓;

(二)、各單位按財權劃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對閒置、多餘的等固定資產出售,其價格應按規定進行評估,合理作價,一般不應低於淨值。

在出售時,由資產主管部門填具固定資產出售單,經批准後,作為開具發票的依據,並負責收回貨款。財務部門據以減少固定資產,轉入固定資產清理。

(三)省公司所屬的分公司及分支機構的國有資產經省公司年批准可實行無償調撥。

固定資產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進行無償調出時,保管使用部門根據批文填具固定資產調撥單,經雙方簽章交財務部門減少固定資產,轉入固定資產清理。

(四)、有償調撥的計價原則是,新設備按帳面原值計價,舊設備按固定資產淨值計價,技術性能尚好的設備按質論價。

(五)、固定資產無論有償或無償調撥,均由調出單位辦理調撥手續。省公司所屬單位,由省公司審批,基層單位內部固定資產轉移由企業自行建立審批制度。

每一單位帳面原值在十萬元以上者,由省公司轉報華東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審批。

(六)、用户投資興建的專用輸變電設備和地方投資興建的農用輸變電設備,建成後因供用電管理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報省公司批准,移交給電力系統統一管理,實行無償調撥。電力系統建成的輸變電設備,無償調撥給系統外管理,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七)凡屬大型施工機械、50000千瓦及以上的發電機組、220噸/小時及以上鍋爐、110千伏及以上輸電線路和30000千伏安及以上變壓器的對外調撥,均需報國家電力公司審批。

(八)、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列入營業外收入。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在下列情況下,可申請報廢:

(一)、運行日久,其主要結構、機件陳舊,損壞嚴重,經鑑定修復費用太大或修復後使用年限不長,經濟上極不合算;

(二)、腐蝕、損壞嚴重,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毀損無法修復的;

(三)、嚴重污染環境,又無法整治的;

(四)、已淘汰的高能耗、低效率產品,無另配件供應,不能利用和修復的;

(五)、國家規定報廢的;

(六)、進口設備不能國產化,無配件供應,又不能修復使用的。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報廢審批權限:

(一)、已滿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申請報廢,每一登記單位帳面原值在二萬元及以上者,報省公司審批。其中凡屬主機設備的報廢,由省公司報華東集團公司和國家電力公司備案。

(二)、未滿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申請報廢,必須查明情況,分析原因。每一登記單位帳面原值在一萬元及以上者,報省公司審批;在十萬元及以上者由省公司轉報華東集團公司和國家電力公司審批。

(三)、提足折舊的逾齡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淨損失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不得補提折舊。

報廢申請由使用和保管單位提出,經單位組織有關人員技術鑑定後,填具意見,由各單位按財產劃分權限規定申報。

已批准報廢的資產,應由物資供應部門統一管理,作好處理記錄。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盈虧,應由原使用保管部門查明情況,分析責任,嚴肅處理。同時,填具固定資產盤虧單,經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按財權劃分規定申報。經上級及國家税務機關批准後才能進行財務處理。

由於盲目採購,造成固定資產閒置出售和管理不善造成報廢、盤虧的,應追究有着責任人員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發生固定資產報廢、盤虧、毀損等財務損失 ,需按財權劃分規定申報,經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並同經税務機關批准,每年度發生100萬元以下,需經地市國税局批准,每年度發生100萬元及以上,需由省國税局批准後方能税前列支。

第六章         固定資產折舊和修理

第二十五條  計算折舊的依據為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

固定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採用分類折舊辦法提取折舊,提取的折舊計入成本,不得衝減資本。

固定資產折舊實行按《華東電力工業企業固定資分類、年折舊率表》計算、提取的辦法。折舊年限和折舊率上表分類折舊年限與折舊率執行。

第二十六條 企業進行股份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需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納税調整。

第二十七條  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一)、房屋和建築物;

(二)、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三)、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

(四)、生產車間安裝或存放備用的設備;

(五)、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固定資產或以融資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六)、新建水力發電廠先期竣工的堤壩、隧道和火力發電廠先期竣工投產的若干機組共同使用的廠房、建築物以及其他生產設備;

(七)、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八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一)、土地;

(二)、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資產;

(三)、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四)、已提足折舊但仍在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及提前報廢或淘汰的固定資產;

(五)、按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六)、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七)、破產、關停企業固定資產;

(八)、國家規定的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九條  省公司所屬分公司、分支機構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應全額上交,用於固定資產購置和改良性支出。各項工程使用折舊必須報省公司批准。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修理的費用:按月將實際發生額計入修理費用。大修費用應按大修管理辦法編制的計劃經批准後,按項目進行控制。

部分大修項目,如水庫大壩、灰場、輸電線路等,如修理費用數額巨大,經省公司批准,可在大修間隔期內:分期計入有關費用。

第七章         固定資產的租賃和投資

第三十一條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與公司自有資產同樣管理,需建立固定資產卡片,計提折舊。

以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根據合同、協議由承租主辦部門按期通知財務部門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協議其所有權屬我公司時,轉作公司資產。

第三十二條  由於技術更新等原因多餘、閒置及不需用的固定資產;可經資產主管部門審查,按財權劃分規定批准後出租給其他單位。資產出租時應訂立合同(協議),明確出租資產的名稱、型號、數量、租賃期限、租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及修理費用等雙方權責。出租主辦單位負責資產交接;租賃期間經常瞭解資產使用保養情況,通知財務部門按期收取租金,合同(協議)期滿進行資產驗收收回等事宜。

第三十三條  以固定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根據財權規定審批。

投資時與對方訂立合同(協議),明確資產的名稱、型號、數量和價值;投資後的權、責和各有關事項,據以遵照執行。資產價值應由國家認定的評估機構重新評定。

凡使用房屋、土地及其他固定資產入股合作、合營的企業應按合資、合作簽訂的協議或經營章程加強對資產的管理,獲取資產權益,以保證資產安全,防止資產流失。

第八章         固定資產卡片

第三十四條  固定資產卡片是管理固定資產的重要工具,是實物動態、表態管理的紐帶。在資產增加時由財務部門會同生技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按一物一卡填制。卡片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存財務部門進行明細核算,副本兩分,一份由資產主管部門留存,一份交使用保管部門。副本可根據需要多設幾份,供有關單位或部門使用。

第三十五條  固定資產卡片應紀錄下列內容:

(一)、資產的名稱、規格型號、生產製造單位,計量單位和數量;

(二)、資產原值和加上安裝費用後的總值,及其變動情況;

(三)、主要附屬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製造單位、數量和原值,及其變動情況;

(四)、資產啟用時間和保管使用單位;

(五)、累計折舊情況:包括建卡時已提累計折舊及調整折舊額,年折舊率及其變動情況,停提折舊情況等。

(六)、固定資產卡片編號,編號可用10位數,前六位為固定資產的代碼號,後四位為各單位固定資產的順序號,資產增加時,順序號增加,資產減少時,其缺號不再補充,在資產實物上可裝訂牌號,牌號與資產順序號一致,以便卡物核對。

為今後適應電算化管理,編號方法可根據固定資產電算化管理要求規定確定。

財務部門保管的卡片正本,要及時補充各項應填資料,以加強靜態管理和計算單項資產的累計折舊。

第九章         受委託管理的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受委託管理的固定資產是指產權非本公司所有,而接受委託進行管理和使用的資產。

對受委託管理的發、供電資產,其生產運行應納入電網統一調度的範圍。

第三十七條  受委託管理時,應訂立合同(協議)明確下列事項:

(一)、委託管理資產的名稱、型號、製造單位、數量及其價值。

(二)、委託管理的責任範圍和委託管理期間突發事項的處理辦法。

(三)、大修、更改等工程項目的確定和預、決算審定辦法及資金來源。

(四)、運行、維護、日常修理等費用支付辦法。

(五)、委託管理費用的數額和支付辦法等。

華東集團公司內部資產委託管理時,另訂辦法明確。

第三十八條  受委託管理的資產均應按委託合同(協議)所列資產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卡片,分別由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和保管使用部門據以管理資產的動靜態,並作為與委託方核對依據。

第三十九條  目前已受委託的農電資產應按規定按月提取農電維護基金,在該項資產的維護基金達到原核定的價值時,按合同(協議)規定轉作自有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章          

第四十條     本辦法從下文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如國家另有規定,按國家規定辦理。本辦法的解釋權屬省電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