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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多篇】

欄目: 企業範文 / 發佈於: / 人氣:2.1W

公司章程【多篇】

新設立公司章程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成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條公司由一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範圍:

營業期限:

第六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註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為xxx萬元人民幣,在公司登記時由股東一次足額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九條股東交付的註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註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閲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篇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 擔任。

企業公司章程 篇三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ABC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 實收資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後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碼 認繳額 實繳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五章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權並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8)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9)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3)不按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

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一致同意選舉__________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__為經理。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_______為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在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監事有進行調查的權利,並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並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 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清算組

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規定事項,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執行,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年___月___日

章 附 則 篇四

第三十八條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九條 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後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章程(完整版 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明確公司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法定名稱為____________公司。

本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中國___省___市___地。

第三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四條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使公司不斷髮展,使全體股東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繁榮社會經濟。

第六條 本公司為____________公司。

第七條 本公司發起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營方針

第八條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為:_______________生產銷售建築材料、從事房地產開發、承攬建築裝飾工程。

第九條 本公司的方針為立足本地,逐漸向省內外延伸,不斷提高企業信譽,樹立企業形象。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十條 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十一條 本公司全部註冊資本分成等額股份,並以股票形式表示。股票由公司蓋章後生效。

第十二條 本公司實收股本為公司的註冊資本。註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十三條 本公司發行股份為記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張股票為100股。

第十四條 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幣或外幣認購,用外幣認購時,按收款當日中國____________公佈的外匯買入價摺合人民幣計算。

第十五條 本公司紅利分配均以人民幣支付。

第十六條 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進行資產評估。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註冊資本的20%。

本公司發起人認購股份情況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發起人以外的認股人必須以貨幣作出資。

第十八條 本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各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十九條 本公司在增資擴股時,須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 本公司發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內不得轉讓,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 公司債券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根據經營需要籌措貸款和發行債券。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發行債券應由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方為有效。本決議為普通決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發行債券和債券轉讓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第五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額享有如下權利:___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託代理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2、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3、查閲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按其股份取得紅利。

5、本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剩餘財產。

6、按其股份比例優先購買新股,其優先購買權可以轉讓或放棄。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承擔義務:_______________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股東不得退股;

5、服從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6、積極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維護本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本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行使職權:_______________

1、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的報告;

2、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准公司的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

5、決定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

7、決定公司的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審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提案;

10、需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召開;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董事會應在2個月內召集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_______________

1、董事缺額近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並於開會的30日以前但不超過60日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會臨時會議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條 股東會作出的普通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2/3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會議的過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股東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為特別決議。

第三十二條 出席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數額時,會議應延期20日舉行,並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

延期後召開的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數額時,應視為已達法定數額,按實際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額計算表決權的比例達到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比例時,大會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每一股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會議的決議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及紀要應與出席股東會的股東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和經理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公司的重大決策,並向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採用單數制,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共7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每屆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位期間經股東會決議可以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該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

第三十八條 第一屆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第二屆以後的董事候選人由原董事會提名,達到本公司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也可以作為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選舉董事採取累積投票制,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高級職員。

第四十條 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出記錄,並由出席董事和委託代表以及記錄員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利,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致使公司受到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曾表示反對的董事,可免除賠償責任,但不出席會議,又不委託代表的董事表示反對,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四條 董事長由董事擔任,由全部董事的2/3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簽署公司股票、債券;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作出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董事和總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事、總經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章、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可以給予下列處罰:_______________

(一)限制權力;

(二)免除現任職務;

(三)負責經濟賠償。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董事會成員、經理管理行為行使監督職能。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為3人,其中1/3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職工代表出任,2/3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

第五十條 監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商討的有關問題和決定可提出質疑並要求答覆。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表決時應以書面形式,監事會作出決議時應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製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將歷年財務會計報表置備於公司辦公場所,供股東查閲。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狀況説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納税登記,繳納税款。

第五十六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七條 公司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5、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按税後利潤的10%提取,當公積金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積金按照税後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根據每年的盈利狀況確定,按照股東會決議使用。

下列款項應列入資本公積金:_______________

1、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額;

2、接受贈與;

3、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列入的其他款項。

第五十九條 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應用於下列各項: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轉增股本;

3、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條 公益金按照税後利潤的20%提取,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六十一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分配股利採取現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二條 公司按税務機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税金。

第六十三條 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股份制企業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各項制度。

第十章 合併與分立

第六十四條 公司的合併、分立由董事長提出方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第六十五條 公司合併可採取吸收合併或創立合併的方式。公司合併時由合併各方簽訂協議,合併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併後的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公司分立時應先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簽訂清償債務協議。

第六十七條 公司合併、分立按國家規定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六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_______________

(一)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三)公司宣告破產;

(四)《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

依本條第一款終止的,董事會應將公司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佈公司。依第三款終止的,依照《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清算組織成立後,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兩個月內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第七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制訂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理債權債務;

5、清繳所欠税款;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七十一條 公司決定清算後,任何人未經清算組織批准,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後,清算組織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税款;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務。

第七十二條 公司清償後,清算組織應將剩餘財產按股東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織應提出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必須經註冊會計師驗證,審批機關批准後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_______________

1、由董事會會議提出修改章程提議;

2、把上述內容通知股東,並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3、依照股東會通過的修改章程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五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審批機關批准,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或縮小公司的經營範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

4、增設新的股份類別;

5、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6、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條款的變更。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將變更後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通知辦法

第七十七條 公司應將變更後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創立大會通過後對內產生效力,經登記機關核准後正式產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訂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東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鑑)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的範本 篇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佔 %。

(二)×××××××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佔 %。

(三)×××××××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佔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並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並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註冊後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閲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 年(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蔘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於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 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齲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註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核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於金華市 簽訂。

公司章程(完整版 篇七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xxx修訂)的有關規定,擬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文第五十四條增加:

公司應積極採取措施,提高社會公眾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的比例。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積極創造條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或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否則,視為無效票。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公司還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徵集人公開徵集公司股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二、原文第七十八條增加:

四、下列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公司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淨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五、公司在發佈關於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後,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後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並在通知中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

六、公司在公告關於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時,應當説明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佔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並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條(二)修訂為:

(1)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2)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3)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

(4)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承諾的其他事項作出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四、第一百二十一條增加:

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説明。

五、將原文一百五十四條修改為:

公司董事會祕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祕書資格證書。

公司董事會祕書由董事會委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祕書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有關董事的資格和義務的規定適用於董事會祕書。

六、將原文第一百五十五條條董事會祕書的主要職責修改為: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繫;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並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按規定向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係,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諮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製作會議記錄並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祕密,並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瞭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並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祕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於會議記錄上,並立即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第一百九十二條增加:

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存在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x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xx年四月五日

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篇八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小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章程 篇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杭州市區(縣、市)路號。

第四條公司在(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認繳註冊資本為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股東:(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次,時間為每年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均包括兩個]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如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的,則第十五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章程如另行規定產生辦法的,則刪除本項職權);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董事每屆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次,時間為每年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九條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三分之二”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二十一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六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章 公司經營範圍 篇十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准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範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範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