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羅曉萌一人出資設立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 。
第二條 住所: 菏澤市牡丹區都司鎮馬莊路口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聚乙烯泡沫包裝板材、卷材、防潮、保温、隔音 一切電器、機電五金、精密儀器、高檔傢俱、救生衣、高級視聽等產品包裝。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20萬元人民幣。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自作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單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羅曉萌
第六條;股東姓名、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如下;
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經公司股東決定,本公司註冊資本20萬元約定於2017年3月30日之前以貨幣方式出資
羅曉萌 身份證號碼;372901199101304313 認繳出資20萬元,出資比例100%,約定於2017年3月30日以貨幣方式出資20萬元。
第五章 股東的債權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條;股東承擔一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逃資金。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由潘永林擔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公司會議,檢查公司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過冬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同、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管理結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羅曉萌擔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有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覆轍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1人,經股東聘任由潘永林擔任,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予以糾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決議的提出罷免建議
(4)提議召開臨時公司管理人員會議
(5)向股東提出方案
(6)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公訴
(7)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五條會議規則;公司重要變更事宜和經營策略應充分聽取高級管理人員和職工代表的意見,有股東做出決定並存留備案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個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與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法代表人
第十九條;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股東決定由執行董事兼經理羅曉萌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公司的營業期限、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東決議解散
(2)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章程會頂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是,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向股東做出決定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設計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全屬於股東。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出資人制定並確認,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一式二分,公司存留一份,並保留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股東(簽字);
2014年3月20號
承諾書
菏澤市牡丹區工商局;
羅曉萌投資設立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羅曉萌不能再申請設立新的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如羅曉萌再申請設立新的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願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字);
2014年3月20號
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
關於聘任監事的決定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決定聘任潘永林擔任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監事職務,潘永林不在黨政機關任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依據(公司法),經調查,配聘任潘永林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任職資格。如出現任何法律問題,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公司股東承擔。
公司股東(簽字)
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
關於聘任監事的決定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決定聘任羅曉萌擔任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職務,羅曉萌不在黨政機關任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依據(公司法),經調查,配聘任羅曉萌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任職資格。如出現任何法律問題,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公司股東承擔。
公司股東(簽字)
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
關於聘任監事的決定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決定聘任羅曉萌擔任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羅曉萌不在黨政機關任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依據(公司法),經調查,配聘任羅曉萌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任職資格。如出現任何法律問題,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公司股東承擔。
公司股東(簽字)
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設立的決定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就公司設立事項作出以下決定;
一、 決定成立“菏澤市牡丹區藝高包裝有限公司”。
二、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只設立一名執行董事,經股東任命由羅曉萌擔任
三、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只設一名監事,經股東任命由潘永林擔任。
四、經股東任命由羅曉萌擔任公司經理職務。
五、註冊資金20萬元。
六、公司住所所設在;菏澤市牡丹區都司鎮馬莊路口。
七、通過了股東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股東(簽字)
2014年3月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