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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章程(精品多篇)

欄目: 企業範文 / 發佈於: / 人氣:2.65W

公司的章程(精品多篇)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後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建築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 的監督。

第二章 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建築工程作業分包;建築施工材料銷售。

第三章 股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1.______

住所:_________

2.______

住所:_________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______出資額為______萬人民幣,佔總資本______%, ______出資額為______萬人民幣,佔總資本______%。

2.公司登記註冊後,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户;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 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 公司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6.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 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 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説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1. 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 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 清繳所欠税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 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自2003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核准後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准的登記事項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新設立公司章程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xxxxxx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xxxxxx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xxxxxxxx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註冊資本。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並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後,經公司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2)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5)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併。

6)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7)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8)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併、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製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並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税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税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從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户。

第四十五條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註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税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税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後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着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於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淨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並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餘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後,其剩餘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佈。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後,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並經投資者簽字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於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公司的章程 篇三

章程是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約束着股東及董監高的權利與行為規範,它是除法律之外的一種具有特殊效力的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股權投資公司的章程範本股權投資公司的章程範本。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合夥經營範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XX條合夥期限為××年。

(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股權投資公司的章程範本投資創業。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佔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XX、有限合夥人 :

公司章程(完整版 篇四

時間:20xx年x月x日

地點:

股東參加人員:

主持人:

記錄人:

應到會股東xx人,實際到會股東xx人,代表額數100%,會議以當面方式通知股東到會參加會議。全體股東經過討論,會議通過以下決議:

一、同意變更公司住所,住所變更前內容:廣州市白雲區白雲大道北路1400號9005房,住所變更後內容:廣州市白雲區同泰路85號峻銘商務大廈1001室

二、啟用新的公司章程,舊的公司章程作廢。

xx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佔 %。

(二)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佔 %。

(三)以 出資,為人民幣 元,佔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並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並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註冊後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户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閲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 年(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蔘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於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 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齲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註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核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於金華市 簽訂。

(蓋章) 代表簽字(蓋章) 代表簽字(蓋章) 代表簽字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六

第一章 總 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x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xxxxxxx。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xxxxxxx。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xxx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

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xx,身份證號:xxxxxxxx, 住址:xxxxxxx;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有關改善公司監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其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章程標準版 篇七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於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並能接受後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並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閲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範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後,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並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瞭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彙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閲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説明;

4.向財政、工商、税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瞭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公司章程 篇八

第一章 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範圍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xxxx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

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