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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章程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3.93K

目錄

房地產公司章程
第一篇:八達房地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二篇: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章程第三篇:遼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章程第四篇:房地產諮詢有限公司 章程(2014-6-16版定稿)第五篇:房地產員工管理章程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八達房地產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石家莊八達房地產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經全體股東討論決定,對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條修正如下: 原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石家莊八達房地產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房屋買賣代理、房屋租憑代理、房屋貸款信息諮詢、清潔服務、家庭服務、搬家服務 修正為:第一章第一條石家莊八達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修正為:第二章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房屋買賣代理、房屋租憑代理、清潔服務、家庭服務

股東簽字:

石家莊八達房地產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二篇: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章程

南京**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註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南京**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南京市——————————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及方式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範圍是:房屋銷售;房屋租賃;房地產營銷策劃、諮詢;樓盤整體營銷策劃;房地產項目代理;物業管理。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或股東名稱(法人獨資)

第七條本公司的股東:(身份證號:)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貨幣人民幣萬元100%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准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可由股東兼任。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説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一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四)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為貳拾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後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決定,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印章):

年月日

第三篇:遼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章程

遼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遼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瀋陽市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及方式:房地產開發及銷售/物業管理

第二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2,000 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公司實收資本為2,00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股東出資及其增減變更事項。在股東退股或股權全額轉讓、公司解散時由公司收繳股權證明書。

第七條 公司新增註冊資本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第八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公司減少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

第十條 股東的名稱或姓名如下:

第四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

(一)產生辦法: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二)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擔任的法定代表人、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擔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的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不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對股東會負責。

(一)產生辦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二)執行董事姓名:

(三)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散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每屆任職期限: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一)產生辦法: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

(二)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9〉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

(一)產生辦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但執行董事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姓名:

(三)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東會會議的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四)監事每屆任職期限: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及姓名執行董事:曲雲芝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辦法: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外進行公司的意思表達;

(二)決定和處理公司經營中需經股東會決定以外的業務;

(三)向執行董事彙報日常工作並接受領導;

(四)經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批准簽署有關文件。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的財務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三條 股東提取公司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再提取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四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若不按出資比例分紅,可以按全體股東的意願另行在此規定)。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經營期限、解散原因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經營期限:十年。時間從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被人民法院依法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八條 清算辦法:公司解散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成員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2)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4)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並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已經登記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本章程其他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每個股東各存一份,公司、登記機關各存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14年9月4日

第四篇:房地產諮詢有限公司 章程(2014-6-16版定稿)

同策諮詢

*****房地產諮詢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房地產諮詢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駐所:濟**********,*******室。

第四條 公司由**********等13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範圍:房地產營銷策劃;房地產銷代理銷售;企業管理諮詢;房地產信息諮詢;企業形象策劃;電腦圖文設計等。

第六條 經營期限:長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註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見附件。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註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 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 股東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長或監事;

公司章程第 1 頁 共 6 頁

四、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 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十五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形式優先購買權。

三、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監事會,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經理室、策劃部、銷售部、招商部、財務部、平面設計工作室等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長、監事長、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長、監事長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長、監事長、經理。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監事長、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長、監事長、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董事長、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長、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長、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後股東會由董事長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董事長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七、 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八、 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 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 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 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三至五人。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或經理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或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

七、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董事長、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在董事長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税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説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五條 公司分配每年税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盈餘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則不再提取。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列入公司操作各環節分成,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六十作為公司分紅。

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六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七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併、分立和變更註冊資本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併、分立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中(本站)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籤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二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牴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全體股東簽章:

*****房地產諮詢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第五篇:房地產員工管理章程

房地產員工管理章程範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利,建立和完善公司規章制度,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各部門、下屬各單位、各子公司和被錄用的員工,適用本規定,並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員工。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卹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二章員工勞動關係的確立和解除

第五條公司實行聘用制。公司與員工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確立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七條公司採用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依工作崗位需要、品德端正、專業對口、身體健康、履歷清楚、業務熟練、經驗豐富等標準,個人的學識、能力和經驗能適合於招聘崗位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經過筆試和麪試,擇優錄用符合標準的各類人員和其他臨時用工人員。

第八條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新增設部門或各部門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統籌計劃,呈報標準,經公司業務主管領導同意,並報總經理核准後,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辦理人員招聘事宜。

第九條試用期:

一、新聘員工應試用合格後方可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二、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三、新聘員工報到時,必須辦理報到手續:

1.填寫規定的表格和個人簡歷;

2.提供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證)複印件和照片;

3.學歷證明;

4.體驗證明(縣級以上醫院)。

手續完備後方可上崗。

四、公司有權根據新聘員工的考核情況和實際具體情況,選擇終止試用、調換崗位或正式聘用。

第十條新聘員工經試用合格後,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臨時合同。

第十一條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有刑事處分記錄或通緝尚未結案者;

2.貪污公款受處罰有案者;

3.精神病或傳染病患者;

4.因品行惡劣,被原單位除名者;

5.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為不適合者;

6.年齡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者。

第十二條新聘員工接到《正式錄用通知》後,户口在本市的必須在一個月內,由原單位辦妥調離手續,將人事關係轉入本公司(待業人員持本人待業證明到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報到和辦理手續),户口在外省市的時限二個月。新聘員工如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將人事關係轉入本公司者,一律視為不能來本公司工作,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其他危害公司利益,被除名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員工辭職,須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核准,在未被核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離職員工必須按公司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方可離職;否則,公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章工作崗位的確定和調動

第十八條公司根據工作和業務的發展需要,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設立或撤消工作崗位。

第十九條公司的工作崗位一般分為高級管理崗位、中層管理崗位和普通工作崗位。高級管理崗位是指可以享受相當於副總經理待遇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職位。中層管理崗位是指公司直屬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或者享受相當於同等職務的各級中級管理人員的職位。普通工作崗位是指公司直屬各部門、各單位所屬員工的崗位。

第二十條各崗位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項目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中層管理崗位以上的職位由公司負責人力資源的部門按程序考核後,呈報總經理核定任免;普通工作崗位由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直接安排;各部門、各單位下屬主管崗位,由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填具任免意見表,由公司負責人力資源的部門按程序考核後,呈報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二十一條職務任免經核定後,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填發人事任(免)通知。

第二十二條被聘任各級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1.根據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和在公司賦予的權限內,行使經營管理權;

2.受總經理委託,對下屬員工進行聘任或解聘;

3.在職權範圍內,有權調動下屬員工的崗位工作;

4.有權選擇下屬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被聘任各級管理崗位的管理人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形象;

2.自覺執行公司的各項決定,維護公司利益;

3.努力完成公司交給的任務;

4.協助上一級領導的工作;

5.不得假公濟私和有損害公司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下屬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藉故推諉,均以抗命論處。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達到人盡其才,同時根據業務需要,有權調動下屬員工的崗位。

第二十六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應於10日內,普通員工應於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於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二十七條奉調到異地的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傢俱的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二十八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二十九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第三十條奉調員工在公司內部各單位或部門之間調動,在收到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簽署的“內部調動通知單”後,須按時到調入部門報到,逾期不報到者,將視作曠工。

第三十一條如果員工個人想調換工作,首先必須在本崗位上工作滿六個月以上,在此基礎上,員工可向本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由部門負責人同意後,轉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報呈總經理同意批示後,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部門執行。

第四章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員工的工資待遇包括:

(一)基本工資:對員工工作的基本保證。

(二)崗位等級工資(又稱崗位津貼):根據員工本人情況及工作崗位確定,通過評介員工所具資格及公司崗位的不同職責和要求,確定員工的工資等級及水平,反映員工的技能及貢獻。

(三)工齡津貼:補償員工對公司過去的勞動貢獻。

(四)福利津貼:用以保證員工必需生活水平的各類國家、公司規定的津貼補貼。

(五)公司補償養老保險金:公司根據員工所具有資格給予員工的養老保險福利補貼,以補償員工對國家及公司的貢獻。

(六)交通津貼:補貼員工上下班的費用。

(七)特殊津貼:對從事特殊工種所設的特殊補貼。

(八)加班工資及中夜班津貼:員工在規定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的報酬。

(九)午餐補貼:對員工上班工作給予的一定伙食補助。

(十)績效工資(又稱獎金,以下同):根據公司效益及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工作表現,所作貢獻而給予的超額報酬。

(十一)公積金:公司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對員工購買住房給予的補助。

(十二)基本養老金:公司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對員工離、退休、養老而給予的補助。

(十三)醫療保險:公司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對員工看病、就醫而給予的補助。

第三十三條下列款項由公司在其工資待遇中代為扣繳:

(一)個人所得税;

(二)員工養老保險金;

(三)員工公積金;

(四)醫療保險金;

(五)其它必要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工資的發放:

(一)工資的發放以月為計算單位;

(二)基本工資、崗位等級工資、工齡工資、福利津貼、企業補充養老保金、交通補貼、午餐補貼、特殊津貼於每月月初發放;

(三)績效工資年底發放。

第三十五條員工對工資有異議時,可以提出核查。如自發生日起兩年內未行使其權力的,視為棄權。

第三十六條各項工資、津貼的計算、發放和考核

一、基本工資

(一)基本工資標準執行公司自定工資崗位等級表;

(二)基本工資評定辦法按照經董事會批准的公司文件規定執行。

(三)物價補貼併入基本工資。

二、崗位等級工資

(一)崗位等級工資標準執行公司自定工資崗位等級表;

(二)崗位等級工資晉升由員工每年崗位考核結果確定。考核升崗者,直接進入新的崗位等級工資;考核降崗者,以新的崗位等級工資為準。

(三)新進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崗位等級工資按以下標準發給(以正式錄用為準):

1.試用期限由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決定;

2.新參加工作的應屆畢業生,大專、本科生執行公司自定工資崗位等級表;

3.特殊人才及外部招聘的人員按簽訂協議的工資發給;

4.試用期人員不享受績效工資;

5.試用期後,根據考核進入所聘崗位等級工資。

6.公司招聘、調入人員被聘於2崗(副總經理)及以上崗位的,不實行試用期,直接進入所聘崗位等級工資。

(四)公司內部調換工作崗位者,按新的崗位等級工資發給。試用期內調換工作的,其崗位等級工資不變。

(五)待崗人員的工資管理按如下辦法執行。

1.待崗次月起扣除各項工資,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發放。

2.待崗人員重新上崗後,實行試用期,試用期限由所簽上崗協議確定。試用期滿後,根據被聘崗位實行崗位等級工資。

(六)臨時工轉合同工者,其崗位等級工資視同外部招聘、調入人員進行管理。

三、工齡津貼

員工工齡的計算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工齡津貼的計算=基數×工齡

工齡按虛年計發。

新參加工作的員工,從起薪之日起享受。

每年一月份,根據員工工齡的自然增長,職工工齡津貼自然增長。

四、福利津貼

(一)福利津貼的計算按公司有關文件獨立計算,合併到崗位津貼中計發。

(二)福利津貼的調整根據物價調整及公司承受能力進行調整。

(三)福利津貼自職工起薪之日起享受。

五、公司補充養老保險金

(一)補充養老保險金的計算辦法=職工工齡×基數×係數

(二)補充養老保險金基數、係數標準根據公司經濟效益及承受能力確定和調整。

(三)補充養老保險金按公司經濟效益確定。

六、交通津貼

交通津貼的計發辦法參照公司制定的相應規定執行。

七、特殊津貼

特殊津貼參照公司制定的相應規定執行。

八、加班工資及中夜班津貼

加班工資及中夜班津貼參照公司制定的相應規定執行。

九、午餐補貼(參照公司制定的相應規定執行)

(一)午餐補貼的計算方法=基數×出勤天數

(二)以下情況屬於出勤:

正常上班;

因公國內出差;

因獻血休假。

(三)以下情況視為出勤但不計發午餐補貼:

產假;

國外出差;

按公司有關規定享受的職工帶薪休假;

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的探親假;

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的婚假;

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的喪假;

按國家規定享受的健康療養期;

因工傷休假;

公假。

(四)以上各類情況中出勤日數均不包含其中的法定節假日。

十、績效工資

(一)績效工資的計算辦法:

根據所在單位(或部門)當年經濟效益情況計發。

(二)年終獎根據公司考核年度的經濟效益情況發放,其總額及考核辦法由負責人力資源的部門提出,總經理批准決定。

十、公積金

(一)公積金的計算辦法=員工月平均工資×x%

(二)員工出資=職工月平均工資×x%

(三)公司出資=職工月平均工資×x%

(四)公積金的計算年度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每一計算年度內確定公積金的最低和最高水平。

(五)具體規定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x%為國家規定的百分比例)。

十一、基本養老金

公司參加當地或養老保險統籌,由公司與員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存入員工個人帳户,直到退休時使用。具體存儲及提取辦法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作時間和休假、請假

第三十七條公司根據行業的特點,依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___>___號《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按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20.92天和工作時間167.4小時進行工作安排。

第三十八條公司各部門(單位)按照本部門(單位)的實際工作性質安排好作息時間,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依據公司和各部門(單位)的意見,統一下發作息時間通知。

第三十九條休假日:

一、國定假日

1.元旦(一天);

2.春節(三天);

3.五一勞動節(三天);

4.十一國慶節(三天)。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第四十條生育待遇

一、假期

1.產前假: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領導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前執行。

2.產假:

(1)女員工:正常生產,產假90天,其中產前30天,產後60天。

(2)難產:加假15天。

(3)一次多胎:每多育一個嬰兒加假15天。

(4)晚育假:年滿24週歲的初產婦,加假15天。

(5)自然流產:妊娠三個月以內假期30天,妊娠三個月以上假期45天。

(6)人工流產:妊娠三個月以內假期14天,妊娠三個月以上假期30天。

3.哺乳假:產假期滿,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領導批准,可請六個半月,不申請哺乳假或產假屆滿的女員工,在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可授乳兩次,每次半小時,但往返時間需半小時以上的,只能兩次合併,每天一小時。

4.女員工生育期間,丈夫可享受二天的助產假。

5.產假、產前假、哺乳假時間均包括期間的法定節假日和規定的休息日。

二、待遇

1.產假、男員工助產假期間,除扣其績效工資和午餐補貼外,不扣任何待遇。

2.兩個半月產前假和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扣午餐補貼和50%崗位津貼及由單位扣除其兩個半月及六個半月績效工資,其他待遇不減。

3.如符合國家、當地政府及有關規定,六個半月以後繼續申請哺乳假的,按事假處理。

第四十一條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及事假

一、員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如下:

1.醫療期內每日扣:(本人崗位等級工資+各種補貼)/21。

2.醫療期外停止一切待遇。

3.因病假扣發工資後,確有生活困難者,經本人向公司申請,由公司根據申請者的實際情況而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

二、事假每天扣:(本人基本工資+崗位等級工資+午餐補貼+各種補貼)/21。

三、績效工資原則上按病事假每日扣(績效工資/21)。具體考核由各單位(部門)根據考核標準、職工工作情況而決定。

四、病事假時間累計計算,扣除期間的休息日、節假日。

五、連續病、事假跨月度者,分月計算。

第四十二條帶薪休假

一、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休假(具體規定另行通知)

(1)假期包括期間各類休息日(國定假除外)。

(2)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3)新調入人員。上半年調入者,可享受當年休假,下半年調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4)一年內病假、事假、待崗、下崗累計超過二十一天者,取消當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待崗、下崗超過二十一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5)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產假者仍可享受當年休假。

(6)凡療養或休養者,其當年療養或休養時間不足當年休假時間者,可以補休;先進工作者和職工獻血獎勵的療養或由公司安排的療養或休養不在此列,仍可享受當年休假。

二、待遇

帶薪休假扣除午餐補貼外不扣任何待遇,各單位不得因員工特別休假的原因扣其績效工資。

第四十三條婚喪假

一、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7天;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4.婚假包括除國定假日外的休息日。

二、喪假:

1.喪假給假3天。

2.喪假系員工的直系親屬(包括員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時才享受。

三、待遇:婚喪假期間,扣(午餐補貼+各種補貼)/21,各部門(單位)根據本部門(單位)考核標準核發績效工資,其它待遇不減。

第四十四條職工死亡待遇

一、撫卹金:

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條特准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特准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五十三條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五十四條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五十五條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五十六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第五十七條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五十八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五十九條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xx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六十條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範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閲後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並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後才能休假。

三、基於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六十一條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第六章培訓

第六十二條員工培訓分為崗培訓和在崗培訓。

第六十三條凡新聘員工進入公司時,須進行上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者,方能上崗。

第六十四條根據崗位需要,員工須外出接受培訓,經公司批准的,培訓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新聘試用期員工,培訓合格者,在試用期滿合格後,如培訓費在300元以內,全部予以報銷,培訓費超過300元,則先報銷50%,待工作滿一年後,表現良好的,再報銷另外50%;

二、已簽訂合同聘用制員工,培訓合格後方予以全部報銷;

三、凡培訓不合格者,培訓費不予報銷。

第六十五條須外出接受培訓的員工,經公司批准,並在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外出培訓合同後,方可外出接受培訓。

第六十六條接受公司外派培訓的員工,須按“外出培訓合同”規定的服務年限為公司服務,如中途辭職或因違反公司規定被解聘者,須按規定賠償扣除從培訓結束後已為公司服務部分以外的培訓費用(服務時間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

第七章員工的行為規範

第六十七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六十八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於事前述明核辦。

第六十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七十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務,但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一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並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七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故稽延。

第七十三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七十四條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鬥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情事。

第七十六條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七十七條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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