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公司章程和協議的區別【新版多篇】

欄目: 企業範文 / 發佈於: / 人氣:1.75W

公司章程和協議的區別【新版多篇】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區別 篇一

關於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區別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相比,協議離婚具備省時,省錢的優點,但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1、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

2、協議離婚常常留有隱患,離婚後容易因離婚協議的內容得不到履行引起財產分割等方面的糾紛。訴訟離婚有律師,法官的專業法律水平保障,對調解書的每一條款都會逐條進行審查,並確保能夠強制執行。

集團公司章程:集團公司與企業集團的區別 篇二

(一)法律地位不同。企業集團是許多法人組成的聯合體,這種聯合體將來很可能受合夥企業法調整。而集團公司是法人企業,規範的集團公司及母子公司關係應該受公司法調整。

(二)內涵不同。企業集團包含集團公司,但並非所有集團公司都要成立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有兩種基本類型,其中從屬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是集團公司,而在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中,不存在以誰為核心企業的問題,所有企業是平等關係,在集團的統一管理下活動。在後一種企業集團中,集團成員企業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若干子公司,這種集團往往是強強聯合。

(叁)註冊方式不同。集團公司既可以以自己為核心組成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或與其 他公司一起組成協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也可以僅在母子公司範圍內形成公司集團。組成企業集團須批准和登記。但集團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登記手續。

(四)組織機構不同。企業集團的組織機構由集團章程(集團成員協商一致)決定,而集團公司的組織機構必須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下由公司章程決定(需經股東會討論通過)。

(五)管理的塬則和依據不同。企業集團實行統一管理的塬則是經成員企業討論通過的章程決定的。集團公司是獨立公司法人,它自身的經營與運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集團公司如果是集團成員,必須履行集團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集團公司作為從屬型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支配公司,又要承擔起集團管理的重任。集團公司與集團利益的協調,與成員企業相互權利義務關係是集團立法和集團協議(章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六)責任和財務制度不同。企業集團並不是獨立的納税主體,但要編制合併會計報表。集團的法律後果由集團成員企業負連帶責任(集團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集團公司與其他成員企業一樣,獨立開展經營活動,是獨立的納税主體。它對其他成員企業除另有約定外,不承擔債務責任。

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國企業集團立法比較滯後。集團的設立、集團成員關係的處理,母子公司的關係,企業集團的管理基本塬則,集團的壟斷,行政性集團公司等問題都缺乏法律的界定和規範。

最早關於設立企業集團,並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範性文件,是《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關於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1987年12月16日)。該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

1.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税、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幹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繫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

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建立,上述規定已經不能囊括所有企業集團,因為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非公有制的企業集團。 1991年,《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於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71號)中稱:“企業集團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新的經濟組織。”此時已不再強調公有制。但是,該文件的精神還是主要支持建立國營大中型企業的企業集團。1992年5月,國家工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 聯合發佈了《關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該文件規定: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由一個大型企業或控股公司為核心組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審批機關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第叁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一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集團核心。集團核心可以是一個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一個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核心企業外,必須有叁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還可以有半緊密層和鬆散層企業。

(叁)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之間,要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控股關係。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與半緊密層企業之間,應逐步發展資產的聯結紐帶。

(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各自都具有法人資格。第四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是一個全民所有制大型企業或國家控股的公司。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此後,國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此文件規定:

第叁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

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繫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 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叁)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當然,鑑於各地規定不同,此條件有所變動。目前所知集團最低標準是: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實收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叁)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從產品的研發、製造乃至銷售的過程中,由於企業生產規模大、人數眾多、範圍廣、產品工序複雜,為便於管理,按照產品形成的過程特點分成多個不同的部門來管理,這些部門可能大多數沒有法人資格,隸屬於一個企業,行政上歸一個企業管轄。這個企業就是集團公司,其構架上和一般的公司差別不大,與一般公司區別主要在於人數的多寡。好比一個家,孩子多了,結婚後自然分家,但還是一個家族。

有的企業聯合體也稱集團公司,集團內的成員企業結盟是為了經營的需要,可以增加企業的競爭力。成員均為法人,之間獨自核算。集團公司長官由成員中規模大的企業領導兼任,不具備對其他企業的管理決策權。

附:

公司章程和協議的區別 篇三

公司章程和協議的區別

什麼是章程,什麼是協議?

所謂章程,通常意義上的理解,就是在工商局備案的,股東之間簽署的,命名為公司章程的文件。

協議呢:就是股東之間簽署的,命名為協議的文件。

故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認為公司章程是股東協議的一種,因為公司章程也要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也可以理解成股東之間的協議。

這樣一來,你更蒙了,難道他們的區別僅在於文件名稱以及存放的地點不同。那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在性質上到底有什麼區別?

修改方式不同

協議即合同,如協議需要修改,必須要訂立合同的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才能修改,否則無法修改。

公司章程作為組織架構的一種設置,修改的方式跟合同是有區別的。如無股東間的特別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一般不需要一致同意,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同意就可以修改。

甚至在股份公司中,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通過,股份公司在修改章程時只需要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通過,不是全體股東的表決權。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公司章程的修改要比股東協議的修改寬鬆些,這是它們之間最核心的區別。

適用對象不同

公司章程按《公司法》第11條規定: 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這條是關於公司章程效力的規定。

而協議僅對協議雙方有約束力,即對簽署協議的股東有約束力,對於簽署協議之外的股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具有約束力。

效力等級不同

一般人理解章程效力高,協議效力低,這是通常意義的理解,但細細深究起來,又區分三種情形:

1、章程簽署在先,協議簽署在後,協議明確約定,協議內容與章程內容不一致的,以協議內容為準,這是法律允許的。此時可理解為協議效力高於章程效力。

2、協議簽署在先,章程簽署在後,章程中明確約定,章程與協議不一致的,以章程為準,此時章程效力高。

3、章程與協議無法舉證誰簽署在先,也沒有約定內容不一致以哪個為準的,此時以章程內容為準,即章程效力優先。

如何設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是法院審理公司糾紛案件尤其是股東權益糾紛案件的準據法。在實踐中,大量公司設立時採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導致在很多個案糾紛中,因章程無相應規定,而使得糾紛陷入僵局。

股東、董事、高管、債權人、公司、職工等利益主體均與公司章程的內容密切相關。為平衡不同利益主體的。價值目標也決定公司章程必定是複雜的。公司股東作為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應當結合自己的利益和經營管理理念,對公司章程進行個性化設計。

一、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

公司法規定章程必須記載以下七項內容:

(一)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的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

即指法律規定必須在章程中體現,但給股東提供協商約定的內容。這些規定分散在公司法相關條款中,具體為:

(一)法定代表人人選;

(二)股東會定期會議的召開程序;

(三)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四)董事任期(不超過三年);

(五)執行董事的職權;

(六)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

(七)向股東送交財務報告的期限。

三、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

即指當事人為了防止和解決可能發生的爭議和糾紛,自行決定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新公司法對此僅作了提示,具體為:

(一)公司組織機構

1.對外擔保(包括擔保對象、擔保總額、單項擔保最高數額)是由股東會決定,還是由董事會決定;

2.股東會除法定以外的職權;

3.股東會召開通知時間是否為提前15日;

4.股東會會議除法定以外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注:有限責任公司普通決議通常採取二分之一多數決的方式通過決議,二分之一可以規定為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也可以規定為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前者是以“出席會議”的股東為基數,未出席者不予考慮;後者是以“全體股東”為基數,未出席者也予考慮,兩者差別較大。

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者是“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章程切不可將二者混淆。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為有效”,該規定並不違法,中小股東完全可以充分運用該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董事會除法定以外的職權;

6.董事會除法定以外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7.經理的職權;

8.監事會除法定以外的職權;

9.董事會除法定以外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二)股權轉讓的方式、程序、限制條件、時間;

(三)股權繼承;

(四)公司解散事由;

(五)高級管理人員的界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憲章,在新的公司法環境下,公司章程應該受到更多的關注。設定一個合情合理合法和富有個性的公司章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只有如此,公司才能實現自己的商業目標,並不斷實現社會財富的增值。

協議和合同的區別 篇四

兩者的概念定義

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定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係,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兩者的聯繫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合同和協議沒有什麼區別,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類似的提法還有契約,如房契、地契。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説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説,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説明白,説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兩者的區別

1、合同有違約責任的規定,協議書沒有。

2、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

3、協議書比合同應用範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籤訂以後,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作合同。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篇五

合同與協議書、意向書的聯繫與區別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係、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係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意向書 :意向書是指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之間,在對某項事物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表達初步設想的意向性文書。意向書為進一步正式簽訂協議奠定了基礎,是“協議書”或“合同”的先導,多用於經濟技術的合作領域。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定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係,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意向書是雙方或多方就合作項目在進入實質性談判之前,根據初步接觸所形成的帶有原則性、意願性和趨向性意見的。

從本質上來説,合同和協議沒有什麼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種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説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係的法律文書。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

合同與協議這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是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是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經濟合同用“合同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範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籤訂以後,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樣具備這些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但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合同和協議之間的區別不大,而意向書和合同的區別則很大。真正的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協議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意向書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願達成一致認識而簽訂的書面文件,是雙方進行實質性談判的依據,是簽訂協議(合同)的前奏。《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的內容是合同簽訂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而意向書的內容僅是合同簽訂主體就某一事項共同意識的一致認定,並不是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簽訂時間,合同的簽訂時間是雙方就權利。

義務關係達成一致協議後簽訂,而意向書是雙方就某一事項達成共識後就可以簽訂。 法律後果,合同的簽訂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具有約束力,而意向書的簽訂不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不具有約定力。但有的意向書具備了簽約主體之間法律權利義務關係的內容,因此是對簽約主體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實際上已經屬於合同了,只是名稱不同而已。所以意向書不能片面的認為具備法律效力或不具備法律效力,關鍵還是要看其內容是否具備了合同的內容。

簽訂意向書是簽訂合同的基礎,但並不是所有合同的簽訂都必須簽訂意向書。意向書的簽訂是為了合同簽約主體就彼此權利義務能順利達成一致,是為了合同的順利簽訂。而合同簽訂往往是在意向書的內容基礎上所簽訂的,所以意向書的內容往往會影響合同簽定的內容。

合同和協議書的內容比意向書更具體、更實際。合同是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意向書不是法律文件,只是便於雙方領導層掌握情況,作為進一步簽訂合同、遞交確認書或協議書的依據和準備。因此,意向書只具有信用性,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