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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全文(通用多篇)

欄目: 企業範文 / 發佈於: / 人氣:1.98W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全文(通用多篇)

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一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麼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寫呢?下面來看看!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保證在中國境內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焦作市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範圍內,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的,未獲得批准前不得經營。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期限

第五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期限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繳付期限 萬元 人民幣 % 年 月 日

第六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4)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有權查閲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6)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股東簽字並蓋章:

年 月 日

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二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如有審批事項此處請按許可證核定範圍填寫);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二)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三

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限公司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及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公司實收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公告報樣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公司減少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名稱:

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時間:股東在公司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過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記載股東出資及其增減變更事項。在股權全額轉讓、公司解散時由公司收繳股權證明書。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審查批准公司監事的報告;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對外投資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向股東報告工作;執行股東的決定;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六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向股東提出提案;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製作的財務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肆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一份用於辦理相關手續。

股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四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五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海口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區xx路xx號

二、經營範圍:

xxx、xxx的銷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三、公司註冊資本:

人民幣xx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時間:

股東:張xx;身份證號:46xxxxxxxxxxxxxxxxx,以貨幣認繳出資xx萬元,佔註冊資本的xx %,於公司註冊之日起xxx(時間)內繳足。

五、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不設股東會,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公司祕書。

㈠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⑶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⑷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⑹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⑺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⑻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⑼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以上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二)執行董事

1、股東任命1名執行董事。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的決定;

⑶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⑺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⑵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⑻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

1、股東任命x(1-2名)名監事。

2、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檢查公司財務;

⑵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⑶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⑷ 向股東提出議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⑹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祕書

1、公司祕書由股東任命和更換。公司設一名公司祕書。

2、公司祕書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2)負責向社會公眾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4)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5)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文件、檔案;

(6)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執行董事(經理)張xx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財務管理制度與利潤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⑵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作為公司法定公 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營業期限:

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⑴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⑵本章程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 本章程一式貳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六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准,並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並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八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採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 :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説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七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註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註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

第九條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自得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決定時,應採取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xx擔任。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擔任。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第二十一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時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八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指一個自然人股東姓名或者法人股東名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以上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範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

申請,經許可批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XXX XXX XXXXXXX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XXX: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於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備註: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可自行約定)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七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並作相應修改)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於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