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02W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化工廠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一

一、生產前準備

在下月生產計劃下達前,車間應做好有關原材料、技術、設備等各方面的準備工作。

二、編制生產作業計劃

車間應在接到月計劃二日內,編制好本車間詳細生產作業計劃產品質量要求及勞力安排計劃,落實到工段(班組)

三、生產調度

1、車間主任每月主持召開一次生產調度會,由車間辦公室人員及各工段(班組長)參加,檢查落實生產進度,解決存在問題。

2、會調配人員,按計劃定額掌握原材料供應情況。

四、物件定額管理

嚴格按照車間物件管理規定,編制車間各只配件計劃,定額存放在制、原材料及零配件,落實專人管理。

五、產品質量管理

1、每月召開一次質量分析會,研究質量保證與改進措施。

2、嚴格控制生產過程質量,實行質量否決。

六、工藝技術管理,不合格品不出車間原則。

1、車間工藝技術資料及時收集、整理、歸檔。

2、宣傳貫徹工藝紀律,組織員工的技術學習和考核,從工藝技術上保證產量、質量、物耗等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

3、組織車間技術問題,生產能力和物耗定額的審定,進行平衡計算,並由此提出最佳技術措施。

4、組織技術經濟活動分析會,及時發現反映生產中的技術問題,參與車間技術改造,合理化建議的討論和會審。

5、參與技改,大修項目的驗收試車,起草實物連動試車方案報技術中心審批後負責組織實施。

七、設備技術管理

1、認真貫徹執行和建立健全設備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堅持對設備運行和檢修進行全面的檢查監督。

2、加強設備運行檢修的安全技術工作,調查處理設備事故

3、組織車間檢修工作,應有檢修方案技術措施,做好檢修質量檢查,試車驗收和記錄整理工作。

4、組織技術培訓,鼓勵技術革新和改造。

5、按規定填寫各種報表。

八、生產原始記錄管理

1、各種原輔材料質量分析情況由質監部提供,工藝員保管並通知生產班組。

2、操作記錄由操作人員如實填寫,工藝員收集、整理。

3、產品質量分析報告由公司化驗室提供,工藝員負責收集整理。

4、交接班記錄應包括產量、質量、消耗、安全、設備運行、衞生情況等,由工藝員負責收集整理和保管。

九、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製度”及化工生產禁令。

2、經常對員工加強安全教育。

3、定期安全檢查。

4、編制安全技術措施,開好事故分析會。

十、加強車間員工政治思想工作,調動員工勞動積極性,抓好員工的文化、技術教育工作,搞好班組建設,開展各類勞動競賽。

十一、加強車間經濟核算,搞好成本管理,不斷降低成本,發揮集體智慧,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 十二、搞好車間員工福利工作,盡最大努力解決員工後顧之憂,搞好計劃生育工作。

十三、搞好車間環境衞生工作。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範安全檢查的形式、內容,及時發現隱患、有效預防事故,消除事故隱患和安全死角,逐步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種安全檢查的管理。

3職責

3.1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的組織工作;

3.2各職能部門及生產車間負責協調配合;

3.3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工作的彙總、通報;

3.4安全科負責糾正、預防措施的跟蹤執行。

4具體內容

4.1安全檢查的形式:巡迴檢查、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檢查。

4.2巡迴檢查指生產車間內部的自檢自查,由各生產車間負責人組織。

4.2.1各車間安全員根據檢查內容制定安全檢查表,檢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識別並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作業環境;

(2)識別並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行為;

(3)識別不安全的設備、設施與工具;

(4)識別員工對個體防護用品依從情況;

(5)識別人機功效的需求;

(6)識別糾正和預防行動的效力。

4.2.2各生產班組及崗位員工必須每班對生產現場的作業環境和生產條件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4.2.3安全員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及時通知有關崗位整改。

4.2.4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科並採取防範措施。

4.2.5安全科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提交報告的部門。

4.2.6安全員將整改行動和進度及時通報員工。

4.3安全科負責組織例行檢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帶隊,安全檢查組成員由安全科、生產技術部、勞資科、生產車間等相關部門組成。

4.3.1檢查內容包括:

(1)為實施標準化系統所提供的組織保障情況;

(2)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安全檢查與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

(4)員工參與標準化系統活動情況;

(5)應急響應的準備與演練情況;

(6)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

(7)員工的安全行為狀況。

4.3.2例行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進行通報。

4.3.3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並採取防範措施。

4.3.4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安全科。

4.3.5有關部門將整改行動及進度傳達給受影響的員工。

4.4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專項檢查。

4.4.1各車間負責以下專項安全檢查:生產設施設備檢查、供電系統檢查、供排水系統檢查、緊急通訊系統檢查;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總則

1.1、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規範生產作業行為,控制和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車間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及上級的要求和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三違”行為,指的是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對人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簡稱。

1.3、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各車間、部門,以及各車間、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範圍內生產作業行為。

2、“三違”的範圍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作業行為:

2.1.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不聽他人勸阻而冒險作業的;

2.1.2、擅自變更操作程序而未採取安全措施的;

2.1.3、對領導者正確指令拒不執行或私自變更而冒險作業的;

2.1.4、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的;

2.1.5、習慣性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

2.1.6、未按個人規定穿戴、使用勞保用品的;

2.1.7、違反人們正常工作秩序和習慣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指揮行為:

2.2.1、違反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規定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2.2、施工、作業場所不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又未採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3、工程項目未經開工前的安全驗收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4、不採納安全員或施工人員的正確意見而下令施工蠻幹的;

2.2.5、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或培訓便指令上崗作業的;

2.2.6、不按規定給操作人員發放個人勞保用品而強令工人作業的;

2.2.7、不懂得機械設備工作原理或技術方法而下令蠻幹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2.3.1、上班之前飲酒的;

2.3.2、工作期間私自離崗、睡覺、幹私活的;

2.3.3、工作期間打鬧、鬥毆的;

2.3.4、生產場所不允許穿拖鞋、赤腳、赤膊、敞衣、戴頭巾、圍巾而違反規定的。

3、反“三違”的管理

3.1、公司安全辦公室領導全公司的反“三違”工作,負責反“三違”的宣傳、教育工作,並重點加強對車間、部門負責人“三違”行為監督檢查與處罰,對因“三違”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司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3.2、公司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車間、部門反“三違”工作,在佈置、檢查安全工作時,把反“三違”作為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進行佈置、檢查,並對此負責。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三違”行為,情節較輕且未造成後果的應及時予以處理,情節較重或已造成後果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研究處理。

3.4、各級專兼職安全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及時糾正生產作業中的“三違”行為,並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罰結果應上報安全管理辦公室。對未履行職責,隱瞞不報或沒有處罰的,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3.5、對“三違”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制止、糾正,“三違”行為人不得為此而對指正人打擊報復或進行人身攻擊。

4、特別規定

4.1、生產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不熟悉工作環境和操作規程而發生違章作業行為,不予處罰。但車間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應處罰。

4.2、生產作業現場出現集體違章現象,相關負責人負管理責任,接受相應處罰,其他人不予處罰。對負責人的處罰,沒有造成後果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五、十六條執行;造成後果的,按第十七條執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時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負責人在現場未制止的,除行為人受處罰外,負責人負違章責任,接受相應處罰。本條適用於專兼職安全員。

5、“三違”行為的處罰

5.1、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後果的,車間、部門領導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口頭警告和罰款10元;第二次罰款30元;第三次罰款50元。

5.2、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雖未造成後果,但出現事故苗頭,車間、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30元處罰;一年內出現第二次,給予行為人100元的經濟處罰。

5.3、由於“三違”行為造成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後果,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罰款;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罰款(最低罰款額不少於100元);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處理意見。

6、獎勵

6.1、反“三違”成績突出,班組年度內無違章、無事故的`,在年度評先評優時優先考慮。

6.2、個人因制止違章行為而避免事故發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予以獎勵,在授予榮譽稱號時優先考慮。

7、附則

7.1、本規定若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7.2、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

7.3、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化工廠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四

1、全體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脱崗、不睡崗。

2、每班次要提前15分鐘召開班前例會,佈置本班次的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項。

3、為了保證車間正常生產,車間設立滿勤獎制度,對滿勤的員工給予獎勵。

4、員工休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領導批准,方可休假。婚假、喪假按公司的規定執行。工傷假經車間確認,否則按事假處理;不按要求履行請假手續,一律按曠工處理。

5、職工交接班時,應仔細檢查崗位操作記錄,交接班記錄,現場衞生。在沒有交好班的情況下,不得離崗,否則視為早退處理,交班後的事情由接班人負責。

6、加強巡迴檢查,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發生,每小時對轄區的設備、管道、閥門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即時處理。要認真填寫好操作記錄,做到真實、清潔、完整。

7、為了確保車間四周環境衞生清潔,員工必須按車間劃分的衞生責任區要求打掃各自區域衞生(包括地面、設備等),保持區域環境衞生乾淨、清潔。

8、為確保車間安全生產,當班期間不準酗酒,發現酗酒當班者停班處理。

9、為確保車間安全生產,禁止員工攜帶煙火進入車間。

10、為確保車間正常生產,員工必須堅定自己的崗位,無事不得聚集聊天。當班班長按排臨時性工作,員工必須服從。

11、員工當班期間必須在食堂就餐,不準回家就餐,為確保車間的安全生產,應輪流就餐。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節 防護與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條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二百九十七條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並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第二百九十八條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條 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衞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第三百條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第三百零一條 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回收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條 機械鑄造和清砂作業,應積極採用“七○”砂、水爆清砂、濕式開箱清砂和密閉落砂等。噴砂作業應積極採用密閉機械噴砂、噴丸、擲丸及密閉除塵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條 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第三百零四條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條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第二節 組織與搶救

第三百零六條 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廠長(副經理)擔任組長。

第三百零七條 企業應成立救護站,並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組織訓練合格的救護隊員晝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條 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成立搶救組,100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並備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條 職工醫院、職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層醫療機構,均應設立由職業病科、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醫務人員組成的搶救組,並配備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第三百一十條 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第三百一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搶救網絡系統和搶救方案,強化聯絡和報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條 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86〕化生字第1078號文)中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三節 體檢與職業病

第三百一十三條 新職工入廠後,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百一十五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脱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症者,應及時調離。

第三百一十六條 職業病的範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衞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四條 企業要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六條 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七條 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九條 廠長(經理)安全職責

(一)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衞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三)批准、發佈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四)經常深入現場瞭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完全專業隊伍。

(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七)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八)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九)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並認真考核。

(十)廠長(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十一)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條 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在廠長(經理)的領導下,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二)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完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

(三)協助廠長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採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四)組織制訂審批安全教育計劃,參加對幹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審批重大工藝處理、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六)審批特殊動火證,參加重大事故的技術分析工作。

(七)副總工程師(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一)車間主任是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對車間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等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四)組織落實車間級安全教育,並督促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

(五)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核。簽發新上崗獨立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證。

(六)組織車間級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於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要採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厂部書面報告。

(七)組織或參加車間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組織,領導並支持車間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長)在主任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二條 工段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工段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工段)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並填寫安全作業證。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產準備工作,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四)組織或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產競賽,維護本工段的正常生產秩序。

第十三條 班級長安全職責

(一)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班組級安全教育。

(三)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四)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巡迴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並做好記錄。

(五)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六)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採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車間安全員職責

(一)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並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並督促實施。

(四)制訂車間安全活動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五)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

(七)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報請領導處理。

(八)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十)車間工藝員、設備員、保管員等在車間主任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五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一)協助班組長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二)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違章作業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

(三)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 工人安全職責

(一)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

(四)按時巡迴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五)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並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

(六)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三節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科研(包括新產品開發)部門安全職責

(一)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先作出安全評價,提出安全措施,採用(引進)新技術,必須首先審核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二)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衞生的科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小試轉中試,中試轉工業生產的安全技術條件,制訂安全技術規程。

(四)提供原料、產品(中間產品)的物化性質及安全防護方法。

第十八條 設計部門安全職責

(一)執行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設計,設計的項目不留隱患。(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

(二)設計項目均要有《職業安全衞生專篇》,生產設備的安全衞生設計按《生產設備衞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電氣設備設計按《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執行。

(三)對引進的新工藝、新設備進行安全可靠性審核。

(四)參加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生產計劃部門安全職責

(一)制訂長遠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

(二)對所需要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在計劃安排時,應保證資金,一經列項,則不準挪作它用。

(三)協助生產技術部門做好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二十條 生產技術(含生產調度)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

(二)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

(三)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後報告,嚴禁違章指揮。

(四)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範措施。

第二十一條 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廠長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二)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並監督檢查。

(三)組織編制、彙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四)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勞資、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安全考核。

(五)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

(六)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建立好台帳。

(七)負責動火審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衞生工作。

(十)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十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十二)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十三)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鑑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防火(保衞)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企業內的劇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衞和要害崗位、廠內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演習。

(三)編制或修訂企業的防火制度,並監督貫徹、執行。

(四)負責明火採暖(動火)等工作的審批;參加建築設計防火的審核驗收工作。

(五)負責消防器材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六)組織火災的'撲救;負責火災事故、破壞事故和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二十三條 設備動力部門上報工作。

(一)負責對設備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超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

(三)制度或審定有關設備製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並確保實施。

(四)在計劃和佈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佈置安全措施。

(五)組織按時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措施。

(六)負責設備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質量檢驗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訂(修訂)並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

(二)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準確的分析數據,把好質量關。

(三)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它事故有關數據的分析和測定。

第二十五條 基建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或審查基建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衞生衞生要求。

(二)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對承包施工的單位進行資格認定,並訂立施工安全協議或有關條款。

(三)組織對外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節特點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監督施工人員遵守國家《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

(五)按“三同時”原則,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驗收和使用。

(六)參加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條 供銷、運輸部門安全職責

(一)對採購的器材、設備、防護用品、器具必須有驗收記錄制度,並對上述產品的質量負責。

(二)對生產、試驗、研究所需的新化學物品、採購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瞭解其物理化學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儲運要求,並索取書面資料。

(三)嚴格執行有關防火和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搞好倉庫防火、防盜、危險物品、氣瓶和貯運設施的管理工作。

(四)銷售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檢查運輸單位的化學危險物品經營、運輸許可證,有證方可發貨。

(五)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衞部門做好廠管車輛檢審工作。

(六)對運輸工具、車輛和駕駛人員嚴格管理,督促有關人員對車輛、船舶的維護保養。

(七)參加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八)按規定或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條 財務部門安全職責

(一)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要單獨立項,專款專用。

(二)由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技術措施項目,未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不得撥款。

(三)要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飲料及職業病防治費用的合理使用,沒有安全部門簽註同意的費用,不準報銷。

第二十八條 勞資、教育部門安全職責

(一)組織調入職工和有關人員(實習、培訓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

(二)執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種工時制度的規定和女工勞動保護的規定,並根據職業禁忌證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臨時工錄用)和職工調配工作。

(三)執行勞逸結合的原則,控制加班、加點。

(四)廠辦技校應開設有關勞動保護課程,並作為各專業的必修課。

(五)在就業前的教育和各種在職培訓中都應有安全的內容並列入技術考核之中。

(六)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和工傷鑑定工作。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一)負責保健食品、清涼飲料的供應發放工作,搞好食品飲食衞生。

(二)負責本部門的鍋爐、氣瓶(罐)、熱交換器及機具的安全管理,並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體宿舍、倉庫的安全衞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條 醫療、工業衞生部門安全職責

(一)搞好職工體檢、職業病防治和健康監護工作。

(二)參加工傷鑑定,提出鑑定依據。

(三)參加事故搶救,負責醫療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工會安全職責

(一)貫徹和宣傳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監督行政做好企業的各項安全和工業衞生工作。

(二)組織和健全羣眾勞動保護管理監督網絡,協助開展班組安全客運,教育職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業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向行政部門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四)參加羣眾性的綜合安全檢查和季節性安全檢查,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競賽,評選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七)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善後處理工作。

(八)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節 入廠教育

第三十二條 新入廠人員(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和培訓、實習、外單位調入本廠人員等),均須經過廠、車間(科)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

(一)廠級教育(一級),由勞資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工業衞生與防火(保衞)部門負責,教育內容包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廠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廠規廠紀以及入廠後的安全注意事項,工業衞生和職業病預防等知識,並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車間及單位。

(二)車間級教育(二級),由車間主任負責,教育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工藝及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規程和制度、事故教訓、防塵防毒設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項等,並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到工段、班組。

(三)班級(工段)級教育(三級),由班級(工段)長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設備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崗位責任制、崗位安全技術規程、事故安全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級的教育時間,均應按化學工業部頒發的《關於加強對新入廠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廠內調動(包括車間內調動)及脱崗半年以上的職工,必須對其再進行二級或三級安全教育,其後進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方準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進入企業參觀、學習的人員,接待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並指派專人負責帶隊。參觀學習人數不宜過多。職能人員參加勞動亦應經過接受單位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節 日常教育

第三十五條 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職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六條 應舉辦安全技術和工業衞生學習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採用展覽、宣傳畫、安全專欄、報章雜誌等多種形式,以及先進的電化教育手段,開展對職工的安全和工業衞生教育。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週一次(即完全活動日)。

第三十八條 在大修或重點項目檢修,以及重大危險性作業(含重點施工項目)時,安全技術部門應督促指導各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條 職工違章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所屬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並將內容記入“安全作業證”內。

日常教育的時間應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特殊教育

第四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證後,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四十一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按各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期限組織複審。

第四十二條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後,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第四十三條 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後,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複發生。

第四節 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條 廠級幹部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第四十五條 其它幹部的安全技術考核,由人事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企業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本企業的生產工藝和特點。

(四)本企業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

(五)所管部門或業務範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

(六)車間(單位)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業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八)化學工業部頒發《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車間(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安全員具體執行,考核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二)本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

(三)本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五)本崗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六)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

(七)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安全生產禁 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安全作業證

第一節 發放範圍

第四十七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範圍限於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四十八條 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後,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複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並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四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 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五十條 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一)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衞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二)通用工樣(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五十一條 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五十三條 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五十四條 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五十五條 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 工藝操作

第一節 運行

第五十六條 必須編制產品的工藝規程,並根據工藝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操作法,嚴格按操作法進行操作。

第五十七條 改變或修正工藝指標,必須有工藝管理部門以書面下達,操作者必須遵守工藝紀律,不得擅自改變工藝指標。

第五十八條 操作者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工業部頒發的《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不得擅自離開自己的崗位。

第五十九條 安全附件和聯鎖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能隨意切斷。

第六十條 在現場檢查時,不準踩踏管道、閥門、電線、電纜架及各種儀表管線等設施,去危險部位檢查,必須有人監護。

第六十一條 嚴格安全紀律,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崗位和運用生產設備、設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條 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處理後報告)包括停止一切檢修作業,通知無關人員撤離現場等)。

第六十三條 在工藝過程或機電設備處在異常狀態時,不準隨意進行交接班。

第二節 開車

第六十四條 必須辦理開車操作票,檢查並確認水、電、汽(氣)必須符合開車要求,各種原料、材料、輔助材料的供應必須齊備、合格。投料前必須進行分析驗證。

第六十五條 檢查閥門開閉狀態及盲板抽加情況,保證裝置流程暢通,各種機電設備及電氣儀表等均應處在完好狀態。

第六十六條 保温、保壓及洗淨的設備要符合開車要求,必要時應重新置換、清洗 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條 安全、消防設施完好,通訊聯絡暢通,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開車,應通知消防、氣防及醫療衞生部門的人員到場。

第六十八條 必要時停止一切檢修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入現場。

第六十九條 各種條件具備後開車,開車過程中要加強有關崗位之間的聯絡,嚴格按開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嚴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壓和加減負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條 開車過程中要嚴密注意工藝的變化和設備運行的情況,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繫,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應中止開車,嚴禁強行開車。

第三節 停車

第七十一條 必須編制停車方案,正常停車必須按停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用於緊急處理的自動停車聯鎖裝置,不應用於正常停車、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繫。

第七十二條 系統降壓、降温必須按要求的幅度(速率)並按先高壓後低壓的順序進行。凡需保壓、保温的設備容器)等,停車後要按時記錄壓力、温度的變化。

第七十三條 大型傳動設備的停車,必須先停主機、後停輔機。

第七十四條 設備(容器)卸壓時,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學危險物品的排放和散發,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條 冬季停車後,要採取防凍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線、閥門、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況,防止凍壞。

第四節 緊急處理

第七十六條 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必須先盡最大努力作出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方面報告,必要時,先處理後報告。

第七十七條 工藝及機電設備等發生異常情況時,應迅速採取措施,並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必要時,按步驟緊急停車。

第七十八條 發生停電、停水、停氣(汽)時,必須採取措施,防止系統超温、超壓、跑料及機電設備的損壞。

第七十九條 發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時,應首先切斷氣(物料)源,同時儘速通知相關崗位並向上級報告。

第六章 生產要害崗位管理

第八十條 凡是易燃、易爆、危險性較大的崗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貴重機械、精密儀器場所,以及生產過程中,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崗位,都屬於要害崗位。

第八十一條 要害崗位應由安全、防火(保衞)部門共同認定,經廠長審批,並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崗位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思想、技術素質,由企業勞資、保衞部門與車間共同審定。

第八十二條 應建立、健全嚴格的生產要害崗位管理制度。凡外來人員,必須經廠主管部門審批,並在專人陪同下經登記後方可進入要害崗位。

第八十三條 施工、檢修時,要設監護人,進行安全保衞工作,並做好詳細記錄。

第七章 防火與防爆

第一節 生產裝置

第八十四條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佈置、建築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規程),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等規範、規程的有關要求。

第八十五條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温、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第八十六條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匯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條 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並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第八十八條 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採用向閥。

第八十九條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第九十條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於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着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第九十一條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儘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並根據需要採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第九十三條 各生產裝置、建築物、構築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第九十四條 用於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於室外,並高於建築物2米以上。

第二節 動火、用火

第九十五條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第九十六條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於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牆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五)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誌,落實專人管理。

第九十七條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九十八條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九十九條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一百條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於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並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第一百零一條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第一百零二條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一百零三條 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三)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繫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等級,審查並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第一百零四條 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複查後,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准。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准。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複查後,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

第一百零五條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條 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於等於10%時,其濃度應小於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於等於4%時,其濃度應小於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於4%,其濃度應小於0.2%。

第一百零七條 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製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三節 消防組織與設施

第一百零八條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採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一百一十條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範、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並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併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並説明着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並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四節 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執行化學工業部《關於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一百一十七條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採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條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製專用容器內,並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條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一百二十一條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築、構築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一百二十二條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於高壓線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條 研製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製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採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製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採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交付生產。

第一百二十五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着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條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範》、(TJ28-)、《乙炔站設計規範》(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範》(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範》(GBJ67-)等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