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3.02W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精品多篇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篇一

一、堅持以人為本,推進安全發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近一年來關於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對於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確處理重大險情和事故應急救援中“保財產”還是“保人命”問題,具有重大意義。為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確安全生產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推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新法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新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監督各個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十二字方針”,總結實踐經驗,新法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職責。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實現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目標的保障。

三、落實“三個必須”,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

按照“三個必須”(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二是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將其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三是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鄉鎮街道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基礎,有必要在立法層面明確其安全生產職責,同時,針對各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安全監管體制不順、監管人員配備不足、事故隱患集中、事故多發等突出問題,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五、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確安全責任、發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作出四個方面的重要規定:一是明確委託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四是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六、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和事故應急救援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並向從業人員通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制度。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三是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四是賦予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採取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五是國家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全國統一的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要服從統一指揮,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組織採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七、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

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在傳統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基礎上,根據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企業生產工藝特點,借鑑國外現代先進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統的、規範的、科學的安全管理體系。201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2011年《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均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近年來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取得了顯著成效,工貿行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正在全面推進,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明顯提高。結合多年的實踐經驗,新法在總則部分明確提出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這必將對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八、推行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為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促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朝着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國家自2004年以來連續10年實施了全國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21.8萬人取得了資格證書。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萬人註冊並在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新法確立了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並從兩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是建立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制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九、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新法總結近年來的試點經驗,通過引入保險機制,促進安全生產,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有其他保險所不具備的特殊功能和優勢,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費用和第三人(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賠付的資金來源,有助於減輕政府負擔,維護社會穩定。目前有的地區還提供了一部分資金作為對事故死亡人員家屬的補償。二是有利於現行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完善和發展。2005年起實施的高危行業風險抵押金制度存在繳存標準高、佔用資金大、缺乏激勵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經通過地方立法允許企業自願選擇責任保險或者風險抵押金,受到企業的廣泛歡迎。三是通過保險費率浮動、引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十、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是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第一,將行政法規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文,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八項罰款處罰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事故罰款20萬至50萬,較大事故50萬至100萬,重大事故100萬至500萬,特別重大事故500萬至1000萬;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至2000萬。第三,進一步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是加大罰款處罰力度。結合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規模等實際,新法維持罰款下限基本不變、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並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反映了“打非治違”、“重典治亂”的現實需要,強化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震懾力,也有利於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為將保險的風險管理職能引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充分發揮保險在安全生產中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實現風險專業化管理與安全監管監督工作的有機結合,通過強化事前風險防範,最終減少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提高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能,結合本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安全風險程度性較高的員工。

第三條 投保的辦理方式

1、及安全責任保險涉及原則,細分高位作業領域、明確高風險崗位;高風險崗位安實名方式購買;低風險崗位按不記名方式確定最低人數的形式進行購買。

2、核定風險性高的崗位新員工入職時,向行政室提交有效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健康證等)

3、新員工入職的7個工作日內,行政室到保險部門辦理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手續。

4、每月30日前,行政室辦理參保人員次月續保的相關手續以及退保人員的更新工作。

5、低風險崗位從業人員按一定比例進行參保,根據公司規模和風險等級等因素確定一個科學的投保數量和金額。

第四條 安全責任保險投保應擬定:

1、投保安責險應擬定相應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在保證證明有效的情況下,儘量簡化理賠程序,達到安責險迅速、實效的進行理賠。

2、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擬定賠付時限。規定保險公司在接到案件報告時,應立即查勘定損,提高工作效率,縮短賠付時間,在規定時限裏結案,及時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及公司責任風險得到有效轉移,盡最大可能利用安責險的保障功能。

第五條 事故處理

1、現場處理

1)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時,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同時向行政室報告。

2)行政室必須在五分鐘到達事故現場,瞭解並處理現場工作,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第六條 事故上報:發生事故的部門負責人必須在12個小時內將事故經過報告書、事故責任情況、事故損失、人員受傷者病歷本、疾病診斷證明書或者住院通知書一起報行政室。

第七條 事故申請:事故發生後行政室再24小時內按有關要求應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書面説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

第八條 事故理賠:公司、被保險人、第三方受害者請求賠償時,應準備如下證明和資料提供給保險公司:

1、保險單正本;

2、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賠申請書;

3、公司或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資料;

4、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5、傷亡人員名單;

6、受害人傷殘的,應當提供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傷殘鑑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機關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7、發生第三者上海時保險人與受害人所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或和解書經判決或仲裁的,應提供判決文書或仲裁裁決文書;

8、公司及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九條 獎勵和懲處

1、獎勵:所有安全責任部門

半年內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公司予以獎1000元;

一年內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公司予以獎2000元

2、處罰

行政室因過失未購買安全責任保險或未按要求及未按時申報,致保險部門不予賠償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安全責任保險主辦人承擔責任事故損失30%,行政室主任承擔損失20%;

3、事故相關責任人最高處罰限額1000元/次。

第十條 本制度由行政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至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歸口管理和維護。

第四條 財務部負責繳納和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鑑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公司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於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公司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

第五條 人事行政部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第六條 人事行政部是職工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

第七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職工工傷爭議調解,並依法對工傷保險執行情況實施羣眾監督。負責做好因事故造成影響的第三方的安撫工作。

第八條 財務部負責財務業務結算。

第三章 管理內容

第九條 財務部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基金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財務部必須確保資金按時支付。

第十條 發生事故,有相關部門立即上報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負責派車將受傷人員送達醫院就診治療。

第十一條 人事行政部負責接待受事故影響的第三方,並做好安撫工作。

第十二條 工傷的範圍及其認定按《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人事行政部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鑑定工作。

第十四條 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病殘等級的,需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事故後人事行政部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賠付事宜。

第十六條 相關記錄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