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會議事規則1
第一章 總則
1、為進一步明確總經理辦公會議事程序,保證公司經營團隊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承擔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設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規則。
2、總經理辦公會是公司的經營活動執行機構,負責落實董事會決議有關事項,總經理辦公會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在《公司章程》規定和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對董事會負責。
第二章 總經理辦公會議事範圍
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並做出決議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1、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目標、任務,提請董事會審議;
2、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的投資項目、融資方案及大額資金撥付或調動方案;
3、需要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的事項;
4、公司所有對外提供擔保的事項,並向董事會報告;
5、審議公司組織架構、定編定崗及崗位職能的制訂和重大調整方案;
6、審議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佈置階段性工作和專項工作;
8、其他需要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9、研究確定公司章程規定的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範圍內的工作。
第三章 總經理辦公會議事形式及規則
1、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負責召集和主持,總經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職責的,可委託其他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召集。公司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協調,包括安排會議議程、準備會議文件、組織會議召開、負責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的起草和發佈等工作。
2、總經理辦公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週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根據需要臨時確定時間。總經理辦公會會議可以採取通訊方式召開,並做出會議紀要。
3、總經理辦公會參加成員為:公司總經理、公司副總經理、部門負責人。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4、凡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會議組成人員到會方能決議。
5、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的事項,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督查,並反饋落實情況。
6、出席和列席總經理辦公會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的過程和內容不得隨意向外泄露。
7、總經理辦公會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公司辦公室負責保存,並及時發佈。
第四章 總經理辦公會議事程序
1、總經理辦公會議題,由總經理確定,部門負責人可提前向總經理申 請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重要議題應提交書面材料。
2、總經理辦公會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對在總經理辦公會上研究的事項意見不能統一時,一般性問題可緩議,如涉及時間性較強的問題,可由總經理裁定。
3、凡上次辦公會研究的重要事項,需由部門負責人(或指定承辦人)向當次辦公會彙報落實情況。
4、總經理辦公會對董事會授權事項進行決議時,應進行必要的溝通、商討和論證,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諮詢,以保證決議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5、總經理辦公會對重大事項做出決定後,對需要向董事會及監事會通報的,應及時予以通報,通報可以採取書面或者通訊形式。
第五章 附則
1、本規則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設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2、本規則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總經理會議事規則2
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參考)
(試行)
為建立規範、民主、科學的決策機制,有效履行公司經營班子職責,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董事會的決策在企業中的貫徹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總經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在《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並承擔責任。
第二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並接受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
第三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並建立健全規範、合法、科學、民主的經營管理制度。
第二章總經理辦公會基本制度
第四條總經理辦公會是總經理行使職權的議事機構,按照總經理負責制的原則,由總經理作出決議。
第五條總經理辦公會的成員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助理、辦公室主任及董事會祕書,必要時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根據議題需要列席會議。總經理辦公會應有2/3以上的成員參會才能召開。
第六條總經理辦公會原則上每兩週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要事項,或者財務總監,或者一名以上副總經理提議時,總經理可隨時召開會議。
第七條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由總經理召集並主持。總經理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副總經理代為召集並主持。
第八條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組織籌備,包括會議通知、會議文件資料準備、會議記錄以及會議文件形成等工作。
第九條總經理辦公會會議(或臨時會議)由公司辦公室將會議通知送達參會成員和列席會議人員。會議通知應明確會議時間、期限、地點、參會人員、會議議題等內容。
第三章總經理辦公會會議事範圍
第十條下列事項,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並提出議案報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公司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公司總經理工作報告;
(四)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經營方案;
(七)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八)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年度動用公司資產累計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投資、資產處置、收購、抵押、擔保、技改、出售等方案;
(十)年度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方案;
(十一)研究決定應由總經理負責提名或任免的人事事項;
(十二)討論決定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外員工的獎懲;
(十三)討論通過需向董事會彙報的報告、提案、通報;
(十四)召開擴大會議時,聽取公司各職能部門工作彙報、檢查重要會議決議執行情況,做好協調工作,安排部署工作任務;
(十五)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方案;
(十六)董事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方案。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並作出決議後即可實施:
(一)總經理向職代會的工作報告;
(二)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分析報告;
(三)公司本部的具體規章和有關工作:
1、公司職能部門的職責範圍和人員編制;
2、公司職能部門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規範;
3、公司各職能部門員工的薪酬及獎懲。
(四)按有關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
(五)按有關程序推薦公司投資企業我方委派的產權代表及高管人員人選。
(六)年度動用公司資產在【300萬元(含300萬元)
至1000萬元以內】的投資、資產處置、收購、抵押、擔保、技改、出售等方案:
(七)審議公司投資企業並由公司外派產權代表負責貫徹落實或彙報的有關事項:
1、投資企業的年度經營計劃;
2、投資企業的全面預算和決算;
3、投資企業的工資總額;
4、投資企業其他應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八)控股、參股企業應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審議的事項。
第十二條總經理在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中決定的事項:(一)簽發公司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員以及經營管理的有關文件;
(二)根據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公司對外有關文件、合同、協議等;
(三)批准年度動用公司資產在300萬元以下投資、資產處置、收購、抵押、擔保、技改、出售等方案;
(四)董事會其他授權事項。
第四章總經理辦公會議題的提出和確定第十三條總經理、財務總監、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可提出議題。
第十四條根據各方面提出的議題,由公司辦公室統籌協調後提出討論議題的安排方案,報總經理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