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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司總支部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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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司總支部議事規則

國有公司總支部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黨總支建設,不斷強化公司黨總支在工作中的領導核心地位,進一步推進黨總支議事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促進公司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參加人員為公司黨總支委員。監事可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其他人員可列席會議或參加相關議題的討論。根據需要可召開黨總支擴大會議。

第二章 議事規則

第三條 黨總支會由黨總支書記主持。因遇特殊情況不能參會主持,可委託黨總支副書記主持,會議召開情況、決議事項應及時向黨總支書記報告。

第四條 黨總支會會議原則上每兩週召開一次。遇有重大或緊急事項需要研究,可臨時召開。

第三章 會議主要內容 

第五條 傳達貫徹落實中央、市委、國資委等重要方針、政策、決定、決議和工作部署,制定貫徹意見,研究具體措施。 

第六條 研究決定公司戰略發展方向、經營方向、重組改制、資本運作、產權交易、風險控制及重點項目等重大問題。

第七條 研究決定權限內管理人員的職務任免、調動和獎懲事項。

第八條 研究決定公司黨的自身建設、廉政建設、思想政治、企業文化、精神文明等建設工作和羣團組織等方面的決定事項。  

第九條 研究決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採取的緊急措施。

第十條 通報、檢查黨總支會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其他應由黨總支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章 議題內容

第十二條 議題準備

(一) 議題提出人必須是黨總支成員,非黨總支的領導或其他人員可通過黨總支書記或副書記提出,會議討論的文件由有關部門準備。

(二) 議題提出人必須在開會前1--3天 ( 緊急工作、任務需黨總支討論的除外) ,向黨總支書記提出,並有議題的內容、解決問題的初步意見及相關資料。

(三) 涉及黨務工作、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交前,主管領導和部門要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初步意見,由書記、總經理提交黨總支會討論。

第十三條 議題的收集和確定

(一) 黨羣工作部負責在會前將收集到的議題進行彙總,並初步確定會議議題、時間、地點、列席會議人員名單,報送黨總支書記審批。

(二) 對重大經濟工作方案和重要領導的任免,黨委書記和總經理應在會前碰頭,溝通思想,達成共識後方可上會。

第十四條 會議通知

在確定黨總支會討論議題後,黨羣工作部要在會前將開會的時間、地點、討論議題及相關文件、材料通知與會人員。如參加會議的人員確因有事不能出席會議,應向黨總支書記或主持人請假。

第十五條 討論和表決

(一) 黨總支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有效。根據討論議題需要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時,由黨總支書記決定。

(二) 主持人對所討論的議題,要組織全體委員進行認真的討論。對重大問題要在委員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共識,每個委員都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三) 嚴格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可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無論採取哪種形式,每個委員都要表明自己的意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討論幹部問題時,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聘任或解職、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要問題不清楚時,應當暫緩做出決定。

(四) 形成決議、決定後,個別委員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必須堅決服從和執行會議的決議、決定,不準在會後發表或議論與決議、決定相反的意見,用紀律維護黨的威信和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

(五) 議題經過充分民主討論,意見不能集中或表決時未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以上,不能形成決議或決定,應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認識,下一次會議再議。

(六) 會議主持人對上級黨委和公司黨總支形成的決議、決定,要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明確承辦部門和承辦人,並對完成的時間、標準提出明確的要求。

第十六條 決議、決定的落實與督辦

(一) 黨羣工作部負責會議記錄和起草會議紀要,送會議主持人簽發、打印分送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缺席黨總支會的委員要及時通報會議決議、決定事項。

(二) 黨總支會的決議,承辦部門和承辦人要認真組織實施,完成任務後及時向黨總支報送完成情況。

(三) 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黨總支書記彙報,研究解決措施,不準以任何理由自行改變或不執行黨總支的決議、決定。

(四) 黨羣工作部對決議、決定事項的完成情況進行督辦,掌握工作進度,對工作進展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黨總支書記彙報,督促決議、決定事項的落實。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黨羣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