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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人事制度管理全文精品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W

企業人事制度管理全文精品多篇

節員工的聘(僱)用 篇一

十一、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對聘(僱)用員工應本着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脱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於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僱)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僱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僱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後試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瞭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試作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鑑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勞動人事部審核後,報總經理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僱)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退回原單位。

十九、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准的指標內僱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節辭職、辭退、開除 篇二

三十六、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七、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勞動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准後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

三十八、員工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經原批准聘(僱)用的領導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經予國理辭職手續。

四十、國家幹部、職工要求調離本公司,必須經勞動人呈部同意,報總經理審批後,才能按程序辦理調動手續。

四十一、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二、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後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三、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四、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准的,不得辭退。

被辭退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繫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六、聘(僱)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到勞動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公司不與之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繫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八、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僱)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勞動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九、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

節一編制及定編 篇三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七、下屬公司、企業屬下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後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九、下屬公司、企業需僱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准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僱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僱用臨時工。

十、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