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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多篇】

欄目: 章程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44W

物業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多篇】

物業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篇一

為保持乾淨整潔,使住(用)户享有優雅舒適的生活環境,結合管轄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清掃保潔隊員應熱愛本職工作,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不怕苦、不怕髒、不怕累,用辛勤汗水贏得社會的尊重和承認。

(二)嚴格執行清掃保潔工作程序,按時完成各項任務,並按規定質量標準檢查驗收。

(1)每天清掃行車道路兩次,上下午各一次。

(2)每天早上清掃綠化帶、公共場所、人行道等各一次。

(3)每天清運垃圾一次。電梯間、樓梯每週擦抹兩遍。

(4)每隔三天清洗垃圾桶及其周邊一次。

(5)每十天用藥物噴殺蚊、蠅、蟲一次,主要在垃圾桶、明溝、綠化槽、排水、排污井等處。

(6)每季度疏通沙井一次。

(一)完成規定清潔任務後,應在區內認真巡查保潔,制止破壞環境衞生的行為。

(二)業主、住户提出預約上門衞生清潔服務或報告管道堵塞,必須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

(三)保潔員在當班時間發現不衞生現象時,應立即予以清除,如工作量過大,應向領導報告,組織保潔員進行清除。

(四)認真使用、保管各種清潔工具、機具,不得隨意亂放,以免丟失、損壞。有意損壞或丟失工具者,要照價賠償。

(五)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上班時不得無故離開工作崗位,不得無故曠工,請病、事假須得到上級批准。

(六)注意儀容儀表,上班時應穿工作服、戴工牌,不得穿拖鞋、短褲上崗。

(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給予嘉獎、晉升:

(1)對搞好清掃保潔隊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八)違反勞動紀律和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將按規定給予警告、停職直至開除的處理。

物業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須共同遵守。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第四條 本物業管理項目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南安市寶龍花園小區;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鎮競豐村寶龍花園;

物業類型:高層住宅;

建築物總面積:60873.48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東接梅九公路;西接配電廠;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北圍牆;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南路。

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八)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

(六)在小區進出和其它活動時,應文明禮貌,親善對待小區鄰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七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共有權:

(一)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以及户外的牆面等基本結構部分,走廊通道、門廳、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難層、設備層或其它配套設計等結構部分;

(二)由住宅業主或其與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垃圾通道、排煙排氣通道、水箱、水泵、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規定標識、建築智能化系統(含安防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衞生、環境保護等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係。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徵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並按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儘量減少影響鄰里生活。

每日施工時間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 ,其他時間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三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該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不得停放大門口、佔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隨意佔用他人車位。

第十五條 在日常生活中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擅自佔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亂拋垃圾,高空拋物;

(四)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六)踐踏、佔用綠地,損毀樹木、園林;

(七)夜晚11:00後大聲猜拳、酒後鬧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賭、盜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禁止無證飼養寵物,飼養寵物的業主或使用人須到物業服務企業領取“飼養寵物許可證”,飼養寵物不得製造噪音或威脅他人安全;

(二)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嚴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絕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七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予配合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未能提前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相關業主説明情況,並在第三方(如、居委會、派出所或業委會委員)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後相關責任人應及時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 全體業主要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經業主大會同意,授予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行使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規約配合業主委員會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業主要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關費用後,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業主利益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和業委會有權勸阻、制止;業主拒不改正的,服務企業可暫停為該單元供電、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未按規定交付的,業主委員會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繳情況,並註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號進行催討;仍不交付的,業主大會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並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九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本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並自物業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後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規約的決定為本規約的組成部分。

物業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價格、規劃、土地、建設、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係。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交流物業管理經驗。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作為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行為規範,調解物業服務企業糾紛,推動物業管理健康發展。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召集,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結合物業的共有或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有、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新建物業在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並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建設單位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重新劃定。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經備案確認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九條已經建成並交付使用但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需要實施物業管理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在徵求相關業主意見後,劃定物業管理區域,並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異議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在徵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業主、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後確定。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並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補選或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必要經費及來源以及經費管理辦法;

(四)撤銷或者變更業主委員會超越權限的決定;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確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六)決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申請;

(七)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徵求該住宅區業主意見並取得過半數業主書面同意後,指定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該區域建築物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業主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並於會前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佔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書面要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請後三十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報送物業建築面積、物業出售時間、業主清冊等材料,並負責核實材料和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知後十日內報送材料,並協助成立籌備組。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派員共同組成。

第十六條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本,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和業主所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築面積;

(四)擬訂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三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委員候選人一名。籌備組應當審查委員候選人資格並確定候選人名單。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或者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複核並告知提出異議者複核結果。

第十七條業主擁有物業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按所持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

業主人數按房地產權證數計算,一個權證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業主人數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數計算,一個合同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未出售的物業,建設單位計為一個業主人數。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若干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提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意見應當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並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參加。

佔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佔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十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成員人數由業主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五人,應當為單數。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業主委員會主任是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並由業主委員會罷免。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實行候補委員制。候補委員的名額和產生程序由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

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備一定組織能力;

(三)按期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工作;

(五)具備履行職務的健康條件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物業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篇四

一、目的:

規範全體員工行為,加強本公司員工隊伍的建設,提高員工的基本素質。

二、適用範圍:

新天美地花園物業管理公司所有工作人員。

三、職責:

3.1物業管理公司的所有員工有義務嚴守規章制度、為公司利益而做出貢獻。

3.2各部門負責人要對員工進行規章制度教育,並全面貫徹下去。

四、關於服裝、裝束

4.1進公司必須穿好工作服;

4.2工作服要乾淨;

4.3進公司須戴工作證;

4.4嚴禁工作證借給別人或借別人工作證入公司;

4.5凡遺失工作證、工作服應儘快申請補領;

4.6不得擅自塗改工作證,若要更改一定要經人事部辦理;

4.7公司發放的安全鞋僅限在廠內使用;

4.8公司發放的作業服、安全鞋、圍裙等妥善保管使用。

五、關於上班時間

5.1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5.2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外出;

5.3僱員請假須提前一天通知部門主管批准後方可請假(特殊情況例外);

5.4嚴禁無故曠工;

5.5上、下班必須簽到;

5.6不許代別人簽到;

5.7不得塗改簽到表。

六、關於廠內設備和備件

6.1設備、備件要小心使用,應保持設備整潔美觀;

6.2注意整理整頓;

6.3道路要保持暢通,不許擺放東西;

6.4嚴禁對花園內的設備亂塗、張貼;

6.5節約用水,用電,不得浪費;

6.6凡故意破壞設備、設施,從嚴處理;

6.7凡盜竊本公司財物,從嚴處理;

6.8設備引起故障時必須要及時報告相關領導,不得擅動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