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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當事人涉法羣體上訪案件的調查分析(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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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關於當事人涉法羣體上訪案件的調查分析

關於當事人涉法羣體上訪案件的調查分析(精選多篇)

2014年,*中院在市委的領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司法為民理念,踐行“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認真做好信訪接待、息訴息訪、申訴複查工作。與2014年同期相比,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的個案明顯減少,但集體上訪和羣體性上訪不容樂觀,有的當事人三個一夥、五個一羣赴省進京上訪,越級上訪、

反覆上訪呈上升趨勢,有的當事人到黨政機關滯留、打橫幅、鋪地狀、喊着叫着罵着,嚴重影響了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對這些問題的解決、處理,直接關係到一些觀望羣眾的期盼心理,能否從根本上有效地解決當事人的涉法上訪問題,從大局上説是關係到國家的穩定、社會的長治久安,中國加入wto後經濟能否從真正意義上與世界經濟接軌;就部門而言,是關係到法院的兩個目標——營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制環境能否實現。今年以來,我市法院系統發生兩起羣體性上訪事件,一起是上訪老户進行串訪,越級上訪,重複上訪;另一起是集體訪事件。一、上訪事件基本概況案例一:周某,男,1940年出生,1999年其與某鎮人民政府聯合開發房產一案,法院作出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執行過程中,因周×對判決主文產生歧意,多次上訪。為澄清事實,法院決定再審。宣判後,周×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訴,省高院對該判決予以維持。現周×上訪稱:其既要取得房屋的投資款和相應的賠償,同時其建造的房屋也歸其所有。

案例二:程×,男,1949年出生,1998年與吳×#215;合夥糾紛案,案經兩級法院3次審理。該案為合夥內部財產糾紛案,審計結果是在當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不完整、真實性程度差的單據等材料基礎上進行,從法理上説,人民法院對於合夥損益情況的有關法律事實不能作出審核確認的情況下,應依法裁定予以駁回。但該案在處理上充分考慮到各種因素,對本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實體處理,但程×仍不服,以法官枉法裁判為由,反覆上訪。

案例三:孫×,男,其與張×合建房屋產權案,法院於1998年判決孫×敗訴,案經一、二審及再審,孫×仍不服,認為與張×簽訂《關於聯建住宅的有關協議》是受他人欺騙簽約所至,但他又提不出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

案例四:陳×,男,65歲,2014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某縣建設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責,拆除第三人王小波的房屋。案經審理,法院認為陳×的請求無法無據,駁回其訴訟請求,現陳×上訪認為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偏袒王小波,要求政府給付其“打官司”幾年所造成的損失。

案例五:馮×,年逾七旬,科技人員退休,1997年因一房屋糾紛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被申請人生活困難靠領取國家救濟生活,無執行能力,馮×多年上訪,認為執法不公。

上述五位當事人上訪具有以下特點:

1、民商事案件佔85.7,行政案件佔14.3。在案件類型上,有四個案件屬房產糾紛,且都是隨着市場經濟的推進,在城市化改造過程中出現的案件。

2、當事人惡意串訪。今年1—3月份以來,他們根本不到法院來上訪,而是聚集於省高院、省人大、市委門前,寄希望於一些能“管”得住法院的單位和領導來對他們的案件進行過問,達到其個人目的。正如上訪人孫×所言“我們就是要串訪,不然領導對我們不重視。”

3、多次進京上訪、越級上訪、重複上訪。如程×散發的20頁“*沒有法制,司法坑害百姓”的材料,其首頁左上方用長方形的方框,特意標出“再次赴京上訪信”,其用意即公開違反《信訪條例》。

4、公開用文字和語言,盡情地辱罵法院、法官。他們稱辦過他們案件的法官是腐敗分子,結夥在一起擬出第一榜腐敗分子名單,並且無中生有去檢察機關控告法官。

5、惡意挑撥檢察院、法院和人大的關係。他們的恣意行為迎合了少數人的心理,贏得了一批追隨者。上訪者程×面對不明真相的羣眾説:“法院不得了了,我的案件有人大監督的批示、省檢察院的抗訴,法院就是不改”。長期以來他們的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的制止,特別是去年10月23日,他們有組織地去省人大、省委門前集體上訪,打橫幅,鋪地狀,公開辱罵*市中院領導及法官,由於這些行為沒有得到任何的制裁,所以現如今聚集在他們周圍的如朱三、劉五等人與之呼應。

6、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給羣體上訪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特別是極少數具有公務員身份的所謂法律工作者,他們無視服務費用的多少,有恃無恐,敢於挑戰法律,與一些惡意上訪者攪和在一起,興風作浪。

7、一些上訪者明知自己是“無理狡出三分理”,但他們通過上訪找到了樂子。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紀敏曾説“有的上訪人不打官司就不舒

第二篇:關於當事人涉法羣體上訪案件的調查分析

2014年,*中院在市委的領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司法為民理念,踐行“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認真做好信訪接待、息訴息訪、申訴複查工作。與2014年同期相比,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的個案明顯減少,但集體上訪和羣體性上訪不容樂觀,有的當事人三個一夥、五個一羣赴省進京上訪,越級上訪、反覆上訪呈上升趨勢,有的當事人到黨政機關滯留、打橫幅、鋪地狀、喊着叫着罵着,嚴重影響了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對這些問題的解決、處理,直接關係到一些觀望羣眾的期盼心理,能否從根本上有效地解決當事人的涉法上訪問題,從大局上説是關係到國家的穩定、社會的長治久安,中國加入wto後經濟能否從真正意義上與世界經濟接軌;就部門而言,是關係到法院的兩個目標——營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制環境能否實現。今年以來,我市法院系統發生兩起羣體性上訪事件,一起是上訪老户進行串訪,越級上訪,重複上訪;另一起是集體訪事件。

一、上訪事件基本概況

案例一:周某,男,1940年出生,1999年其與某鎮人民政府聯合開發房產一案,法院作出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執行過程中,因周×對判決主文產生歧意,多次上訪。為澄清事實,法院決定再審。宣判後,周×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訴,省高院對該判決予以維持。現周×上訪稱:其既要取得房屋的投資款和相應的賠償,同時其建造的房屋也歸其所有。

案例二:程×,男,1949年出生,1998年與吳××合夥糾紛案,案經兩級法院3次審理。該案為合夥內部財產糾紛案,審計結果是在當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不完整、真實性程度差的單據等材料基礎上進行,從法理上説,人民法院對於合夥損益情況的有關法律事實不能作出審核確認的情況下,應依法裁定予以駁回。但該案在處理上充分考慮到各種因素,對本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實體處理,但程×仍不服,以法官枉法裁判為由,反覆上訪。

案例三:孫×,男,其與張×合建房屋產權案,法院於1998年判決孫×敗訴,案經一、二審及再審,孫×仍不服,認為與張×簽訂《關於聯建住宅的有關協議》是受他人欺騙簽約所至,但他又提不出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

案例四:陳×,男,65歲,2014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某縣建設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責,拆除第三人~的房屋。案經審理,法院認為陳×的請求無法無據,駁回其訴訟請求,現陳×上訪認為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偏袒~,要求政府給付其“打官司”幾年所造成的損失。

案例五:馮×,年逾七旬,科技人員退休,1997年因一房屋糾紛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被申請人生活困難靠領取國家救濟生活,無執行能力,馮×多年上訪,認為執法不公。

上述五位當事人上訪具有以下特點:

1、民商事案件佔85.7%,行政案件佔14.3%。在案件類型上,有四個案件屬房產糾紛,且都是隨着市場經濟的推進,在城市化改造過程中出現的案件。

2、當事人惡意串訪。今年1—3月份以來,他們根本不到法院來上訪,而是聚集於省高院、省人大、市委門前,寄希望於一些能“管”得住法院的單位和領導來對他們的案件進行過問,達到其個人目的。正如上訪人孫×所言“我們就是要串訪,不然領導對我們不重視。”

3、多次進京上訪、越級上訪、重複上訪。如程×散發的20頁“*沒有法制,司法坑害百姓”的材料,其首頁左上方用長方形的方框,特意標出“再次赴京上訪信”,其用意即公開違反《信訪條例》。

4、公開用文字和語言,盡情地辱罵法院、法官。他們稱辦過他們案件的法官是~分子,結夥在一起擬出第一榜~分子名單,並且無中生有去檢察機關控告法官。

5、惡意挑撥檢察院、法院和人大的關係。他們的恣意行為迎合了少數人的心理,贏得了一批追隨者。上訪者程×面對不明~的羣眾説:“法院不得了了,我的案件有人大監督的批示、省檢察院的抗訴,法院就是不改”。長期以來他們的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的制止,特別是去年10月23日,他們有組織地去省人大、省委門前集體上訪,打橫幅,鋪地狀,公開辱罵*市中院領導及法官,由於這些行為沒有得到任何的制裁,所以現如今聚集在他們周圍的如朱三、劉五等人與之呼應。

6、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給羣體上訪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特別是極少數具有公務員身份的所謂法律工作者,他們無視服務費用的多少,有恃無恐,敢於挑戰法律,與一些惡意上訪者攪和在一起,興風作浪。

7、一些上訪者明知自己是“無理狡出三分理”,但他們通過上訪找到了樂子。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紀敏曾説“有的上訪人不打官司就不舒服,到法院吼兩嗓子就舒服了。”如馮×一輩子默默無聞,年逾古稀,通過上訪,結識了一批上訪者,不斷用電話邀集這些人一道去上訪,為他們出謀劃策,還不斷受到接待機關的禮遇,一天到晚忙得很,卻認為這是老有所為,是人生價值的體現。

第二起羣眾上訪事件發生於2014年4月5日,以胡×、謝×為訴訟代表人的98名原告訴某有限公司的勞動報酬案件,雖然該案已經起訴到某縣法院,但又認為該案應由中院受理,並於4月5日,10名原告聚集到中院上訪,要求中院受理此案。

該案的上訪是隨着我國企業改制過程中勞資矛盾的凸現。以形式上看原告是想通過法律獲得救濟,但實質上原告是希望有一種更大的權力來解決他們的糾紛。

從以上兩起羣體上訪可以看出,任何糾紛都是社會生活現實的反映,企業改制勢在必行,出現勞資糾紛也在所難免。目前,我市企業改制已接近尾聲,相對而言,當事人的集體上訪疏導的難度要小一些,唯有這種個案的串訪,由於其組織性強,社會危害性大,而且處理不慎將引起許多人的效仿。所以,加強對個案串訪的治理,在當前顯得尤為迫切。<

第三篇:關於當事人涉法羣體上訪案件的調查分析

2014年,*中院在市委的領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司法為民理念,踐行“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認真做好信訪接待、息訴息訪、申訴複查工作。與2014年同期相比,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的個案明顯減少,但集體上訪和羣體性上訪不容樂觀,有的當事人三個一夥、五個一羣赴省進京上訪,越級上訪、反覆上訪呈上升趨勢,有的當事人到黨政機關滯留、打橫幅、鋪地狀、喊着叫着罵着,嚴重影響了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對這些問題的解決、處理,直接關係到一些觀望羣眾的期盼心理,能否從根本上有效地解決當事人的涉法上訪問題,從大局上説是關係到國家的穩定、社會的長治久安,中國加入wto後經濟能否從真正意義上與世界經濟接軌;就部門而言,是關係到法院的兩個目標——營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制環境能否實現。今年以來,我市法院系統發生兩起羣體性上訪事件,一起是上訪老户進行串訪,越級上訪,重複上訪;另一起是集體訪事件。

一、上訪事件基本概況

案例一:周某,男,1940年出生,1999年其與某鎮人民政府聯合開發房產一案,法院作出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執行過程中,因周×對判決主文產生歧意,多次上訪。為澄清事實,法院決定再審。宣判後,周×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訴,省高院對該判決予以維持。現周×上訪稱:其既要取得房屋的投資款和相應的賠償,同時其建造的房屋也歸其所有。

案例二:程×,男,1949年出生,1998年與吳××合夥糾紛案,案經兩級法院3次審理。該案為合夥內部財產糾紛案,審計結果是在當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不完整、真實性程度差的單據等材料基礎上進行,從法理上説,人民法院對於合夥損益情況的有關法律事實不能作出審核確認的情況下,應依法裁定予以駁回。但該案在處理上充分考慮到各種因素,對本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實體處理,但程×仍不服,以法官枉法裁判為由,反覆上訪。

案例三:孫×,男,其與張×合建房屋產權案,法院於1998年判決孫×敗訴,案經一、二審及再審,孫×仍不服,認為與張×簽訂《關於聯建住宅的有關協議》是受他人欺騙簽約所至,但他又提不出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

案例四:陳×,男,65歲,2014年5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某縣建設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責,拆除第三人王小波的房屋。案經審理,法院認為陳×的請求無法無據,駁回其訴訟請求,現陳×上訪認為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偏袒王小波,要求政府給付其“打官司”幾年所造成的損失。

案例五:馮×,年逾七旬,科技人員退休,1997年因一房屋糾紛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被申請人生活困難靠領取國家救濟生活,無執行能力,馮×多年上訪,認為執法不公。

上述五位當事人上訪具有以下特點:

1、民商事案件佔85.7%,行政案件佔14.3%。在案件類型上,有四個案件屬房產糾紛,且都是隨着市場經濟的推進,在城市化改造過程中出現的案件。

2、當事人惡意串訪。今年1—3月份以來,他們根本不到法院來上訪,而是聚集於省高院、省人大、市委門前,寄希望於一些能“管”得住法院的單位和領導來對他們的案件進行過問,達到其個人目的。正如上訪人孫×所言“我們就是要串訪,不然領導對我們不重視。”

3、多次進京上訪、越級上訪、重複上訪。如程×散發的20頁“*沒有法制,司法坑害百姓”的材料,其首頁左上方用長方形的方框,特意標出“再次赴京上訪信”,其用意即公開違反《信訪條例》。

4、公開用文字和語言,盡情地辱罵法院、法官。他們稱辦過他們案件的法官是腐敗分子,結夥在一起擬出第一榜腐敗分子名單,並且無中生有去檢察機關控告法官。

5、惡意挑撥檢察院、法院和人大的關係。他們的恣意行為迎合了少數人的心理,贏得了一批追隨者。上訪者程×面對不明真相的羣眾説:“法院不得了了,我的案件有人大監督的批示、省檢察院的抗訴,法院就是不改”。長期以來他們的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的制止,特別是去年10月23日,他們有組織地去省人大、省委門前集體上訪,打橫幅,鋪地狀,公開辱罵*市中院領導及法官,由於這些行為沒有得到任何的制裁,所以現如今聚集在他們周圍的如朱三、劉五等人與之呼應。

6、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給羣體上訪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特別是極少數具有公務員身份的所謂法律工作者,他們無視服務費用的多少,有恃無恐,敢於挑戰法律,與一些惡意上訪者攪和在一起,興風作浪。

7、一些上訪者明知自己是“無理狡出三分理”,但他們通過上訪找到了樂子。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紀敏曾説“有的上訪人不打官司就不舒服,到法院吼兩嗓子就舒服了。”如馮×一輩子默默

無聞,年逾古稀,通過上訪,結識了一批上訪者,不斷用電話邀集這些人一道去上訪,為他們出謀劃策,還不斷受到接待機關的禮遇,一天到晚忙得很,卻認為這是老有所為,是人生價值的體現。

第二起羣眾上訪事件發生於2014年4月5日,以胡×、謝×為訴訟代表人的98名原告訴某有限公司的勞動報酬案件,雖然該案已經起訴到某縣法院,但又認為該案應由中院受理,並於4月5日,10名原告聚集到中院上訪,要求中院受理此案。

該案的上訪是隨着我國企業改制過程中勞資矛盾的凸現。以形式上看原告是想通過法律獲得救濟,但實質上原告是希望有一種更大的權力來解決他們的糾紛。

從以上兩起羣體上訪可以看出,任何糾紛都是社會生活現實的反映,企業改制勢在必行,出現勞資糾紛也在所難免。目前,我市企業改制已接近尾聲,相對而言,當事人的集體上訪疏導的難度要小一些,唯有這種個案的串訪,由於其組織性強,社會危害性大,而且處理不慎將引起許多人的效仿。所以,加強對個案串訪的治理,在當前顯得尤為迫切。

二、羣體上訪事件原因分析

1、當事人進京上訪、越級上訪、重複上訪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後果。相反,我們的新聞輿論則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當事人進京上訪、越級上訪、重複上訪。由於中國老百姓有着傳統的“青天”情結,面對一方當事人的申訴,有的領導作出批示,這本是其職責範圍的事情,但這種消息經新聞炒作,不時見諸報端,作為領導親民作風的好事來表揚。這就告訴老百姓,找領導比找法院管用,越是高級的領導批示,作用越大。於是,大量的上訪人羣開始了長年累月的奔波。2014年2月20日《雜文報》報道:“這些人中大多數程度不同有些冤屈,也有些人沒有更大的事情,或者事情已經得到合理處理,但是他們堅信只要找到領導作批示,就能得到更多的好處,找領導上訪比打工種地都合算,於是甘當上訪專業户”,該文語言雖有些偏激,但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另外從我們的調查情況看,這些人的上訪形式“文”的用打橫幅、下跪,“武”的用惡意地語言找法官或接待人員爭吵,聲音越大越好,情緒越激烈越好,或在地上打滾,口口聲聲要炸樓、要殺人(我五十多歲了,要命做皇帝啊!),總之圍觀羣眾越多越好,要產生轟動效應。一旦這些人成了專業户,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會吸附越來越多的人去效仿。事實上,所謂的領導,在他們心目中也是“為我所用”,一旦領導的批示沒有起到他預期的實際效果,反過來領導就成了包庇者。如孫×的合夥糾紛案在人大的個案監督下沒達到他預期的目的,他在“再次赴京上訪信”《刑事控告伸冤書》第10頁中寫道“法院勾結人大內司委×××和經辦人×××二人搞鬼,內司委反過來指導法院繼續判錯案給申冤人……錯案越糾越冤,冤案逼你息訴……”。此時上訪者攻擊的目標是法院的上級,信口開河説不負責的話,一次次浪費司法資源,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越級上訪、進京上訪、重複上訪都在情理之中。

2、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我國在制度設計上有再審程序,這是一種補救程序,但現行的三大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存在三大缺陷。

(1)刻意強調裁判的絕對公正,着重追求實體真實,“有錯必糾”,而忽視訴訟公正的相對性。絕對的公正只是一種理想,以理想的標準衡量現實,只能讓人對法失去信心。

(2)過分強調錯誤裁判的可救濟性,忽視了訴訟程序的安定性和法律關係的穩定性。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各級法院對生效案件的複查、再審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結果是生效裁判的穩定性因不斷複查、再審遭受嚴重破壞,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錯誤的標準是什麼?社會科學沒有絕對的對和錯,只有合理與不合理之分,法律已賦予裁判者審判權,在當時的裁判者的文化、心理及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判決就要被認為唯一可選擇的結果,以一個模糊的標準一味的去救濟,審判權在哪裏?法律的終局性在哪裏?裁判不能使法律關係最後穩定下來,其價值又在哪裏?

(3)現行司法機關以行政模式管理,但他們工作性質具有被動性和中立性。由於法院在實踐中承擔了大量的“交辦”案件,也不斷地依職權啟動再審,特別是再審立案審查程序無法可依,其被動性和中立性無從體現。

三、對進一步做好社會穩定工作的建議

在對存在的問題的認識清楚之後,解決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消除產生問題的原因:二是加強對存在的問題的控制。前者是一種積極的、治本的解決方法,而後者是一種消極的、治標的解決方法。從效果上看,當然是前者更加有效,而後者只能從外部遏制問題的發生,屬於輔助前者發揮作用的補充性措施。對於法院來説,要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作用,以上兩種方法必須同時採用,為此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要充分體現黨的絕對領導,由於各部門、各單位職責分工不同,站在的角度不同,對一個案件的看法可能會出現“盲人摸象”之現象,這時就需要一個能把握全面,具有超前意識的一個組織來進行監控、協調。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實踐表明,只有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我國的法律建設才能走上正常的軌道。對一些單位總以法律效果來對抗黨的領導的,要給予警醒。從理論上説,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是統一的,但法律在現實中時常表現出來的滯後性是任何法學家也解決不了的。同時,法律畢竟是一種工具,一種手段,法律是一種社會科學,最後的落腳點是解決社會問題、社會矛盾和糾紛,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健康的發展才是國之大事。如果案件適用法律正確,但判決後當事人不服,大眾不能接受,或判決無法執行引起新的矛盾和糾紛,應該説這不是一個理性的判決。體現黨的領導,首先體現為各單

第四篇:關於處理涉法上訪案件的思考

當前,隨着法制的健全,社會的進步,羣眾意識的增強,社會矛盾不斷顯現,使信訪工作成為化解各類矛盾的一個重要渠道。同時,涉法上訪案件也成為困擾政法機關工作的一個難題。所謂涉法上訪,我們認為,主要是指已經或應當被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受理,或者是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對於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作為與不作為所提出的申訴和控告未能如願,轉而向上級機關投訴,或者尋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請願活動。從涉法上訪案件來看,反映的問題主要涉及司法裁判的效率與公平,社會糾紛與矛盾的解決機制問題,其中法院和公安是當前各種社會矛盾與糾紛的聚焦點,當然也是解決涉法上訪問題的重中之重。僅就某縣涉法信訪案件摸排情況看,共摸排出涉法信訪案件41件。其甲單位為23件,佔總數的的%56;乙單位13件法院13件,佔總數的31.7%;丙單位5件,佔總數的12.9%。截至4月底,已處理完結達到停訴息訪或達到停訴息訪近日結案的涉法信訪案件為25件,佔摸排出總數的63.4%。經過實際工作,感到:解決涉法上訪問題,不但要使政法工作取得人民羣眾的理解與支持,而且要得到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尊重與支持。比如,搞城市改造,因此出現一些因行政行為引發的訴訟或遺留,如單純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就會力不從心。一旦問題激化,就會引發不良後果,造成不良影響。同時,喪失瞭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使簡單的事情複雜化,也從客觀上增加了政法部門的工作量,增加了解決問題的難度。因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與對策:1、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構來解決社會矛盾與糾紛文化多元化和社會多元化要求社會矛盾與糾紛解決手段的多樣化,治理涉法上訪也需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要“正確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特別是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團結的局面”。基於此認識,我們提出涉法上訪問題綜合治理的思路,時機成熟時,可以成立相應的機構,在具體案件處理上,多部門聯動、合署辦公、協調立場、打破條塊分割,謀求問題的“一纜子”解決。在省會城市和省轄市可以借鑑各地成立的行政審批辦事大廳的模式,實現“一站式服務”,建立省直、市直信訪投訴接待大廳(市民投訴中心),由各單位信訪、控申部門派員聯合會診、就地辦公。在街道、鄉鎮和社區,可以借鑑上海等地的做法,建立“司法信訪窗口”,實現人民調解、信訪辦理、矛盾調處與法律援助“一條龍服務”,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定紛止爭”的作用,實現司法、信訪功能整合、優勢互補的目標。並建立信訪工作督查巡視員制度,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及時發現問題。2、在對涉法上訪問題實施綜合治理的同時,明確法律是最後的手段,應優先考慮採用非訴訟方式解決各類糾紛要在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功能、實施“審務進社區”的同時,進一步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通過建立訴訟外調解機制來控制案件數量,節約司法資源。同時,要加強司法普及預防教育,增加羣眾對法律含義的理解度,引導羣眾通過法定的、理性的渠道來解決各種矛盾與糾紛。3、司法的改革首先應當是現代司法理念的樹立與現代司法功能的建構近些年來,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數量大幅增加,案件類型多種多樣,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們希望藉助司法部門尋求正義的慾望日趨強烈,司法部門在維護改革、發展、穩定方面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要求司法部門尊重人權、善待百姓,“迴歸人羣、服務社會”的呼聲越來越高,司法部門所應有的社會服務功能越來越得以顯現。同時,司法部門除了減少犯罪、維護社會安定與秩序穩定外,還有一種潛在功能,即法律的宣傳教育功能,即要通過辦理具體案件,對案件當事人進行法律教育、對社會大眾(請你支持:)進行法律宣傳,這是在社會整體的法律知識與意識欠缺的今天走向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必須強調的。改革開放已經25年,中央在政策層面的反思、調整很有必要。而目前,部分基層政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觀念與中央政策層面上的導向還有較大的差距。有許多重複上訪案件之所以久拖不決,就是因為個別政法機關在指導思想上存在誤區,因循守舊,沒有與時俱進,直接導致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無法統一,直接影響了司法功能的充分發揮。4、全面地審視與反思信訪問題處理機制上的弊端,重新架構信訪工作體系,完善信訪工作制度“羣眾利益無小事”,因此,信訪工作的重要性怎麼估計都不為過,而且信訪工作的有效開展要通過一系列的制度來保障。當前,諸如信訪部門的地位、信訪案件查處的力度、信訪接待人員的待遇、信訪工作的基層基礎建設、激勵與獎懲制度等等方面都不盡如人意,因此,集思廣益、建立 並完善一套切實有效的信訪工作制度迫在眉睫:(1)易地辦案鑑於信訪案件的查處很難擺脱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可以考慮借鑑紀檢委辦案的思路,對信訪案件由各省信訪部門統一調度並以省裏的名義,實現信訪案件在不同地區和部門之間交換辦理,辦一件結一件,歸檔備案。提拔重用一批信訪工作成績優異的幹部,以激勵和獎懲制度為依託,調動積極性,增強責任心,目前已有許多地區和部門規定,擬提拔的幹部要到信訪控申部門掛職鍛鍊一段時間。(2)微機聯網鑑於目前低效率的重複工作較多,可以考慮加大對信訪工作的主動投入,實現縣(區)、市、省、中辦國辦信訪部門的微機聯網,實現同級黨委、政府各職能部門與信訪辦的微機聯網,使上訪人的自然情況、上訪事由、責任單位、處理意見、反饋情況一目瞭然,整合各地區、各部門的資源,及時溝通信息,快速反應,逐步實現“網上控訪”。(3)信訪、紀檢聯動鑑於信訪問題的背後往往隱藏着違法違紀和腐敗問題,建議實現信訪控申工作與紀檢監察工作的聯動,以增大信訪案件的查處力度,並真正使信訪部門成為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窗口。“上訪”在我國古代被稱之為“告官”,目前的涉法案件中,除了勞動爭議、醫療事故、家庭糾紛等案件,大多數案件都是與基層政法幹警的不作為與濫作為有關,因此,面對信訪工作的嚴峻形勢和複雜局面,必須“快刀斬亂麻”,堅決處理一批濫用職權或怠於行使職權、違法辦案、導致信訪問題不能依法、公正、及時解決的相關責任人員,以儆效尤。(4)慎重確定“無理訪”鑑於有理訪與無理訪二者之間的區分標準非常模糊,有理訪中也會有無理要求,無理訪也可能事出有因,因此要慎重確定“無理訪”。從實踐來看,有些曾經被確認為無理訪的案件,經過重新調查、核實,還是發現了一些問題,目前層層上報的工作模式,很難保證確認無理訪的客觀性。因此,要擱置有理、無理之爭,跳出這個框框,按照“無理上訪、有情解決”的思路,以解決問題、息訴罷訪為最高目標。(5)避免負面效果信訪工作的示範作用很強,信訪工作應當在引導羣眾理性上訪的同時,要注意依法、理性接訪並注意宣傳、輿論導向,積極探索解決信訪問題的新途徑,避免產生負面效果。而且,對於上訪人的賠償或補償應當以存在過錯和責任追究為前提,以依法處理為原則,不能單純地為了息訪而賠償,防止助長一部分上訪人員的不良心理。對於辦案單位來説,不是“花錢買平安”,而應該是“花錢買教訓”,政府的賠償或補償不能成為某些人推卸責任的藉口。5、建立嚴格的、具有針對性與可操作性的執法質量考評體系執(司)法質量是關係涉法上訪數量的重要原因,通過涉法上訪,我們能發現很多執法環節的質量問題。應建立健全一整套嚴格有效的規範制度,追究那些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而影響辦案質量的司法人員的責任,從源頭上堵塞有可能出現涉法上訪的誘因。涉法上訪問題,由來已久,且隨着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深層次和歷史遺留的矛盾解決這個問題也絕非一朝一夕。它與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密切相關,與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連。造成涉法上訪數量激增的情況並不是偶然的,是長期沉積的一些問題的暴露,也是我們依法治國進程中不可避免的、必須面對的。社會的和諧穩定,不能靠壓制甚至試圖消滅上訪來實現,就涉法上訪來説,其中涉及司法的公正與效率的關係問題、訴訟成本問題、社會矛盾與糾紛的解決機制問題,也有提高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普及法律知識、防止當事人訴權濫用等等問題,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也不是單靠政法部門就能解決的,司法改革必須納入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之中,與社會整體改革相協調,才有生命力。

第五篇:關於處理涉法上訪案件的思考

關於處理涉法上訪案件的思考

當前,隨着法制的健全,社會的進步,羣眾意識的增強,社會矛盾不斷顯現,使信訪工作成為化解各類矛盾的一個重要渠道。同時,涉法上訪案件也成為困擾政法機關工作的一個難題。所謂涉法上訪,我們認為,主要是指已經或應當被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受理,或者是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對於執法機關和

司法機關的作為與不作為所提出的申訴和控告未能如願,轉而向上級機關投訴,或者尋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請願活動。從涉法上訪案件來看,反映的問題主要涉及司法裁判的效率與公平,社會糾紛與矛盾的解決機制問題,其中法院和公安是當前各種社會矛盾與糾紛的聚焦點,當然也是解決涉法上訪問題的重中之重。僅就某縣涉法信訪案件摸排情況看,共摸排出涉法信訪案件41件。其甲單位為23件,佔總數的的%56;乙單位13件法院13件,佔總數的31.7%;丙單位5件,佔總數的12.9%。截至4月底,已處理完結達到停訴息訪或達到停訴息訪近日結案的涉法信訪案件為25件,佔摸排出總數的63.4%。經過實際工作,感到:解決涉法上訪問題,不但要使政法工作取得人民羣眾的理解與支持,而且要得到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尊重與支持。比如,搞城市改造,因此出現一些因行政行為引發的訴訟或遺留,如單純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就會力不從心。一旦問題激化,就會引發不良後果,造成不良影響。同時,喪失瞭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使簡單的事情複雜化,也從客觀上增加了政法部門的工作量,增加了解決問題的難度。

因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與對策:

1、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構來解決社會矛盾與糾紛

文化多元化和社會多元化要求社會矛盾與糾紛解決手段的多樣化,治理涉法上訪也需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要“正確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特別是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團結的局面”。基於此認識,我們提出涉法上訪問題綜合治理的思路,時機成熟時,可以成立相應的機構,在具體案件處理上,多部門聯動、合署辦公、協調立場、打破條塊分割,謀求問題的“一纜子”解決。

在省會城市和省轄市可以借鑑各地成立的行政審批辦事大廳的模式,實現“一站式服務”,建立省直、市直信訪投訴接待大廳(市民投訴中心),由各單位信訪、控申部門派員聯合會診、就地辦公。在街道、鄉鎮和社區,可以借鑑上海等地的做法,建立“司法信訪窗口”,實現人民調解、信訪辦理、矛盾調處與法律援助“一條龍服務”,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定紛止爭”的作用,實現司法、信訪功能整合、優勢互補的目標。並建立信訪工作督查巡視員制度,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及時發現問題。

2、在對涉法上訪問題實施綜合治理的同時,明確法律是最後的手段,應優先考慮採用非訴訟方式解決各類糾紛

要在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功能、實施“審務進社區”的同時,進一步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通過建立訴訟外調解機制來控制案件數量,節約司法資源。同時,要加強司法普及預防教育,增加羣眾對法律含義的理解度,引導羣眾通過法定的、理性的渠道來解決各種矛盾與糾紛。

3、司法的改革首先應當是現代司法理念的樹立與現代司法功能的建構

近些年來,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數量大幅增加,案件類型多種多樣,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們希望藉助司法部門尋求正義的慾望日趨強烈,司法部門在維護改革、發展、穩定方面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要求司法部門尊重人權、善待百姓,“迴歸人羣、服務社會”的呼聲越來越高,司法部門所應有的社會服務功能越來越得以顯現。同時,司法部門除了減少犯罪、維護社會安定與秩序穩定外,還有一種潛在功能,即法律的宣傳教育功能,即要通過辦理具體案件,對案件當事人進行法律教育、對社會大眾進行法律宣傳,這是在社會整體的法律知識與意識欠缺的今天走向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必須強調的。

改革開放已經25年,中央在政策層面的反思、調整很有必要。而目前,部分基層政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觀念與中央政策層面上的導向還有較大的差距。有許多重複上訪案件之所以久拖不決,就是因為個別政法機關在指導思想上存在誤區,因循守舊,沒有與時俱進,直接導致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無法統一,直接影響了司法功能的充分發揮。

4、全面地審視與反思信訪問題處理機制上的弊端,重新架構信訪工作體系,完善信訪工作制度

“羣眾利益無小事”,因此,信訪工作的重要性怎麼估計都不為過,而且信訪工作的有效開展要通過一系列的制度來保障。當前,諸如信訪部門的地位、信訪案件查處的力度、信訪接待人員的待遇、信訪工作的基層基礎建設、激勵與獎懲制度等等方面都不盡如人意,因此,集思廣益、建立 並完善一套切實有效的信訪工作制度迫在眉睫:

(1)易地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