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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開大學生法學實習報告(精選多篇)

欄目: 實習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3.19W

第一篇:南開大學生法院實習報告

南開大學生法學實習報告(精選多篇)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於xx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託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築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蘇 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託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傑,

委託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於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

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築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築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託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於支付工程款。此後經貿公司於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對建築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傑重複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後的xx年5月,同尹傑算帳“換據”是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傑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後重複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傑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准開發建設座落於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並組織建築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築施工是建築公司。工程於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築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託),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 - b 軸,建築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傑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 ⑥-⑦ ,2/0 - b ,軸建築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築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築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築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傑在未取得進户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佔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築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過去委託建築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傑送達瞭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更多內容請訪問好範 文網:)知,並要求解決善後事宜。後因尹傑強行佔有了合同約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公司給尹傑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築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託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為項目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於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係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築公司負擔。

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於第三人尹傑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

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興建築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對於無效合同依法律規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基於以上兩點原因,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穫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為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瞭解南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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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法學專業大學生法院實習報告

法學專業大學生法院實習報告

今年暑期遵照學校教學計劃,我們被統一安排至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實習。本人很榮幸地被分配到xx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實習一個月。

xx區人民法院坐落於xxxx街地段,從外觀上看,大樓的建築風格宏偉氣派、樸實嚴肅,頓時令人敬畏。走進裏間,辦公設施現代化程度高,衞生打掃得很乾淨,給人一種寧靜肅穆的感覺。辦公室裏面也佈置得體,桌椅書櫃、書籍資料擺放整齊,凌而不亂。逛完一圈後才發現,整個法院其實是由兩部分組成,前面是立案大廳和當事人通道,後面則是審判庭和法官的辦公室,而正是這麼一個小小的地方卻處理了周圍方圓百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的案子。我不禁感歎: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同時也為法官的工作效率之高而暗自佩服。

帶着一種敬畏感,我們進入了法院的大門,迎接我們的是民二庭的庭長和她的書記員。我們先被帶到一個會議室,開了一個簡短的會議,説了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隨後我們就被各自分配到帶我們的法官那裏了。就這樣我開始了在這個新鮮而又刺激的環境中的法律工作。雖然需要我做的工作不多而且大多有些重複,但我依然保持着濃厚的興趣處理每項事情。

開始工作的頭兩天法官就叮囑我要認真跟隨書記員學習,服從她的安排,因為大多數情況下法官都處於忙碌狀態,基本無暇顧及我們,只會再閒談交流中不時教導我們幾句。

實習中有很多事情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並讓我從中汲取了不少經驗知識。第一件事就是裝訂卷宗,雖然聽起來很簡單,但其中卻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識。記得第一天,書記員就拿了一本厚厚的卷宗,並給我講述了裏面各種文件的排列順序。由於挑選的案宗不夠經典,她只能大致講解一下,並讓我多看卷宗自己總結。我便翻閲了一件件已經整理完畢的卷宗。雖然每件案子具體上大相徑庭但案子包含的基本訴訟文書大致上卻是一致的。經過幾次訓練之後我很快便能熟練地獨立完成一件卷宗的整理裝訂。第二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後,我也便了解了一個案子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因為每個案宗的排列順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來辦理的。有了這些基本知識後,我便接觸了一些訴訟文書的寫作一類的事情。如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然後還負責這些文件的編排、校對、打印等工作。期間還經常打電話聯繫當事人或接聽電話以及接待來訪客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這使我認識到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僅應當具備專業知識,還應當具備社會交際能力和耐心熱情的品質。而在發出票和運用電腦編排一類事情中又讓我認識到掌握相關信息知識和技能的必要。這些基本素質應該在日常的學習生活中就應該注意培養。

上面談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內容,真正掌握知識的應該是在參加庭審以及事後與法官們的討論分析中得到的。在短短一個月實習時間內我曾有幸多次在法官的帶領下參與旁聽。接下來的第三件事就是旁聽給我的感性認識。我所見到的庭審與我想象中的庭審差別很大。可能是我歐美律政小説又或是電影看多了,腦海中呈現的是場面宏大、莊嚴肅穆的情景,與現實格格不入。在法院看到的審判庭是一個面積狹小、佈置簡陋的隔間,給人一種隨意的感覺。法官也與當事人打成一片,完全沒有律師當堂對抗、精彩紛呈的場面。庭審時間也很短,一般不會超過兩小時。後來從法官處得知民二庭主要是處理一些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所以只需要在小法庭中即可,雖然簡單但量大,因為這是日常生活中發生得最多的案件。

幾樁案子下來,我感觸頗多。首先,當事人大多法律意識淡薄。很多人連律師都不用請,直接在親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藉助人多勢眾壓倒對方,這使得嚴肅的法庭往往成為原被告雙方吵架的地方,審判也多次被打斷甚至重新審理,反映出我國的法制宣傳教育還存在很大問題。其次,法官壓力大。無論在辦公室還是在審判庭這種正式場合法官們無疑不面臨當事人的責難。這實在是一種無奈也是一種悲哀,而上級的指示和干擾無疑又加劇了這種悲哀。最後,審理工作是可以靈活處理的。這與我想象中教條式處理方式是又很大不同的。例如,在一起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雖然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但由於被告拒不到庭,法庭就不能進行缺席判決,因為這涉及到人身關係,後來法官幾經周折才撥通了被告的電話,在電話中詢問了被告的意見之後才最終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這使我不得不佩服法官們的經驗豐富,表面上看起來法官與平常人沒什麼兩樣,可一到工作中就會發現他們的厚積薄發和機智靈活。然而我的另一發現就是合議庭基本上是合而不議,每次記錄都是書記員按固定模式從前面的審判記錄中抄錄一段話就完了,不知道這是不是另一種靈活處理呢?

通過連日來的學習讓我有了一個深切的體會:

理論知識掌握得還遠遠不夠。很多理論上的問題都不是我目前就能夠理解的,往往碰到一個案子的具體問題就得去翻閲法條,另一方面,實踐技能也不牢,很多基本社會方面的能力仍欠缺錘鍊。具體來講就是課堂上的教學側重理論知識的掌握,而對實踐方面卻很少涉及。這致使我們在實踐過程中經常捉襟見肘。很多情況下,一些司法操作過程中的小事對我們來説都很陌生,也經常使我們感到束手無策。後來跟法官們溝通中我逐漸明白,這次實習僅僅只是一個開始。任何法律工作者都必須在這些過程中點點滴滴地去積累。臨行前,法官還大發感歎説我們實習時間偏短,要我們以後多找機會鍛鍊。因為法律實踐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只有不斷將理論知識運用於實踐當中,然後從實踐中得出新結論並重新指導實踐才能算得上是一個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或許這次實習最大的收穫是我本人觀念的轉變。以前曾經認為法學這門學科暗淡無光,現在卻有了一種從未有過的豁然開朗的感覺。我愈來愈發現自己對法學有了興趣和信心。從法官們的身上,我感覺到了他們對法律工作的熱愛,而他們的行動也證明了這一點。正是這種強大的信仰力量使他們能夠年復一年、日復一日的在如此壓力和強度之下始終保持勤奮踏實的狀態為社會為人民帶來公平與正義。我想,要達到這種境界我的路還很長。當下所能夠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論知識武裝自己,培養法律思維和其他基本社會人文素養。

最後,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過幫助和指導的xx區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以及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實習雖然很短,但我從中感悟了很多,我相信它將有益於我的整個人生生涯。

第三篇:法學專業大學生檢察院實習報告

xx年1月16日——xx年2月8日期間我在xx縣人民檢查院實習這期間我學會了很多常識性和事務性的知識,增長了知識和經驗;和犯罪分子進行了交流,瞭解了其中一些人的狡猾和一些人的無奈;更深刻的體會到法律程序的嚴格性和必然性。

説起來也很丟人,學法律兩年了,不知道抓捕人還需要檢察院的批准,學了一大堆的法律條文,總覺的自己學了很多東西,其實一到工作的崗位上什麼都不會,能判斷是什麼罪行只是法律工作的第一步,還必須準備寫大堆的材料,逮捕意見書,逮捕登記卡,每月報表,逮捕書,檢察院認為要提請批捕公安局沒有提請批捕的要詢問批捕理由,檢察院認為不該提請批捕的公安局在押的要求説明批捕理由。

實習第一天,為了不遲到給別人留下好影響我起了個大早,上路,註冊,報道,檢查長問我要選擇什麼科室的時候我説不知道因我真的不知道檢察院有什麼科室以及各科室是幹什麼的。最終被安排在了xx縣人民檢察院的偵監科也就是以前的批捕科。我跟着才檢察長認識了肖科長、張明住檢察長和張輝幾個志願者。第一天的工作,科長讓我自己看着學,看看案卷,一整天下來所有沒有裝訂的沒裝訂的只要是在辦公室的案卷都被我看完了。發現xx縣xx年死了很多人,不是殺人就是故意傷害、不是搶劫就是xx、不是盜竊就是賭博、案由一個比一個離奇,一個比一個可笑,一個比一個沒道理,但我想大部分是真的,於是形成了檢查院有鬼的理論,晚上渴的要死就是不敢一個人來辦公室喝水。第二天的任務是整理檔案卷宗並進行裝訂,在學校時也學習過檔案整理,但着實不知道從哪裏下手,都説檔案整理十個枯燥的事情,但“新官上任三把火”,檢察長説這個枯燥的機械性工作是我們法學專業的學生實習的必經科目.性質有點像後勤,説來似乎是很簡單的歸類,但每個卷宗都包括了目錄表、審查逮捕提請書,審查逮捕登記卡,案件線索登記表,審查逮捕意見書、當事人身份證明、證據材料、筆錄、送達回證等文書,要按照規定順序放置,剔除不需要的文書。案卷依目錄的順序按照a4紙的大小排好順序,打好頁碼,打好封皮,然後裝訂成冊(裝訂要拿電鑽打孔,線也有自己獨特的穿法,覺得人很聰明)簽字蓋章,填好檔案盒,將案件基本信息輸入電腦存檔,準備移送市人民檢察院。説起來很簡單,但是做起來,就是一些繁瑣而重複的工作。而且好像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但是邊整理邊看,我發現在這些提請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大家犯案的動機千奇百怪,比如李某就因為前妻不讓其看孩子便將前妻孃家人全殺了;在整理卷宗過程中,我也對對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瞭解。實習的第二天就在埋頭苦幹悄然而逝,沒有特別的感悟,沒有動人的事蹟,一切都非常的順其自然。能夠儘快的融入庭室的工作,儘快進入角色,對我來説,是實習之初最重要的事情。就這個意義而言,第二天,很是成功。

我實習的地方是縣檢察院,地方小,事情多,雖然分工不夠明確,卻也因此讓我在短短的實習日子中學習更多的東西,收穫無疑是巨大的。在實習的過程中,我無數次感覺自己犯下的錯誤可笑,不過最丟人的是一個盜竊案審查逮捕案件我拿蔡檢辦公室讓簽字,蔡檢問我犯罪嫌疑人哪裏人我説不知道我去拿材料看,蔡讓我喊肖科長去他辦公室,後來張明大哥説是該找肖科長簽字的不是蔡檢,才知道自己錯的有點離譜。無數次向助檢查官,志願者們請教我遇到的問題,小到複印機打印機怎麼用,怎麼給複印機打印機裝紙,公章怎麼蓋以及該蓋到什麼地方(有日期和中分的地方)也無數次抱怨重複的工作,無數次欣喜自己收穫到的知識,感受是很多的,但是我不願意空談體會,20多天的實習生活不是每時每刻都有做不完的工作,比如指導道老師不在的時候我就不知道要幹什麼,因為怕幹錯了就成倒忙了。但只要公安局送來了案卷,我能自己獨立完成提請逮捕登記卡和審查逮捕意見書,(內容差不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發案、立案、破案的經過;公安認定的事實;(二)、證實這一事實的證據:證據一:案件來源、證據二:被害人陳述、證據三:1、辨認筆錄(詳見覆印件)。2、當場盤問,檢查筆錄(詳見覆印件)3訊問筆錄(詳見覆印件)、證據六:其他證據1、到案説明(詳見覆印件)。2、户籍證明(詳見覆印件)、證據七:犯罪嫌疑人供。四、處理意見:最後承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簽上意見)在科長和檢察長批准逮捕後能填寫逮捕意見書,跟公安機關要回回執,填提供法庭意見所需證據材料意見書,會自己編織目錄複印各種證據完成案卷的裝訂。

第四篇:2014年法學專業大學生檢察院實習報告

2014年1月16日——2014年2月8日期間我在xx縣人民檢查院實習這期間我學會了很多常識性和事務性的知識,增長了知識和經驗;和犯罪分子進行了交流,瞭解了其中一些人的狡猾和一些人的無奈;更深刻的體會到法律程序的嚴格性和必然性。

説起來也很丟人,學法律兩年了,不知道抓捕人還需要檢察院的批准,學了一大堆的法律條文,總覺的自己學了很多東西,其實一到工作的崗位上什麼都不會,能判斷是什麼罪行只是法律工作的第一步,還必須準備寫大堆的材料,逮捕意見書,逮捕登記卡,每月報表,逮捕書,檢察院認為要提請批捕公安局沒有提請批捕的要詢問批捕理由,檢察院認為不該提請批捕的公安局在押的要求説明批捕理由。

實習第一天,為了不遲到給別人留下好影響我起了個大早,上路,註冊,報道,檢查長問我要選擇什麼科室的時候我説不知道因我真的不知道檢察院有什麼科室以及各科室是幹什麼的。最終被安排在了xx縣人民檢察院的偵監科也就是以前的批捕科。我跟着才檢察長認識了肖科長、張明住檢察長和張輝幾個志願者。第一天的工作,科長讓我自己看着學,看看案卷,一整天下來所有沒有裝訂的沒裝訂的只要是在辦公室的案卷都被我看完了。發現xx縣2014年死了很多人,不是殺人就是故意傷害、不是搶劫就是強姦、不是盜竊就是賭博、案由一個比一個離奇,一個比一個可笑,一個比一個沒道理,但我想大部分是真的,於是形成了檢查院有鬼的理論,晚上渴的要死就是不敢一個人來辦公室喝水。第二天的任務是整理檔案卷宗並進行裝訂,在學校時也學習過檔案整理,但着實不知道從哪裏下手,都説檔案整理十個枯燥的事情,但“新官上任三把火”,檢察長説這個枯燥的機械性工作是我們法學專業的學生實習的必經科目.性質有點像後勤,説來似乎是很簡單的歸類,但每個卷宗都包括了目錄表、審查逮捕提請書,審查逮捕登記卡,案件線索登記表,審查逮捕意見書、當事人身份證明、證據材料、筆錄、送達回證等文書,要按照規定順序放置,剔除不需要的文書。案卷依目錄的順序按照a4紙的大小排好順序,打好頁碼,打好封皮,然後裝訂成冊(裝訂要拿電鑽打孔,線也有自己獨特的穿法,覺得人很聰明)簽字蓋章,填好檔案盒,將案件基本信息輸入電腦存檔,準備移送市人民檢察院。説起來很簡單,但是做起來,就是一些繁瑣而重複的工作。而且好像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但是邊整理邊看,我發現在這些提請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大家犯案的動機千奇百怪,比如李某就因為前妻不讓其看孩子便將前妻孃家人全殺了;在整理卷宗過程中,我也對對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瞭解。實習的第二天就在埋頭苦幹悄然而逝,沒有特別的感悟,沒有動人的事蹟,一切都非常的順其自然。能夠儘快的融入庭室的工作,儘快進入角色,對我來説,是實習之初最重要的事情。就這個意義而言,第二天,很是成功。我剛去檢察院不久,由於控申科的志願工作人員請假回家,反貪局又拘留了四五個貪污犯罪嫌疑人,每天大家都要輪流看守,又是年末各科的工作都很忙,所以我在實習過程中,有時也在控申科值班解答來訪人員的問題。一部分人是對一審判決不服要求上訴,一部分人要求檢察院公訴,很大部分人是找錯機關了,該找公安機關,法院,或民政部門的案件都被當事人找到檢察院來了。檢察院各部門也相互推辭,大家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來訪案件能不受理就不受理,但我每次都會耐心的給他們説,實在不會的我就帶他們去長各科檢察長。

在實習的過程中我從偵監科學到審查逮捕程序要求大概為:審查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認為證據存有疑問的,可以複核有關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必要時可以派人蔘加偵查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審查下列案件應該訊問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予以逮捕等關鍵問題有疑點的,主要包括: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需要確認的,有無逮捕必要需要確定的,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主要問題的供述前後矛盾或者違背常理的,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重大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偵查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等違法行為的,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的,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該依法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認真聽取其供述辯解。未訊問的應當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後及時收回審查並附卷。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時,發現應該逮捕而偵查機關未提請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該建議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如果偵查機關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查院可以直接做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説明理由。

這次實習,我學會了很多東西,好的不好的又有,把理論和時間結合了起來,也開始更深刻的思考一些現象。要求自己以後在司法從業中要公正嚴明,為百姓辦實事。

第五篇:法學大學生暑期實習報告

從哲學角度講,實習是認識的來源,也是檢驗認識正確與否的唯一標準。平時的課堂學習已讓我深深感覺到缺乏實習的法學學習是沒有價值的。比如民事訴訟法課上講了舉證責任,看上去似乎很簡單,書上和法條也都很明白,照理理解起來根本不困難。但是理解容易運用可就難了,講完舉證責任老師讓我們小試牛刀——分析案例,我們大家全部暈頭轉向,被簡單的案例搞得稀裏糊塗,即便勉強答對的也説不出清晰的邏輯思路。經歷了幾次這樣的尷尬後我明白了,那種只要讀懂書就萬事大吉的學習方法該被扔進垃圾箱了,這樣或許能應付考試,但絕對無法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那麼在就業壓力凸現的今天,沒有實際工作能力的“人才”如何在社會上立足?

因此我利用暑假在法院進行了為期半個月的實習,這也是我進入大學以來第一次比較正式的假期實習。其中具體工作主要是在書記員辦公室一些輔助性事務,比如複印、掃描資料,協助整理卷宗,草擬法律文書(判決書等),填寫、送達法律文件(傳票、協助執行通知書等)。但是就是這些看上去不起眼的瑣屑工作卻讓我們切切實實得到了實習的鍛鍊。

在這次短暫的實習中,我發現我們學生的能力離實際工作的要求確實有相當的差距。舉個例子,在卷宗整理完後,需要用打碼機在每一頁打上號碼,如2014年的卷宗的第一頁即為060001,以此類推。另外,對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同一案件的卷宗分為正、副兩卷,正卷存放起訴狀(及答辯狀)、案件受理通知書、傳票、各種證據、本案的判決或裁定,有時還有財產保全的相關材料等;而副卷則存放合議庭評議筆錄等內部文件。對這種卷宗,正、副卷是要分開打碼的。但很不幸,平時做事有些粗枝大葉的我可是犯了大錯誤,給副卷打完碼忘記調整號碼機順序即繼續打碼,結果正、副卷的號碼連起來了,只好隨後返工。而在這個過程中,有時要從某一頁接下去打,我居然沒看清開始頁碼便草率開始,結果自然是多次返工。後來我提醒自己不要急於求成,看清要求再開始,這才正確完成了任務。但在這當中的多次返工也給人家單位造成了麻煩——比如一頁紙上的頁碼劃了再打,一片塗塗改改的墨團影響美觀。

還有一次我被派去給當事人的代理人遞送法律文件,證件到了才知道來人是那個代理人委託的人(也就是轉委託),我也沒重視送了文件收了他的委託書就上了樓,回去才知道因為是轉委託,需要把領文件者的身份證複印件收上來,只得再跑一趟,還好人家沒離開法院,不然還會麻煩。另外在草擬判決書時,因為是用人家原來的判決書為模板擬製的(即在電腦上找一份類似的判決書,但把當事人信息、案情、證據、實體法依據及判決結果進行更改),有個地方竟然還寫着原來當事人的名字!我頭上冒汗啊……

這幾件事讓我思考了好些時間,結是我必須重新認識自己,重新評價自己的能力。大學生是“天之驕子”,都是心比天高的一羣,包括我在內的學生們都對自己自視甚高,對大學生找工作難感到憤憤不平或者大惑不解。不過這半個月的“工作”卻讓我有些放平心態了。我們兩個(還有個同學和我一起實習)“天之驕女”連打碼這樣的小事都要出錯,而且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出錯。當然我們可以拿我們沒打碼經驗當“擋箭牌”,不過我不想這樣。因為仔細探究錯誤產生的根本原因,還是我們平時只顧死讀書,動手能力太差。其實我們一天到晚“教學樓—食堂—宿舍”三點一線的生活模式讓我們的生活顯得太簡單了,離紛繁複雜司法實習也太遠了;我們曾經以為我們會很多東西,但一到實際中才發現什麼都要從頭開始學。也難怪剛畢業的學生不好找工作了——人家要的是會幹活的人,而不是“學生”。

可謂是實習出真知,法院工作中的很多細節,比如當事人如何與法院聯繫,如何查閲卷宗材料,領取、送交法律文件、文書時需要什麼證件或介紹信等,這些都是課本上沒有也不可能有的。黨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國家、社會要科學發展,我們公民自身也要科學發展。要不然全面小康社會怎麼又靠誰建設?我們是“80後”,是祖國的新一代、共和國建設的接班人,死啃書、到了實習工作崗位就驚慌失措、到處捅婁子的人該怎麼建設祖國呢?所以我們不是人才,至多是個“半成品”,要想成為“成品”還需要努力在實習中修煉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