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法院反映涉服刑人員案件審理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建議

欄目: 工作心得體會 / 發佈於: / 人氣:2.23W

近年來,法院審理的涉服刑人員案件逐年增加,該院認為如果該類案件處理不當,不僅會給審理造成困難,還會直接影響服刑人員今後的監管改造。對此,該院在審理服刑人員案件時,加強庭前準備工作,兼顧被監管人員的思想情緒,使案件審理人性化,確保順利審結案件的同時不給監獄管理留下後遺症。2019年以來,法院審理被告為服刑人員的案件件,其中,家庭婚姻糾紛582件,民間借貸糾紛件,追索勞動報酬件,服刑監獄分佈於安徽、江蘇、上海、遼寧、江西、湖南等地。

法院反映涉服刑人員案件審理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建議

該院反映此類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送達較為困難。不少案件中原告無法提供被告所在監獄,承辦法官需自行查詢監獄準確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即使被告服刑監獄明確,但承辦法官前往監獄送達也會因監獄內部各種規定而頗費周折,特別是在當前常態化疫情防控下,監獄系統管理較為嚴格,送達更加困難。而且部分監獄管教幹部擔心服刑人員因不能接受離婚的事實喪失改造信心造成管理困難,一般在服刑人員接受離婚事實時,才允許送達,導致送達拖延。

二是開庭不便利。對於被告方在犯罪地被判刑且服刑的離婚案件,案件審判人員通常要提前向監獄方聯繫,確定網上開庭時間,或到被告服刑的監獄內就地開庭審理,原告一方也要到庭,這種方式往往佔用了審判人員多個工作日,並且花費了較大的人力、財力。

三是被告訴訟權利無保障。服刑人員在無訴訟代理人蔘與的情況下,往往無法有效行使訴訟權利,一些服刑人員對自己的合法利益帶着一種聽之任之的消極態度對待,其合法利益會因缺乏自身主動性和他人幫助而有可能失去保障。

為此,該院建議:

一是完善協作制度機制。在原告無法提供被告監獄時,承辦人可通過刑事案件原審法院、當地監獄管理局等多渠道查證。建議高級法院在一定的地域範圍內形成規範性的文件,就安排開庭時間、案件各方當事人如何進入監獄、被告人如何委託代理人等問題,形成法院與監獄管理部門聯動的制度機制,並保障法院工作人員直接送達、轉交送達或郵寄送達時得到監獄配合。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但對於被告在監獄服刑時能否在看押下或准假臨時離開監獄參加訴訟,目前法律尚無明文規定,法律實踐中是否實現完全取決於監獄。由於受訴法院所在地與被告服刑的監獄所在地往往不是同一地,且跨地區,因此有時難以得到監獄的支持。該院建議出台相關專門的規定或解釋,在一定範圍內形成規範性文件,讓法院及監獄可遵照執行。

二是豐富案件審理方式。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實後,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並請求監管場所支持協助,可採取遠程網絡視頻、書面表達意見等方式審理案件,提高審判的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和經費,減輕訴累和充分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

三是維護服刑人員的合法權利。因被告為服刑人員,在訴訟中一般會處於弱勢一方,承辦法官在與其談話過程中,應及時告知其訴訟權利義務,對其確無法調取的證據依其申請依法調取。對情況特殊的當事人,在審理時應與監獄及時溝通。

四是加強涉服刑人員離婚案件審理。審理該類案件過程中,詳細詢問夫妻感情及罪犯性格、家庭狀況等多方情況,盡力做好調解工作,安撫原被告雙方情緒。對於非必須判決離婚的案件,多做思想工作,盡力為被告安心服刑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對於雙方確實無法共同生活的案件,加強對被告的解釋勸導工作,送達判決書前,可以通過電話等方式加強與被告的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