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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工作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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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工作預案

 

第一章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了提高對地震災害的快速反應能力,科學有序地開展地震災害應急救援,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消除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平涼市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轄區內發生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則

在全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指導下,貫徹“以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防震減災方針,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指揮、分級負責,依靠科技、整合資源,協同行動、專羣結合的工作原則,有力有序地開展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縣地震局迅速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轉為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縣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

2.1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

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指揮長,縣政府分管民政、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縣人武部部長擔任副指揮長。成員由縣地震局、發改局、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財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工信局、國土局、環保局、水務局、衞生局、文廣局、安監局、食藥監局、科技局、糧食局、煤炭局、商務局、規劃局、旅遊局、電信局、氣象局、電力局、公路段、移動公司、聯通公司、武警靈台支隊、公安消防大隊、壽險公司、財險公司、石油公司、東運集團靈台分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組成。

2.2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向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制定地震應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救援。

(3)指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協調解決抗震救災中的重大問題。

(4)根據重大地震災害應急需要,決定在災區實行和解除特別管制措施。

(5)及時掌握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請求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緊急支援。

(6)統一審核震情、災情宣傳報道口徑。

(7)協調鄉鎮抗震救災工作和臨震應急事項。

2.3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地震局,主任由縣地震局局長兼任,辦公室成員為縣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震情和應急需要,指揮部辦公室下設綜合聯絡、震情監測、災情信息、新聞宣傳、物資保障等小組。

2.4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及時瞭解、收集、彙總、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制定抗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

(2)貫徹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鄉鎮、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應急救援,並督促落實;協調配合外地救援隊伍開展工作。

(3)監視震情和提出震情趨勢會商意見。

(4)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統一信息發佈渠道和內容,對有關新聞稿進行審核。

(5)起草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

(6)承擔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縣地震局負責對地震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傳遞和彙總;將震情、災情信息及時上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和有關部門,並及時提出震情監測方案和地震趨勢預測意見。建立健全地震災情速報網絡和宏觀觀測網,確定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災情速報和宏觀異常觀測。   

3.2 地震預警級別及發佈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3.2.1 地震預警級別

按照可能發生地震災害的預測時間和災害程度,地震預警發佈級別分為3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表示。

地震臨震預警為Ⅰ級預警(紅色),即對未來10日內可能發生5級以上地震區域做出預報。

地震短期預警為Ⅱ級預警(橙色),即對未來3個月內可能發生5級以上地震的區域做出預報。

地震中期預警為Ⅲ級預警(黃色),即對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5級以上地震的區域做出預報。

3.2.2 地震預警的發佈

全國性的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由國務院辦公廳發佈。

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報,由省人民政府發佈。

已經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縣防震減災指揮部可發佈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並同時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地震局報告。

3.3 預警預防行動

地震預警預防行動,是依據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短期地震預報—臨震預報的遞進式預警,分別採取相應的防震工作部署及預防行動。

3.3.1 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與防震工作部署

縣地震局根據國家、省、市劃定的地震重點危險區,提出全縣防震減災工作的意見,上報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批轉執行。   

3.3.2 短期地震預報與防震準備

短期地震預報發佈後,縣地震局按照市地震局的安排,及時開展全縣震情跟蹤監測,提出防震工作方案,上報縣防震減災指揮部,由縣防震減災指揮部及時部署防震準備工作。

3.3.3 臨震預報與臨震應急反應

縣防震減災指揮部發布臨震預報後,宣佈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立即採取應急防禦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1)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2)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有關部門對重大工程、重要工程、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

(3)組織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4)適時組織羣眾疏散和重要財產轉移。

(5)採取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措施。

(6)加強地震應急知識和避險技能宣傳。

(7)督促落實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第四章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1.1 地震災害事件等級

(1)Ⅰ級: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指造成人員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佔全縣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Ⅱ級:重大地震災害,是造成人員死亡50人以上至30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7.0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Ⅲ級:較大地震災害,是造成人員死亡20人以上至5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0~6.5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Ⅳ級:一般地震災害,是造成人員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5.5~6.0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4.1.2 地震應急響應分級和啟動條件

按照地震應急預案分級管理有關規定,一般或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由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啟動地震應急Ⅳ級或Ⅲ級響應;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啟動地震應急Ⅱ級響應;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由國務院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啟動地震應急Ⅰ級響應。Ⅰ級、Ⅱ級、Ⅲ級、Ⅳ級的先期處置,均以事發地縣人民政府為主。 

4.2 信息報送和處理

4.2.1  震情速報

地震發生後,縣地震局立即向省、市地震局震情值班室獲取地震參數,並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4.2.2  震情災情速報

震情災情速報工作由地震部門負責。地震災情速報人員在震後30分鐘內用電話或短信等方式向市、縣地震部門報告震感、人員傷亡和建築物破壞程度等情況。縣地震部門要及時收集彙總地震災情速報信息,在1小時內上報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地震部門。地震災情首報後,地震災情速報員和地震部門應進一步調查瞭解核實災情,進行續報。地震災情速報人員應按震後1、2、6、6、6… 時間間隔向地震部門報告災情動態信息。縣地震局在災情首報後至省、市、縣地震現場工作組到達震區之前,確定專人負責與有關部門和災情速報網保持聯繫,按1、2、6、6、6…小時的時間間隔向上級地震部門報告地震災情動態信息。並將各種渠道瞭解、掌握和彙總的地震災情及時報告縣委、縣政府和省、市地震局。  

4.2.3  地震災害損失報告

縣民政局負責地震災害損失的收集、彙總、核查、報告工作。各鄉鎮、各部門按照“屬地為主、歸口管理”的原則,及時將本行政區、本系統、本單位的地震災害損失情況報告同級民政部門。縣民政局負責將審核彙總的全縣地震災害損失情況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4.2.4  信息發佈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災區鄉鎮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等信息。  

4.3 指揮與協調

4.3.1  Ⅰ級、Ⅱ級響應

I級響應: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省政府領導,同時接受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

Ⅱ級響應: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地震應急工作,統籌調配本省及各市州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實施搜救,負責人為省政府領導。

4.3.2  Ⅲ級響應

在省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地震應急工作,並啟動本預案。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

(1)縣政府及時召開抗震救災緊急會議,根據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震情、災情,並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

(2)派遣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大隊、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現場工作隊以及其他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

(3)請求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赴災區開展震情監測、震害評估和科學考察等工作。

(4)部署飲用水和食品的供給、傷員護送、物資調運、災區內外交通保障。

(5)督促災區鄉鎮政府及時開展人員搶救、工程搶險、災民疏散和安置,對黨政機關、銀行等重點目標加強保衞。

(6)調集全縣力量對地震災區進行支援和救助。

4.3.3   Ⅳ級響應

在市、縣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災區地震應急工作。請求調用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或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進行搜救支援;經省政府授權,省地震局組織、協調全省的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省地震局局長。

(1)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瞭解震情、災情,及時報告市政府,同時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

(2)及時啟動地震應急預案,督導災區所在鄉鎮政府成立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展地震應急工作,預防和平息地震謠言等事件。

(3)縣地震局協助省市派出的地震現場工作隊開展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烈度和災害評估等工作;協助災區政府做好地震應急工作,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4)根據災情和受災鄉鎮政府的請求,縣政府確定部門和單位對災區進行支援。

(5)必要時請求省市地震局支持協調地震應急工作。

4.4 地震現場緊急處置

地震發生後,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查清受災情況,制定地震應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並採取以下緊急措施:

(1)迅速撤離危險區的居民,組織搶救被壓埋人員,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2)迅速實施緊急醫療救護,落實傷員轉移、接收與救治措施。

(3)迅速搶修毀損的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

(4)啟用應急避難場所或設置臨時避難場所,落實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簡易住所和臨時住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羣眾,確保飲用水消毒和水質安全。開展衞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災羣眾生活。

(5)設定警戒區域,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做好次生災害排查與監測預警,防範地震可能引發的火災、水災、爆炸、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大量泄漏等次生災害以及傳染疫情的發生。

(6)依法採取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的必要措施。

(7)組織有關企業生產應急救援物資,組織、協調社會力量提供援助。

(8)向單位和個人徵用、調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9)組織調配志願者和災區有能力的公民有序參加抗震救災活動,併為災區政府提供信息和後勤保障等服務。

(10)組織建築物安全鑑定工作。

(11)組織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等工作。

4.5  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縣地震局協調組織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開展災區搜救工作。 

縣武警中隊組織指揮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縣消防大隊組織調動人員趕赴災區,撲滅火災並搶救被壓埋人員。

縣衞生局組織醫療救護和衞生防疫隊伍搶救傷員。

縣住建局組織力量對災區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

縣水務局、住建局組織力量對災區供、排水設施進行搶排險。

縣交通局、住建局組織力量對災區破壞的交通設施進行搶排險,儘快恢復基礎設施功能。

各救援隊伍之間要積極妥善地處理各種救援功能的銜接與相互配合;友鄰隊伍之間要劃分責任區邊界,同時關注結合部;區塊內各救援隊伍之間要協商解決道路、電力、照明、有線電話、網絡、水源等現場資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隊伍之間保持聯絡,互通有無,互相支援,遇有危險時傳遞警報並共同防護。

4.6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加災區應急與救援工作的隊伍應對震損建築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範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採取處置措施;監視餘震、火災、水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損毀高大構築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築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採取防範措施。

4.7  羣眾的安全防護

縣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門負責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縣民政局具體制定羣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和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羣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4.8  次生災害防禦

縣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隊負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處置地震次生災害事故

縣公安局、交通局、水務局、住建局、安監局、工信局、煤炭局負責對處在災區的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縣國土局會同住建局、水務局、交通局監測地質災害險情。  

縣發改局、安監局督導和協調災區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和行業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4.9  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

縣地震局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小組,佈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

4.10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或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並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根據災情,可通過市人民政府向鄰近災區的市(縣、州、區)人民政府請求援助。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地震災區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並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縣人民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災區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4.11 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

縣地震局協助國家或市級地震災害評估小組開展地震災害調查和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4.12  信息發佈

信息發佈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規範準確地做好地震信息發佈工作。

4.13   應急結束

(1)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發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

(3)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較大地震發生的可能。

(4)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達到上述條件,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可宣佈災區震後應急期結束。

第五章 保障措施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要健全完善通信網絡,及時更新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應急救災相關單位的通訊錄,配備應急通訊設施,確保應急通訊暢通。

地震局應迅速開通通信網絡,採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傳遞信息。若震區公共通信系統破壞中斷,縣工信局及時協調中國電信、移動和聯通公司等電信運營企業啟用應急機動通信,保證與震區的通信聯絡。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要及時恢復本部門受損的通信設施,及時為抗震救災應急通信提供保障。  

5.2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縣地震局和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要儲備必要的地震救援裝備,建立救援資源數據庫,準確掌握重點監視防禦區擁有的各種救援設備的性質、數量、存放位置等數據並及時更新。

縣氣象局做好地震中心移動氣象觀測站等設備的儲備。

5.3 應急隊伍保障

5.3.1 應急隊伍的資源

人員搶救隊伍: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縣公安局消防大隊、縣人武部和武警部隊、鄉鎮基幹民兵、社區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各行業應急救援隊伍。

工程搶險隊伍:電力設施搶險、通信設施搶險、交通設施搶險、市政設施搶險、水利設施搶險、建築工程搶險、特種結構搶險、礦山搶險等隊伍。

次生災害救援隊伍:縣公安消防大隊等隊伍。

醫療救護隊伍:各級醫院急救醫療隊伍。

地震現場應急隊伍:地震現場應急工作小組。

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建築物安全鑑定專業隊伍。

5.3.2  應急隊伍組織方案

應急隊伍組織方案表

隊伍類別

先期處置隊伍

第一支援梯隊

第二支援梯隊

人員搶救  隊伍

社區地震應急            志願者隊伍

國家、省、縣地震救援隊、縣武警中隊

鄰區地震救援隊

工程搶險  隊伍

當地搶險隊伍

行業專業搶險隊伍

鄰區搶險隊伍

次生災害特種救援隊伍

公安、消防部隊

行業特種救援隊伍

鄰區特種          救援隊伍

醫療救護隊

當地急救醫療隊伍

當地後備醫療隊

附近軍隊醫療隊

地震現場    應急隊伍

縣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省、市地震局        現場應急隊伍

鄰區地震局    現場應急隊伍

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縣地震局和        住建局建築物      安全鑑定隊伍

省、市地震局和住建局建築物安全鑑定隊伍

鄰區地震局和 住建局建築物 安全鑑定隊伍

5.4 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局、東運集團靈台分公司及運輸企業組織對被毀壞的公路、鐵道和有關設施的搶險搶修;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5.5 電力保障

縣電力局負責維護和搶修地震災區被損壞的供電設施及設備,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5.6 醫療衞生保障

縣衞生局、食藥監局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及時預警並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控制暴發流行;保障災區的飲用水源和食品安全。

各部門要積極配合衞生、食藥監、民政等部門,做好衞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並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撫慰、心理干預等方面的幫助。

5.7 治安保障

縣公安局、武警中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5.8 物資保障

縣發改局、糧食局負責調運糧食,保障災區糧食供應。

縣商務局負責調配生活必需品,保障災區市場供應。

縣民政局負責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5.9 經費保障

縣財政局負責落實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款項的籌集。

縣民政局負責應急救濟資金的發放和社會救助資金的接收及管理工作。

5.10  社會動員保障

地震災區各級政府要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縣人民政府要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其他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為災區開展捐款捐物等活動。

5.11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要利用城市公園、綠地、林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緊急避難場所;並在公共場所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5.12 技術儲備與保障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主要包括防震減災綜合信息系統、地震應急救災基礎數據庫系統、地震現場信息的接收處理系統和應急指揮通信與視頻會議系統。

第六章 宣傳、培訓和監督檢查

6.1 公眾宣傳教育

6.1.1 建立防震減災宣傳教育的協調機制

縣地震、科技、民政、農牧、教育、文廣等部門要積極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公眾的防震減災科學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掌握正確的防震減災知識。

6.1.2 向社會公佈地震應急預案信息

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最大限度的公佈地震應急預案信息,宣傳和解釋地震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地震應急法律法規,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民眾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6.2 培訓

各級防震減災指揮部要定期組織對應急救援人員和志願者開展應急管理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

6.3 演練

各級防震減災指揮部和各部門、各單位要對照任務分工,充分整合應急救援力量,積極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縣防震減災應急指揮部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6.4 監督檢查

經縣防震減災指揮部授權,由縣地震局會同縣直有關部門,對《靈台縣地震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措施到位。

第七章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7.1 有感地震應急

當我縣發生有感地震並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時,縣地震局收集震情與社會輿情,提出震情趨勢判斷意見,及時報告縣防震減災指揮部,縣防震減災指揮部指導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部門做好保持社會穩定工作,並將應急情況及時上報市政府。

7.2 礦震和水庫誘發地震速報

當發生M3.0級以上礦震或水庫誘發地震時,縣地震局立即向市地震局獲取地震參數,並報告縣防震減災指揮部。同時開展震情與災情速報,視情況做好應急工作。

7.3 平息地震謠言

當出現地震謠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當地政府應及時上報縣地震局。由縣地震局負責,派出工作組調查謠言起因,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宣傳工作;縣防震減災指揮部指導謠言發生地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地震謠言,並將應急情況及時上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並抄送市地震局。

7.4 特殊時期戒備

在重大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期間,縣防震減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進行應急戒備,強化震情值班、地震監測、震情會商等工作,確定統一的宣傳口徑,並將應急戒備情況適時上報縣防震減災應急指揮部。

7.5 鄰近地區震災應對

地震發生在鄰近地區,但對我縣造成震災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時,根據初步判定的震災損失或影響程度,啟動相應的響應級別。

第八章 附 則

8.1 預案的制定

8.1.1  制定專項預案

1.制定醫療救護和衞生防疫專項預案。由縣衞生局牽頭,縣食藥監局、環保局、質監局配合,制定應急醫療救護、衞生防疫、環境保護、隊伍日常管理和培訓演練方案,明確應急隊伍規模,人員來源(包括地方和部隊兩塊)。合理劃分應急小組,指定小組負責人,明確職責任務、隊伍集結方式、應急衞生藥品器械儲備供應等信息,掌握全縣各類醫療衞生機構傷員接收救治能力。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負責對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對災區可能發生的疫情進行預警防治。

2.制定應急通信保障及通訊設施搶修專項預案。由電信公司牽頭,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配合,按照保障抗震救災通信要求,制定應急通信保障和快速啟用方案,確定搶修應急通信必需的裝備設備型號、數量、儲備地點、管理人員及聯絡方式。

3.制定電力設施保障及搶修專項預案。由縣電力局負責,按照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部、災區醫院傷員救治、災民安置點等電力供應不間斷的要求,制定應急電力搶排險方案。組建電力應急搶排險隊伍,明確隊伍集結方式,搶修損壞供電設施設備、車輛儲備與調撥,備用發電機和管理人員及聯繫方式。繪製並及時更新電子版城鄉電網分佈信息圖表。

4.制定交通運輸保障及搶修專項預案。由縣交通局牽頭,公路段配合,負責制定道路橋樑搶排險方案,組織對被毀壞的公路設施搶險搶修。組建交通設施應急搶排險隊伍,明確隊伍集結方式,加強日常管理培訓,確定搶修損壞道路橋樑必需的設施、設備、材料、車輛儲備與調運。繪製並及時更新電子版城鄉道路橋涵、交通沿線次生災害源分佈信息圖表。制定應急交通運輸保障社會車輛緊急徵用方案,明確徵用方式及補償辦法,掌握社會車輛運力分佈、車主以及聯絡方式,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協調運力,保證優先運輸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災民疏散。

5.制定全縣設施搶排險專項預案。由縣住建局負責,制定供排水、供暖、供氣等全縣基礎設施搶排險應急方案,搶修恢復全縣基礎設施,滿足災區民眾生活生產所需。組建全縣基礎設施應急搶排險隊伍,明確集結方式,加強日常管理培訓,確定必需的應急搶排險維修器材的儲備與調運。繪製並適時更新電子版給排水、供暖、供氣管網分佈等全縣基礎設施信息圖表。制定建築物工程搶排險方案,組建隊伍,明確職責。摸清工程搶險所需起重、挖掘、破拆等設備社會分佈,制定緊急徵用方式及補償辦法,適時更新相關信息。

6.制定救災救助物資保障專項預案。

(1)由縣民政局負責,建立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應急救災物資存儲、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機制,確定城區內救災物資存儲種類、數量、地點、調撥及配送方式,建立大宗救災物資的生產廠家、調配渠道、緊急配送方式,適時更新相關信息。制定調入和捐贈救災物資的接受、保管、發放等制度。明確組織、聯絡救災物資運輸車輛管理辦法;縣公安局、武警支隊配合,制定災民轉移和安置工作方案,確定災民轉移和安置路線、避難場所、救災物資發放站等。

(2)由縣政府應急辦負責,按照防護用品、生命搶救、救援運載、臨時食宿、污染清理、動力燃料、工程設備、器材工具、照明設備、通訊廣播、交通運輸和工程材料分類統計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繪製儲備情況統計表和分佈圖。分析評估全縣各類災害事故危害預測等級,建立物資儲備更新管理制度,制定救災物資儲備安排計劃和實施方案,明確所需應急物資種類和儲備數量。

7.制定治安保障專項預案。由縣公安局負責,武警支隊配合,制定災區、重點目標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方案,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8.制定火災預防及搶排險專項預案。由縣公安消防支隊負責,制定火災預防及搶排險方案,建立更新火災災害源信息庫。

9.制定地質災害預防及搶排險專項預案。由縣國土局負責,制定地質災害預防及搶排險方案,建立更新地質災害源信息庫。

8.1.2  制定部門地震應急預案

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靈台縣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地震應急預案,組織內部評審,經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後,報縣地震局備案。

8.1.3  制定重點監視區和監視防禦區地震應急預案

由縣地震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重點監視防禦區地震應急預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8.2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批准發佈,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企業和各級各類學校要制定本鄉鎮、本部門、本單位的地震應急預案,報縣地震局備案。縣地震局要制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重點監視防禦城市的地震應急預案,報縣政府審批後報市地震局備案。

本預案的更新期限為5年。若涉及重大事項變更或調整應適時修訂。本預案由縣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修訂,經縣政府批准後實施。本預案由縣地震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