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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範文(實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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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範文(實用19篇)

篇1:行政處罰決定書

××工商處字〔××××〕××號

──────────────────────

(當事人基本情況)當事人:×××。

【注意要點】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按出生年月日表述)、民族、籍貫、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身份證號碼、郵編和聯繫電話等內容。

當事人為個體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案情增加字號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經營期限、註冊號等內容。

當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應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註冊資本、住所、企業類型、經營範圍及方式、成立日期、註冊號、郵編和聯繫電話等內容。

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其基本情況。

(案件來源)××年×月×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在××(地點)對當事人經營的××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所從事的行為),涉嫌××。同日(或具體日期)本局予以立案調查。或表述為××年×月×日,本局接××(要求保密的除外)舉報,經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所從事的行為),於××年×月×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注意要點】

一般根據案件發生的過程敍述,寫清楚案件來源及立案情況。

(違法事實)經查明,×××××。

【注意要點】

表述應完整準確,包括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內容、過程、情節、後果,涉案標的物名稱、規格、品牌、數量、標識、金額、違法所得等;同時,對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圖、所採取的手段、造成的社會後果作出客觀表述。

凡是與案件定性和處罰相關的事實要素均不能遺漏。有關的數據要對應、平衡。多個違法行為要分別表述清楚。違法事實之間不要存在互相矛盾之處。整個事實的表述要有層次感,要合乎邏輯性。

(證據列舉)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年×月×日××(被詢問人)詢問筆錄1份”,用以證明××;

證據二:取自××(地點)現場照片2張,用以證明××。

【注意要點】

證據的列舉可按照事實的主次、證明力高低等順序,並適當予以歸類,要對證據所證明的事實進行簡要説明。列舉證據要標明序號,每份證據要有能夠互相區別的證據名稱。有多個違法行為的,對不同違法行為的證據要分別列舉;證明同一事實的多個證據應一併列舉説明;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定的,一併列舉證據,不宜分別表述;但證明當事人身份的證據不需重複列舉。證據之間應環環緊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執法程序)本案調查終結後,××年×月×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工商×字〔×××〕×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年××月××日向本局提出聽證(陳述、申辯)要求。其具體理由是:

1、×××××。

2、×××××。

如當事人沒有提出聽證(陳述、申辯)的,表述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陳述、申辯)要求。

【注意要點】

要説明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或聽證)告知書的時間,並説明當事人有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對提出陳述、申辯的,説明其陳述、申辯的基本觀點、主要理由和具體要求。

(法律適用和定性)本局認為:(詳細進行案件定性分析)××××××××××。當事人×××××(具體違法行為)的行為,違反了××××(具體禁則條文),已構成××××行為。

【注意要點】

對案件定性、適用依據、選擇處罰內容進行比較充分的説理。包括對查明的事實進行分析、概括、定性,指明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項;闡述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的複核意見,明確是否予以採信,並説明理由;闡述聽證意見;在引用依據時,提倡以行政處罰決定書後附法律條文的方式寫明所引用依據的具體內容。(自由裁量理由)鑑於當事人×××××(自由裁量的情節、理由),可以(應當)×××××。

【注意要點】

在對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主觀意圖、手段、社會後果客觀評價的基礎上,對從輕或減輕、從重或加重處罰的情節、理由、法律依據作必要的説明,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合法合理。

(處罰決定)根據×××××(具體罰則條文),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

二、×××××。

【注意要點】

“責令限期改正、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等行政指導性意見,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一般在處罰決定事項之前的正文中予以表述。對《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七項行政處罰種類,應在決定事項裏面寫明。

(履行方式)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地址:××××,帳户:××××,帳號:×××××)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救濟途徑)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應根據所適用的具體法規規定,分別表述不同期限)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注意要點】

救濟權的表述是一項風險提示,以免當事人誤以為提起復議、訴訟就可以暫不履行處罰決定,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在告知救濟權利的時候要按照漢市工商法函字〔2007〕14號《漢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重新規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行政救濟權表述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執行,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案件主辦人:×××

案件協辦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年××月××日

篇2: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司:

被處罰人:****公司

地 址:

你公司在亞行貸款西安三環路第二批設備採購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機國際招標項目(招標編號:0703-0820CIC5Y022/01)中關於投標型號設備業績的投標響應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在質疑發生後提供篡改過的銷售合同複印件作為證據。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規定。

上述事實有你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銷售業績清單、相應的銷售合同複印件,其他投標人的質疑函及證明材料,評標委員會關於質疑問題的答覆等為證。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xx年第13號)第五十九條“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投標無效,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四)投標文件及澄清資料與事實不符,虛假投標的;(五)在質疑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的有關規定,你公司在本項目中的中標無效,並給予你公司警告處罰。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商務部提起行政複議;也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商務部

20xx年七月十四日

篇3: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施某

身份證編號:----------

性別:男,民族:漢,年齡:67歲,電話:-----

家庭住址:-----

20xx年1月4日,我局衞生行政執法人員對某市某鎮某村4組施某家中檢查發現:1、施某未能出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客廳的西側1名患者正在接受輸液;3、客廳的西側廂椅上發現1瓶用完的注射用頭孢曲松鈉;4、客廳西側廂椅上發現病人收費本1本。本局執法人員當天現場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對彭某的詢問筆錄、衞生監督意見書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各一份。本局於20xx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後,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施某的進行詢問和調取了其他相關資料,並於20xx年1月6日案件調查終結。現已查明以下違法事實:

20xx年1月4日,當事人施某在家給患者彭某掛水,並且現場發現客廳的西側廂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頭孢曲松鈉,客廳西側廂椅上發現病人收費本1本。現場並未發現處方和發票。經過進一步調查,當事人施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家中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在調查過程中,因當事人拒不提供賬冊、票據等經營收支憑證,且本局無法繼續調查當事人的經營收支狀況,故無法確定其違法所得,視為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xx年1月4日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及現場拍攝的照片3張;

2、20xx年1月4日製作的衞生監督意見書1份;

3、20xx年1月4日製作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1份;

4、20xx年1月4日對患者彭某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

5、20xx年1月5日調取的施某的身份證複印件1份;

6、20xx年1月5日對施某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

7、20xx年1月5日製作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1份;

8、20xx年1月5日調取的病人收費本複印件3份。

證據材料説明如下:

以上證據材料1、2、3、4,反映了20xx年1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施某家中進行檢查發現施某給患者彭小桃掛水,同時現場調取“病人收費本一份”,並要求當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執業活動;

以上證據材料5,説明了當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資料;

以上證據材料6,説明了當事人施某對20xx年1月4日現場檢查的情況予以認可以及當事人自述無法提供診療活動的全部經營收支狀況,並自認本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家給人看病;

以上證據材料7、8,説明我局執法人員按照法律規定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收費本予以解封,並製作並確認了複印件3份,説明當事人無法提供全部經營收支賬冊。

20xx年1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施光榮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作出罰款人民幣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xx年1月23日,施某來本局進行了陳述和申辯,提出如下理由:1、本人行醫40餘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今年身體不好,一年只看了6個病人,與不符合資格的遊醫要區別對待;2、從今以後堅決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請寬大處理。20xx年1月26日,本局對施某提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了複核,施某已立即停止開展非法診療活動。

本局認為,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而施某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家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案件發生後,施某能夠積極主動配合調查並積極整改,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符合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從輕處罰情形,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而施某提出的第1條申辯理由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本局不予採納。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施某停止一切非法執業活動,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農業銀行某市支行各營業網點繳納罰款。執法單位代碼:------。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某市衞生局或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3個月內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xxx

年月日

篇4:行政處罰決定書

_________罰[ ] 號

當事人: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經本單位依法調查,現查明:

(違法事實與證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單位認為:當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為已違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規定,本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___________ 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罰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篇5:行政處罰決定書

X煙專罰〔XXXX〕XX號

當事人:陳XX 性別:男 年齡:XX歲

身份證號:32070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號:32070XXXXXXX 營業執照號碼:XXXXXXXXXX 字號:XXXXXXXXXX

經營地址:XXX市XXX縣XX路1號門面 委託代理人:無

案件來源:X年X月X日,我局在位於XXX市XX縣XX路1號門面,當事人的經營場所(XX超市)內,查獲下列捲煙:84`S南京(精品)5條、84`S南京(紅)5條,合計10條,案值人民幣1550元(市場中間價)。當事人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證號為32070XXXXXXX。因上述捲煙均有明顯假冒特徵,其行為涉嫌銷售非法生產捲煙,本局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於同日立案調查,對上述捲煙採取了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並存放於XXX煙草專賣局先行登記保存庫,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XXXX年X月X日,我局對當事人下發了《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告知其被登記保存物品已抽樣送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煙草產品質量檢驗站鑑定。

違法事實:經過審理查明,上述捲煙均系當事人從上門推銷捲煙的男煙販處購進並全部放在經營場所銷售。具體情況如下:84`S南京(精品)5條(進價150元/條,售價200元/條)、84`S南京(紅)5條(進價60元/條,售價110元/條)。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獲,無違法所得,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其銷售非法生產捲煙違法銷售總額為人民幣1550元。

上述捲煙經檢測均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煙,均屬非法生產捲煙,該檢測結果已告知當事人。

證據: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一)程序部分。證明我局對當事人陳XX涉嫌銷售非法生產捲煙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的程序合法。

1.X煙專處立[XXXX]XX號《立案報告表》,書證,證明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先行登記保存批准書》,書證,證明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批准程序;

3.X煙專存處[XXXX]XX號《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書證,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規定,在7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進行了處理;

4.X煙專檢告[XXXX]XX號《捲煙鑑定結果告知書》,書證,證明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當事人鑑定結果以及申請複檢的途徑和期限;

5.X煙專處終[XXXX]XX號《調查終結報告》,書證,證明按照自立案之日起30內調查取證終結。

(二)事實部分。證明當事人陳XX涉嫌銷售非法生產捲煙行為的時間、數量、銷售總額等。

年X月X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檢查筆錄,證明當事

人在現場銷售有明顯假冒特徵捲煙的事實;

年X月X日對當事人所作的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1份,書證,證明對當事人的涉案物品進行先行登記保存履行了告知義務和告知當事人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的具體狀況;

年X月X日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書證,證明當事人對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及特徵確認無誤;

年X月X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的現場照片4張(店面、涉案卷煙、價格標籤等),視聽資料,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現場狀態、涉案卷煙及銷售價格等情況;

5.鑑別檢驗抽樣單1份,書證,證明抽樣產品名稱、抽樣日期、抽樣數量和抽樣基數,符合抽樣的標準和程序;

6.鑑別檢驗委託書1份,書證,證明受委託的檢測單位為具有資質的合法的檢測單位; 7.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煙草產品質量檢驗站出具的鑑別檢驗報告1份(編號:XXXXXXXXX~0XX);鑑定結論,證明涉案卷煙的檢測結論,均為假冒註冊商標且偽劣捲煙;

8.調查詢問通知書1份,書證;證明已依法告知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期限和相關權利義務;

9.當事人陳XX的身份證照片1張,視聽資料,證明當事人本案身份;

10.對當事人陳XX的詢問筆錄1份,當事人陳述,證明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11.工商營業執照照片1張,視聽資料,證明當事人是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適格主體; 12.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照片1張,視聽資料,證明當事人是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適格主體;

13.從當事人經營場所提取的捲煙價格標價籤2張,書證,證明當事人對外銷售涉案卷煙的'銷售價格;

14.捲煙零售户誠信經營承諾書1份,書證,證明當事人明知銷售非法生產捲煙行為為違法行為。

本局已於X年X月X日向當事人陳XX全部出示並製作證據質證筆錄,當事人對我局調查取證情況無異議。以上證據經過查證屬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執法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我局於XXXX年X月X日向當事人發出了《煙草專賣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X煙專處告[XXXX]XX號),並於X月X日收到當事人的送達回證,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我局於X月X日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申辯其自己也是受害者,並不知道其銷售的捲煙為非法生產的捲煙,要求對其減輕處罰。我局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辯理由進行了複核,認為當事人作為捲煙經營者,應當從其購進的捲煙價格上辨明其購進的捲煙為非法生產的捲煙,當事人對此應該是明知。我局認為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能成立,不具備減輕處罰的條件。

違法依據和定性:本局認為,作為捲煙經營户,應該自覺遵守國家煙草專賣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製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銷售非法生產捲煙行為,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處罰依據和處罰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並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燬。”《 XXX市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銷售總額在2000元(含)以下的,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上述違法行為:

2、公開銷燬上述非法生產捲煙,即84`S南京(精品)5條、84`S南京(紅)5條;

3、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5%的罰款,計人民幣叁佰捌拾柒元伍角(¥387.50)。

履行方式和期限:請於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的順延)到中國XX銀行XXX分行營業部(XXX罰沒收入專户,賬號:XXXXXXXXXXX,開户行:XXXX,地址:XXX縣XX路XX號)繳納上述款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救濟途徑和期限: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XXX煙草專賣局或XXXX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十五日內直接向XXX市XXX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複議和起訴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聯繫人:XXX、XXX 聯繫電話: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製品。

4、《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並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燬。

篇6: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

_________罰[ ] 號

當事人: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經本單位依法調查,現查明:

(違法事實與證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單位認為:當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為已違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規定,本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___________ 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罰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文書一式兩聯,第一聯歸檔,第二聯送達。

篇7: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5]1號

當事人: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城股份)2011年報、2012年報審計機構,住所:北京市豐台橋南科學城星火路1號。

李曉敏: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11年報、2012年報審計簽字註冊會計師,住址:北京市朝陽區甘路園南里三區7號樓1405號。

熊建輝: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11年報、2012年報審計簽字註冊會計師,住址:北京市朝陽區太陽宮南街25號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們對中磊所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當事人李曉敏、熊建輝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並要求聽證。據此,我們於2015年1月21日舉行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

一、對成城股份2011年度、2012年度年報審計時,中磊所將成城股份對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華保險)的投資定為可能存在較高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對於成城股份就該筆初始投資會計處理的異常,以及2011年安華保險實收資本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導致未發現成城股份對安華保險的1000萬元原始投資虛假記載為5000萬元,導致審計報告內容出現虛假記載,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三十四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二、對成城股份2012年年度報告審計時,中磊所針對成城股份與上海科泉物資供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科泉)的重大、異常資產交易未保持對公司舞弊的職業懷疑,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收集的審計證據不充分,導致未發現成城股份虛構向上海科泉出售物華廣場一、二層商鋪的資產交易事項,該筆虛假交易虛增2012年度收入18444萬元、虛增2012年度利潤總額5265萬元,使2012年成城股份業績由虧損轉為盈利,導致審計報告內容存在虛假記載。中磊所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10條和第11條的相關規定。

以上事實,有成城股份相關定期報告及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與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審計工作底稿、李曉敏、熊建輝的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盡責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對中磊所的上述違法行為,李曉敏、熊建輝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當事人李曉敏、熊建輝在陳述申辯材料中和聽證會上提出的主要申辯意見:1.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勤勉盡責,審計失敗源於公司管理層等的故意舞弊。2.吉林證監局審計監管、之前的年報審計工作等均未發現問題。3.成城股份的會計責任、中磊所作為單位的審計責任未處罰。綜上,請求免予處罰。

我局認為,當事人李曉敏、熊建輝的申辯理由不成立:1.中磊所及其簽字會計師在審計成城股份投資安華保險和轉讓上海物華廣場產權中,未按照審計準則要求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保持必要的執業謹慎,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吉林證監局的監管情況和之前的審計情況不影響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3.成城股份在投資安華保險和轉讓物華廣場產權中的會計違法事實清楚,有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中磊所在上述審計中未實施必要審計程序,審計違法成立。認定處罰簽字會計師的事實清楚。對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處罰不影響本案認定。我局已充分考慮涉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配合調查等多種因素,對於當事人在量罰上已經從輕處理。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責令中磊所改正違法行為;

二、對李曉敏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三、對熊建輝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江西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篇8: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糧)罰〔2014〕001號

當事人:

XXX;(營業執照註冊號: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當事人XXX一案,本機關於2014年XXX月XXX日批准立案,經依法調查,現已查明:當事人於2014年XXX月—XXX月經營XXX的“XXX”,違法所得XXX元,尚餘XXX件未售出(規格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機關依法登記保存。違法事實認定的理由如下:1、本機關於2014年XXX月從當事人倉庫裏抽檢了標稱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XXX、XXX和XXX的三個“XXX”農藥樣品,經檢驗,生產批號為XXX的質量合格,另兩個批次不合格。一個是生產批號為XXX的XXX含量為1.7%,質量標準應為≤1.4%,超出質量標準0.3%,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另一個是生產批號為XXX的XXX含量為2.0%,質量標準應為≤1.4%,超出質量標準0.6%,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本機關向當事人及時當面送達了產品檢驗報告,當事人當場表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並不申請複檢,在法定申請複檢期限內也未申請複檢。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下列農藥為劣質農藥:(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判定標稱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XXX和XXX的“XXX”農藥為劣質農藥。當事人銷售的產品裏含有的高毒禁用“XXX”成分超過標準,同時違反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嚴禁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農業投入品。對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告知購買者有關使用範圍和用法、用量等內容”。2 2011年10月26日,XXX股份有限公司書面確認了標稱XXX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批號為XXX和XXX的劣質“XXX”農藥是該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2、當事人於2011年春季從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購進XXX件“XXX”(規格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產批號為XXX的XXX件(該批次質量合格);生產批號為XXX的XXX件;生產批號為XXX的XXX件。本機關核實當事人共銷售了XXX件劣質“XXX”農藥,銷售收入135078.60元。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實施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農藥的銷售收入”,認定當事人經營劣質農藥的違法所得為135078.60元。本機關依法對尚未銷售的XXX件劣質農藥進行了證據登記保存。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1、湖北XXX農資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2、湖北XXX農資有限公司XXX農藥經營上崗證複印件;3、湖北瑞豐達農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證複印件;4、抽樣取證憑證;5、證據登記保存清單;6、生產批號為XXX、XXX、XXX的XXX農藥產品合格證;7、詢問筆錄;8、現場檢查(勘驗)筆錄;9、涉案產品購、銷憑證複印件;10、產品確認通知書;11、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書面確認材料; 12、涉案產品檢驗報告; 13、涉案產品檢驗報告送達回證;14、其他有關材料。

處罰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篇9: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 )行決字[ ]第 號

被處罰人:xx

現查明————————————————————————————————————————

以上事實有 —————————————————————————————————————等證據證實。

根據 ————————————————————————————————————————————————————————————————————————————的規定,現決定 —————————————————————————————————————————————————————————————————— 處罰。

履行方式: ————————————————————————————————————————————————————————。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 ————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xx年xx月xx日

篇10:行政處罰決定書

___公(______)決字[______]第___號

決定書正文載明以下內容:

1.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現住址、工作單位以及被處罰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違法事實和證據以及從重、從輕等情節(證人不願意暴露姓名的,應當注意保密);

3.法律依據;

4.處罰種類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併執行的情況);

6.對涉案財物的處理結果及對被處罰人的其他處理情況;

7.被處罰人的法律救濟途徑;

8.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清單及收繳/追繳物品清單。

公安機關印章

決定日期

本文書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複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篇11: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xx市某商業有限公司;

住所:xx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註冊號:××××××;

註冊資本:(人民幣)叁仟萬元;

實收資本:(人民幣)叁仟萬元;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經營範圍:銷售:百貨、日用雜品(不含煙花竹)、五金交電、化工原料及產品(不含危險品)、建築裝飾材料、電氣機械、電子產品、通訊器材(不含無線電發射設備)、工藝美術品(不含文物、古董)、醫療器械一類及二類無需許可的合法項目。(編者注:與本案無關經營事項此處省略)

2009年10月22日,根據“大寶”商標註冊人北京大寶化粧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寶公司”)投訴,本局派遣執法人員對成都某商業有限公司××購物廣場依法進行檢查,發現其正在銷售的“大寶SOD蜜100ML”涉嫌商標侵權。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當事人將各賣場正在待售的產品召回待檢。

2009年lO月27日,本局對當事人依法立案調查,並於當日及2009年10月31日在當事人配送中心依法扣留其從各分店下架召回的“大寶SOD蜜100ML”20857瓶(其中現場提取證據26瓶)。

經查,當事人於2009年9月20日同成都A貿易有限公司(已移交公安機關調查,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了“大寶SOD蜜100ML”商品購銷合同,於2009年9月28日、2009年9月29日從A公司購進“大寶SOD蜜l00ML”40000瓶(進貨單價6.8元/瓶,共計貨款272000元),並將上述商品分配到成都、自貢、瀘州地區的13家分店進行銷售,銷售均價為7.786177元/瓶。至本局調查時止,共計銷售17347瓶,銷貨款135066.8元;損耗l796瓶;庫存及下架召回20857瓶。當事人確認已銷售的17347瓶商品與庫存及下架召回的20857瓶商品為同期購進相同批次商品。

調查證明,A公司提供給當事人的相關資料中,所謂“大寶公司”《授權書》為虛假;所提供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出具的“證明”資料為虛假;所謂供貨商“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根本不存在。A公司沒有按當事人的規定提供“大寶”商標註冊證確認文件。當事人雖稱看到過“大寶SOD蜜100ML”,商品商標註冊證,但未存查,且至今不能向我局提供。

“大寶”商標是1995年4月7日,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准註冊在第3類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潔物品,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去污粉,化粧品(不包括動物用化粧品),碾磨用材料及其製劑,香料,精油,牙膏,牙粉,薰料,動物用化粧品等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商標註冊證號第738399號,北京大寶化粧品有限公司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大寶”註冊商標於1999年1月被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當事人在××購物廣場待銷售及從各賣場下架召回的上述20857瓶“大寶SOD蜜l00ML”商品,涉及20120912DA、20120821DB、20120912MA三個批號。經北京大寶化粧品有限公司2009年lO月22、30、31日共4份鑑定報告書的鑑定,結論是全部為假冒該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產品。

證明上述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

1.2009年10月22日、27日、31日現場檢查筆錄共4份,證明當事人正在銷售“大寶SOD蜜100ML”、從各賣場下架回收“大寶SOD蜜100ML”入庫後現場檢查及鑑定的情況;

2.2009年11月2日當事人(譚××)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購進及銷售上述“大寶SOD蜜100ML”情況;

3.2009年11月9日、2009年11月12日、2009年11月27日當事人(甘××)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大寶SOD蜜100ML”及入場審查情況;

4.2009年11月3日A公司員工王××詢問筆錄,證明A公司給當事人供貨情況;

5.2009年11月5日A公司法人郭××詢問筆錄,證明A公司購進及銷售上述“大寶SOD蜜100ML”給當事人的相關情況;

6.當事人及分店營業執照複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和銷售網點情況;

7.當事人員工譚××、甘××身份證明覆印件及授權書,證明譚××、甘××代表當事人接受調查;

8.證據提取單及圖片共9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大寶SOD蜜100ML”商品和檢查現場情況;

9.扣留財物通知書、財物清單、送達回證,證明本局對當事人銷售涉嫌侵權“大寶SOD蜜100ML”商品20857瓶依法進行扣留;

10.鑑定書4份、鑑定人授權委託書,證明商標權利人對當事人銷售“大寶SOD蜜100ML”商品進行鑑定的情況;

11.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説明,證明當事人銷售“大寶SOD蜜100ML”的數量、金額和庫存情況;

12.當事人提供的驗收單、付款單等相關資料,證明當事人購買上述“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渠道和購貨成本;

13.綿陽市B日化商貿有限公司證明,證明A公司向當事人提供的所謂大寶公司向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的《授權書》及出具的“證明”與該公司無關;

14.大寶公司提供經確認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等,證明大寶公司享有“大寶”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大寶”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情況;

15.四川省綿陽工商局信息查詢中心證明,證明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未合法存在;結合證據十三,證明A公司提供給當事人的所謂大寶公司《授權書》為虛假,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出具的“證明”資料為虛假;

16.成都C實業有限公司情況説明,證明當事人曾經從該公司購進、銷售大寶公司生產的“大寶SOD蜜100ML”商品;

17.大寶公司提供的證明,證明成都C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為其成都地區合法授權經銷商,結合證據十六,證明當事人應當對正常的“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供貨渠道有所瞭解;

18.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當事人分別於2008年2月、3月,因銷售假冒化粧品受到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根據本局依法調查,A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的陳述和當事人採購部經理甘××的陳述,以及當事人從A公司取得的所謂《授權書》、《證明》、《產品質量免檢證書》等資料都不是原件,且沒有進行備案存查的事實,説明當事人在向A公司採購涉案“大寶SOD蜜100ML”商品時,沒有進行嚴格審查就簽訂了合同並接受了貨物。當事人作為大型知名百貨超市,面向的是大眾消費羣體,應當建立和嚴格執行商品採購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絕假冒商品流入社會,但卻發生了假冒“大寶SOD蜜100ML”商品通過當事人的銷售大量流入社會的嚴重後果。

鑑於“大寶SOD蜜100ML”化粧品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享有較高的聲譽,當事人銷售上述假冒侵權商品數量較大,銷售面廣,給消費者和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了較大損害,以及當事人曾在2008年2月、3月因銷售假冒“伊斯麗、歐萊雅、蝶粧、資生堂、凱芙蘭”等化粧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本案發生後當事人沒有主動向本局提交對公司進貨管理制度進行整改的措施等因素,為警醒和幫助教育當事人,促進當事人吸取教訓,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類似違法行為再度發生,本局認為應對當事人依法從重處罰。

本局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關於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方法,認定當事人銷售上述侵犯“大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非法經營額為297463.10元。據此,擬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銷燬假冒侵權“大寶SOD蜜IOOML”商品20857瓶;並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罰款,共計人民幣892389.30元的行政處罰。

2010年1月13日,本局按規定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陳述、申辯的權利。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本局於2010年1月27日舉行聽證。

當事人在聽證會上向本局提出了相關的陳述、申辯和要求。其理由如下:

1.該公司作為知名品牌商場、大型民族商業企業,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堅持守法、誠信經營,逐步建立了良好的商業信譽、並獲得了多項社會榮譽,盡到了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

2.在經營過程中不但建立了商品質量管控體系,並不斷致力於完善與之配套的控制流程。本案的發生具有極高的偶然性,公司高度重視此案並必然進一步完善商品准入管理體系;

3.本案中由於涉嫌商品具有高度仿真性的特徵,非專業機構的成都某公司根本無法辨別;

4.按照一般的標準及事實,在本案中該公司並不明知所售商品涉嫌侵犯他人商標權,從行為上來講公司也不存在售假的主觀故意性,在公司已經提供涉嫌商品的合法來源情況下,可免予處罰;

5.2008年2、3月份的伊斯麗等侵權案件其實際的銷售者並非成都某公司,在該事件發生後,公司已加強管理杜絕了侵權事件的發生。

本局認為:1.當事人銷售侵犯“大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大寶SOD蜜lOOml”商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

2.當事人作為大型知名百貨超市,面向的是大眾消費羣體,應當建立和嚴格執行商品採購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絕假冒商品流入社會,但在本案中存在審查不嚴的行為。如在聽證中,該公司提交的“查詢網頁”(監管碼查詢結果)標明“您所查詢的監管碼是:2000260***44,該監管碼已被多次查詢”,並不能證明該商品為大寶公司生產;A公司提供的虛假“授權書”(複印件)載明:“茲授權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為北京大寶系列產品在綿陽地區的指定經銷商”也並非是對“A公司”授權,且“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未合法存在。這些證據材料反映出當事人的審查把關不嚴,未盡到公司應盡的審查義務,導致本案所涉大量假冒商品流入社會,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當事人稱由於本案所涉商品具有高度仿真特徵,非專業機構的“成都某公司”根本無法辨別,但商品的高度仿真性並不能作為排除商標侵權行為的依據,且大寶公司鑑定報告內容註明:涉案商品“所用包裝材料與本公司正品所用有異,如電子監管碼、字型與本公司正品所用不同,上述產品所用瓶體亦非本公司所用,存在多處差異,如瓶蓋質感硬度與本公司不同,綜上所述以上產品為侵犯我公司註冊商標專有權的產品”。

4.當事人稱其不存在銷售假冒商品的主觀故意性,但當事人已實際造成了大量銷售該批侵犯“大寶”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事實後果,該行為已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5.2008年2月、3月,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分別以銷售假冒“伊斯麗、歐萊雅、蝶粧、資生堂、凱芙蘭”等化粧品對某公司進行過行政處罰,當事人辯稱該行為並非其所為,但正説明當事人對以其名義銷售商品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侵犯“大寶”註冊商標專用權“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所指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部門處理。工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lO萬元以下。”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鑑於當事人在本局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意見後,向本局提出其已充分認識到該行為的嚴重性,健全了相關制度,保證在今後的經營活動中,把好質量關,並考慮到當事人對成都市的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召回全部售出商品),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銷燬假冒侵權“大寶SOD蜜1OOML”商品20857瓶;

2.處以非法經營額2.5倍罰款,共計人民幣743657.75元(柒拾肆萬叁仟陸佰伍拾柒元柒角伍分整)。

上述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户名:市級政府罰款收繳賬户;開户行: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賬號:××××××;單位代碼:××××××)繳納罰沒款。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四川省工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二月一日

篇12: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或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當事人××××××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案件來源;立案情況;違法事實;證據列舉及説明)。本機關認為:××××××(案件處罰理由與依據;事先告知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自由裁量説明)。依照××××××(法條原文)之規定,本機關(責令 ,並)作出如下處罰決定: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政府或××××××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法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篇13: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____勞____監字(____)年____號

被處罰人:1.受罰人是個人的,此欄應寫明受罰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及住所。2.受罰人為單位的,寫明該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違法事實及證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實已違反______決定給予下列處罰:被處罰人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至______。逾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______申請複議;也可以在______日內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行政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4: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陳**,男,1951年12月出生,時任浙江**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嘉善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陳**及其一致行動人違法減持浙江**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及其一致行動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3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眾嘉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新眾嘉)通過大宗交易分別賣出“浙江**”340萬股和10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比例分別為1.99%和0.59%。新眾嘉,是浙江**上市前成立的員工持股公司,後變更為有限合夥企業。在該合夥企業中,陳**持股佔比46.083%,是合夥企業的唯一普通合夥人,其他45位有限合夥人為公司的中層骨幹。根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但“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產權”等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可以認定陳**與新眾嘉為一致行動人。

2014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陳**實際控制的女兒陳某證券賬户以集中競價方式分別賣出“浙江**”16.17萬股、55.79萬股和50.94萬股, 佔公司總股本比例分別為0.04%,0.13%和0.12%。

2014年7月22日陳**名下證券賬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親戚及員工朋友賣出“浙江**”1678.6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比例為3.80%。

陳**在2014年7月22日減持“浙江**”後,對其及所實際控制的女兒陳某賬户以及一致行動人新眾嘉合併減持“浙江**”佔公司總股本比例達到5%情況,沒有及時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

以上違法事實清楚,有相關公告、相關工商登記資料、證券交易流水、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陳**與其一致行動人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義務人是陳**。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陳**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16年1月21日

篇15:關於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賴慶林

地 址:東源縣澗頭鎮洋潭村委會邊塘小組1號

經查,你作為東源縣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東源縣“四館一宮”建設項目工程師,該項目未按規定對鋼筋進行檢驗,並將不合格鋼筋用於文化館3層樑的腰筋。經設計單位複核,結果滿足原設計要求,未造成質量後果,東源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出具了證明。以上違法事實有《建材抽樣信息登記表》、《現場檢查記錄》、《廣東省建材產品質量檢驗中心檢驗報告》(報告編號:GD2015-02-06032、GD2015-02-05901)、《調查詢問筆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01)、《東源縣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東建招字第2015-010號)、《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等證據為證。東源縣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機關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B301.64、B301.65的規定,對東源縣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合計罰款人民幣壹佰陸拾柒萬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貳分(¥1,673,141.02元)的行政處罰。

本機關於2016年9月13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執告〔2016〕31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粵建執告〔2016〕32號),你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要求,自動放棄了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現本機關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B301.64、B301.65的規定,決定對你處以東源縣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罰款數額人民幣壹佰陸拾柒萬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貳分(¥1,673,141.02元)百分之五,即人民幣捌萬叁仟陸佰伍拾柒元零角伍分(¥83657.05元)的罰款。

罰款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廣東省省級非税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到指定銀行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10月8日

篇16:關於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廣西萬怡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長沙分公司

地址:長沙市韶山中路752號

法定代表人:高迎聞 職務:總經理

聯繫電話:***

根據長沙市發改委轉辦我局的“關於廣西萬怡物業公司拒不執行國家物價政策長期坑害業主的投訴信”信訪件,我局於2015年9月14日開始對你單位2009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21日期間居民生活用電的價格活動進行檢查,現將檢查中發現的違法事實和證據及本機關處罰決定通知如下。

經調查核實,上述期間內,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2009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間,違反原湖南省物價局《關於省電網電價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重〔2006〕97號):“物業小區專用變壓器居民生活用電(供電電壓等級1-10千伏)的轉供電價為0.607元/千瓦時”的規定,物業公司實際收取居民購電價格0.623元/千瓦時,多收取0.016元/千瓦時,上述期間居民購電電量為14272147.5千瓦時,多收金額為228354.35元;

2、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期間,違反原長沙市物價局《關於規範長沙是居民生活用電專用變壓器轉供電價格的通知》(長價商〔2012〕220號):“物業小區專用變壓器居民生活用電(供電電壓等級1-10千伏)的轉供電價為0.624元/千瓦時”的規定,物業公司實際收取居民購電價格0.64元/千瓦時,多收取0.016元/千瓦時,上述期間居民購電電量為5253611.5千瓦時,多收金額為84057.78元;

3、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21日期間,違反原湖南省物價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電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電〔2014〕106號)和原湖南省物價局《關於省電網電價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電[2011]187號):“物業小區專用變壓器居民生活用電(供電電壓等級1-10千伏)的轉供電價為目錄電價標準(0.573元/千瓦時)加合表用户加價標準(0.016元)執行”的規定,物業公司應收0.589元/千瓦時,實際收取居民購電價格0.624元/千瓦時,多收取0.035元/千瓦時,居民購電電量為5020161千瓦時,多收金額為175705.63元。

以上三項共計多收價款488117.76元。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你公司提供的2009年4月-2015年9月21日居民購電量月彙總表,證明你公司在此期間的居民購電量;

證據二、你公司提供的收費票據證明你公司在各個時段收取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證據三、你公司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現場筆錄進一步證明你公司在收取居民生用電時,有多收價款的事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所指的價格違法行為,多收價款488117.76元屬價格違法所得。

我局於2016年2月5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雨價責通[2016]1號),期限屆滿違法所得未予清退。

你公司違反了價格政策,但能在檢查中如實提供檢查所需資料與數據,符合《湖南省規範價格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一條:“對同一階次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違法情節和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同,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第(二)項,在檢查過程中主動停止或經審理認定應予適當考慮的價格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對你單位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88117.76元,並處罰款488118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主動將罰沒款976235.76元上繳長沙市雨花區非税收入管理局(罰沒專户)。

開户銀行:長沙市雨花區農村合作銀行圭塘支行

賬 號:***64012

收款單位:長沙市雨花區非税收入管理局

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未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你單位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雨花區人民政府法制辦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未申請行政複議,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雨花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長沙市雨花區物價局

年3月31日

篇17:關於行政處罰決定書

單位名稱: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地 址:天津市河西區解放南路天津公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分行違規辦理同業業務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分行於2014年12月23日用自有資金15億元投資A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定向用於向B公司發放委託貸款15億元,委託貸款用於B公司歸還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塊的土地出讓金。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該筆業務的實質為你分行通過以自有資金投資定向資管計劃變相用於向房地產開發企業B公司融資15億元,用於其支付土地出讓金;你分行未按規定對同業投資業務計提風險資產;該筆業務定期存單質押未記賬。

以上行為違反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第十二條、《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第二點的規定,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現對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三十萬元。

你分行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匯至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罰款專用賬户。賬户名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會計部,開户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北京中關村支行,賬號:75080***7。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處罰機關將採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理;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年9月15日

篇18:關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

被處罰企業:xx市xx區xx摩托車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xx 地 址:xxx市xx區xxx工業園

20XX年6月,我們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賣產品合格證等違規行為的舉報信。據此,我們組織檢查組對你公司生產一致性情況開展了專項檢查。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車產品未在公告生產地址生產、上傳合格證數量與其實際產量不一致、合格證管理體系混亂等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摩托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第43號)等相關規定,擾亂了市場秩序,給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我部於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實及處理意見向你公司進行了告知。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第二十二條、《摩托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第43號)第二十條等有關規定,我部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撤銷你公司xx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鳳帥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號兩輪摩托車產品《公告》。

二、從即日起進行為期6個月的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你公司新產品申報和上傳產品合格證信息。整改期滿後,我部將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篇19:關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

趙繼源:

身份證號碼:43102219860908XXXX

住址:xx省xx市xx路310號人才交流中心

趙xx核安全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陽江核電廠1號機組大修期間,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預設備冷卻水系統水箱水位報警的處理過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導致餘熱排出系統泵全停運6分鐘,違反了核電廠運行技術規格書要求,且事件發生後未按程序記錄事件。

以上事實,有《關於呈xx核電廠1號機組執行Y1APG001RF充水排氣時導致RRI水箱低低水位運行事件報告的函》(廣陽江函〔20XX〕44號)、《關於報送〈xx核電廠1號機組執行Y1APG001RF充水排氣時導致餘熱排出泵全停運6分鐘運行事件調查報告〉的函》(環華南核函〔20XX〕50號)、20XX年5月5日調查形成的詢問筆錄5份為證。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5.1.2”部分中“對運行負有直接責任的運行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運行限值和條件,並保證遵守”的規定,以及《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4.1 報告準則”的要求。

我局於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於20XX年6月28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20XX〕55號)及《送達回證》(國核安送〔20XX〕06號)和你《關於接受行政處罰的函》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執照持有者違章操縱的,國家核安全局可給予警告的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給予警告。

三、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環境保護部

20XX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