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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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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通用多篇】

關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 篇一

違法行為人:xx市xx區園區管理辦公室

地址:xx區人民政府院內

法定代表人:

20xx年7月,xx市xx區園區管理辦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地建工業園三期康寶路,現已竣工。經現場勘測,該宗地位於xx市xx區九龍崗鎮夏農村、曹店村境內,北為水塘,東為道路,南為富華製衣,西為空地,佔地面積11263.4平方米,地上無新建建築物,佔地類型為耕地(20xx.66平方米)、溝渠(207.9平方米)、農村道路(204.56平方米)、城鎮住宅用地(7314.1平方米)、農村宅基地(1520.18平方米)符合xx市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根據調查認定,xx市xx區園區管理辦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地建廠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1、詢問筆錄、2、現場勘測筆錄、現場照片、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現狀圖(局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安徽省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試行)》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xx市xx區園區管理辦公室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11263.4平方米;

2、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築物及其它設施;

3、處以罰款40676.7元(其中耕地按非法佔用每平方米11元計算,其它土地按2元計算。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單位)在九十日內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xx市政府非税收入匯繳結算帳户(中國銀行分行營業部:49864637)。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xx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複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於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 篇二

趙繼源:

身份證號碼:43102219860908

住址:xx省xx市路310號人才交流中心

趙核安全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陽江核電廠1號機組大修期間,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預設備冷卻水系統水箱水位報警的處理過程中,未按程序操作,導致餘熱排出系統泵全停運6分鐘,違反了核電廠運行技術規格書要求,且事件發生後未按程序記錄事件。

以上事實,有《關於呈核電廠1號機組執行Y1APG001RF充水排氣時導致RRI水箱低低水位運行事件報告的函》(廣陽江函〔20xx〕44號)、《關於報送〈核電廠1號機組執行Y1APG001RF充水排氣時導致餘熱排出泵全停運6分鐘運行事件調查報告〉的函》(環華南核函〔20xx〕50號)、20xx年5月5日調查形成的詢問筆錄5份為證。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5.1.2”部分中“對運行負有直接責任的運行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運行限值和條件,並保證遵守”的規定,以及《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4.1 報告準則”的要求。

我局於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於20xx年6月28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核安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20xx〕55號)及《送達回證》(國核安送〔20xx〕06號)和你《關於接受行政處罰的函》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執照持有者違章操縱的,國家核安全局可給予警告的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給予警告。

三、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環境保護部

20xx年7月26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篇三

〔20xx〕73號

當事人:xx,女,1963年1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區閣林網苑,時任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股份)資產經營管理部員工以及下屬物流中心負責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依法對xx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xx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xx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披露過程

2011年9月26日,xx股份討論公司發展戰略與規劃,初步擬定了2個整體上市方案,第一個是深圳市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集團)全部資產整體上市,第二個是xx集團港口類資產整體上市,其他資產剝離。參會人員包括xx。

2011年11月17日,xx集團製作了向深圳市政府的彙報材料,總的思路是xx集團將非港口類資產劃撥至深圳市特區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區建發),然後將剩下所持有的鹽田國際三期和鹽田拖輪股權與xx股份進行整合。

2011年11月19日,xx股份召開公司經營管理工作會,此次會上討論的發展戰略與規劃(第三稿)與2011年9月26日討論的相比,資產整合方案由原來的兩個選擇方案明確為港口類資產整合方案,指出xx集團優質港口類資產的整合是實現戰略的前提。資產整合模式是將xx集團優質港口類資產注入上市公司,其它資產予以剝離。首先是xx集團進行資產剝離,將房地產資產、物流資產等剝離給特區建發;然後由xx股份換股吸收合併xx集團,實現xx集團港口類資產的上市,注入xx股份的資產為鹽田國際三期碼頭和三期擴建碼頭股權、鹽田拖輪40%股權、部分xx西港區土地資產,以及東港區碼頭公司股權和大鏟灣。參加這次會議的有xx股份高管人員和部門負責人、控參股企業及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外派管理人員,參會人員包括xx。

2011年12月6日,xx股份召開辦公會議,本次辦公會議討論的發展戰略與規劃第四稿與第三稿基本相同,仍然是將注入xx集團港口資產作為資產整合方案。

2012年1月4日,xx股份停牌,發佈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告。xx股份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申請表》,稱“xx擬通過現金及定向增發股份的方式,購買控股股東深圳市xx集團有限公司所擁有的鹽田三期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35%的股權、深圳鹽田拖輪有限公司40%的股權、xx國際資訊有限公司50%的股權以及深圳大鏟灣現代港口發展有限公司35%的股權等優質資產”。

2012年4月20日,xx股份發佈復牌公告,稱由於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相關各方和公司未能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框架協議達成一致,公司決定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並承諾:自公司股票復牌之日起至少三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xx股份復牌當天漲停,漲幅達9.94%,當日收盤價5.53元,當天交通運輸板塊(中信證券分類)的漲幅為1.35%,xx漲幅與所屬板塊相比偏離8.59%。

xx股份擬通過現金及定向增發股份的方式購買其控股股東xx集團的港口類資產的整合方案,是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購置財產的決定,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在投資者尚未得知時為內幕信息。2011年11月19日,xx股份召開公司經營管理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了xx集團注入xx股份的資產為鹽田國際三期碼頭和三期擴建碼頭股權、鹽田拖輪40%股權、部分xx西港區土地資產,以及東港區碼頭公司股權和大鏟灣的資產,至此,內幕信息形成。xx參加了2011年9月26日和2011年11月19日的xx股份會議,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二、涉案賬户買賣xx股票的情況

“李某某”賬户託管於國泰君安證券深圳筍崗路營業部,2011年4月開户,該賬户由李某某的妹妹xx實際控制和使用。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1月4日期間該賬户買入“xx”200,080股,買入金額996,790.60元;截至2012年10月30日已賣出,實際盈利為90,116.80元。經調查,“李某某”賬户開户後主要由xx操作,交易“xx”是由xx決策和下單,交易資金主要來源於xx夫妻,下單電腦為xx的家庭電腦,下單手機號碼為xx的手機號碼。

以上事實,有交易流水、當事人詢問筆錄、電腦IP、MAC取證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xx利用內幕信息買賣“xx”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關於“證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因此對其違法行為應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xx違法所得90,116.80元,並處以90,116.8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xx年8月12日

關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 篇四

被處罰人:施某

身份證編號:----------

性別:男,民族:漢,年齡:67歲,電話:-----

家庭住址:-----

20xx年1月4日,我局衞生行政執法人員對某市某鎮某村4組施某家中檢查發現:1、施某未能出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客廳的西側1名患者正在接受輸液;3、客廳的西側廂椅上發現1瓶用完的注射用頭孢曲松鈉;4、客廳西側廂椅上發現病人收費本1本。本局執法人員當天現場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對彭某的詢問筆錄、衞生監督意見書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各一份。本局於20xx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後,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施某的進行詢問和調取了其他相關資料,並於20xx年1月6日案件調查終結。現已查明以下違法事實:

20xx年1月4日,當事人施某在家給患者彭某掛水,並且現場發現客廳的西側廂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頭孢曲松鈉,客廳西側廂椅上發現病人收費本1本。現場並未發現處方和發票。經過進一步調查,當事人施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家中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在調查過程中,因當事人拒不提供賬冊、票據等經營收支憑證,且本局無法繼續調查當事人的經營收支狀況,故無法確定其違法所得,視為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xx年1月4日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及現場拍攝的照片3張;

2、20xx年1月4日製作的衞生監督意見書1份;

3、20xx年1月4日製作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1份;

4、20xx年1月4日對患者彭某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

5、20xx年1月5日調取的施某的身份證複印件1份;

6、20xx年1月5日對施某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

7、20xx年1月5日製作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1份;

8、20xx年1月5日調取的病人收費本複印件3份。

證據材料説明如下:

以上證據材料1、2、3、4,反映了20xx年1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施某家中進行檢查發現施某給患者彭小桃掛水,同時現場調取“病人收費本一份”,並要求當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執業活動;

以上證據材料5,説明了當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資料;

以上證據材料6,説明了當事人施某對20xx年1月4日現場檢查的情況予以認可以及當事人自述無法提供診療活動的全部經營收支狀況,並自認本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家給人看病;

以上證據材料7、8,説明我局執法人員按照法律規定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收費本予以解封,並製作並確認了複印件3份,説明當事人無法提供全部經營收支賬冊。

20xx年1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施光榮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作出罰款人民幣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xx年1月23日,施某來本局進行了陳述和申辯,提出如下理由:1、本人行醫40餘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今年身體不好,一年只看了6個病人,與不符合資格的遊醫要區別對待;2、從今以後堅決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請寬大處理。20xx年1月26日,本局對施某提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了複核,施某已立即停止開展非法診療活動。

本局認為,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而施某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家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案件發生後,施某能夠積極主動配合調查並積極整改,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符合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從輕處罰情形,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而施某提出的第1條申辯理由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本局不予採納。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施某停止一切非法執業活動,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農業銀行某市支行各營業網點繳納罰款。執法單位代碼:------。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某市衞生局或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3個月內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年xx月xx日

關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 篇五

經我局(所) ,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上述行為違反 規定,鑑於上述税收違法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

法向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税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模板3 篇六

_________罰[ ] 號

當事人: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經本單位依法調查,現查明:

(違法事實與證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單位認為:當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為已違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規定,本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___________ 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罰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關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 篇七

關於周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的

處罰決定

當事人;周,女、土家族、現年36歲、國小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證》號碼:,現在**縣**鎮中心市場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郵政編碼416700;聯繫電話: 。

20xx年4月1日,我局城關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縣**鎮中心市場巡查時,發現一家皮鞋店沒有懸掛《營業執照》,經查問,該店業主名叫周,從事鞋類經營活動還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於是執法人員當即對其下達了《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限期7日內辦理註冊登記手續。20xx年4月13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開設的皮鞋店進行了檢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沒有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當日,經主管局長批准,我局城關監督管理所以當事人涉嫌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對其立案調查。

現查明:20xx年3月25日,當事人以3.2萬元/年的價格,在**縣**鎮中心市場組下門面,開設皮鞋店,從事鞋類銷售經營活動。當事人在皮鞋店開業前,沒有到工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未領取《營業執照》。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於20xx年4月1日被我局城關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並對其下發了《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限期7日內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沒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從開業至立案之日止,當事人銷售皮鞋獲違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證明其當事人身份;

證據(二):當事人提供的當事人簽訂的《門面租賃合同》複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在**縣**鎮中心市場內;

證據(三): 20xx年4月1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經當事人簽收的《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存根一份,證明我局城關監管所對當事人下達過《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及其限期辦理註冊登記的時間為20xx年4月12日之前;

證據(四):20xx年4月13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經當事人確認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逾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繼續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及經營場所地址;

證據(五):執法人員拍攝的經當事人確認的當事人經營場所相片兩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銷售有皮鞋等各種鞋子;

證據(六):20xx年4月14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經當事人確認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以及在此期間的經營狀況等情況。

以上證據均由當事人簽名認可,並經辦案人員對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逐一進行了審查認定,並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證據沒有提出異議,符合證據要求,予以採信。

20xx年4月26日,我局向當事人下發了永市監聽告字〔20xx〕4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結果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自處罰聽證告知書籤收後3個工作日內,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未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鞋類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之規定,構成《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所指的無照經營行為。

鑑於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調查取證,要求從輕處罰。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事故全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參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考標準》第五十五條:“經營額不足五千元或違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並處不足五千元的罰款;”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經營行為,予以從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800元;

2、罰款1200元整。

以上罰沒款共計人民幣貳仟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到中國建設銀行**縣支行將罰沒款存(匯)入**縣非税收入管理局(帳號:43001512),逾期不繳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依法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處罰決定的相關內容,我局將依照有關規定在相關網站上予以公開。

**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20xx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