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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衞生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欄目: 衞生防疫公文 / 發佈於: / 人氣:2.57W

二次供水衞生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一

一、二次供水設施及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衞生規範》(GB17051-1997)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衞生規範》(20xx)。

二、二次供水設施的公共場所須建立用水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值班人員。

三、從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衞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工作。

五、二次供水水池應封蓋加鎖,並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衞生,水池的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六、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從事清洗消毒人員必須取得衞生知識培訓證明及健康證明。

七、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衞生、供水部門報告。

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質量與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中的自來水,通過另行貯存、加壓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城市二次供水設置的`儲水設施、加壓設備、水處理設備、供水管線、電控裝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簡稱維護管理單位)是指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產權單位等。

第三條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範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荊州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門(以下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荊州市公用事業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

荊州市衞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衞生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監督工作。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 ua ,建設單位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新建房屋建築工程的開發單位或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城市供水企業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 凡屬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房屋建築工程,在工程總概算中應計入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與房屋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的設計、造價、施工和監理等活動應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 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後,應徵求城市供水企業對該方案的意見。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

第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執行《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的規定,所用設備、材料等必須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設備、管材、配件等。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參加。

建成後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通之前,建設單位應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新建房屋建築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產權人可移交或委託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

城市供水企業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或委託維護管理手續完成後,應將相關資料分別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和衞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對已建成運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自願選擇移交或委託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在按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對設施進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且驗收合格後,可移交或委託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管。

第十二條 已建成運行並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其維護管理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計入服務費成本。

第十三條 對無物業服務企業或無產權單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房屋所有權人自願移交或委託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應負責對相關設施進行檢修完善、維護管理,房屋所有權人應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本規定涉及自願移交或委託維護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含房屋所有權人)應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移交或委託維護管理協議,依法約定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委託或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後,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轉所需的維護、更新等相關費用,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合理制定標準。城市供水企業對所收取的費用應設立專户,專款專用,並接受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及價格、審計等其他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供水水質和水壓的合格,相關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進行搶修,並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應。

第十七條 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檔案管理和相關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管理人員,並實行持證上崗。

維護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周邊環境進行巡查,確保該設施的周邊環境符合國家衞生標準。

維護管理單位至少每半年應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進行一次檢測,並對蓄水池和水箱進行清洗消毒。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確保供水達到《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檢測與消毒的結果應及時向相關用户公示。

第十八條 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不間斷供水,因工程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户。

因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停止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用户,並在12小時內採取緊急處置措施;超過24小時仍未恢復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確保用户基本生活用水供應,並在24小時內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衞生計生主管部門應對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質定期進行衞生安全監督檢測。對供水設施未按規定清洗消毒及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的,應責令維護管理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清洗消毒的專業人員必須經衞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 維護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二次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託檢測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衞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維護管理單位未取得衞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二)維護管理單位供應的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的;

(三)維護管理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 負有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三

為保證二次供水過程中水質的清潔,特制定如下衞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專業公司進行清洗,保持乾淨無污物;

2、從業人員必須持有《預防性健康體檢和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並定期進行體檢;

3、除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進入水池;

4、從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清洗程序對水池進行消毒清洗,並作相應記錄;

5、從業人員在水池內工作時着裝應符合衞生要求;

6、保持水泵房內的整潔,以免灰塵等滲入水池;

7、清洗完畢後,由相關負責人取水樣送有關政府部門化驗,確保水質完全符合要求。

次供水管理制度 篇四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長沙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衞生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1、文首及第一段導語修改為“為確保我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作如下規定"。

2、第一條中"在其設計和選擇使用的材料、塗料等都必須符合衞生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修改為"應保證在建設選址、設計、施工過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並有利於清洗消毒。"

3、第二條中"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區的衞生防疫部門申報,經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現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也應向所在區的衞生防疫部門申報,經檢測合格後,方能繼續使用"修改為"建設單位應向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申報,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4、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和衞生知識培訓證,方可上崗工作。以後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5、原第三條改為第四條,其中"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衞生管理制度,接受衞生防疫部門的監督、檢測。水池、水箱應封蓋加鎖,周圍3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源。"修改為"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衞生管理制度,接受衞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測。水池、水箱應封蓋加鎖,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源。"

6、原第四條改為第五條,其中,清洗消毒後須經衞生防疫部門檢測驗收,爾後方可繼續使用"修改為"清洗消毒後須經衞生防疫部門檢測合格,方可繼續使用"。

7、原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其中"達不到標準的。,衞生防疫部門要責令限期整改,到期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處以罰款,"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衞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責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