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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實踐調研報告多篇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09W

審判實踐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精選關於雙語審判工作的調研報告

伊日勒圖

內蒙古自治區庫倫旗是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全旗人口17.6萬,蒙古族佔全旗總人口的56%,其中純蒙古族地區就有兩個,人口約3萬人。為落實憲法第134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要保證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庫倫旗人民法院切實把尊重和保證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抓好雙語審判作為開展好審判工作的重點,發揮民族地區法院特點,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少數民族當事人參與訴訟,使雙語審判工作有序開展。

一、雙語審判工作的開展情況

我院設有職能部門14個,派出人民法庭3個,全院共有幹警64人,其中少數民族幹警46人,審判員28人,其中蒙x兼通的有20人,佔審判員總數的71.4%,書記員共14人,蒙x兼通書記員的有9人,佔書記員總數的64%。我院年均受理各類一審及執行案件千餘件,其中全部使用蒙語的案件為400件左右,約佔受理案件總數的39%。

針對地域文化特點及我院民族語言審判資源優勢,我院以落實訴訟原則體現黨的民族政策為突破口,從方便蒙古族當事人進行訴訟着手,深入開展並探索雙語審判的模式。

(一)開展雙語司法服務。

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也是整個訴訟程序的入口,為體現司法為民的宗旨,我院選配了法律知識較為豐富、通曉蒙x雙語的法官擔任庭長、副庭長,開展雙語接待和立案工作,對於不通曉x語的蒙族當事人進行法律諮詢、訴前調解、登記立案等相關工作,並相應配套印製了蒙x雙語訴訟指南,同時,將訴訟費收費辦法以雙語方式上牆。在蒙古族聚居的蘇木鄉鎮設立特色法庭—額勒順法庭,法官和書記員全部是通曉蒙x兩種語言文字的幹警,年均審理近百起的蒙文案件,當地農牧民大多不懂x語,雙語法官的合理配置不僅為當事人在法律諮詢、案件信訪、起訴、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當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在其他審判庭人員配置中,必須有一名通曉蒙x雙語的法官,保證每個業務部門都有能和蒙古族當事人進行交流指導的法官。我院還不斷加強蒙文巡迴審判工作,在蘇木所在地設立審判點,在嘎查村設立巡迴審判聯繫點,聘請當地威望高、責任心強的蒙古族農牧民為調解員,將法律送到蒙古

族農牧民的家中。這些做法受到了廣大蒙古族當事人特別是不懂x語的蒙古族農牧民的歡迎。

(二)強化雙語司法實踐

建院以來,我院就一直使用民族語言進行庭審,尤其近年來,我院將此項工作作為一個亮點工程,不斷加大蒙文庭審的比重,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中,全面開展蒙文庭審活動。一是運用蒙語進行庭前指導。包括庭前用蒙語送達舉證須知及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在當事人及時瞭解案由、開庭時間及地點的基礎上進行舉證指導。二是用蒙語駕御庭審。運用蒙語告之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並進行舉證、質證、答辯和陳述,運用蒙語歸納爭議焦點。對當事人雙方都是蒙古族的,推行全程蒙文審理。三是針對當事人雙方有一方是蒙古族的情況下,我們充分告之當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為當事人聘請翻譯等,並保證做到整個庭審過程的透明。四是在庭審中尊重蒙古族的風俗習慣,並以此為法官和當事人的親和點,做好調解工作。

(三)加強雙語裁判文書的製作

我院堅持運用蒙x兩種語言進行裁判文書的製作,專門聘用了兼通蒙x雙語打字的工作人員,並首先保證蒙語

裁判文書的核稿、發文,並專職一名黨組成員簽字把關,提高了裁判文書的質量和效率。定期對蒙古族文字法律文書進行抽查、評比,不斷提高法官運用蒙語進行裁判和製作法律文書的積極性。不定期的開展蒙文裁判文書的評比活動,利用各種方式,提高蒙文裁判文書的質量。

(四)抓好雙語人員的培訓和養成

我院深刻認識雙語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鼓勵蒙語審判人員的學歷教育,組織並參加自治區的雙語培訓班,定期開展蒙文審判的工作交流會,倡導法官和工作人員學習和使用蒙語。要求審判庭通曉蒙語的法官幫助本庭其他人員學習和使用蒙語,並專門購買了蒙文打字軟件,安裝到各庭室的電腦中,進行蒙文打字的培訓。目前就有八名書記員已經能夠在庭審中熟練操作蒙文打字,保證了蒙文案件公正高效的審理。

(五)開拓雙語信息化平台。

我院開通了內蒙古法院系統首家蒙文網站。這個蒙文版管理系統的版面共分為法院概況、工作動態、信息簡報、優秀裁判文書和法律法規五個區域,各區域文字全部為蒙文。點擊蒙文網站可以及時瞭解法院各類案件的審判動態,查詢各種審理和執行案件的公告,還可查閲部分生效裁判文書,加強蒙文審判的業務交流,特別是可以查閲蒙文法律法規,蒙文法官可以迅捷地查閲相關法律條文,極大地方便了蒙文案件的審理,同時,也為蒙古族法官的教育、學習和成長構築了一個嶄新的平台,促進了雙語法官的培養。

二、雙語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雙語幹警隊伍司法水平較低。我院雙語法官及書記員的人數比重較大,但缺乏統一準確的翻譯用語,導致裁判文書的術語表達不準確。審判人員的翻譯能力和組織語言的能力參差不齊。雖然立案送達的法律文書如傳票、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已經印製了蒙文翻譯,但從措辭和詞語搭配還不是非常規範,特別是缺少全國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統一的尺度。

(二)、翻譯人員短缺。目前,我院沒有專職翻譯人員,只能由懂得蒙x雙語的法官開展雙語審判,但是法官水平參差不齊,有的還不能足以勝任。對於當事人雙方為不懂x語的蒙古族,或當事人一方為x族,另一方為不懂x語的蒙古族當事人時,因為沒有翻譯進行庭審翻譯,案件審理非常困難。這既不符合法律要求,同時延長了審判時間,降低了審判效率,從審判工作需要上看,我們急需專職的翻譯

關於雙語審判工作的調研報告

【第2篇】檢察院審判工作調研報告

年來,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開展民事行政審判活動檢察監督,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當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在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和困擾,嚴重製約了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筆者作為一名基層民行檢察工作者,結合工作實踐,就基層院民行檢察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原因及對策談一些看法,與同仁商榷。

一、基層民行檢察工作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存在很多困難。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但是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審判卷宗或進行調卷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由於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在民事檢察監督過程中的調查取證的職權,就使得現行法律規定的民事抗訴的力度受限,抗訴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訴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黃陵法院再審,該案在縣院發了檢察建議的情況下才審結。

人民法院將抗訴案件發回重審,弱化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降低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抗訴案件被髮回重審,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而原審法院卻向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即其對等人民檢察院的上級檢察院)通知派員出席法庭。這種做法實際違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對等原則,同時也不利於及時糾正錯誤裁判。

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不利於抗訴活動的健康發展。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實際上,基層檢察院是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繫最直接的檢察機關,由於基層檢察院大量接觸實際工作,熟悉情況,對於同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情況較清楚,也便於調查取證,最易對民事訴訟進行及時有效地監督。在實踐中,大量的民事申訴案件當事人直接到基層人民檢察院去申訴。而對此基層人民檢察卻無抗訴權,只能建議或提請上級人民檢察提出抗訴。這無疑加大了抗訴活動的成本。可見,我國關於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法律規定是原則的、有限的,檢察機關的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能受到了限制。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法理充足,法規缺位。

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但缺乏民事公訴的具體明確規定。近幾年來,全國許多地方檢察機關對提起公益訴訟工作作了有益的嘗試,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由於立法不明確,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與法院認識不一,法學界對此仍存在分歧,因此開展此項工作目前仍舉步維艱。

人民法院的單方司法解釋及內部規定對檢察權進行限制的現象日趨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於底在重慶召開《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涉及婚姻關係和收養關係的案件;執行和解的案件;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兩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同一檢察院提出過抗訴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不適用抗訴程序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是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88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的,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限制甚至剝奪。再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由抗訴機關出席法庭的人員按照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宣讀抗訴書,不參與庭審的其它訴訟活動…”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規定也是對檢察權的限制,可以説是嚴重違法,缺乏法理基礎。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所在

客觀地講,破解民行檢察長期以來路障重重的原因時,首先要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深刻反思。檢察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與現行立法上的侷限性一樣,都會削弱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效果: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力量配備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較晚。由於歷史原因,民事訴訟法實行以後,民事檢察工作才被重視起來。各級檢察機關先後在檢察業務中增加設立了民事檢察部門,專門從事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加之這項工作與其它檢察業務的關聯性不大,與各業務部門橫向聯繫較少,而且實事求是地講,工作業績上沒有取得重大突破,監督職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致使大家對民行檢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認識,從而監督意識不強,觀念上難更新,思想保守,對新的監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沒有開拓進取精神,使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緩慢。二是隨着機構改革,以延安檢察機關為例,13個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機構均被撤銷,民行人員被充實到控申部門,名義上配備一名民行專幹,實際上除寶塔區院外,其他十二個縣院無一名真正從事民行專幹。領導班子對民行檢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弱化,使民行檢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現有些縣院民行工作幾乎不能正常開展,全年工作為空白。三是由於民行隊伍力量嚴重不足,民行檢察人員綜合業務素質和執法能力極度不適應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臨時湊數思想嚴重,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年齡偏大,工作沒有積極性,執法意識不強。現有的民事行政檢察隊伍很難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直接影響着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開展。

民行檢察的工作重點定位不準。

檢察機關的民行檢察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違反法律的判決、裁定的抗訴,二是對民事行政審判法官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依法偵查、追究刑事責任。民行檢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軟,導致最終結果是被動地受制於人;在此局面下我們應當把工作重點放在查處上;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懲處便是最好的監督。目前全國各檢察機關民行部門人員配備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尋找抗訴案源、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支持監督起訴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級院下達的崗位目標評比任務,致使在查處法官職務犯罪工作上沒有力度;後果是抗訴案件數量上升,改判卻很少,檢察建議發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會各界對監督的效果也不認同,難以達到社會所需要的監督效果

現行民事檢察制度在立法上的侷限性

1、現行立法的總則和分則的規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民事訴訟檢察的規定,總則和分則不相一致。總則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規定的範圍十分寬泛。但是,在分則中,只規定檢察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又十分狹窄。在這樣前後矛盾的法律規定面前,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進退兩難。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中的一切違法行為都可以進行監督,但由於分則中沒有具體規定,任何一個法院都可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理由,拒絕檢察機關對抗訴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僅僅按照分則的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放棄對民事審判活動的全面監督,有悖於總則規定的精神;然而,按照總則的規定實施全面監督,則沒有分則的法律依據。同樣,現行的《民法通則》第5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對於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進行了規定,但是,實踐中,對一方當事人不願履行合同義務,以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為由請求撤銷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簽訂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決,如有一方不服判決、裁定來檢察機關申訴,檢察機關卻無法進入監督程序,因為,此類情形並未納入《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中。

2、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民事抗訴權過於狹窄。抗訴,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權力。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權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權。完整的抗訴權是將法院全部的判決、裁定、調解都置於監督之下,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裁定、調解和二審判決、裁定、調解都可以抗訴,而不論其是否生效。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權,並不是完整的抗訴權,而是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權。按照這樣的規定,檢察機關只能對二審判決、裁定和一審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凡是沒有生效的判決、裁定,檢察機關無權抗訴。這就是所謂的“事後監督”。同樣,檢察機關對法院的民事調解也沒有監督權,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調解和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判決可以提出抗訴,那麼對確有錯誤的民事調解檢察機關也應有權提出抗訴。實踐中,法院主張民事調解工作,近幾年,就我市兩級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調解率佔40%左右,佔的比例相當大,但是現行民事訴訟法卻沒有賦予檢察機關此項權利。這些充分説明現行民事檢察工作中的抗訴權過於狹窄,是不完整的抗訴權。

3、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職權過於狹窄。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職能既然是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那麼,就不應當僅僅享有抗訴權,僅僅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中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進行監督,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總則的規定,對民事審判活動實施全面監督。這種全面監督,不僅僅包括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也包括對起訴至判決、裁定、執行全部活動的監督,以及對重要的民事案件參與訴訟的權力和對涉及國有資產流失和社會公益的案件的起訴權。這樣的民事檢察監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監督。然而,現行立法除了賦予檢察機關所謂的“事後監督”的抗訴權以外,再沒有任何其他的監督權力,檢察機關在這樣的立法面前,無法實施全面的法律監督職責。例如,今年一個基層院受理了一件當事人不服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該裁定明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但檢察機關就是無法進入監督程序。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進一步完善立法,改變民行檢察監督的被動局面。

在民事訴訟法分則中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施全程監督;通過立法途徑賦予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的起訴權,把調解和執行納入民行檢察監督範圍,將民事審判活動檢察監督的範圍進行拓寬和完善;賦予檢察機關實施民事檢察監督相應的權利,特別是對再審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糾正違法權、檢察建議權。

加大措施,狠抓辦案,提高民事行政檢察案件質量。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質量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立足點、出發點,也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落腳點和歸宿,更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得以生存發展的生命線。因此,首先要從增強民行監督意識入手,充分認識民事行政檢察是直接關係到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對錯誤裁判進行抗訴,平息民怨,對正確裁判進行息訴,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職責。其次在審查案件中,要堅持“敢抗、抗準”和“公開、公正、合法”的辦案原則,緊緊抓住辦案質量、辦案效果、辦案效率三個環節。堅持正確的審查方法,在辦案中積極推行公開審查制度,製作了《民行申訴案件受案、立案告知書》,維護當事人的及時告知權利和義務,通過詢問雙方當事人,全面瞭解、查清案情,保證案件的正確辦理。堅持把握好抗訴標準。應儘量減少週轉環節,提高訴訟效率,提升案件質量,人民羣眾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檢察工作,檢察機關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決定是否抗訴時,嚴格按照抗訴條件審查把關。應儘量減少週轉環節,提高訴訟效率,提升案件質量,人民羣眾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檢察工作,檢察機關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第三,理順辦案數量和質量的關係。要明確辦案質量是民行監督的前提,辦案數量是保證民行監督效果的基礎,要把辦理民行抗訴案件的質量和數量作為衡量民行檢察工作量化指標,規定立辦案件數量,以促進全市民行檢察工作向前發展。

加強協調、理順關係,為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順利開展釀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雖然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實現公平、正義和維護社會穩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會影響到審判人員的形象和威信,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強與法院的聯繫,溝通思想,統一認識,爭取法院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民事行政檢察的操作規程,使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逐步走上規範有序的軌道,使民行檢察工作與審判工作既相互監督又互相配合。另一方面,要進一步自覺接受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建立定期彙報制度,主動向黨委和人大彙報民行檢察工作目標、工作部署和工作情況,特別是對辦案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困難要及時向黨委和人大彙報,尋求黨委、人大的領導和支持,使黨委、人大成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檢察職能的堅強後盾,從而使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職能得到充分發揮。

【第3篇】縣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調研報告

目前,__縣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由於案件質量評查為事後監督,很多問題必須到案件審結後進入評查階段才能發現,才能彌補,有些工作顯得被動。如何將審判監督工作前移,充分發揮審判監督職能是目前面臨的一個難點問題。

2、由於力量薄弱、水平經驗等原因,評查工作不夠細緻深入,甚至深層次問題發現不了。

3、對評查結果的反饋運用效果不佳,解決了老問題,新問題又源源不斷產生。一些細節性問題反覆出現,屢改不止。

4、審判監督與審判管理職能交叉,職責權限不夠明確,導致相應工作開展得不夠細化深入。

1、對交付執行節點理解不一致,可能導致推諉扯皮現象。公安及檢察院對交付執行節點的理解與法院對交付執行節點的理解存在分歧。

2、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辦理條件的審查認定標準法律規定不明確,比如説嚴重疾病應當提交哪些材料,哺乳期婦女應該提交何種證明材料,法律無明確規定,可操作性不強。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考察方面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不強。首次保外就醫的委託鑑定,罪犯羈押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委託鑑定,罪犯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委託鑑定。如果未羈押但應收監執行判決時就需要辦理保外就醫的,是由罪犯自己去做鑑定,還是由相關部門介入,法律也無明確規定。如果罪犯自己去申請鑑定,難免存在不妥當之處,如果需要法院介入又該如何操作?

另外,保外就醫的鑑定有效期為一年,一年後需要續保的必須重新鑑定。但對重新鑑定的申請人法律也無明確規定,一年到期後,是原釋放單位為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去做鑑定,還是罪犯自己申請鑑定機構鑑定,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

3、對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後符合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一些相關問題,法律並無規定,具體實踐中多有不確定和不易操作之處。

4、對刑期較長的罪犯,在決定監外執行後長期不宜收監這種情況,應否在每年期滿後辦理續期手續的問題,法律無明確規定。而實際執行當中執行機關並不續期,以致託管漏管現象嚴重。

5、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收監,但收監應採用何種程序或是何時收監才算及時,法律規定也不明確。對人民法院決定監外執行的,當發現具有應當收監的情形,因為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執行過程法院並不介入,如收監是否還存在一個公安機關提請或通知法院然後由法院決定的過程?現行規定靈活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強。

6、關於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文書的送達,法律規定也不夠明確細緻(__案)。《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較簡陋,也未規定應向公安機關送達文書。應該送達哪些材料,送達給哪些機關,保證人應否送達,送達是否有時限要求等法律規定均不明確。實際操作中可能因為上述原因導致工作銜接不及時、罪犯脱管失控等現象。

7、暫予監外執行執行監管不到位。由於監管職責權限不夠明確,或者説有的雖然明確但落實不到位,常常導致被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名為罪犯,實則如刑滿釋放一樣,無任何約束。以致出現應當收監而未能及時收監,應當延期而未能及時延期等情況,有的罪犯又開始、吸毒,甚至重新犯罪,__案即屬於該種情況。

與原審相比,再審案件往往矛盾更深、審理難度更大,辦案法官壓力也會更大。因為部分案件當事人對再審程序存在着誤解,認為既然啟動了再審程序就説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法院應當本着有錯必糾的原則,改變原裁判。基於這種錯誤認識,當事人往往都比較固執己見,民事案件當事人通常直接就不願意調解。而刑事案件即使判決了也需要做大量的判後答疑或是疏導工作,審理起來比較辛苦。

1、對基層法院辦理案件的再審或發回重審,建議加強與基層法院相關辦案人員的溝通交流。比如在發回重審之前與基層法院的案件承辦人員交換意見,全面瞭解案件情況,合理作出判定。因為有些情況卷面無法全面準確反映出來,部分案子基層法院審結後當事人上訴,中院審理後發回重審然後又上訴;或者案件生效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中院再審後發回重審,基層法院審完當事人又上訴。這類案子的辦案週期通常都比較長,從受理到審結往往需要好幾年時間,然後矛盾越來越激化,最終案件辦理完畢社會效果都不會很好。

2、對有爭議的問題,比如暫予監外執行交付節點的理解,建議至少在州內統一標準,以便於基層法院順暢操作。對患有嚴重疾病的鑑定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認定,能否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權限;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監管,也應當進一步明確權責,做好暫予監外執行的後續工作。對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危害後果如脱管漏管或是再次犯罪的,要明確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3、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希望中院對審判監督等工作中一些好的經驗做法總結歸納後在全州範圍內進行推廣,為基層法院提供有益借鑑或參考,同時對基層法院工作多給予指導幫助。

【第4篇】關於雙語審判工作的調研報告

關於雙語審判工作的調研報告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庫倫旗人民法院

關於雙語審判工作的調研報告

庫倫旗人民法院院長 伊日樂圖

內蒙古自治區庫倫旗是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全旗人口17.6萬,蒙古族佔全旗總人口的56%,其中純蒙古族地區就有兩個,人口約3萬人。為落實憲法第134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要保證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庫倫旗人民法院切實把尊重和保證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抓好雙語審判作為開展好審判工作的重點,發揮民族地區法院特點,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少數民族當事人參與訴訟,使雙語審判工作有序開展。

一、雙語審判工作的開展情況

我院設有職能部門14個,派出人民法庭3個,全院共有幹警64人,其中少數民族幹警46人,審判員28人,其中蒙漢兼通的有20人,佔審判員總數的71.4%,書記員共14人,蒙漢兼通書記員的有9人,佔書記員總數的64%。我院年均受理各類一審及執行案件千餘件,其中全部使用蒙語的案件為400件左右,約佔受理案件總數的39%。

針對地域文化特點及我院民族語言審判資源優勢,我院以落實訴訟原則體現黨的民族政策為突破口,從方便蒙古族當事人進行訴訟着手,深入開展並探索雙語審判的模式。

(一)開展雙語司法服務。

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也是整個訴訟程序的入口,為體現司法為民的宗旨,我院選配了法律知識較為豐富、通曉蒙漢雙語的法官擔任庭長、副庭長,開展雙語接待和立案工作,對於不通曉漢語的蒙族當事人進行法律諮詢、訴前調解、登記立案等相關工作,並相應配套印製了蒙漢雙語訴訟指南,同時,將訴訟費收費辦法以雙語方式上牆。在蒙古族聚居的蘇木鄉鎮設立特色法庭—額勒順法庭,法官和書記員全部是通曉蒙漢兩種語言文字的幹警,年均審理近百起的蒙文案件,當地農牧民大多不懂漢語,雙語法官的合理配置不僅為當事人在法律諮詢、案件信訪、起訴、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當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的權利。在其他審判庭人員配置中,必須有一名通曉蒙漢雙語的法官,保證每個業務部門都有能和蒙古族當事人進行交流指導的法官。我院還不斷加強蒙文巡迴審判工作,在蘇木所在地設立審判點,在嘎查村設立巡迴審判聯繫點,聘請當地威望高、責任心強的蒙古族農牧民為調解員,將法律送到蒙古族農牧民的家中。這些做法受到了廣大蒙古族當事人特別是不懂漢語的蒙古族農牧民的歡迎。

(二)強化雙語司法實踐

建院以來,我院就一直使用民族語言進行庭審,尤其近年來,我院將此項工作作為一個亮點工程,不斷加大蒙文庭審的比重,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中,全面開展蒙文庭審活動。一是運用蒙語進行庭前指導。包括庭前用蒙語送達舉證須知及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在當事人及時瞭解案由、開庭時間及地點的基礎上進行舉證指導。二是用蒙語駕御庭審。運用蒙語告之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並進行舉證、質證、答辯和陳述,運用蒙語歸納爭議焦點。對當事人雙方都是蒙古族的,推行全程蒙文審理。三是針對當事人雙方有一方是蒙古族的情況下,我們充分告之當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為當事人聘請翻譯等,並保證做到整個庭審過程的透明。四是在庭審中尊重蒙古族的風俗習慣,並以此為法官和當事人的親和點,做好調解工作。

(三)加強雙語裁判文書的製作

我院堅持運用蒙漢兩種語言進行裁判文書的製作,專門聘用了兼通蒙漢雙語打字的工作人員,並首先保證蒙語裁判文書的核稿、發文,並專職一名黨組成員簽字把關,提高了裁判文書的質量和效率。定期對蒙古族文字法律文書進行抽查、評比,不斷提高法官運用蒙語進行裁判和製作法律文書的積極性。不定期的開展蒙文裁判文書的評比活動,利用各種方式,提高蒙文裁判文書的質量。

(四)抓好雙語人員的培訓和養成

我院深刻認識雙語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鼓勵蒙語審判人員的學歷教育,組織並參加自治區的雙語培訓班,定期開展蒙文審判的工作交流會,倡導法官和工作人員學習和使用蒙語。要求審判庭通曉蒙語的法官幫助本庭其他人員學習和使用蒙語,並專門購買了蒙文打字軟件,安裝到各庭室的電腦中,進行蒙文打字的培訓。目前就有八名書記員已經能夠在庭審中熟練操作蒙文打字,保證了蒙文案件公正高效的審理。

(五)開拓雙語信息化平台。

我院開通了內蒙古法院系統首家蒙文網站。這個蒙文版管理系統的版面共分為法院概況、工作動態、信息簡報、優秀裁判文書和法律法規五個區域,各區域文字全部為蒙文。點擊蒙文網站可以及時瞭解法院各類案件的審判動態,查詢各種審理和執行案件的公告,還可查閲部分生效裁判文書,加強蒙文審判的業務交流,特別是可以查閲蒙文法律法規,蒙文法官可以迅捷地查閲相關法律條文,極大地方便了蒙文案件的審理,同時,也為蒙古族法官的教育、學習和 成長構築了一個嶄新的平台,促進了雙語法官的培養。

二、雙語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雙語幹警隊伍司法水平較低。我院雙語法官及書記員的人數比重較大,但缺乏統一準確的翻譯用語,導致裁判文書的術語表達不準確。審判人員的翻譯能力和組織語言的能力參差不齊。雖然立案送達的法律文書如傳票、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已經印製了蒙文翻譯,但從措辭和詞語搭配還不是非常規範,特別是缺少全國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統一的尺度。

(二)、翻譯人員短缺。目前,我院沒有專職翻譯人員,只能由懂得蒙漢雙語的法官開展雙語審判,但是法官水平參差不齊,有的還不能足以勝任。對於當事人雙方為不懂漢語的蒙古族,或當事人一方為漢族,另一方為不懂漢語的蒙古族當事人時,因為沒有翻譯進行庭審翻譯,案件審理非常困難。這既不符合法律要求,同時延長了審判時間,降低了審判效率,從審判工作需要上看,我們急需專職的翻譯人員。法院專職翻譯是否能設立專項編制,法院內部能否設立兼職翻譯人員,如何設立值得探討。

(三)、法院經費緊張。我院受理的蒙文案件較多,從立案到執行各種相關文書都是蒙漢雙語製作,這導致訴訟成本過大、辦公辦案艱難。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提供的都是漢文法律文書,如果當事人是蒙古族看不懂不接收,由檢察院還是法院提供翻譯權責不明。蒙文裁判文書送達後,執行機關不予接收,導致罪犯無法交付執行,我們現在的做法是翻譯和製作兩種文字的裁判文書,這樣就會增加訴訟成本,上級機關能否在開展蒙文審判上,給予經費上的傾斜和照顧。

(四)、缺少標準工具書。在審判實踐中缺少法律法規的標準蒙文翻譯版本,缺少蒙文工具用書,這很容易造成文字歧義,雖然我院堅持使用蒙漢雙語製作裁判文書,但是如果能夠確定蒙古語的規範用語和翻譯標準,將大大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

三、解決措施

針對上述困難和問題,需要上級機關的支持和我院的努力才能克服。在下一步工作中,我院要充分認識雙語審判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保證審判執行和其他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進一步提高對雙語審判工作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 我國漢語已成為各民族共同交往的通用語言,漢語文成為最新、最快、容量最大的信息載體,成為知識和科技情報的最豐富的信息庫。任何一種少數民族語文都還不能超越漢語文所起的作用。漢語文掌握的程度已成為少數民族發展生產力以及科學文化的重要因素。同時,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民族語言文字在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中的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結合我院實際,只有抓好雙語審判工作,才能更加充分保障憲法規定的當事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才能使司法更加便民利民,才能使人民法院更能高效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神聖職責。?

當前,在中央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推動下,民族地區經濟、社會、文化正在面臨着深刻的轉型與變革。這一宏偉戰略的實施,為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促進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共同繁榮,創造了空前的歷史機遇。我院審判工作也要適應這一新形勢的發展,為民族地區的經濟振興和社會進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就必須與時俱進,適應時代的發展潮流,以雙語審判工作為突破口和着力點,全面推進審工作公正高效發展。

(二)堅持“分類指導、雙語並進、優勢發展”的原則

雙語審判工作不僅涉及到案件審判程序、實體等一系列的審判問題,還包括法官隊伍編制、法院經費配備、科學管理考核等一系列政務問題,是一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比較敏感的原則問題。我們認為確立本地區雙語審判體制既要考慮到確保蒙古族當事人使用民族語言文字權利和依法公正審判這兩層基本因素,也要考慮民族地區語言環境的現實應用情況。既着眼於雙語審判的特點和地區實際,又要着眼於民族的未來發展。可採取如下措施加強雙語審判隊伍建設:比如選拔優秀的、熟練掌握少數民族語言和漢語、有志於服務當地的高中畢業生,通過免試、降低大學聯考分數線等方式使其進入民族大學專項學習法律專業知識;對畢業後自願到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雙語法律大學生,給予學費減免、子女到省會城市讀書就業等優惠政策。比如在民族地區政法各類選拔和考錄中,設法增加少數民族雙語法律人才。在司法考試中,定向給予少數民族地區更大幅度的降低分數線的招考政策;對長期在法院、檢察院工作,並且有一定經驗的人員,在司法考試中進一步放寬條件;應着力培養雙語法律翻譯人員。在部分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構設立翻譯處,聘請專業人員,最大限度地滿足當事人的需要,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吸引漢族法律人才到這些地區工作併為其提供民族語言的培訓機會,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應繼續通過培訓、交流、掛職等形式提高這些地區法律職業隊伍素質等等。

(三)建立統一的雙語審判考核和評估體系?

隨着審判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民族地區採用雙語審判進行績效考評作為評價審判工作效果的手段還是十分必要的,這有助於通過科學有效的雙語審判工作,有效地督促雙語案件審理達到合法化、規範化,同時對審判工作產生積極的導向作用。我們建議有關部門應積極進行雙語審判工作績效考評,不斷提高民族法官司法工作的積極性。

(四)加強雙語審判工作調研和總結

雙語審判是理論性、實踐性很強的審判活動。審判過程中有許多方面的問題,有待於我們進一步開展調查研究和及時總結。目前,我們認為應着重進行以下三方面的研究。一是在總結現今雙語審判工作的基礎上,結合新編《漢語詞典》統一編制蒙古文法律法規翻譯規範。同時針對雙語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加強培訓,把個人自學、上級培訓有機地結合起來,不斷提升幹警隊伍司法能力。二是要健全完善雙語審判的管理機構和研究機構。可以嘗試設立雙語審判庭,統一規範,統一管理。三是加強調研,針對審判用語進行兩種語言的對比,理順母語和民族語言之間的關係,制定影響和干擾問題的解決方法。

【第5篇】少年刑事審判工作開展情況調研報告

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羣體,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個特殊的社會問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工作,對教育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新建縣人民法院長堎地區法庭對涉少刑事案件進行大膽探索,建章立制,規範管理,在少年審判方式和幫教方面作出了可喜的成績,先後被評為市級和省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不容忽視。筆者結合xx年以來新建縣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工作開展的情況,對受理的案件及工作做法進行了調查分析,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對策提出自己的粗淺見解。

近四年少年刑事審判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基本情況。xx年至今,該院共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5件238人,判處非監禁刑133人,判處非監禁刑率56%。

主要特點。

一是暴力傾向突出。從xx縣人民法院近四年審結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具有明顯暴力脅迫犯罪的特點,主要為搶劫和故意傷害案件,在這些案件中,匕首、彈簧刀、三稜刀等管制刀具成為主要作案工具,暴力傾向突出。

二是團伙性、偶發性犯罪明顯。團伙作案數量較多,新建縣人民法院近四年審結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團伙作案所佔比例約為62%。在近四年所審理案件中,無論是搶劫、盜竊、故意傷害還是xx等都表現為一時衝動,沒有明顯的預謀,偶發性明顯。

因小事發生口角、爭執引發的報復性犯罪突出。通過對新建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調研分析,近四年我縣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搶劫、盜竊、故意傷害、xx、搶奪、尋釁滋事、詐騙、破壞電力設施、妨礙公務、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以報復泄憤為動機的犯罪均不同程度存在,特別是在一些故意傷害案件中大多是因同學之間小事發生糾紛,事後一方覺得自己吃虧太沒有面子,找另一方算帳而引發傷害行為導致犯罪。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文化程度不高,多集中在國中文化,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國中文化的有86人,約佔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72.3%。

在校學生犯罪比較突出。新建縣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34人犯罪案件中有31人為在校學生,所佔比例約為26%。

未成年人犯罪以留守學生和單親孩子居多。

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上升趨勢明顯。新建縣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19人犯罪案件中,14-16週歲的未成年人數為53人,約佔44.5%,16-18週歲的未成年人數為66人,約佔55.5%。

判處緩刑的少年犯再次犯罪率呈上升趨勢。近年來,未成年人被判處緩刑的再次犯罪或者被行政處罰被撤銷緩刑的.概率上升。

少年刑事審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機構。新建縣人民法院長堎地區法庭擔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任務,選配了政治素質優秀、審判業務精通的5名法官從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五位法官學歷均為本科及以上學歷,受過良好的法學教育,這為少年審判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堅強的隊伍保障。同時,新建縣人民法院還從縣婦聯、學校等單位聘請了3名人民陪審員,參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工作,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權益。

挖掘審判資源,突出庭審效果。探索懲教結合新路子,把維權活動貫穿於刑事審判全過程,全方位的開展維權工作。

一是注重庭前調查。開展庭前走訪被告人的學校、家長、親友或住所地派出所民警、居委會主任,瞭解情況,做到了“三查明”,既查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徵、平時表現、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及周圍生活環境;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認識和態度。並把這些內容均固定到《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表》中,作為第一手資料,從中把握少年犯思想脈絡,摸清其犯罪的癥結,確保在庭審中有的放矢地對少年犯進行教育和挽救。

二是有的放矢,搞好開庭審理。針對部分家庭經濟困難和個別法定代理人自我保護意識差,無錢請律師做辯護人或無視其子女的辯護權益的青少年,均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三是大膽適用非監禁刑,重視回訪。在審判工作中,對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不大,一時失足的被告人,積極退贓,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有監管條件的,大膽適用非監禁刑。xx年5月,新建縣人民法院對西山文武學校的5名參與搶劫四次的未成年人學生均適用了緩刑。該5名學生脱離父母管教,法律意識淡薄,其犯罪具有偶發性,且該五名學生均具有較強的可塑性,判處緩刑後繼續回學校接受教育,達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是着眼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罪犯,加大法制宣傳力度,重視判後延伸。為了達到審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四年來,先後共選派法律知識過硬、司法業務能力強的3名法官擔任轄區學校兼職法制副校長,具體負責所任學校的法制宣傳教育。組織巡迴教育,就地以案講法。

少年審判存在的主要難題

法定代理人出庭率低。通過對近四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調研,顯示在未成年被告人中,單親和留守孩子的總和年均佔到未成年人罪犯總數的96%,這些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因在外務工不能脱身或是對子女的問題漠視麻木,致使四年來平均出庭率低於60%。

回訪幫教工作受到經費等因素的制約。由於財政保障機制的缺乏,當前的回訪幫教工作僅侷限在判處緩刑的未成年罪犯範圍,並且也不能做到對全部未成年罪犯的跟蹤回訪;同時對少數判處監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回訪工作未能開展,對這些未成年罪犯在監禁場所的改造情況無法掌握。

與外地公安機關協調難。對被判處緩刑的外地未成年罪犯按法律規定應由罪犯住所地公安機關執行,但執行通知書送達後,一般外地公安機關很少回執新建縣人民法院。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難。新建縣人民法院在審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經常遇到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主觀惡性大,社會危險性大的暴力型犯罪,但是因其未滿14週歲,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放縱了犯罪。

意見和建議

進一步加強緩刑適用和回訪工作。加大適用緩刑的力度,便於失足青少年儘快融入社會、適應社會;強化回訪幫教工作,擴大回訪對象的範圍。

加強司法建議工作。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發現普遍性或需提請注意的問題,有針對地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未成年人保護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的開展。

拓展司法保護範圍。增加對法律援助的投入,合理設置關押場所和少年法庭,對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減少使用羈押強制措施,探索實行“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

改進現有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庭的設置,使審判環境更具人性化。借鑑“圓桌審判”方式,最大限度減輕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懼和牴觸心理,使之更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點,充分體現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