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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法治監督工作思考

欄目: 調研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2.27W

地震法治監督工作思考

地震法治監督工作思考

一、工作的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着眼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推進監督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框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研究制定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個決定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就是要在黨的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黨的十九大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明確了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法治國家,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描繪了到本世紀中葉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宏偉藍圖。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聚焦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多角度、多維度對法治體系、治理國家等制度體系進行了頂層設計,明確要求守護這些制度原則、推進改革創新,固根基、揚優勢、補短板、強弱項,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主要任務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意見以問題為嚮導,着力推進行政執法透明、規範、合法、公正,不斷健全執法制度、完善執法程序、創新執法方式、加強執法監督,全面提高執法效能,推動形成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系和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

國務院頒佈實行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行政法規,對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保證決策效率進行了規定。

中國地震局黨組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和黨中央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決策部署,印發了《關於加強防震減災法治建設的意見》,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體系基本健全,地震部門依法行政更加規範,防震減災法治監督體系更加完備,全社會防震減災法治意識明顯提升,防震減災法治化水平顯著提高。

二、現狀

按照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中國地震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推進防震減災事業依法發展、科學發展。各級地震部門依法履行防震減災工作監督管理職責,不斷強化行政監督檢查,在推動防震減災工作中切實發揮了主管部門的作用。

(一)履行法治監督職責方面

推動頒佈的防震減災一法五條例、地方規章制度都明確了監督工作職責。中國地震局出台了地震行政執法規定、地震行政複議規定、地震行政法制監督規定等規章制度,為行政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將法治監督工作納入中國地震局年度考核評價體系,督促省級地震部門依法落實監督責任。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印發實施意見,明確執法範圍,制定落實措施。貫徹落實“放管服”決策部署,建設“互聯網+監管”系統,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不斷提升服務效能。

(二)接受監督方面

一是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的監督。2008年防震減災法修訂實施以來,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對15個省區市開展法律貫徹實施情況調研,推動省級人大常委會開展140餘次執法檢查和執法調研活動。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防震減災法開展執法檢查,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對河北省貫徹實施防震減災法情況進行了執法調研。部分省級地震部門主動與當地人大、政協彙報工作,徵詢對防震減災工作的意見建議。二是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監督。中紀委、監察部、審計暑對省級地震局、直屬事業單位的地震業務服務、項目建設、財務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專門監督。三是接受社會監督。地震系統各單位嚴格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依託網站、政務大廳窗口,公佈公開的信息,接受社會的監督。認真落實《信訪條例》,公開投訴電話、舉報箱,成立專門非常設機構,接受羣眾的上訪和信訪。落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

(三)推進行政執法方面

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了執法人員管理、行政許可實施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31個省局制定了權力清單並向社會公佈。各地制定地震行政執法管理制度100餘項,20個省局細化了地震行政執法裁量標準,確保行政執法職權正確履行。截至目前,省級地震部門有726人通過培訓並取得執法資格證。各級地震部門累計立案調查1020餘件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380餘件,實施行政許可70,000餘件。

三、存在的問題

(一)依法行政意識不足

各級地震部門工作人員尊重法律、崇尚法律和遵守法律的氛圍有待進一步形成,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能夠熟練應用《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的能力不足。一些工作人員在管理防震減災事務中存在慣性思維,憑經驗辦事,對法律制度的約束力重視不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現象仍然存在,依法行政意識亟待提高。

(二)職責履行不到位

依法管理防震減災社會事務的能力還相對薄弱,不敢於執法、不善於執法,不敢於管理、不善於管理現象,還一定程度地存在。地震部門在地震監測台網規劃建設方面還缺乏頂層設計,未建立相關實施監管制度,對社會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監管不到位。在地震監測設施與觀測環境保護方面,不善於與規劃部門、公安部門協調,對破壞監測設施與觀測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在履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執行監管方面,距離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還有差距,取消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行政許可後,尚未建立有效的監管制度,對審定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職責履行不到位,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監管不到位。

(三)行政執法能力不足

各級地震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不健全,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後,部分省級和市縣級地震部門撤出了行政審批大廳,撤銷了專門的執法機構,對行政執法人員培訓重視不夠,弱化了行政執法職能。地震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還未完全建立。地震部門在執法內容上主要集中在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地震安全性評價、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等方面。執法手段單一,注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對行政檢查、行政監督等其他行政措施重視不夠。

(四)法治監督作用發揮不夠

沒有充分發揮各級人大法治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對推進防震減災工作的作用。防震減災法實施情況報告、地震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法治監督制度還不健全,法治監督工作內容不夠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缺失,外部監督機制有待完善,專項監督檢查、社會輿論監督不夠,內部監督還沒有形成常態化、制度化,特別是對地震安全風險的依法監管能力不足,法治建設短板突出。

四、下一步工作思考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必須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防震減災法治監督是國家法治監督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確保防震減災治理體系轉化為防震減災治理能力的必要措施,亟需依法加快推進。

(一)完善法治監督制度

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根據國家機構改革確定的職責定位,推進完善防震減災法律制度,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系列重要論述和提高自然災害重要講話核心要義,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大決策部署,通過法律法規加以固化,並明確監督落實措施,以法治形式加以保障。對現行防震減災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進行梳理整合,進一步明確防震減災屬地黨政領導責任、行業監管責任和法人與其他有關社會組織主體責任,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理順行政執法體制,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完善執法協作機制,健全執法監督體系,確保防震減災法制統一。建立制度梳理和完善已有制度的制度,健全制度定期評估機制,及時完善缺陷制度、廢止過時制度,接受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備案,確保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嚴格制度執行監督

強化監督利劍作用,通過推動人大執法檢查、應急管理行政檢查、地震安全問題調查、社會主體地震安全維權等多種方式,不斷強化黨政領導屬地責任意識和行業部門監管職責意識,推動各地各部門落實地震災害風險防治的政府法定責任。完善地震系統制度執行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常態化制度執行監督機制,加強對地震系統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情況的監督,建立健全制度執行情況通報機制,把制度執行能力納入新時代系統內部單位的考核內容,並作為幹部選拔任用、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切實維護制度權威,確保制度生命力。

(三)強化行政執法監督

強化地震行政執行系統建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通過制定地震行政執法工作指南、明確重大執法事項標準、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嚴格行政執法檔案管理、推行行政執法獎懲制度等措施,強化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加大行政執法透明度和內部執法把關力度,實現對地震行政執法的有效監督,確保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有效,不斷提升地震行政執法規範化水平。充分利用“互聯網+監管”系統,實現對地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的機關內部監督和系統層級監督。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有效掌握地震部門行政執法總體情況,分析執法存在的問題。建立行政執法公開機制,向社會公開地震系統不同層級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接受社會監督,督促問題整改,不斷提高地震系統法治執行力和公信力。

(四)提升執法監督效能

加大地震系統融入社會力度,統籌運用各級各類監督,充分發揮外部監督作用,不斷強化地震系統黨員幹部法制思維、提升法治水平。主動爭取和配合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開展常態化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調研和督查,推動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積極配合中央和各級政府巡視、紀檢、監察、審計,加強對地震系統單位的業務服務、項目建設、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門監督。要求地震系統各單位嚴格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依託局域網站、政務大廳窗口,公佈公開法制制度、權責清單、服務清單和行政執法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要求地震系統各單位健全舉報和投訴渠道,公開投訴電話、舉報箱,成立專門非常設機構,接受羣眾的上訪和信訪。積極推進地震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及時糾正行政執法問題、總結經驗教訓,在不斷糾正問題中取得進步。

(五)提高法治監督能力

健全法制審核制度,完善法制審查事項清單,建立法制專家和律師參與重大決策法制審查機制,落實法制審核責任,有效發揮法制審核監督把關作用。建立系統內法制監督人員定期輪訓制度,提升系統法制監督整體水平。健全系統各單位常態化法制培訓制度,提升管理人員法治水平。大力宣傳健全防震減災制度體系的重大意義和制度執行的重要任用,不斷提高系統內部幹部職工的制度意識,提升地震系統整體法制素質,為強化制度執行監督提供廣泛羣眾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