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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市場調查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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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市場調查報告多篇

【第1篇】城市共享單車調查報告

城市共享單車調查報告

2022年被稱為共享單車元年,以摩拜單車為首的創業公司吸引了大量的媒體關注和資本青睞。經過近一年的搏殺,今年,網約共享單車迎來了高速發展期。但是,高速發展也帶來了問題的日益凸顯。2022年3月15日是第三十五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圍繞中國消費者協會網絡誠信消費無憂的年主題,3月份,江蘇省消協消費者協會聯合西祠衚衕網、姑蘇網、無錫二泉網、揚州網等江蘇網站聯盟,針對網約共享單車消費現狀在全省多個城市開展了一次全面調研,切實瞭解消費者需求,更好地為消費者服務,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調查方式

線上問卷調查、隨手拍;線下走訪、實地拍攝。

二、調查對象

江蘇省內主要的共享單車品牌,包括:摩拜、ofo、小藍、町町、哈羅等。樣本覆蓋南京、蘇州、無錫、揚州四個城市。

三、調查結果分析

共享單車是指企業與政府合作,在校園、地鐵站點、公交站點、居民區、商業區、公共服務區等提供自行車單車共享服務,是共享經濟的一種新形態。此次調查,主要對我省南京、無錫、蘇州、揚州等地共享單車消費現狀進行調查。

(一)共享單車消費基本概況

1、男女比例各佔一半,上班族為主

共3806名使用過共享單車的消費者參與調查,其中男性佔57.02%,女性佔42.98%,比例基本持平;年齡段主要集中在26-45歲,佔70.39%;上班族佔75.89%。

其中,78.65%的消費者沒有看過使用共享單車的電子協議。

調查結果顯示,消費者選擇共享單車的理由主要為方便、環保,主要用途為換乘公交或地鐵、通勤需要、鍛鍊身體。37.12%的消費者每週會使用1-3次共享單車,每月使用1-3次的佔29.66%,且90.05%的消費者每次使用共享單車的時長在1小時以內,其中半小時以內的佔64.12%。

2、方便度和舒適度是消費者選擇共享單車品牌的主要依據

在品牌選擇上,江蘇的消費者更加傾向於摩拜、ofo和小藍單車,附近有可供騎行的單車、騎行舒適度高是出現這種傾向最主要的因素,但是,實際調研發現,部分單車無法調節座椅高度,造成消費者騎行舒適度的降低。

(二)共享單車調查發現的問題

調查中發現,江蘇網約共享單車存在着以下問題:押金過高、預充值退款困難、資金管理不規範、單車投放點和投放數量設置不合理、單車亂停放和損壞情況嚴重、駕駛人保險不完善、加貼假冒二維碼等問題。

1、押金設置不合理、退回時間長,充值車費提現流程不便甚至不可退還,且資金監管缺失。

在押金和車費預充值方面,61.99%的消費者可以接受低於100元的押金金額,25.04%可以接受100元-199元,但是,實際中摩拜單車的押金為299,超過了半數以上消費者的接受度。

對於押金的退還時長,51.33%能接受秒退,24.16%能接受在1個工作日內退回,線下調查中,除了町町單車在第三個工作日退款成功外,其他4個品牌單車均為秒退,此外,5個品牌單車運營商均不主動退還押金,需要用户在app內做押金退款操作後進入押金退還流程。

調查中,40.85%的消費者不能接受車費預充值,25.4%能接受最少預充值金額為20-50元,22.91%能接受10元以內,但是,線下調研中只有小藍單車無需預充值車費,其他品牌預充值車費的退款無法在app中操作,需要通過客服人工操作,並且哈羅單車在app充值界面明確註明充值車費不可退還。現將各品牌單車收費、押金、預充值情況予下表中列出。

此外,對於共享單車運營商來説,掌握着總額較高的用户押金,因其巨大的用户基數和涉及城市眾多,一旦平台將該筆資金挪作他用,出現資金問題,將面臨大面積的押金退還兑現危機,極易造成羣體性維權事件發生。

調查中,11.43%的消費者也建議加強資金監管。但是,消費者對於押金的去向和用途並不瞭解,目前只有摩拜單車稱與招商銀行簽訂了資金監管機制,設立專用賬户用於存放押金,其他單車運營商並未明確説明。

建議政府部門規範共享單車的市場準入,加強對共享單車押金的金融監管,讓消費者能夠放心消費,真正做到消費無憂。

2、各單車停放點的設置及投放數量不合理,造成部分資源浪費或供不應求。

調查中,19.54%的消費者在選擇單車品牌時主要的依據是附近有停靠點,也就是説有可供騎行的單車,19.63%的消費者認為高峯期單車數量短缺。此外,對網約共享單車運營管理服務的建議方面,19.31%的消費者認為,應該根據各個地區的使用情況,更有針對性的增加自行車投放數量。在實地走訪中也發現部分停放點單車投放數量過多,造成資源浪費,但是有的停放點單車數量明顯無法滿足出行需求,對消費者出行的便捷造成一定影響。希望各單車運營商根據已投放單車的使用情況進行大數據分析,優化投放點的設置和單車投放數量。

3、車輛亂停亂放和損壞情況比較嚴重,各類不文明行為頻發。

調查發現,共享單車亂停放現象較為嚴重,有扔倒在路邊、停放到樓道內、佔用盲道、佔用公共自行車車樁位置等。此外,諸如硬件損壞、二維碼損毀、車胎損壞、剎車失靈、鏈條壞了等現象也較為常見。18.34%的消費者遇到過車輛硬件損壞的問題,11.99%遇到過車輛被上私鎖,10.38%遇到過二維碼被塗鴉的問題。

對於單車亂停放的原因,31.99%的消費者認為是不知道指定停放地點在哪兒。希望單車運營商和政府相關部門能夠科學規劃單車停車地點,並增加明顯標識,方便消費者尋找停放點,同時加強宣傳引導。

共享單車,體現的就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共享思維,如果破壞自行車的人多了,大家就會陷入無車可用的境地。希望消費者在使用共享單車後停放至指定區域,最好是政府部門劃線的區域,或是不影響到行車、行人的地方。不要把車子停進小區、樓道里,更不要隨意丟棄。在使用的過程中,要注意愛護,上下台階輕拿輕放,發現故障及時報修。同時,對於違規行為要及時舉報,以維護共享單車的誠信使用環境。

4、管理不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欠缺,消費者風險係數高。

1部分單車運營商沒有為駕駛人購買保險

調查中,13.29%的消費者建議加強用户安全保險服務,但是,共享單車保險機制尚不完善,目前只有ofo已實現為每一位駕駛人購買保險,摩拜已與眾安保險達成合作,但尚未落實到每一位駕駛人,其他品牌單車部分在推進中,部分表示沒有為駕駛人購買保險,,消費者人身安全沒有保障。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方面也十分欠缺,大多依賴客服連線,並沒有完善的應急處理機制。

2共享單車存在加貼假冒二維碼現象,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

12.08%的消費者在共享單車上看到過加貼的假冒二維碼但是沒有掃描,5.51%在掃描二維碼後發現頁面不對便停止操作沒有造成損失,還有0.89%的消費者因為掃描了假冒二維碼造成財產損失。但是,被騙後只有31.1%的消費者選擇報警或聯繫單車品牌運營商,22.49%因為被騙金額不大懶得處理,還有46.41%的消費者因為不知道應該找誰處理而沒有采取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線下實際調研中也偶有發現加貼的假冒二維碼。對於被騙後的責任承擔方,43.69%的消費者認為運營商應該為用户購買保險,由保險公司賠付,27.71%認為應該根據導致發生被騙的原因或者由公安部門進行責任劃分,24.16%認為應該由共享單車運營商承擔。

為確保資金安全,消費者在掃碼過程中應注意:要通過安全渠道下載共享單車app;仔細識別車身二維碼的真偽,如摩拜單車的二維碼是用釘子釘在車上的,ofo則是噴漆噴上去的,目前江蘇市場已投放的共享單車車身二維碼均不是貼上去的,發現加貼在車身的二維碼需特別留意;使用app掃碼後,手機上會出現正在開鎖的界面,如果掃碼後出現開鎖障礙甚至引導至其他鏈接,千萬不要點擊,以免遭遇財產損失。

3各品牌單車計費單位不一致

大部分單車計費單位為半小時,但是也有部分計費單位為1小時。調查中,64.12%的消費者單次使用共享單車的時長在30分鐘以內,1小時的計費單位與消費者實際需求不符。

4共享單車無牌上路,不符合交通法規

目前,江蘇主要的品牌共享單車均沒有牌照但是均已提交申請。此次線下調研發現,不同的品牌單車在數量和質量上都存在一定差異,後期維護方面也缺乏監管,可能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希望政府儘快出台公共自行車管理意見,加強對共享單車的規範和管控。

四、專家建議

以上為此次共享單車消費調查的結果,江蘇省消費者協會律師志願團專家李曉霞建議如下:

(一)預充值餘額該不該退

調查中,52.22%的消費者認為預充值車費應該秒退。

那預充值餘額到底該不該退呢?專家給出了專業建議:

共享平台應該支持退款、充值和提現,出行類軟件的充值服務形態,符合單用途預付卡的基本定義,已經具備了單用途預付卡的基本屬性。在這個充值服務中,其預充值費用的財產所有權應屬於消費者,商家無權對不屬於其的預充值費用進行扣除或限定。預充值金額是否應該退還要看單車企業有沒有對用户進行充分告知不再使用預充值不退回。假如單車企業做到這一點,這樣就類似於讓客户和企業之間進行溝通,達成協議,則預充值可以不退; 如果企業沒有明確提出這一條款,只是將它設置在用户協議中,導致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充值,那麼就違背了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平等以及相互自願原則,則預充值應該退回。

(二)各品牌共享單車押金設置是否合理

上圖為此次調查中消費者能夠接受的共享單車的押金金額,對於各單車運營商押金金額的設置是否合理,專家認為,目前各品牌單車的押金在數額方面設置是合理的,押金設置高的單車造價成本保養費也較高,同時單車的性能舒適度等方面也有較大差異。另外,用户押金與運營商的車輛購置款的間隔形成龐大現金流,成為運營商公司的關鍵運營基礎,車輛前期投入需要成本,後期收取每位用户的押金在一定程度上可緩解資金壓力。此外,在目前國內道德水準和信用體系下,取消押金設置還不夠現實,還需通過押金設置保證單車的基本狀態和運營商公司的正常運行,但是可以建議一種設想,通過技術手段簡化這個步驟,比如通過支付寶的芝麻信用代替押金繳納,即芝麻信用達到一定積分者可不用繳納押金而使用單車。

1.警惕押金兑付危機。單車企業的押金模式是一個人對應一份押金,而非傳統的一個租賃物對應一份押金,這已經突破了傳統押金的擔保屬性,而具有了不當募集或佔有資金的嫌疑。

2.單車押金監管。目前國內對共享單車押金的金融監管仍是盲區。按用户數來計算,共享單車押金匯成數以億計的資金池,應該引起監管層關注。共享單車擁有大量用户、涉及多個城市,一旦發生平台將面臨大量資金挪作他用、投資失敗或無法及時抽回資金等情況,會導致大面積的押金退還兑現危機。

(三)共享單車運營商是否一定要為駕駛人購買保險

調查中,13.29%的消費者認為應該加強用户安全保險服務。對此,專家表示不一定,因被保險人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導致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給付義務的,保險人將根據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負責賠償。運營商是否購買保險只要沒有法律的強制性要求,都是其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狀況來作出的,並不存在必須一説。

儘管如此,專家建議運營商為使用者購買保險,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損害,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都應承擔責任。具體到共享租車平台來説,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跟社會上普通車輛一樣,並不單獨處理。處理流程跟正常車輛的程序一樣,主要由保險公司來承擔賠償費用。不管是誰租了車,共享平台都要對事故損害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比如如果出現租車人醉駕、毒駕、無證駕駛等保險公司免賠商業險的情形,而租車人一時間拿不出錢,那麼從保障受害人權益的角度出發,損害賠償首先要由共享平台賠付,共享平台再向租車人追償。

(四)因掃描共享單車車身假冒二維碼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上圖為此次調查中消費者認為掃描假冒二維碼造成財產損失後,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專家認為:

1、商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具體來説,商家理所應當地保證交易方式(二維碼)的可靠性。消費者基於對二維碼可靠性的合理認識而遭受損失,本身並不沒有過錯。相反,商家沒有盡到管理義務,應當確認其對損害結果存有過錯。商家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侵權行為,行為與消費者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應當認定構成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服務提供者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貼二維碼的人追償。

2、消費者通過掃描二維碼向商家支付費用,運營商有責任保證消費者能夠通過正確的支付渠道消費支付,同時應承擔因自身對二維碼的管理不善導致消費者財產受損失的責任。運營商應當註明並向消費者告知自身標註二維碼的方式,並定期對車身二維碼進行檢測核對。

(五)對共享單車押金資金監管的建議

1、在中國目前的道德水準和信用體系下,取消共享單車押金不現實,但退款押金時間長度設置過長不合理。而從控制風險角度講,對共享單車押金進行監管合情合理,押金數額巨大,如果出現捲款潛逃事情會非常麻煩。但共享單車畢竟是新鮮事物,對其看法不能基於一種打壓心理,要完善相應監管制度。

2、在缺乏統一監管的情況下,僅靠平台自律恐怕難以消除用户對押金問題的擔憂,資金的安全性無法從根本上得到保障,對於共享單車押金資金監管,這需要政府設立一個專門的監管部門,來加強對此問題的監管。

3.目前共享單車押金監管還屬於空白,甚至沒有第三方監管,平台公司用於投資或理財等風險收益,或是公司臨時資金週轉。但出現資金斷鏈、卷錢跑路等情況,必然導致押金退還兑付危機,從而侵犯到消費者利益。監管部門須對押金的規模、退還規則、用途等予以規範。從企業誠信履約的角度來看,共享單車不應人為拖延退還押金時間。

4.共享單車押金正逐漸轉變成一種商業盈利模式,當這種商業模式成為一個行業的普遍現象時,本質上就是一種類金融行為,容易醖釀系統性金融和廣泛的公共利益風險,必須採取一些類金融監管措施。

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必須提供真實、明確的商品和服務信息的義務,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的充分實現。所以,共享單車應通過相應的平台公示其押金去向,使押金流動透明化、陽光化。

6.共享單車也可以將一部分的押金資金交由合作的維修公司、售後公司作抵押,從而以促進雙方的互利共贏。

7.共享單車押金問題,歸根結底還是該行業沒有形成統一的規範,我們要在政府幹預的情況下加強對該行業制度的完善與規範。藉助國家強有力的手將共有單車歸入市場監管範疇,使該行業在市場監管下平衡發展。

綜上,在這次消費調查中,消協發現共享單車仍存在諸多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希望各品牌運營商規範各項規章制度,切實整改,給消費者一個放心無憂的消費環境。消費者也要愛護共享單車,文明出行;注意識別車身二維碼真偽,安全出行;使用前進行安全檢查,無憂出行。

【第2篇】關於共享單車的調查報告

共享單車越來越多,甚至成為一種時尚。如下是給大家整理的關於共享單車的調查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作用。

關於共享單車的調查報告

短短几個月,共享單車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在城市的街道上。可以説,共享單車的出現為低碳生活,綠色消費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使打通城市公交系統最後一公里有了解決良策,並以其低價、便捷、簡單的使用優勢,迅速贏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給城市交通出行帶來了一股清流。然而,共享單車給消費者帶來全新消費體驗的同時,也逐步暴露出其由於共享意識缺乏而導致的管理、停放、服務、配套等方面的問題,出現一些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給城市管理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不少難題。

為促進共享單車行業良性發展,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合法權益,經充分準備及周密策劃,廣東省消委會於2022年1-3月期間,聯合廣州市消委會,以廣州市為核心,輻射周邊地帶,對常見的摩拜單車、小鳴單車、ofo單車及小藍單車等品牌進行深入調查。為突出調查的點面結合,活動採用線上問卷調查和線下志願者體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最終,活動回收有效線上調查樣本數量2238份,有效線下體察樣本數量104份。

線上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普遍認為共享單車利大於弊,73.9%受訪者支持發展共享單車,93.8%受訪者認為政府要支持共享單車的發展,近七成受訪者對使用共享單車表示滿意。在對共享單車的使用及管理評價方面,近六成半(64.6%)受訪者對共享單車經營者的管理不滿意,其中車輛損壞是受訪者反映最經常遇到的問題,亂停亂放是受訪者反映最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受訪者普遍認為,共享單車消費者與經營者都須承擔多種責任與義務,政府應加強規範引導和管理,以及完善和改進共享單車配套設施。

志願者體察結果顯示:在騎行、服務環節,大多數志願者對用車説明、註冊、押金、收費、操控、費用結算、押金退還步驟及速度等方面給予正面評價,綜合評價得分7.3分(滿分10分)。但有22.1%志願者表示尋車有困難,有個別志願者稱花了超過30分鐘才找到單車只有52.9%的志願者能馬上找到沒有任何問題的共享單車,其中二維碼或編號被塗抹或脱落、座椅損壞或丟失、車輛太髒及輪胎損壞或丟失等,是共享單車存在的較常見問題;約七成志願者對共享單車客服服務不滿意。

志願者體察還發現,適宜騎行的自行車專用道少,只有24.0%的志願者表示在體察時有自行車專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騎行;但即便有自行車專用道,也存在車道斷頭、過窄、被霸佔及損壞等各種問題,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沒有自行車專用道,仍有8.7%的志願者選擇在機動車道上騎行。此外,單車專用停放區不足問題突出,有36.5%的志願者則反映沒有停車專區,有43.3%的志願者受停放場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單車停放在人行道上。同時,與問卷調查結果一致,志願者通過觀察,大多認為亂停亂放在其他消費者不良行為中佔比最高,達到64%。

綜合此次調查結果,廣東消委會認為,雖然共享單車的出現解決了居民出行最後一公里的問題,同時也因綠色環保、高效便捷、低價健康受到了消費者的歡迎,但仍存在法律法規規制不足、經營者應盡責任履行不到位、消費者自律不夠、市政配套缺失、社會各界共享意識不強等五大症結問題,形成行業發展的阻力。特別在經營方面,存在涉嫌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知情權、信息安全權等情況和隱患,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為進一步規範共享單車行業,推動其長遠健康發展,構築和諧廣東消費環境,省消委會在綜合法律專家、經濟學者意見的基礎上,經深入研究,提出以下觀點及建議:

一是社會要營造有利於共享單車發展的環境。共享單車服務是互聯網充分應用條件下發展起來的創新經營模式,順應了金融資本、供應鏈各方和消費者的共同需求,但共享經濟是法制經濟、信息經濟、信用經濟、合作經濟。共享單車的發展需要從法律完善、政府支持、行政監管、社會氛圍等多方面提供條件,優化發展環境、夯實發展基礎。此外,市場各參與方要自覺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約束,遵守共同的行為準則底線。國家要進一步完善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以適應共享經濟發展要求。

二是經營者要充分履行應盡責任和義務。任何市場創新,都必須以實現和增加消費者福祉為根本落腳點。消費者的權利實現,要靠經營者履行責任和義務來保障。共享單車各相關市場主體必須遵守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主動承擔市場規範發展、產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以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第一責任。根據調查發現的問題,共享單車企業當務之急,要對照法律規定,整改涉嫌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信息安全權的各種規定和行為,確保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和義務落實到位;要根據調查中消費者反映的意見,不斷優化經營模式,為消費者提供滿意的消費體驗;同時要主動承擔規範引導消費行為的責任,要制定明確可行的消費者行為規則,加強對消費者規範用車的引導,營造文明的消費氛圍。

三是消費者要增強規則和自律意識。在共享經濟活動中,被共享產品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真正分離,實現了消費者在沒有取得對產品和服務的所有權的情況下,得到對產品和服務的分時使用權,擴充了消費者的消費權。但共享經濟分享的性質,同時又對消費者的意識和行為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消費者必須有規則意識、契約精神、誠信理念和自律行為。為此,廣大消費者要適應共享經濟發展不斷轉變消費理念,要更加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約定、社會公道。省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使用共享單車時,要做到:學法守法,嚴守法律邊界;謹慎掃碼,保護信息安全;合法用車,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合理停車,維護公共秩序;文明用車,維護良好形象;誠信用車,珍惜個人信譽。

廣東消委會共享單車消費服務調查相關法律問題律師點評

為規範共享單車發展,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調查發現情況,就共享單車消費服務涉及的法律問題,廣東金輪律師事務所林昭潤律師進行了解讀和點評。

一、調查中發現不少違規停放共享單車的現象,包括停在機動車道、封閉小區/住宅、車庫、綠化帶、有禁停標誌的地方、明顯阻礙行人或機動車出入的位置等。

問題1.政府對非機動車的停放地點是否有明確規定?

法律僅對停放地點作出了原則性的規範要求,未對具體停放地點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即對於有明確規定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應當停放於規定地點內,對於沒有明確規定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應當以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為前提進行停放。

3月21日,廣州市交委聯合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城管委正式發佈《廣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以下簡稱《導則》),這是廣州市規範共享單車停放管理的第一個規範性文件。《導則》適用於廣州中心城區(包括荔灣、越秀、天河、海珠四區全部區域和白雲、黃埔部分區域)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設置自行車停放區。《導則》要求,自行車停放區應當能夠合理利用道路空間,避免影響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或影響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自行車停放區的設置應當保障用户存取車輛安全,同時有利於引導規範自行車停放秩序。停放區不應設置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觀道路及景觀區域內;自行車停放區應當以需求為導向,符合市民的出行需求,能夠方便市民快速便捷存取車輛,保證車輛進出停放區暢通無障礙,促進自行車合理、高效使用;自行車停放區應當重點圍繞城市公共交通網絡節點周邊進行設置,方便市民利用自行車短距離接駁公共交通;充分利用綠化帶、設施帶、軌道交通站出入口後側、人行天橋引橋底、高架橋下等空間靈活設置;停放區規模應當結合交通需求以及用地空間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地合理確定,並方便維護管理。《導則》明確規定了17種路段或位置不應設置停放區。目前,天河、海珠區政府已經先行在轄區內組織自行車停放區的率先試點工作,其它區域將陸續展開。

2022年底,深圳市交通運輸委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了《關於鼓勵規範互聯網自行車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求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為市民設置合理的非機動車停放區。由此,各地政府部門針對共享單車相關的問題,正在逐步完善相應的制度規範。

問題2.如因用户停車不當而造成違法違規的事實,或引起意外及糾紛等,應如何問責?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目前,大多數共享單車經營者對於規範停車地點已做明確要求及提示,若由於用户亂停亂放造成共享單車車輛損毀的,應當由用户對車輛損壞承擔賠償責任。若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原則上應由用户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共享單車經營者有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目前網上公開的判例中,暫未有因自行車亂停造成損害,而承擔責任的案例。但目前普遍存在因共享單車亂停放遭城管部門扣車的情況,由於使用者亂停放致使車輛被城管部門扣留的,使用者或有責任配合企業將車輛取回,並可能因此被企業予以信用處罰或扣除押金等處罰。

二、調查中發現不少惡意破壞共享單車的現象,包括破壞零部件、亂貼亂畫、張貼詐騙廣告或二維碼等,此外,丟棄單車(垃圾場、河涌等)行為也屢見報端。

問題1.以上分別屬於什麼行為,是否要惡意破壞達到一定程度或規模才視為觸犯法律法規?是否需要共享單車經營者或民眾報警才能受到處罰?嚴重者將受到何種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適用的範圍是具有社會危害性但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可以根據損毀財物的價值作進一步判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22]36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則屬於《刑法》調整的範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將單車從高樓上扔下,或者丟棄到河涌裏,或者將單車肆意拆解,或者破壞單車的零部件等故意損毀、破壞單車、亂塗亂畫等行為,均屬故意毀損他人財物行為,應當追究行政責任。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不法分子在共享單車的二維碼之上或之外張貼二維碼,使用户在掃碼時如果不仔細觀察就可能誤入詐騙騙局,這種行為應定性為詐騙行為。情節較輕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予以行政處罰;情節較為嚴重的,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66條的詐騙罪,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問題2.如為競爭對手或相關行業從者人員惡意損壞,又有什麼相關法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其中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三、調查中發現各種上私鎖、破解密碼鎖等私佔共享單車的行為,或直接私藏單車,以上屬什麼行為?是否要惡意破壞達到一定程度或規模才視為觸犯法律法規?是否需要共享單車經營者或民眾報警才能受到處罰?嚴重者將受到何種處罰?

私佔、私藏共享單車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用户用完之後不做歸還處理(即不上鎖歸還),通過上私鎖的行為佔有該車輛,此時用户是基於合法前提而佔有共享單車,該行為應定性為侵佔行為,若侵佔數額較大的,或構成侵佔罪;第二,用户沒有根據正常借用車輛手續使用,通過破壞車鎖或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的,該行為應定性為盜竊行為;第三,對於部分共享單車(例如ofo共享單車),由於車鎖本身屬於密碼鎖,用户在正常使用次後,就能獲取密碼,並能在結束使用後通過該密碼再次打開車鎖使用。若用户在獲知密碼後通過非正常借用方式(即私自開鎖)再次打開車鎖,並佔為己有,則由於其屬於非法佔有,應當定性為盜竊行為而非侵佔行為。侵佔罪屬於刑法規定的自訴犯罪,告訴的才處理。也就是説,企業發現車輛被他人佔有的,並符合侵佔罪之構成要件的,應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公安機關不予偵查,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盜竊行為,情節較輕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予以行政處罰;情節較為嚴重的,或構成盜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犯罪。

四、以下騎車行為違反了什麼法律法規,若發生事故如何進行責任劃分,對騎車人會有什麼後果?

問題1.在非自行車專用道、或在機動車道上騎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機動車道騎行自行車,能否認定騎車人有過錯應結合實際進行分析判斷,不應一刀切的認為因騎車人在機動車道騎行則存有過錯。若騎車人存有過錯的,騎車人需要按照過錯原則承擔責任。

問題2.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騎車上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所以,12週歲以下兒童在道路上騎車是違法的。相關部門規定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得駕駛自行車上路,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安全問題,所以共享單車經營企業作為經營者,不能違法向這一部分未成年人提供相應的服務,並且要針對這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進行警示。即便經營企業做了相應的警示,若未成年人因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發生傷亡的,經營企業仍可能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未成年人是在家長授意下使用共享單車,並因此發生人身傷亡的,家長亦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問題3.騎車載人。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一點二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所以,如因載人發生事故,應該由用户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法律是否有規定,共享單車經營者要為單車及騎車人購買相關的保險,如有,應該是什麼類型的保險?

法律暫時沒有規定對於這種以盈利為目的而投向市場使用的自行車必須購買保險。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滯後性,目前市場上的單車使用量與日俱增,且自行車的速度也大幅度提高,自行車的潛在危害不容小覷,而這些都將促使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就目前市場運營的狀況而言,部分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已對保險相關事宜進行研究,並予以高度重視。為共享單車及騎車人購買相關的保險或將是大勢所趨,這將有利於企業規避風險,也有利於保障騎車人的切身利益。

六、押金及充值問題

問題1.押金退還問題上,傳統租賃服務的押金在租賃結束後自動退還,共享單車需手動退還,是否合法合理?

對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共享單車租賃合同中押金的性質。共享單車企業針對押金有明確的定性,即為使用共享單車的保證金。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規定,押金屬於一種特殊的動產質權。簡單説,就是出租方對所使用的動產做一個現金的保障,出現問題可以用現金報償出租車或出借人。

從合法性看:法律並沒有對押金或保證金退還的方式與時間作出強制性的規定,屬於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的範圍。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如對租賃結束後押金自動返還做出了規定,則出租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返還押金。但是租賃共享單車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租賃結束後需要承租人手動點擊退還押金的條款,這種雙方約定的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是共享單車企業約定使用人在合同終止後需要手動操作才能返還押金,且部分單車的押金到賬時間為若干工作日不等,則為典型的格式條款。針對格式條款,共享單車企業需要在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説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説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此外,由於目前使用共享單車需要註冊賬户方可實現,而部分平台要求用户預先充值金額以在使用結束時直接扣款。而用户選擇退回押金的方式實則等同於銷户行為,賬户中的餘額不予返還,這種規定有其不合理性。首先,用户與企業之間並未就使用次數作出約定,但部分平台的充值數額的選擇並非由用户任意填寫,而是固定的幾個選擇(如10元、20元、50元等),這就相當於企業單方向用户設置最低使用次數。其次,由於用户選擇退回押金的行為實則等同於銷户,而退回押金時賬户內的餘額不予退回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已侵犯了用户的財產權。最後,用户為使用共享單車的實際需要,即使上述約定或違背其自身的意願,但基於雙方地位不平等的問題,許多用户會選擇妥協。就上述問題,相關企業的做法有不合理性,甚至可能存在侵權的情形。

問題2.大量押金留在共享單車企業,以摩拜單車為例,根據估算其每月活躍用户押金總額逾9億元。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像這樣龐大的資金,其流動和使用應納入法律監管?如有,大致的規定是怎樣的?

共享單車使用人掃碼時可以認為是開始履行合同,使用完單車後給單車上鎖,再投入社會供他人使用為終止合同。履行合同中的使用人支付的押金為特殊的動產質押物。《擔保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終止合同後使用人為了下次訂立、履行合同方便而自願存放於共享單車企業中的資金,已經不能稱之為法律上的押金,而是使用人自願存放於共享單車企業處的資金,是一定程度上的保管合同中的被保管物,管理人要盡到善良的保管義務。就租賃合同期間使用人支付的保證金問題,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保證金的性質為特殊的動產質押物。

共享單車押金的可怕並不在於衍生利息,而在於一車多押。因為共享單車使用有一定頻率,其週期間隔不會太長。如果交押金,退押金的時間過長,那麼用户往往會選擇不退押金,以便於下次使用。而這就有了一個嚴重的問題,共享單車是共享經濟,用户數是遠遠高於車輛數的。就是説,共享單車公司手中的押金遠遠高於其自行車資產的價值。因此一旦資金使用不當就會演變成非法集資的性質。因此這筆資金無論從質押物,還是被保管物的角度上,為了保護質押權人還是被保管人的角度上,都應納入法律監管。

七、部分品牌的共享單車使用規則中明文規定,充值的餘額不可退還或轉讓,只能用於騎車消費;亦有共享單車品牌對充值的最低額度有所限制,請問這是否侵犯了消費者權利,應如何維權?

部分共享單車企業在產品流程設計上採用提前充值的方式,而不是使用後付費,有誘導用户充值多於一次需求的嫌疑;對於充值不退款,但事先又沒有明確告知用户,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共享單車企業的此設計目的是為了要提高用户留存率,用户不至於體驗一次就離開。如果沒有餘額,用户在使用結束後很可能選擇取出押金,甚至卸載平台軟件;因為有留存的餘額,用户選擇保留押金和平台軟件的可能性更高,進而將其作為交通出行的一個選項,逐漸培養起使用共享單車的出行習慣。共享單車企業的這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可以自行提起訴訟,或者請求有關部門協助解決。

【第3篇】共享單車ofo的調查報告

2022年3月3日,全國最大的運動社交平台咕咚發佈了共享單車騎行數據報告,以咕咚平台上現有騎行用户,以及騎行大數據為基礎,結合其他渠道,整合近30,000份關於共享單車的問卷調查,反映了當前國內用户對共享單車騎行的體驗和現狀。歡迎閲讀下文!

去年年底,咕咚v7.7版本更新,增加可記錄使用共享單車騎行的功能,讓用户可以將共享單車使用和日常騎行進行結合,擴充了用户日常騎行運動的玩法和範疇。除了之前的個人自行車選項之外,新加入ofo、摩拜、優拜等多家共享單車品牌。經過一段時間,咕咚發現用户對使用共享單車騎行的整體接受度很高,於是根據相關數據做出了這份關於共享單車的調查報告。

ofo共享單車調查報告“國民素質照妖鏡”是偽命題

共享單車上路後,隨之而來的無序停放、違規佔道問題正引起人們重視。在杭州,因違停佔用人行道、盲道,騎唄單車曾被下城區城管部門沒收7輛並責令整改;西湖區城管局曾找2天內接到10多起關於共享單車違規停放的投訴。類似現象,在其他城市亦屢見報端。

“有人説共享單車是一面極好的國民素質照妖鏡,但我認為這句話是偽命題。”浙江工業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吳偉強告訴記者,如果共享單車真的能成照妖鏡,那對照的應該是共享單車經營者的問題——在制定規則時就以無序為前提。

據吳偉強團隊的調查,不少共享單車在杭州投放之初曾大批佔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公共自行車停車區及人行道。“如此大規模、集中式亂停放根本不可能是市民所為,而是共享單車公司有計劃的主動性行為。”吳偉強認為,不少共享單車甚至佔用公共自行車停車位,造成市民還車困擾的同時,也增加公共自行車的人力調度成本。

在吳偉強看來,自由便捷應當建立在有序的基礎上。任何經營者要從事與市民密切相關的盈利活動時,都應考慮國民素質的現狀,以及由此可能導致的負面效應,做好防範性設計。規避風險,是企業基本的經營之道,“小紅車就沒有出現共享單車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這説明人的素質需要制度去約束,矛頭不該全部引到消費者身上。”

“共享單車貌似抓住一個公共自行車出行不夠便捷的痛點,但並未真正藥到病除。”吳偉強表示,無樁但不能無序,隨時隨地換騎也需要能夠“按圖索驥”。

浙江大學管理學院科技創業中心主任鄭剛則認為,“新物種”的出現剛開始對社會造成一些困擾是正常現象,對於新生且發展中的事物,應當以動態、包容、演化的眼光看待。共享單車公司作為初創企業,沒有能力也沒有權利去約束公民行為,但可以通過宣傳、技術和經濟手段,引導用户文明用車。對近期出現的偷車、扔車,肆意破壞等事件,需要政府部門參照管理公共自行車的模式加以管控。

被“倒逼”的自我完善與差異化互補

事實上,在強大的公共自行車服務體系倒逼壓力下,各家共享單車公司正在採取措施自我約束、完善服務。

hellobike杭州區負責人袁春江告訴記者,為制止用户負面行為,hellobike將gps和通訊模塊集成在自行車的智能鎖上,實現對單車軌跡的準實時記錄。加上用户實名制,可以追蹤單車位置,對違章停車進行快速干預和精確處理。其次,公司已建立信用分制度和違停舉報制度,對低於相應信用分值的用户增收租用費,對舉報違停並拍照上傳手機app的用户,經平台核實後獎勵信用積分。

而在廈門,hellobike已與當地政府達成合作,採取有欄無樁的還車模式,即劃定電子停放區域,用户需將車輛停放其中才能上鎖還車。hellobike也計劃在杭州推行這一做法。

針對違規停放,ofo杭州區域經理崔超透露,正在嘗試與部分社區合作,給予社區人員免費騎車優惠,相應的需要其幫助規整該社區內未停在正確區域的車輛。同時,ofo在手機app上設彈窗功能,告知用户自行車應正確停放的區域,引導市民合規使用。

共享單車的自我完善,一定程度上也在倒逼杭州公共自行車提質升級。浙江大學管理學院科技創業中心主任鄭剛認為,這將是良性的互動趨勢,競爭者的出現考驗着以政府為主導的公共產品的應對能力。

“的確,共享單車帶給我們最大的考驗是提升自我。”杭州市公共自行車交通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陶雪軍告訴記者,市民正以共享單車為參照樣本,對“小紅車”的車型、材料、外觀、系統、借還方式等提出更高要求。

3月中旬起,杭州公共自行車公司一改以往“常規服務為主,24小時服務為輔”的運營模式,開放主城區2838處服務點,提供24小時服務;同時,用“杭州公共自行車”app掃碼租車的保證金也由500元降至200元,掃碼租車的服務點由西湖景區周邊先期擴展至濱江區,數量從100個上升到438個,今後將逐步增加。

“這些都是為了讓小紅車更貼近市民、遊客需求。”陶雪軍表示,公共自行車運營也將學習共享單車公司的互聯網思維,將積累了9年的大數據分析提上議程。

此外,記者瞭解到,由杭州公共交通集團公司控股的金通公共自行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於近期推出公共自行車版的共享單車,同樣採用無樁化掃碼租車,但還車時要求用户將車輛停在事先規劃的電子圍欄內。今後,小紅車若遇樁位已滿,也可停到電子圍欄中。

“這將對共享單車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形成挑戰。”吳偉強表示,要想讓市民真正與共享單車站在一起,企業必須增強社會責任感,在讓城市環境更優、公益效能更強的過程中成長自我,持續運營才是共享單車公司追求的發展路徑。

他建議,基於杭州公共自行車體系發育比較成熟,未來共享單車應在有序規範的基礎上,着眼於公共自行車布點相對稀疏的社區、學校、地鐵口、景區遊步道等,適量投放,形成互補。

“共享單車想徹底取代公共自行車是不現實的。”陶雪軍表示,在杭州,共享單車極可能發展為一種符合個性化需求的出行工具,但絕不會是公共交通的主體。他認為,待共享單車行業經過洗牌,沉澱、確定了運營和盈利模式後,公、私公共產品間的合作趨勢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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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共享單車調查報告

共享單車是一件美好得不能再美好的事情。相比於滴滴需要與各種既得利益者之間的博弈,共享單車幸福得不能更多。如下是給大家整理的共享單車調查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作用。

一、消費者使用過程中遇到過哪些問題

1、使用者中,上班族超過四分之三

此次調查主要針對南京、蘇州、無錫、揚州四個城市,涵蓋了江蘇省內主要共享單車品牌,包括摩拜、ofo、小藍、町町、哈羅。3806名使用者參與調查,其中上班族超過四分之三。

調查結果顯示,消費者選擇共享單車的理由主要為方便、環保。一部分人會在換乘公交或地鐵的時候,選擇騎車;一部分是直接騎着單車去上班;還有些是為了鍛鍊身體。

在使用頻率上,37.12%的消費者每週都會使用1到3次。九成消費者單次騎行時間在一小時以內。

2、押金過高,高峯期單車數量短缺

共享單車雖然方便,但消費者吐槽的問題也不少。想騎單車要註冊、交押金,還要充車費。其中,部分單車押金過高,很多消費者接受不了。調查中,61.99%的調查對象表示,可以接受100元以下押金;25%可以接受押金在100元到199元之間。

調查中,四成消費者不能接受預充值。能接受的消費者,也希望預充值金額在50元以下。但是,實際調研中,只有小藍單車不需要預充車費,其他都需要。而且如果要退預充的車費,需要通過客服人工操作。

着急用車的時候附近沒有車,也是頭疼的事情。約兩成消費者表示,高峯期單車數量短缺。與此同時,車輛亂停亂放、損壞情況也比較嚴重。

二、騎單車出事故,誰負責?

騎共享單車發生意外,運營商要不要負責?從省消協瞭解到,目前只有ofo已實現為每一位駕駛人購買保險,其他品牌都在推進中。

建議

對此,江蘇省消費者協會律師志願團專家李曉霞建議,運營商應該為使用者購買保險。同時,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損害,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都應承擔責任。具體到共享租車平台來説,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跟社會上普通車輛一樣。所以,不管是誰租了車,共享平台都要對事故損害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三、掃假冒二維碼被騙咋辦?

由於現在使用共享單車,不少是通過掃二維碼的方式,不法分子就趁機加貼假冒二維碼。調查中,12.08%的消費者看到過加貼的假冒二維碼但是沒有掃描,5.51%在掃描後發現不對勁停止了,0.89%的消費者因為掃描了假冒二維碼造成財產損失。

建議

李曉霞表示,如果造成損失,商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商家應該保證交易方式(二維碼)的可靠性。此外,消費者通過掃二維碼向商家支付費用,運營商有責任保證消費者通過正確的支付渠道消費支付,並定期對車身二維碼進行檢測核對。

四、南京交警約談共享單車企業:

及時清理殭屍車

15日上午,南京交警二大隊聯合轄區街道,與各大共享單車的片區負責人專門進行了座談,要求各企業加強對車輛的管理,尤其要對殭屍車進行及時清理。

新街口作為南京核心商圈,停車區域本來就相對有限,單車的集中投放,導致車輛違停,甚至出現了大量殭屍車的情況,給新街口地區車輛停放以及交通秩序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對此,南京交警二大隊副大隊長餘洋建議各單車企業,一是加強對單車集中投放區域的巡查,一旦發現單車沒有停在規定區域,應及時調撥公司清障車輛;二是對每個單車設置智能鎖上的gps,以及用户下載app實名制;三是要縮短後台對單車的gps監控的間隔時間,否則會出現殭屍車死循環等等不良現象;四是建立警民合作,一切為民微信交流羣,加強交管、城管、街道與單車負責人的及時溝通,做到發現就處理;五是嚴把單車質量關,避免因單車質量問題造成的積壓,影響循環使用。

【第5篇】大學生對共享單車的調查報告

摘要:共享單車概念的出現是近幾年備受熱議的新趨勢。而隨着共享單車的面世,也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的出行方式。在校園中的成功推廣也使得共享單車全面的出現在大學生的生活中,但在市場出現飽和狀態後,共享單車潛在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

調查時間:2017年11月26日-11月28日

調查目的:此次調查是為了瞭解大學生對共享單車的使用情況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並以此做出總結。

調查對象:在校的大學生

一.問卷題目設計思路

共享單車逐漸出現在大學生的視野和生活當中,為了更好地瞭解大學生對於共享單車的需求以及使用率,為此做出此次調查。

二.問卷發放及回收情況

此次調查共發放了42份問卷,其中有效問卷共有40份,為了結果的有效性更加準確,本次調查採取的是隨機問卷模式,以保證樣本的客觀性和真實性。

三.調查數據結果分析

調查結果有以下幾點:

(一)多數大學生使用共享單車

根據調查結果顯示,73.8%的大學生表示使用過共享單車,26.2%的人則沒有使用過。從這兩個數據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大學生對共享單車的需求是比較大的。

(二)便捷性成為首要因素

40.6%的人選擇使用共享單車的理由是其比較方便,21.9%的大學生則認為環保是選擇要素,此外覺得共享單車性價比高以及新奇想要嘗試的大學生分別為18.8%和15.6%,由此可以看出,方便性於大學生使用共享單車的重要程度相對其它因素是較高的。

(三)摩拜、ofo單車更受青睞

在按喜好程度對共享單車進行排序時,大部分的大學生都比較偏向摩拜單車和ofo小黃車,其次則是小鳴單車,而小藍單車以及優拜單車卻稍遜色幾分。從以上這些排序可以看出,摩拜單車和ofo小黃車在大學生心目中佔有較大比重。

(四)外出遊玩和運動鍛鍊更受歡迎

根據數據結果顯示,大多數學生傾向在出去遊玩和運動鍛鍊時使用共享單車,緊追其後的`則是在離目的地較近以及上下學的情況下使用,只有少部分人偏向於其他情況使用。從以上結果可以得知,大學生對於共享單車的使用主要是在閒暇時間。

(五)部分人表示不使用

據數據顯示,在不使用理由中,28%的大學生表示不使用的理由是要交押金,24%的人則是網絡狀態差以及其它的一些原因,還有12%的學生則認為開鎖流程太過繁瑣以及不會騎車。

(六)廣告宣傳是第一途徑

在瞭解途徑這一方面,廣告宣傳是大多數學生認識共享單車的首要途徑,其次才是經過朋友介紹、路上看到和新聞媒體的報道。由此可以看出,廣告宣傳是當下最受大學生歡迎的一種方式。

(七)低碳環保是最大優勢

根據調查,對於共享單車的優勢大學生認為低碳環保是最大的,而緩解交通壓力和便捷性則排在第二位,但安全性能方面卻只得到少部分人的認可。從這可以看出,大學生對於共享單車優勢的認知是比較清晰的。

(八)共享單車存在問題顯著

在共享單車目前存在的問題中,大學生反映的最大問題是共享單車亂停亂放,而其次則是車輛閒置和單車損壞無人修理,騎車違反交通規則以及押金退還拖延也在其中佔了很大比重,甚至還存在其他的一些問題。而從上面這些問題可以反映出共享單車在經歷熱潮後漸漸顯現出的一些缺陷,並且亟待解決。

四.結論及建議

通過這次對大學生共享單車使用情況的調查,我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共享單車的出現適應大學生的生活方式。從此次調查可以得知,極大部分學生對於共享單車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需求,尤其在外出遊玩和鍛鍊方面;

2.品牌效應對大學生選擇共享單車有一定的影響。摩拜和ofo單車是眾多品牌中最受大學生歡迎的,其中廣告宣傳的影響因素佔較大比重;

3.共享單車在使用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

雖然共享單車是出行便捷的交通工具,但隨着單車市場的趨向飽和狀態,其潛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為此我有以下幾點建議:

1.出台管理共享單車的細則;

2.在大學校園中進行宣傳,給大學生普及文明使用單車的知識;

3.供應商要根據大學生的實際需求來投放單車數量,減少過多或過少的問題。

【第6篇】校園共享單車調查報告

我們設計了主題為《關於大學生對共享單車使用情況及現存問題的調查》的調研問卷。此次問卷有效填寫份數為159份。我們採取了線上填寫與線下紙質填寫,最後將紙質填寫的手工錄入,得出我們最終的調研結果。

此次調研的大學生集中分佈在西南地區,最集中的地區為重慶地區,佔了87.42%。作為山城的重慶,由於地勢原因,重慶這座城市是沒有專門的自行車道的,在共享單車的使用過程中本身就有一定的限制。

調研結果顯示,在所調查的人中,性別與是否使用過共享單車是有一定關係的。這在後面的問題“你沒有使用過共享單車的原因”有35%的女生選擇的是不會騎單車中也有體現。使用過共享單車的47.37%的男生相較於36.36%的女生具有明顯的差別。所以,筆者認為共享單車的使用者具有性別差異。

在所調查的大學生中,有61.01%的人沒有使用過共享單車,在繼續的原因調查時發現,最大的原因是不瞭解共享單車與本身環境的限制---地勢不平。除開客觀原因外,共享單車的運營平台應該要多多加強共享單車的宣傳,並且宣傳的內容要有乾貨。比如租用的程序、收費模式的解釋、使用過程的注意事項,讓消費者在使用前就瞭解,同時也可以避免消費者頭一次使用時吃啞巴虧。下圖為沒有使用共享單車的其他原因。

42.77%使用過共享單車的人表示使用時車輛有破損,而其他在使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大多數是共享單車數量少以及二維碼損壞,這兩者都是佔了32%的比例。其餘還有車未上鎖、app有漏洞等問題。最大的問題是車輛破損,破損原因筆者相信有人為原因還有自然原因,又或者是共享單車本身的質量問題,因為好幾個同學都表示自己遇到的存在破損的共享單車是腳踏板缺失。在排除他人惡意拆卸共享單車腳踏板的因素後,就可能是單車自身的質量問題了。或許,共享單車的質量並沒有其宣傳的那麼好。但同時,在指責質量問題的同時,也應該思考我們在使用過程中有沒有儘量保護共享單車呢,會不會因為不是自己的愛車,就一點也不注意保護呢?規範自身行為,是我們在抱怨之前更需要做的。下圖為人們在使用共享單車是所遇問題。

規範自身行為,在我們所調查的範圍內,還是做得比較好的,74.84%的`人表示會按照其要求將其歸位。而這可能是因為我們調查的對象是大學生,思想文化水平還算較高的緣故。但是在勸阻他人將共享單車據為己有這一方面,40.88%的人表示不會阻止別人將共享單車據為己有的行為。

因為山城重慶的地勢,46.54%的同學都表示身邊的共享單車數量稀缺,以致44.65%的人只是偶爾使用共享單車。45.91%使用過共享單車的同學表示自己選擇使用是因為以車代步,方便出行。另外,不少(41.51%)同學表示外出遊玩的時候會使用共享單車。選擇使用共享單車,大多數同學是因為其便捷性、環保性、經濟性。下圖分別是選擇使用共享單車的情況以及促使人們使用共享單車的因素。

在調查到對共享單車的整體滿意程度時,38.36%的人表示比較滿意,37.74%的人持一般態度。只有2.52%的人表示不滿意。看來,共享單車這一行業還是有一定的提升的空間的,在更好的為大眾服務這一方面來説還可以做得更好。在調查過程中,我們瞭解到,學生認為推行使用共享單車的意義在於倡導綠色出行、緩解交通壓力、以及增加出行便捷度。還有大多數女生認為共享單車可以為市民提供休閒娛樂的方式。下圖為人們認為推行共享單車的其他意義。

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儘管是山城重慶,不同地區對共享單車的評價也不同。在地勢相對平坦的大學城的學生表示該地區共享單車的數量充足,對投放的共享單車表示滿意。處於地勢不平的西南大學的學生表示不滿意大多數是因為地勢的客觀原因。所以,筆者認為,在投放共享單車時應該考慮當地地勢現狀決定投放數量,同時也要考慮投放地點的主要消費人羣,若是學生,則可以選擇比預期數量多投放百分之幾。另外,也可以創新共享單車的使用方式比如電力發動或者太陽能發動,在地勢不那麼平坦的地方也能正常使用。創新能源方式,像上海已經投放試運行的共享電動車,類似的新能源共享單車形式,半人力半新資源騎行共享單車,對於“懶人一族”應該是特別有吸引力的。

此次調研,筆者認識到共享單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條路需要走的更好,提升大眾對其滿意度。共享單車的現狀還算差強人意,但公司在產品質量與產品創新、服務態度、產品維護與投放等方面還需要更加完善。期待着共享單車的明天,等更好的為大眾提供便捷。

【第7篇】摩拜單車的調查報告

摩拜單車的調查報告

隨着新一輪資本的注入,共享單車市場的戰局更加激烈。尤其摩拜單車和ofo單車以總融資12億美元佔據主要共享單車資本。

市場需求與用户態度

以目前市場反響來看,用户對共享單車的態度是積極的。下圖顯示用户未來使用共享單車的態度:

70%的用户表示在未來會經常使用共享單車,28.7%的用户表示會偶爾使用,只有1.2%的用户表示不會再使用共享單車。以此可以看出共享單車滿足了用户的剛性需求。

從車站/地鐵站出發到達目的地是用户的主要使用場景。由此可以推斷出上班族和學生族是主要的用户人羣,並以節省時間為目的。交通擁堵對於單車市場來説功不可沒。健身和出遊的場景頻次大多發生在節假日中。嚐鮮體驗的用户會隨市場成熟而逐步淘汰。

5千米以內的騎行距離佔據91%,其中3千米以內佔據61%。由此推斷,用户在5千米以上距離的場景中多不願選擇共享單車作為出行工具。

結合用户使用場景和騎行距離,從地鐵站或車站出發的5千米以內騎行距離剛需為主。

成本與價格

從押金、價格、成本角度來看ofo相比摩拜具有較大的成本優勢。正因為ofo的低成本,ofo在單車丟失率、損壞率相較摩拜更甚。不過在相同的資本注入情況下,ofo具備以量取勝的資本。理論上,ofo可在成本環節拓展更多的玩法。

融資情況

摩拜融資信息如下:

包括騰訊、富士康、攜程、紅杉資本等投資方,摩拜獲得5億美元以上融資。

ofo融資信息如下:

包括滴滴出行、小米科技、中信基金等投資方,ofo獲得5億美元以上融資。

以此可以看出,摩拜和ofo在投資人眼裏具有旗鼓相當的地位。也正因為滴滴和騰訊的參與讓人們聯想到過去滴滴和快滴的合併。外界推測摩拜和ofo會合並,也是由此推斷。

輿情指數和品牌策略

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品牌和輿論對有形資產起到關鍵作用。市場上主要的營銷手法主要採用廣告和新聞輿論。雖然包括微信微博在內的各渠道入口都對營銷起到重要作用,但摩拜和ofo在這方面採用的策略基本相同,我就不在此過多闡述。

反觀摩拜以新聞為導向的.營銷策略和ofo以廣告為導向的營銷策略。我們進行對比:

摩拜在新聞上的投入從17年2月開始加大力度,一度超過ofo若干等級。到目前(截止2017年3月)摩拜的新聞輿情指數達到68而ofo僅為18。摩拜遙遙領先ofo。

但通過百度指數分析,ofo的百度指數卻超過摩拜。我們觀察下方百度指數的整體統計、pc統計和移動統計:

在2016年末和2017年2月、3月,ofo的指數遠超摩拜。但摩拜以20%的增長趨勢超過ofo 7%的增長。

我們再看摩拜和ofo的品牌保護,如下圖:

摩拜註冊商標192,ofo註冊商標3;摩拜專利32,ofo為0。在品牌意識上,摩拜勝過ofo一籌。

我們再看摩拜和ofo的關聯關鍵詞,如下圖:

摩拜和ofo相輔相成,關聯性較強。依據摩拜和ofo重疊用户的比例5%的來計算,同時關注摩拜和ofo的用户佔有很大比例。

流程設計

在使用流程上,摩拜和ofo均採用繳納押金和實名認證的策略。但ofo結合支付寶芝麻信用分推出免押金策略。ofo的底氣來源於其單車成本和個人徵信。記得當初滴滴和快滴的對決實質是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的對決,那這次關於個人徵信的建設來説,似乎微信並沒有入場。當然,這些都是題外話。

顯然,在這場對決中,徵信免押金的策略讓ofo扳回一局。

界面設計

可以説摩拜和ofo的ui是非常相似的。但也有一些設計概念上的不同。

1. 摩拜單車右下角引入“客服”概念;ofo右下角引入“舉報”概念。

2. ofo右上角顯示活動信息;摩拜顯示搜索poi。

3. 摩拜單獨設置紅包活動按鈕,並沒有為活動設置獨立的頁面。

4. ofo app啟動速度比摩拜更快。顯然ofo的程序更輕量。

用户滿意度

從上圖可以看出,ofo的用户滿意度超過摩拜6個百分點,但整體相差不大。

總結

綜上所述,共享單車市場一家獨大的可能性不大,但兩者間的競爭會產生良性競爭,最終共同帶動共享單車市場的成熟。撰寫此文的過程中,我問了某位業內總裁的看法(不願透露姓名),他説:

一場資本遊戲,沒啥技術含量。誰也弄不死誰。

對此,我深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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