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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常見問題(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04W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常見問題(多篇)

Q 什麼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篇一

A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未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的主要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的專項資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計算公式 篇二

1、申報計算公式:

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在職職工年彙總人數 * 安置比率0.8% - 安置殘疾人年彙總人數] *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資 * 60% * ( 1 - 減免比率) ;

2、繳費年度:當年應申報繳納上一年度。上年度12月1日後新辦的企業,今年無需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3、在職職工年彙總人數:指整個繳費年度在職職工按月彙總人數之和。在職職工人數計算口徑是依據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進行確認。例如:某單位某年各月職工人數分別為:1月10人,2月為20人,3月10人,4月20人,5月10人,6月20人,7月10人,8月20人,9月10人,10月20人,11月10人,12月20人;

該單位在職職工年彙總人=10+20+10+20+10+20+10+20+10+20+10+20=180人

4、“安置殘疾人年彙總人數”及“減免比率”由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提供,對“安置殘疾人年彙總人數”及“減免比率”數據有疑義,請先與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核對確認後再進行申報。聯繫電話:年審和徵收管理科(審核減免比率):5108171 5324175 核定監察科(審核已安置殘疾人總人月數):5324173 5324372

5、安置比率:安置比率為0.8% (依據廈府〔2006〕126號《廈門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第五條);

6、同一 繳費年度如果已申報過的,網站不提供二次申報。因此在申報環節請務必認真核對申報數據,做到準確申報。如果要對該年度已申報數據重新調整申報的,需到主管税務機關,經税務人員審核確認後進行申報。

7、提交申報前應選擇正確的銀行賬號,並確認該賬户有足夠金額繳納税(費)款。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執行標準 篇三

(一)計算公式: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二)執行標準。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或勞動事務代理形式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或代理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指由用人單位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算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綜上所述,建議各用人單位提前做好準備,儘量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積極主動安排殘疾人就業,進一步推進我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相關問答 篇四

一、持有醫學精神鑑定書、工傷證和傷殘軍人證的職工,是否計入已安置殘疾人比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定義,殘疾人是指符合國務院制定殘疾標準,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它殘疾的人。由於持有醫學精神鑑定書和工傷證、傷殘軍人證的職工,這些傷殘證明與評殘標準不同,所以可以準確界定在職殘疾職工的唯一權威證明,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但此類人員可到户口所在地殘聯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待獲認資格後,可計入已安置殘疾人比例。

二、只有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類公司同樣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因此也必須承擔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法律責任,年審時可按照實有人數計繳。

三、年審時已離崗的上年度在崗殘疾職工,如何認定已安置殘疾職工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