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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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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章 節能措施 篇一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可以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託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並在節能改造後採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及時關閉用電設備。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温度控制的規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運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共機構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辦公建築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對網絡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實行重點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條 公共機構的'公務用車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並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制定節能駕駛規範,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公共機構節能短訊 篇二

為積極創建安徽省節約型機構示範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節約型公共型機構示範單位評價標準》,宣州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宣州區第三中學、宣州區孫埠高級中學兩家單位進行理論培訓及實踐指導幫扶,在公共資源節能方面採取一系列科學有效措施,2014年5月上旬經省節能評價驗收小組的實地評價驗收,宣州區第三中學,宣州區孫埠高級中學成功入選安徽省第一批節約型公共機構示範單位名單。

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是指通過科學管理、技術改造、合理利用、優化能源消費結構等途徑,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 深圳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是全市公共機構節能的`決策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區要設立相應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本區節能工作的決策、統籌、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的指導下,負責市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計劃、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在市、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的指導下,負責區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計劃、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二章 公共機構職責

第六條 各級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負責,實行目標責任制和綜合考核評價制度。

各公共機構應建立詳細的能源消費統計制度,聯絡員負責將本單位的年能源消費數據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七條 各級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和能源消費計量報告制度,實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至少每年報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費統計表,同時報送能源消費統計分析報告。

第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以下具體措施,加強日常節電管理:

(一)減少空調用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温度控制的規定,夏季空調温度設置不得低於26℃。下班前半小時提前關閉空調。

(二)減少照明用電。辦公建築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的設計,採用限時開啟、間隔開燈等方式改進電路控制,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除重大節日或有關部門通知外,夜間不允許開燈亮化辦公區域的景觀照明。

(三)減少辦公設備電耗和待機能耗。電腦等辦公設備應設置為不使用時自動進入低能耗休眠狀態。複印機背面排氣孔與牆面最少保持10公分距離,以利散熱。停用辦公設備1小時以上的,應關閉設備電源。每天下班時,應關閉辦公用電設備的電源插線板總開關或撥下電源插頭。網絡機房、食堂、開水間等部位的用電情況應進行重點監測,實行科學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四)減少電梯用電。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的數量、樓層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第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以下具體措施,加強日常節水管理:

(一)節約用水。加強用水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查更換老化供水管線,安裝或更換節水型龍頭和衞生潔具,杜絕水龍頭跑冒滴漏造成的“長流水”現象。嚴禁使用高壓自來

水沖洗地面、設備、器具和車輛。各單位內部綠地養護應根據季節和天氣變化情況,科學適時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方式。

(二)提倡中水回收。鼓勵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統和雨水收集系統,將雨水和城市污水、廢水作淨化處理後,成為達到國家標準的“中水”,並進行回用,減少用水量。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以下具體措施,加強公務車輛節油管理:

(一)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公務車輛保有數量,按規定標準配備用車,新購公務用車優先選購節能環保型和清潔能源型汽車。嚴格控制高油耗公務車輛的購置。

(二)推行一車一卡制度。公務車輛統一實行定點維修、定點保險和定點加油,推行一車一卡、專卡專用的智能IC卡加油制度。嚴格執行公務車輛百公里耗油分類控制標準,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定期核定行駛里程、用油額度、運行費用支出。

(三)規範駕駛。堅持科學、規範駕駛,按時保養,減少公務車輛部件非正常損耗,降低公務車輛維修費用支出。合理安排公務車輛出行線路和用車人員搭配,儘量減少公務車輛空駛里程。禁止非公用途使用車輛,嚴格執行公務車節假日封存停駛制度。

(四)推進公務車服務社會化。加快機關班車、接待用車和公務車使用制度改革,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定期開展節能宣傳活動和崗位培訓,增強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市政府採購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以國家節能清單所列節能產品、設備為主的政府集中採購名錄庫,優先採購以再生材料生產的產品和通過環境標誌認證的產品。

第十三條 為公共機構服務的物業公司,每年應當明確提出具體節能管理目標、要求和措施,並由業主單位進行監督。

第三章 監管部門職責

第十四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十五條 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重點用能單位進行能源審計,並根據審計結果制定相應的節能改造措施和計劃。建築能源審計數據可從我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平台中採集。

能源審計內容包括公共機構節能負責人和節能崗位落實情況,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能源消費計量、監測和統計情況,能耗定額完成情況,節能改造情況,公車配備和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市住房建設 本站 部門應當共同承擔全市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能耗監測任務,明確投資收益分析和節能指標,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在適當範圍內,逐步開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鼓勵公共機構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進行節能改造,鼓勵專業節能服務機構和企業參與政府機關的合同能源管理。第十八條 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制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目標考核的具體辦法,組織、協調公共機構節能的各項監督、檢查、考評和公示工作,並納入全市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

第十九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建設、水務、交通等相關部門對公共機構節電、節水及公務用車節油情況進行檢查,並對檢查不合格單位予以通報批評。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年終節能考核採取單位自查、現場核查、專項檢查、跟蹤檢查、書面調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進行。

具體程序是:

(一)自查申報:各單位先行年終自查,根據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出書面説明。

(二)考核評議:由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成公共機構節能考核小組,採取聽取彙報、實地調查、查閲相關資料、分項打分等方法,對年度節能工作指標完成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見。

(三)彙總上報:由考核小組彙總初步考核意見,並將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向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報告。

(四)獎勵處罰: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根據考核情況,核定各單位考核結果,並提出獎懲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節能考評結果經報請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同意後,應當予以公示或通報。

對涉及重要工作機密或不宜公示結果的單位,可由本單位向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申報予以免除公示或通報。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對考核結果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發佈後10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受理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公示信息出現錯誤的,經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核證後,在公示或通報媒體上進行更正。

第二十三條 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設立節能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公眾對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並在接到舉報和投訴後15個工作日內組織處理,將處理情況及時向舉報人和投訴人反饋。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自願實施節能改造的公共機構,改造項目可按有關規定予以資助。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完成節能改造項目且正常運行一年後,項目年節約經費(財政資金安排部分)可作為獎勵資金按每年20%的比例、連續3年返還給被改造單位,用於該單位節能減排相關支出。獎勵資金由各單位在申請下一年度預算時一同申報,並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作為該單位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出。

第二十六條 對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節能改造的公共機構,可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阻礙節能檢查、未按時報送能耗數據、提供虛假數據的公共機構,按《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第三十七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節能不合格的單位,由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予以通報批評,並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並由市財政部門按當年全市節能規劃目標相應減少該單位下一年度的能耗核撥財政資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