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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實用(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53W

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實用(精品多篇)

規章制度的作用 篇一

規章制度有沒有用?用處有多大?目前很多用人單位對此認識並不是很準確。尤其在勞動新法下,規章制度的作用越來越凸顯。勞動新法要求人力資源管理走向規範化,而規範化的途徑之一,就是要制訂全面且有效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中切實的執行。

規章制度的作用,具體來説,主要有下列作用:

1、落實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

勞動法律法規的特點之一就是強制性條款比較多,對於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保護等直接關係到勞動者權益的很多內容都作出了強制性規定,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等,但不可否認的是,法律也把很多用工自主權的空間留給了用人單位。在勞動新法下,用工好比是戴着鐐銬跳舞。雖然有鐐銬,但還是有很多活動的空間。這個活動的空間就要由規章制度來落實。

比如《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什麼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該條還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重大損害”的標準又是什麼?類似這些規定,其實都是法律授權給了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規章制度中將法律的授權進行細化、補充。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需要將法律授權給用人單位進一步細化的條款找出來,重點針對這些條款進行細化、補充與完善。而對於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使不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操作。如果有相悖於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條款,這些條款也是無效的,還會引發負面效果。

因此,好的規章制度是不是重複勞動法律法規,也不是無視勞動法律法規,而是將勞動法律法規賦予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予以落實。這項工作作好了,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則,用人單位的許多管理行為將失去依據,四處碰壁。

2、規章制度可以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

規章制度是不是法律法規的一種?這存在爭議。有人認為規章制度只是勞動爭議處理中的一種證據。但無論怎樣,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聲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從這一解釋可以看出,在裁判機關裁判案件時,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也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

3、規章制度使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有序化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規章制度就相當於“用人單位”的家規,可以幫助用人單位的管理規範化。具體表現在:

反面警戒作用。首先規章制度會規定違反規章制度的後果,使員工能夠事行估計到勞動生產過程中自覺抑制違規行為的發生。其次,運用規章制度實際對員工作出懲處,既使有違規行為的員工受到了警戒,也使其它員工受到了教育。

防止爭議的作用。勞動關係的履行過程,是雙方不斷的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的過程。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權利和義務實現的措施、途徑和方法通過規章制度加以明確、具體後,就可以大幅度防止糾紛的發生,從而可以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比如法律規定了帶薪年休假,但帶薪年休假如何安排,年休假期間享受什麼待遇,這些在規章制度裏落實了,就可以避免雙方的許多爭議。

另外,規章制度與員工手冊對建立企業文化也有重要作用。好的員工手冊,常常成為一部企業文化的宣講手冊。

規章制度的意義 篇二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體現企業與勞動者在共同勞動,工作中所必須遵守的勞動行為規範的總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立法”,是企業規範運行和行使用人權的重要方式之一,企業應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賦予的這一權利。聰明的`企業都看到了這一點,但實踐中還有很多企業並未對此予以重視,認為反正有國家法律,法規,出了事按國家法律,法規處理就行,其不然賣國家法律,法規是大法,不可以針對某個單位的具體情況,而企業的具體是千變萬化的。成功的企業多制度其效果是使企業運行平穩,流通,高效,並可基本上防患於未然。俗話説:”不成規矩,何以成方圓”,成功的企業及規章制度,50%更是直接因它而產生。

可以説規章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規範管理,能使企業經營有序,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

2、制訂規則,能使員工行為合矩,提高管理效率。

它的重要意義是:

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

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是規範指引企業部門工作與職工行為需要。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完善”勞動合同制”,解決勞動爭議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

企業規章制度有什麼作用 篇三

1、規章制度首先是應用於標準化管理。即制度可以規範員工的行為,規範企業管理等。這樣説起來比較空泛。比如:有着全面完善的規章制度,公司內部員工工作積極性可以得到廣泛調動,因為不會出現有人乾的工作少而拿到和平日經常加班的同事一樣多的薪金待遇;這也是出於人力資源的考慮,員工最注重的因素——發展和公平。公平就是靠制度來體現的。

2、有些企業的規章制度是應用於標杆管理。即制度中明確指出公司的發展目標,指出面向此標準所要做到的項目。

3、規章制度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政策應對。比如發改委要求的項目基金的申報材料中,有一項就是公司政策及管理制度,必須有着非常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才可能申請到國家的項目基金支持。同理,許多項目競標也都需企業提供本公司的規章。這是考核標準之一。

4、完善的規章制度可以得到合作伙伴的信任,容易贏得商業機會。

管理規章制度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 篇四

企業規章制度可以實現如下功能:

(1)保障企業合法有序地運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勞資糾紛;

(2)保障企業的運作有序化、規範化,降低企業經營運作成本。

(3)防止管理的任意性,為企業管理者與員工創造規範有序的工作環境;制定和實施合理的規章制度能滿足職工公平感的需要;

(4)優秀的規章制度通過合理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的設置,可以使職工能預測到自己的行為和努力的後果,激勵其工作積極性

(5)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補充完善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因此,訂立一個比較完善、合法、理性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對於企業而言,具有重要意義。建立一個完善而規範的企業內部制度,可以建立健康而良好管理秩序,不僅是對企業形象的一種宣傳,同時也因其中所包含員工的行為規範及員工的責權利,對規範企業的管理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健全的規章制度對於用人單位有哪些作用 篇五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用人單位在組織勞動過程中和進行勞動管理過程中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被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不同的用人單位有着不同的規章制度。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

實踐證明,無論從用人單位的運作、發展和強大來看,還是從履行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的角度看,都一定要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成功的用人單位都有一個共同的祕訣:擁有適合本用人單位自己的健全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健全的內部規章制度的主要作用如下:

(1)規章制度如同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在日常管理中能夠對勞動者起到引導和教育的作用,對勞動者的影響和生產經營的影響巨大。

規章制度作 本站…為企業內部規範勞動者行為的一種準則,具有為勞動者在生產勞動中指引方向的作用。一方面,健全的規章制度能夠讓勞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怎樣享受權利,如何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健全的規章制度可以告訴勞動者違反甚至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後果是什麼,在規章制度的實施過程中通過對違規或者嚴重違規者的懲戒起到對勞動者的警示作用。規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勞動者來説服從規章制度,比服從主觀任意性的指揮更易於接受,制定和實施合理的規章制度能滿足職工公平感的需要。

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保障用人單位合法有序地運作,將可能發生的糾紛降低到最低限度。好的企業規章制度可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有序化、規範化,降低用人單位的經營運作成本。優秀的規章制度通過合理的設置權利、義務及責任,使職工能預測到自己的行為和努力的後果,激勵員工為企業的目標和使命努力奮鬥。

(2)在發生勞動爭議時,規章制度能夠作為用人單位合法作為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用人單位在日常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常常會碰到適用本單位規章制度的問題。如果規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用人單位在適用規章制度時又能夠依據合法有效的程序來處理問題和糾紛,那麼用人單位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就可以無往而不勝。

(3)健全的規章制度將成為《勞動合同法》環境下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法寶。

在《勞動合同法》環境下,隨着用工制度的長期化,用人單位依靠勞動合同期限來終止勞動合同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會成為用工方式的主流。同時,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大大提高,迫使用人單位不得不正視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鑑於勞動合同解除事由的法定化,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事由時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縱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所列出的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筆者認為第三項“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和第四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可能是用人單位最容易發現和把握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方面,有問題的規章制度有時候會“害”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合法,或者規章制度內容不完善,或者規章制度制定或公示程序不合法,將給企業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另一方面,即使規章制度沒有問題,如果規章制度的實施出現問題,用人單位照樣會遭遇不利後果。

(1)用人單位依據“問題”規章制度處理勞動糾紛,常常招致敗訴的結果。

(2)規章制度本身沒有問題,但是用人單位在實施規章制度的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照樣會導致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不利地位。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