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瀋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規定【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23W

瀋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規定【多篇】

瀋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規定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暖管理,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或以民用為主的熱電聯產、工業餘熱、區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

第三條 城市供暖實行統一政策,區域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供暖政策的調研製定,信息採集,協調服務,監督檢查工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本轄區內供暖工作存在的問題;並負責落實城市供暖規劃和本級城市供暖保證金的歸集和使用工作。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各區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五條 城市供暖規劃由市供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各區政府組織實施。

第六條 供暖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城市供暖規劃。凡新建、改建、擴建供暖工程,以及涉及熱用户摘網、聯網的,需由用熱或開發建設單位報所在區供暖管理辦公室初審,由市供暖管理辦公室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供熱和新建住宅區、公用建築等應採用集中供熱,不得再建分散鍋爐房,採用分散供熱。對現有采用分散供熱的,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限期聯網改造。

新建住宅必須實行分户供暖;逐步實現按熱計量供暖。

第八條 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地區,確需供暖的,可經區供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建臨時熱源,並報市供暖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供暖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由所在區供暖管理辦公室組織驗收。

第三章 供暖企業和設施管理

第十條 新組建的供暖企業必須經所在區供暖管理辦公室進行資質初審,報市供暖管理辦公室審批,確定資質等級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方可從事城市供暖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供暖企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普通資質四個等級。供暖企業必須按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接供暖任務。

第十二條 對供暖企業的資質等級實行動態管理,由各區供暖管理辦公室每年對轄區內供暖企業的資質等級進行年審。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供暖企業,給予限期整改、降低資質等級、取消經營資格的處理。

第十三條 供暖企業應與熱用户簽訂《供暖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供暖企業承接供暖任務時,應與委託單位簽訂《委託供暖合同》。並自《委託供暖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委託供暖合同》報所在地的區、縣(市)供暖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供暖企業應強化企業內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供熱產品生產和經營的企業。

第十五條 供暖設施包括供暖熱源、室內外管網及散熱器。供暖設施由供暖企業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

因維修、更新、改造供暖設施需要,臨時挖掘道路、場地、佔用、損壞綠地,損壞樹木的,施工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將挖掘的道路、場地以及被佔用和損壞的綠地、樹木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影響供暖設施安全、運行或維修的行為:

(一)在埋設的或架空的供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周圍1.5米範圍內取土、堆放或排放雜物、搭設建築物;

(二)擅自拆除、移動、改造供暖設施;

(三)竊用供暖用水;

(四)損毀供暖設施;

(五)用供暖設施架設線網或懸掛物體;

(六)擅自增加散熱片。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不得影響供暖效果,不得妨礙供暖設施的正常維修和養護。

第四章 供暖收費管理

第十八條 交納采暖費是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的義務。供暖企業必須按規定的`標準收取採暖費,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必須按照規定按期足額交納采暖費。

第十九條 採暖費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所在單位承擔;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員所在單位承擔;家庭成員均無工作單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個人承擔;經民政部門批准,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由政府予以補貼。

第二十條 已實行分户供暖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將採暖費發給職工,職工向供暖企業交費。或由職工墊付,職工所在單位按職工住房控制標準內實際面積予以報銷。

未實行分户供暖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向供暖企業交納采暖費。

第二十一條 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採暖費,由財政部門單獨列支,專户存儲;企業職工的採暖費,由企業按月足額為職工專户存儲。

職工所在單位必須按規定按期足額為職工交納采暖費。

第二十二條 職工所在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區、縣(市)政府應建立供暖交費保障體系。督促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和交納時間為職工交納采暖費。

第二十三條 供暖用户轉讓房屋或互換房屋使用權的,必須與供暖企業結清所欠採暖費,並辦理供暖合同變更手續。不辦理變更手續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已經供暖的商品房屋售出未進住的,其採暖費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人所在單位承擔;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的採暖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供暖企業收取的採暖費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 供暖運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供暖企業應按國家、省、市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對供暖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條 供暖企業應按規定使用符合環保標準的潔淨燃料,按照規定實行低温連續供暖,確保室內温度達到市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八條 供暖企業供暖温度達不到規定標準或縮短供暖期限的,已按規定交納采暖費的用户有權按照供暖合同追究供暖企業的違約責任。但由於用户擅自拆除、移動、改造、遮蔽供暖設施或損毀供暖設施造成供暖温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因擅自拆改供暖設施或者對供暖設施保温不當造成相鄰用户經濟損失的,由行為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條 供暖企業對供暖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時,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不得阻撓,並自行或由維修人員將妨礙物拆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供暖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供暖工程,擅自摘網、聯網、建臨時熱源的,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二)未經驗收交付使用供暖設施的,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三)未經資質審查擅自從事供暖經營管理活動的,責令其補辦資審手續,並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四)挪用採暖費的,如數追回被挪用的採暖費,並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供暖達不到標準的,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款;不按期供暖或中斷供暖的,責令供暖企業按合同對用户進行補償,並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一)、(五)、(六)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其恢復原狀,已造成供暖設施損壞的按價賠償。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二)、(四)項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其恢復原狀,已造成供暖設施損壞的按價賠償。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三)項規定的,從供暖之日起,按放水裝置流量每噸補交水費5元,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四)阻礙維修供暖設施的,採取強制修繕措施,並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應當為職工交納采暖費而不交納的單位,除責令其限期交納外,並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瀋陽市城市供暖管理暫行規定》[沈政發(1989)6號]、《瀋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處罰辦法》[沈政發(1992)49號]同時廢止。

瀋陽市民用建築供熱服務管理規定 篇二

第一條為了提高民用建築供熱服務質量,規範供熱服務行為,依據《瀋陽市民用建築供熱用熱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築供熱服務活動。

第三條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服務機構和規章制度,配置必要的供熱服務設施和從事管理、維修、接待、收費等服務工作人員。

第四條供熱單位應當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工作程序;公開報修、信訪訴求電話。在供熱運行期內應當提供正常、穩定的連續供熱和24小時不間斷服務,加強巡視檢查,及時處理用熱户反映的問題,並接受社會與用熱户的監督。

第五條供熱單位在入户維修服務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組織維修人員,對已分户供熱住宅建築的共用供熱設施部分和未分户供熱住宅建築的室內外供熱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養護、維修。

(二)接受己分户供熱的用熱户對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更換易損配件、屋內明處散熱器、管道滲水等維修的要求,無償向用熱户提供安裝服務或技術指導。發生更新改造的材料費用應當事先向用熱户列出材料及價格清單,並經用熱户簽字確認承擔後實施。當用熱户室內供熱設施突發漏水等故障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通知相關用熱户,避免損失擴大。

(三)接受已分户用熱户對其室內供熱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或不熱的維護要求。及時對用熱户的室內採暖系統進行檢查,處理供熱系統運行過程中出現的管網堵塞(地面輻射供熱方式的過濾網)、汽塞等情況,確保用熱户室温達標。

(四)入户巡視、檢查或維修時,應當主動説明來意並出示相應證件;維修工具和材料應擺放整齊,操作後現場不能留有廢料和污跡;借用用熱户物品應當徵得用熱户同意,用後清理乾淨歸還。

(五)對用熱户因地面輻射供熱方式的管道堵塞、擅自拆改室內供熱設施、遮蔽散熱裝置、保温不當等原因導致供熱温度不達標的情況處理,應當幫助用熱户分析原因,並提供解決問題的技術指導意見。

第六條供熱單位在供熱設施維修、搶修服務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其管理的供熱設施制定維修計劃,按照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定期對供熱設施進行系統檢查、維修和更新改造。每年9月30日前應當完成年度夏季維修任務,保證供熱運行期內設施故障率控制在2‰以內。

(二)做好防範供熱運行期內發生各類事故、故障的工作,建立供熱運行預警機制,制定應對突發事故、故障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供熱規模、設施狀況提前做好相關物資儲備和搶修隊伍的演練工作。

(三)在供熱運行期內應當對供熱熱源、管網的運行實行即時監測。發現系統故障後,應當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搶修,供熱設施故障搶修處理及時率應當達到100%。在組織搶修同時,應當在15分鐘內向區供熱辦和市供熱辦報告,並公告受影響的用熱户。恢復供熱後,應當按原報告渠道報告事故處理結果。

(四)應當服從市、區供熱辦組織的對其它區域供熱故障搶修的應急調度,協助發生事故的區域儘快恢復供熱。

(五)應當做好日常技術宣傳和指導工作,提示用熱户對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和養護。

第七條供熱單位在維修、搶修過程中給用熱户造成財產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八條供熱單位在採暖收費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市供熱主管部門和市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採暖收費法規和收費標準,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開展采暖收費工作。嚴禁以各種方式和手段變相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二)向用熱户公佈採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許可證,受理用熱户有關採暖收費方面的諮詢,向熱用户出示供熱法規規定。受理人員應當實行首問負責制,為用熱户提供準確的相關信息。

(三)收費營業場所應當設置供熱單位的標誌、公示營業時間、服務承諾及投訴電話。營業時間和營業窗口的設置應當滿足用熱户集中交費的需求,並提供排號機、座椅、花鏡等便民服務設施。入户或入小區開展定點收費工作時,應當出示證件。

(四)進行採暖收費時應當開具正式發票,並將錢款、憑證、票據等當面交割清楚。

(五)催繳採暖費應當以書面形式。

第九條供熱單位在供熱信訪訴求服務工作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維護用熱户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不受損害為原則開展供熱信訪訴求服務工作。建立健全供熱信訪訴求服務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序,建立信訪訴求受理與供熱運行、維修搶修、採暖收費、測温退費等相關管理部門之間聯動處理工作機制。

(二)建立供熱客服中心。客服中心應當有獨立的辦公場所,安排3名以上接待人員,配置電話、網絡、室温檢測儀器等設備。設立公開服務電話的,受理投訴,24小時受理供熱信訪訴求。

按照規定時限回覆民心網、市和區兩級供熱熱線及上級部門交辦的供熱訴求辦理件。

(三)供熱信訪訴求受理人員應當熟練掌握供熱相關法規規定。對用熱户提出的諮詢問題應當及時答覆、解釋;對需要相關管理部門解決的問題應當告之用熱户,立即轉交相關管理部門辦理並進行督促;對暫時解釋不清或解決不了的問題,應當準確記錄並及時向上級或有關部門彙報,並按照約定的期限答覆用熱户。

(四)建立供熱信訪訴求的回訪工作制度。處理用熱户信訪訴求後,受理人員應當及時跟蹤瞭解事情的處理進展情況及效果,發現問題處理不當或未落實應當立即糾正和督促落實。

第十條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參照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從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