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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工作交流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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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工作交流意見稿

一、政府採購方式的選擇及適用範圍

政府採購工作交流意見稿

1、詢價採購

詢價方式是在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情況下采取的採購方式,這種方式的實質是採購人對所需貨物沒有特定規格要求,只對幾家供應商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

採購預算應在50萬以下的項目,商品類別以通用設備為主(詳見附表)。以上項目已實行協議供貨的按協議執行。

2、競爭性談判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採購預算原則上50萬以下的項目,結合以上特點來運用。商品類別以專用設備、工程類、服務類為主(詳見附表)。

3、單一來源採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從這些特定條件的內容上看,都是隻能從唯一的供應商取得貨物、服務、工程,採購人沒有其他的選擇或替代,但又必須進行採購。該方式的採用需嚴格審批制度,由縣紀委簽署意見。

3、招標方式採購

招標方式採購分公開和邀請。公開採購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來執行。因我縣實際採購量小、無採購年度預算、市場薄弱等原因,導致公開方式難以實施。原則上,預算金額50萬元以上的項目,都必須採用公開方式採購(詳見附表)。
二、政府採購方式的運用

1、詢價、競爭性談判的運用

實行信息公開、報名公開、結果公開。

詢價、競爭性談判在評審過程出現有效報價人不足三家時,直接確定成交人。

供應商報價超財政預算的,徵求採購人意見,確認能支付後可成交。

2、招標採購的運用

信息發佈7天,投標期20天,有必要縮短的,在和投標人達成一致意見後報招管辦備案。

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包括超財政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的,報財政部門批准後可轉為其他方式採購或直接開標。依據《政府採購法》、《貨物、服務招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