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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種姓制度是什麼(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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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種姓制度是什麼(通用多篇)

運作方式 篇一

如果説種姓制度的核心觀念是潔淨與不潔,種姓的實際運作則呈現“集體性”與“階序”的特徵。這些特徵意味種姓並非一成不變的體系,而是深具包容性與彈性的社會制度。

禁忌與食物接觸

印度教徒只可吃婆羅門和與他同一種姓的人的食物。由牛油煮的食物任何種姓也可食。在進食前會專門洗澡,素食戒酒者也比食肉的'地位高。

政治權力

由於種姓制度與地域緊密結合,並有明顯的區域範圍,因此其政治權力可依區域大小分為三個等級:地方的小王國或地區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別聚落內的種姓。這三個層級的權力運作雖有高低之分,而且差異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權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爾納階序中的剎帝利,而且都會宣稱其權力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即使實際上未必如此。尼泊爾的種姓制度與印度不同:婆羅門與剎帝利遠多於首陀羅,是印度的婆羅門有意為之的結果。

小王國與地區政府

聚落

在近代印度,經常想像鄉村地區有一“村落共同體”的民主自治傳統存在,並認為這是透過“村落潘恰雅特”(Gram panchayat)的方式表現來宰制種姓 。

聚落種姓

英屬印度的殖民官員愛德華·亞瑟·亨利·布蘭特(Sir Edward Arthur Henry Blunt)根據1911年他本人在聯合省主持的種姓調查,指出各種姓內的自治狀況可分為三種類型:

沒有潘恰雅特的種姓:屬於再生族的高階種姓通常直接根據普遍的公眾意見(可能是流言或許多人的抱怨)作決定。

有非永久潘恰雅特的種姓:這些種姓容許當事人(通常是觸犯禁忌者)受到他人嚴重敵視與排擠時有權請求召開臨時性的潘恰雅特,然而實際上這種請求甚少提出,實際上召開潘恰雅特的情形自然非常罕見。

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種姓:不同於其他兩者,有永久性潘恰雅特的種姓具備常態的潘恰雅特組織,使其具有定期召開該會議之能力。一般而言,這類型的種姓大都屬於從事專門職業的種姓或低階種姓。

在此,種姓潘恰雅特屬於潘恰雅特的一種,指每個聚落(或鄰近地區)的單一種姓自行召開的種姓自治大會,目的是處理種姓內部的糾紛(通常是道德與司法問題)與對外的聯合行動。一般而言,只有在“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種姓”才會有常態的潘恰雅特籌備組織,以及負責籌備召開會議、紀錄與通知當事人等事務的執事。

潘恰雅特(पंचायती)原為“五”之意,意即由少數專家與地方領袖召開的小型會議。該詞彙可泛各種地方社會的自治組織,這類定期的羣眾大會是其組織內部的小型委員會主導一切,這其中主要包含指導大會的流程與出面解決爭端。即使如此,種姓潘恰雅特卻非少數人壟斷的體系,而是一種由多元權威構成的組織,其存在目的是維護種姓內的習慣與和諧,促使內部成員盡守職責,以及對外保護全體利益,因此實際上猶如種姓內的自治機構。

一般而言,種姓潘恰雅特會出面調查各種有爭議的案件,這類案件大都涉及宗教與道德層面,比如共餐、婚姻問題(離婚、通姦或偷情等)、交易與殺牛等。換言之,種姓潘恰雅特大都裁決與官方法庭無關的紛爭。其審判或協調方式因種姓而異,有些審判前要求當事人發誓與接受試煉,有些採大會全體或內部委員會投票等方式。至於懲罰方面,種姓潘恰雅特以停止當事人享有的特定權利作為手段,這其中包含停止與他人共餐、停止享用某種服務等。最嚴厲的懲罰是禁止當事人與其他種姓成員來往,這又分暫時的禁止與永久的禁止。通常這類懲罰施行於與“不潔”的人或事物接觸者,而這種規範往往涉及一個地方種姓在社會上的地位。即使種姓潘恰雅特會懲罰部分成員,但大多數的狀況下,它謀求調解內部的爭議,而非懲罰其成員。

對外事務上,種姓潘恰雅特主導對特定種姓的杯葛或抵制,以維繫自身的行業利益。有時這類事務還會牽涉與其他種姓的交涉,比如某位銀行家與糕餅師傅有爭執,導致糕餅業種姓找制瓦業種姓建立協議,要後者在該銀行家修房時拒絕提供其所需的瓦片。

為了建立自身權威,種姓潘恰雅特在召開大會時,常引用“潘恰雅特的聲音即梵天的聲音”或“種姓的國王亦為種姓”等諸如此類的語句,以強調組織本身在種姓內的最高權威(好比種姓內的剎帝利)。然而實際上,種姓潘恰雅特往往缺乏執行效率與高階種姓的支持,這兩點正反應其缺乏正式權威的侷限。

分工

種姓制度是一種以宗教為中介的分工制度,這種制度是世襲的,僱主與僱員的關係是世襲的。這種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種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爾在家中做做的話,則不像專業那麼有污染性;同一種工作,在不同地區,態度也不一樣。例如理髮師,在印度南部,因為要負責喪禮事情,所以極度不潔;但在印度北部,因為不用負責喪禮事情,地位較高。

婚姻

除了婆羅門種姓不可離婚與寡婦不可再婚外(婆羅門只可分居,如無子則可再婚),一般種姓的婦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首次婚)最認真,之後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釆,歷史上如果丈夫過世其寡婦會執行殉夫儀式薩蒂投火自盡。雖然高種姓婦女不可以嫁給低種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種姓女子被強烈鼓勵嫁給高種姓男子以提高種姓的地位。為此,女方家庭在婚姻中,不得不付出高昂的嫁粧。這也導致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地出現為了嫁粧謀殺妻子的現象——索奩焚妻。

簡介 篇二

印度種姓制度源於印度教,又稱瓦爾納制度,是在後期吠陀時代形成的,具有3000多年曆史。這一制度將人分為4個等級,即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

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嚴的等級制度。

四個等級在地位、權利、職業、義務等方面有嚴格的規定:

第一等級婆羅門主要是僧侶貴族,擁有解釋宗教經典和祭神的特權;

第二等級剎帝利是軍事貴族和行政貴族,他們擁有徵收各種賦税的特權;

第三等級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階層,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政治上沒有特權,必須以佈施和納税的形式來供養前兩個等級;

第四等級首陀羅絕大多數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於非雅利安人,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業以及當時被認為低賤的職業。

同時,各種姓派生出許多副種姓(或稱亞種姓、次種姓),進而衍生出更多分支。

除四大種姓外,還有一種被排除在種姓外的人,即所謂“不可接受的賤民”,又稱“達利特”。他們社會地位最低,最受歧視。種姓世襲,不易更改。社會地位高低、經濟狀況好壞,大多與種姓有關。儘管印度獨立以來,已廢除種姓制度,但幾千年來種姓制度造成的種姓歧視在印度不少地區、尤其是農村仍相當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