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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官法草案(二審)修改建議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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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官法草案(二審)修改建議及理由

監察官法草案(二審)修改建議及理由

2017年以來我市作為山西省試點單位在基層紀檢監察體制機制改革中集累了許多探索性經驗也發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在調查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中監察人員可以使用的15項手段或措施表面上看比原紀委監察局是增加和加強了,但是與當時檢察部門偵查職務犯罪所擁有的手段和措施相比是明顯減少和弱化了。現行保障行政執法與司法的法律規定又因監察部門既不屬於行政部門又不屬於司法部門而無法適用。這對依法打擊查處各類職務犯罪腐敗案件是極其不利的,因此急需要通過《監察官法》予以完善和補充。下面我結合基層實踐並參照《檢察官法》《法官法》《人民警察法》就關於“進一步明確監察對象範圍、完善監察職業保障手段和措施、配備制式服裝和專用執法車輛”等方面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草案第三條:建議增加“監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監察權的監察人員”內容。(注:理由是應該通過法律對監察官有一個準確的定義)。

二、草案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中的“公職人員”建議改為“行使公權力人員”。(注:理由是依據監察法通過該法從法律上再次重申監察對象為所有“行使公權力人員”的人員)。

三、草案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建議將:“對辦理的監察事項提出處置意見”改為“對相關被監察人員或單位提出處置意見”。(注:通過法律再次重申監察部門依法提出處置意見的對象不僅有監察人員還包括相關單位)。

四、草案第七章第四十三條應增加第二款為:“監察官履行監察職責時必須按照規定着裝,佩帶監察官標誌或持有監察官證件,保持監容嚴整,舉止端莊。”(注:監察人員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法定職責應該按照規定着裝體現法律的尊嚴更便於羣眾現場監督)。

五、草案第八章監察官職業保障部分應增加一條:“監察委員會應會同公安部門設立監察官權益保障機構,專責維護監察官合法權益、保障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注:參照檢察、海關、森林、鐵道、海事等部門的做法會同公安部門設立監察官權益保障機構,組建專門的監察職業保障警察隊伍,彌補調查職務犯罪缺少法警保障的致命缺陷)。

六、草案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中應增加:“其在依法調查涉嫌職務犯罪中應該享有與檢察機關偵查職務犯罪同等的法律保護待遇。”(注:監察體制改革以來檢察部門反貪反瀆等職務犯罪偵查職責轉到監察委後,責任和義務明確了,但是相關職業保障法律規定未及時修改過來,因此需要該法跟進説明。)

七、草案第五十八條第三款中最後一句:“應當依法從嚴懲治”建議改為:“應當依法從重或加重懲治”。(注:應使用法律專用術語,

八、草案六十條保護措施部分建議增加以下內容:

第二款:“監察官因履行職責的需要應配備專用標誌執法車輛,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注:鑑於監察履行調查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職責具有法律嚴肅性和情況緊急性,參照慣例應該配備專用標誌執法車輛、並享有優先通行權

九、草案第八章監察官的職業保障部分應參照《人民警察法》相關職業保障條款增加以下相應的保障內容條款:

第條:監察官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監察官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監察官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民和組織因協助監察官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卹或補償。(注:參照人民警察法規定通過本法確定監察官執行職務應享有協助的權利)。

第 條:拒絕或阻礙監察官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移送公安部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監察官的;

(二)拒絕或阻礙監察官調查取證等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對監察官依法執行查封、扣押、搜查、通輯、留置等緊急任務的專用車輛故意設置障礙的;

(四)有拒絕或阻礙監察官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注:通過法律明確對拒絕、阻礙監察官執行職務的非黨員非公職人員的約束和懲戒)

使用刑法妨害司法罪中規定的手段妨害監察官依法調查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應參照妨害司法罪的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注:因監察機關既非行政機關也非司法機關故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中相關執法、司法保障條款無法適用,需要通過本法作參照執行的規定)。

第條監察官的制式服裝和監察標誌,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監察官的專用標誌、制式服裝、證件為監察官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監察官專用標誌、制式服裝、證件,並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條國家保障監察官的經費。監察官的工作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

第條監察官工作所必需的交通、通訊、安保、訓練等設施;辦公場所、留置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列入基本建設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建議人:張國亮孝義市紀委監委第八派駐紀檢監察組

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