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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12W

房地產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房地產管理制度 篇一

綠航房地產公司財產、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公司財產、辦公用品由綜合部負責建立財產台帳和辦公用品購買及使用登記制度;

二、各部門經理對各部門所使用的公司財產及辦公用品負有指導正確使用、妥善保管的責任,對員工有損壞公司財產的`行為應提出嚴肅批評,並予以制止。對情節嚴重的應及時做出處罰。如有遺失和損壞,應由當事人照價賠償;

三、辦公用品由使用人填寫《領料單》後,綜合部文員予以領用。財產類大宗物品由部門經理按照“合理、必須、節約”的原則填寫《物品請購單》,註明購買原因、數量、規格及預算價,經綜合部審核,報分管領導籤批後方可購買,採購人員未見籤批的《物品請購單》擅自採購酌情給予500-1000元罰款;

四、各部門所需辦公物品,經審批後交綜合部統一採購,專用或特殊用品需自行採購時,應事先徵得綜合部核准;

五、各財產類物品採購經綜合部文員登記,方可報銷費用,否則財務部經理不予籤批;

六、員工領用物品均需填寫《領料單》。單價在100元以上物品,員工在離開公司時應予以收回。屬非正常損失或遺失的,應酌情賠償,賠償由綜合部會同財務部門核定,大額賠款可分期在工資中扣除。綜合部每年要會同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以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進行一次清點。綜合部有責任不定期檢查部門保管、使用各類物品的情況;

七、財產類物品報廢須由使用部門經理填寫“報廢申請單”,由綜合部會同財務部門審核,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未執行報廢流程擅自將該類物品銷燬的,追究部門負責人相應經濟責任;

財產管理制度

1、每位員工所用的辦公用品,檢測工具等必須由內勤做登記,誰使用,誰保管

2、公用物品由內勤同意管理,使用者需打借條,歸還後簽字

3、所有物品,人為損壞需賠償各物品由工作關係需要變動,主動找內勤登記。

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1、主管以上每人一台電腦,裝好各專業所需軟件。

2、影像工具統一由內勤管理。

3、檢測工具統一由內勤管理。

4、其他文具按需供給。

5、辦公用品儲備由內勤負責到綜合辦統一領取。

6、勞保、安全用品、按需供給。

地產管理制度 篇二

房地產公司投資管理部部門職責

投資管理部是負責公司資產管理、對外投資項目管理和代表投資方對公司所投資企業進行管理的部門。投資管理部向公司領導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1、組織制定公司對外投資企業管理辦法(財務人事等專項職能管理辦法除外),負責公司對外投資企業的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利益;

2、調查、收集、分析對外投資企業經營狀況,編制統計報表,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提供領導參考,並向對外投資企業反饋意見;

3、對公司外派人員進行管理;

4、調查、收集、分析公司投資的房地產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資金使用狀況、投資回收及投資收益等,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提供領導參考;

5、建立並完善公司及對外投資企業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公司和對外投資企業資產的管理;

6、負責辦理公司並協助對外投資企業辦理與企業資產有關的各方面的手續;

7、負責對外投資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限額以上的投資報批工作以及對外投資企業購置、處理限額以上固定資產的審核工作;

8、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產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降低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屬各部門公司名義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他各類經濟組織所進行的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章程等。本制度不包括職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預案審查、合同的執行、合同的監督、合同的管理。包括從資信調查、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合同終結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第四條 公司合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授權簽訂"的原則,實行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制。貫徹以預防為主的原則,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

第五條 公司辦公室為合同事務主管部門,設立法律事務專員負責公司合同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辦公室合同管理職能: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格式條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條款合同的起草制定,對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條款內容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組織、協調合同審查及會籤程序。

3、對涉及公司的合同訂立、變更、執行、終止等行為進行監督。

4、負責處理公司與外部的重大合同糾紛。

5、負責公司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彙總歸檔、分類保存、調閲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法律事務專員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熟練掌握並宣傳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及其他法規。

2、協助進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分析,並提出書面分析報告。參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談判及文件起草工作;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參與合同糾紛的處理;

5、負責合同糾紛引起的法律訴訟的處理;

6、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統一登記、編號並分類保管,並造冊記錄已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已履行的合同裝訂成冊,分別整理歸檔;

7、及時向公司領導如實彙報合同管理、簽訂、履行中的問題,遇有緊急情況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問題擴大。

第八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的可行性、對方經營範圍、資信及履約能力;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向司法辦通報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解決方案;

4、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九條 合同承辦人的主要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擬合同,提供草擬合同的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範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按合同簽訂的權限,提前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交合同草本及前款規定的材料,提請有關部門審查;

4、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5、及時向主管領導及辦公室彙報在履行中發生的問題,並按時將合同有關文件交合同管理員歸檔;

6、依法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條 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合同管理辦法;

2、協助合同承辦人依法簽訂或變更合同,必要時參與本部門重大合同談判與簽訂;

3、協助合同承辦人草擬合同並對合同進行初審,保證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5、對簽訂、履行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司法辦和部門領導報告;

6、參加處理本部門合同糾紛;

7、負責編制合同付款、收款計劃,徵得部門領導同意後報財務部備案。

8、負責合同台賬、檔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協議書、有關文件、信函、圖表)的管理;

9、每季度向司法辦彙報合同管理工作,送交合同登記總枱賬及合同管理情況統計表。

第三章 授權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經濟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委託人。

第十二條各法人委託人的具體代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委託書》時註明。法人委託人必須嚴格按授權範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三條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

1、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訂合同的履行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同時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籤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十四條任何部門及工作人員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改變合同內容,不得變更、解除合同及放棄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內部的職能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授權委託分為期間授權委託和單位時間授權委託。

第十七條單位時間授權委託僅在單位時間內授權委託有效。

第十八條 被授權的部門行政負責人原則上不再向其他有關人員辦理繼續授權委託,如情況必需,辦理之前須徵得授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 期間授權委託制,即一事一委託,期間可以為合同簽訂全過程也可以為合同簽訂的某一階段。具體程序為:經辦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合同擬稿和可行性報告及其它材料送辦公室審查,經總經理批准和授權後,對外籤立合同。

第四章 合同審批權限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各項合同簽訂的最終審批人。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下的,授權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一條 合同主辦部門或提報部門提請合同時,必須在辦公室的組織和監督下,獲得相應的審批同意,並將相應的審批意見連同所要提請的合同一起併入合同簽訂審批流程。

第五章 合同審查

第二十二條 合同應由承辦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公司領導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合同審查的具體程序為:

1、首先由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承辦人和合同管理員對所提報合同以及與合同相關的所有事宜進行自查和初審,並在此基礎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況説明書;

2、然後將合同文件移交辦公室,由辦公室和合同承辦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如財務部)逐條審查合同條款及其他相關事項。

3、最後由辦公室將合同文件提交公司工程建設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總、總經理逐級審批。

第二十四條 需重點審查的內容包括:

1、對方主體資格:具有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非法人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必須與實際相符。

2、經營範圍:合同標的應符合對方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有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代理權限: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履約能力:具有支付、生產、技術能力。必要時應要求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需提供擔保的合同,應查明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

5、履約信用: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犯罪案件。

6、合同內容

(1) 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關規定;

(2) 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合理、嚴密;

(3) 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一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平等;

(4) 合同條款中有無潛在對公司不利或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條款;

(5) 是否存在無效條款。

(6) 簽約雙方的用章是否為合同專用章。

7、合同文字

(1) 合同用語是否規範;

(2) 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8、合同的經濟效益

(1) 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

(2) 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 在合同審查時,根據公司的實際,應注意的事項:

1、對於標的額較大的涉外合同、貨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後才能付清款項的合同。

2、銷售、加工承攬、工程承攬合同中質保期的約定應不超過一年,質保金的約定原則不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5%,且必須在質保期滿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內容國家、行業有規定的依規定。

3、銷售、加工承攬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約定一般應為付款提貨、貨到付款,按比例付款時所有款項的付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自貨到之日起三個月。

4、工程承攬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約定一般應為按工程進度付款,且付款時間和付款數量的約定必須明確,所有工程款的付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個月。

5、為了有利於可能由於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訴訟,應在合同條款中作如下規定:

(1) 我方為需方時必須約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 我方為供方,在盡力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起訴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我方為供方,如約定需方到供方所在地提貨時,我方為合同履行地,在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律規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4) 在合同簽訂時,估計我方違約的可能性大,且又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依法律規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 審查時如對對方當事人履行能力及資信情況存在疑義時,應要求其提供相應擔保並要求在合同中註明。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和財務部必須在合同文本送達三日之內出具審核意見書,不得拖延,在審核或審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錯誤、遺漏或不妥時,提出修改意見書,並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取得聯繫,直到修改意見達到統一為止。

第二十八條 負責審查合同的部門和員工,因工作失職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審查,致使不該簽訂的合同得到簽訂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後果及其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賠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審查完畢後,負責審查人員應出具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書應附有審查人員簽名。

第六章 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條 簽訂合同必須內容合法、具體、條款齊全、責權明確,用語確切,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第三十一條 合同承辦人簽訂合同,必須先辦理授權委託書,明確授權範圍和權限。未經授權委託或超出授權範圍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由承辦人承擔責任。法人授權委託書由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三十二條 合同承辦人凡簽訂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凡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雖能即時結清的重大合同,也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子郵件、圖表等均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凡國家或行業有示範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範本的合同採用公司辦公室提供的示範文本。合同承辦人不能自擬合同文本。

第三十四條 公司合同的簽訂審批的常規流程如下:

1、合同承辦部門確定的合同承辦人會同本部門的合同管理員負責起草合同(草案)並填寫“合同審批表”;

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3、辦公室負責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4、財務部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5、如該合同牽扯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經理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6、分管副總對合同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7、在完成以上審查修改後,由辦公室將合同報送公司總經理審批;

8、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上的,須經董事長審批。

9、辦公室在相關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在“合同簽約審批表”上簽字批准後,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合同生效後,各有關部門應妥善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憑證,包括結算單、結算證明、支付憑證、銀行進賬單、收料單、入庫單、過磅單、發票等。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 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七條 合同執行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本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並督促本部門合同管理員按月統計合同執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 合同執行部門應同時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合同單位的履約情況,保留好有關的單據、信函等文字資料;並由合同管理員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説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以此作為付款的基本依據。每月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説明”必須由合同執行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分別報辦公室、財務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合同結算條款規定對方有付款義務的,合同執行部門應按付款條款中的規定及時向對方收取,由財務部統一出具發票。

第四十條 合同結算條款規定本公司有付款義務的:

1、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依照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和合同具體約定,在合同簽訂以後向財務部報送項目整體用款計劃備案。

2、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填寫《合同資金支付申請表》,本表一式三份,由辦公室、財務部、執行部門分別留存。

3、款項撥付的基本依據是由合同執行部門提交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説明”,款項撥付必須在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總及總經理逐級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具體程序參見相關的財務管理辦法。

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現違約責任中所規定的行為,業務部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辦公室,並書面報送分管副總及總經理。總經理應按合同規定進行違約處罰,並通知財務部在結算時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業務部門應及時督促解決。如無法履約,應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並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上報,及時向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八章 合同的變更與廢除

第四十三條 合同一經簽訂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到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允許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由合同的當事方共同商議。

第四十五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條 合同承辦人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電子郵件、電話後,必須及時請示領導,立即處理,緊急事宜不得超過一天,一般事宜不得超過三天,並在有效期限內正式答覆對方。超過期限再作答覆,造成嚴重後果的,承辦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涉及經濟糾紛的覆電、覆文,須經合同管理機構審閲後方能發出。

第四十七條 變更解除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包括雙方的信函、文件、傳真等),由雙方簽訂確認書。

第四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應注意以下事項:

1、主體變更應徵得合同各方同意;

2、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徵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並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的印章;

3、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或協議變更、解除,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4、經公證、鑑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解除協議,應報原公證、鑑證機關備案;

5、聯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涉外等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依特別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尚未達成或批准以前,原合同繼續有效,仍應履行。

第五十條 如因變更(解除)合同可能使當事人受到損失,雙方應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第九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與訴訟管理

第五十一條 提請合同糾紛的程序:

1、已經簽訂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合同履行部門應根據合同中有關糾紛處理的條款與合同訂立方協商進行解決。

2、協商不成時,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向辦公室彙報,並在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資料,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延誤訴訟時效或擅自放棄實體權利,更不得隱瞞實情。

3、辦公室應在接到報告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合同糾紛的不同情況,向公司有關領導彙報。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糾紛,經總經理批准後,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如糾紛需進入法律訴訟程序解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集團公司各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考慮留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三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承辦人除應將糾紛情況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以外,還應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協議、信函、圖表、視聽資料、廣告、授權委託書、介紹信及其他有關資料等;

2、開工、驗收、提貨、發票等有關單位票據;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的財務賬目;

4、產品的技術規範、質量標準;

5、證人證言;

6、其它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四條 處理合同糾紛,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在證據可能丟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及時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2、發現對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將使我方權利難以實現時,適時依法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對於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且雙方對債務無異議的,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4、做好每起合同糾紛實況記錄、存案備查;

5、凡屬我方責任的合同糾紛,應逐筆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要求責任人員承擔責任,並責成其提出補救措施。

第五十五條 合同糾紛經協商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訂立書面的協議,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五十六條 雙方已簽署解決糾紛的協議書、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及法院的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交給有關部門收執、備案或存檔。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完畢,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彙總、歸檔、以備考查。

第十章 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

第五十八條 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對方簽約人,其餘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後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五十九條 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台帳、報表,並按時填報。

第六十條 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彙總,並編號登記,製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六十一條 合同簽訂部門的合同管理員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並建立合同台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於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彙總,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六十二條 合同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員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範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委託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

第六十三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員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一併歸檔,丟失的必須查清原因。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辦公室應根據不同的發展階段的管理要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確保合同管理制度能夠起到切實有效的作用。

地產管理制度 篇四

房地產案場日常管理條例及違紀處罰

1、嚴格遵守工地上下班時間,上下班主動自覺簽到簽退。

2、工地業務人員的早餐必須在正式上班時間前用完畢,上班時間到後不得以用早餐為由外出或佔用正常工作時間,違者一次罰款10元。

3、工地業務人員每天必須保持服裝儀容整齊、清潔,在上班期間一律穿着制服,頭髮必須梳理,襯衫西褲一律要熨燙,女生必須要化粧,男生不準留鬍鬚,違者一次罰款10元。

4、簽到完畢後,每個人就自己的衞生包乾區域進行打掃,違者罰款10元。

5、女員工不準在售樓廳內公開化裝,違者一次罰款10元。

6、接聽電話時報項目名稱:'魅力晶都,您好!',違者一次罰款10元。

7、有來訪客户,櫃枱組人員或輪到接客户的業務員喊'客户到',其他業務員喊'歡迎參觀',違者一次罰款10元。

8、開發商、本公司主管至本工地時,由輪到接客户的業務員喊'職務人,到',其他業務員喊'職務人,好',違者發現一次罰款10元。

9、在售樓廳內,業務員對經過身邊的客户應主動問好,違者發現一次罰款10元。

10、業務員接待客户必須送客户至門外,違者發現一次罰款10元。

11、在售樓處男女不得出現不良儀態,如抓癢、撓發、挖鼻子、扣耳朵、剔牙、亂扔紙屑,隨地吐痰等應避免,違者發現一次罰款10元。

12、上崗時間不準在售樓廳內抽煙,違者發現一次罰款10元。

13、上崗時間不準在售樓廳內用餐,違者發現一次罰款10元。

14、上崗時間不準在售樓廳內瞌睡,違者發現一次罰款10元。

15、上崗時間不準在售樓廳內開不雅玩笑、吃不雅食品、做不雅動作,違者發現一次罰款10元。

16、上崗時間不準在售樓廳內看與工作無關的書籍,不準長時間談論與業務無關的話題,違者發現一次罰款10元。

17、客户在時業務員不得在銷售廳內大聲喧譁,嬉戲打鬧,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18、有人在接廳工作電話時,周圍人員不準大聲説笑,影響他人接聽電話,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19、同事外出,接聽到同事的電話,切忌一問三不知,應主動留下對方電話,迅速告知同事及時回覆,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20、聽客户電話,不論時有業務還是投訴都應一視同仁,始終保持耐心,努力解決問題的口吻接聽電話,注意樹立公司電話職業形象,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21、在售樓處每次私人電話不得超過5分鐘,講話、接聽電話都要控制自己的音響,以免聲音太響幹撈別人,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22、進入樣品房必須穿脱鞋或鞋套,樣品房內不得睡覺,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23、接待完客户應及時、認真、規範填寫來人條,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24、接待完客户應及時整理銷售桌、椅、茶杯、煙灰缸,保持銷售廳內清潔,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25、置業顧問不得私自在售樓大廳用電腦上網,若特殊情況需得到上級主管批准。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26、保持業務員桌的整潔,除茶杯、名片外不得放置其他私人物品,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27、在與客户洽談時,主義自身的坐姿正確,有風度,不得抖動二郎腿,忌身體歪斜,半躺於椅子上,腳蹺桌上,腳擱在抽屜上、茶几上等不文雅動作,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28、接待客户,不準對客户惡語相向,不準摔客户電話,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29、同事之間互相配合,積極協助,如發現工作上不予配合的行為罰款30元。

30、上下班需本人籤卡,如有代簽,一經發現雙方罰款30元並以曠職一日論處。

31、威脅、侮辱同事或妨害他人工作者違者發現一次罰款50元。

32、客户下訂後,業務員之間因業績糾紛爭吵或影響他人者罰款50元。

33、售樓處進行賭博活動,一經發現罰款200元。

34、同仁之間相互爭吵,甚至打人者,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35、與客户爭吵甚至打人者,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36、無故連續曠職滿3日者,發現一次罰款200元(予以辭退,並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37、工地業務人員未經專案或經理級以上人員同意嚴禁與外人(特別時同行)討論有關工地內事物,或將工地內資料、報表給予外人,如有違反者以開除論處,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38、工地業務人員未經專案或經理級以上人員同意不得私自去專案或櫃枱作業處翻看銷控表及任何報表(售、足、籤文件夾、營業日報表、週報表、已購未購客户資料等)或翻動銷控專用抽屜,如有違反者以開除論處,並承擔造成不良後果之損失。

39、不準私印非交付之文件,非交發之傳真,如有違反者以開除論處。

40、必須遵守公司財務制度,對報銷,沖帳必須憑該購買物的發票辦理報銷、沖帳手續,如實報銷沖帳,發現弄虛作假,以開除論處,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41、防盜防火,下班時關閉門窗,空調,切斷電源。

42、工地如需安排午休時間由專案決定,午休時間為工地業務人員午餐和休息時間,工地業務人員可視情形休息、午睡。

43、午休時間,每組至少留一個人在櫃枱或銷售區值班,隨時接待來人或接聽電話,人員由業務主任安排。

44、每日於下班之前做好當日的來人、來電分析,到週日,要做一週的分析。

45、下班簽到,應把櫃枱整理乾淨,把重要資料及物品繳回歸檔。

46、工地依據個案銷售情況,由專案決定休假天數及上下班時間。

47、工地業務人員休假,應安排在週一至週五,每週工地排休,應於上週五之前決定,並由專案協調統一安排後填入考勤表。

48、調休二天以上(含二天)需得到經理級以上人員批准簽字,方可執行。

49、工地業務人員於上班及加班時間內,未經專案許可,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外出者以曠職一天論處。

50、如非工作需要,工地業務人員於工作時間內不得外出,工地業務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因故必須外出者,需填寫外出登記,寫明外出事由、外出時間等,並需得到專案簽字同意方可外出。外出回來後,必須在外出登記上寫明回到工地時間。外出而未填寫外出登記者,以曠職一天論處。

51、因工作需要而外出者,應注意控制時間。處理完公事後,立即返回工地,不得以辦理公事為藉口,在外閒逛或處理其他個人私事,如有以上情事者,以曠職一天論處。

52、本規章制度如有未盡事宜,由各工地專案另行訂定,作為本規範的補充,但原則不得與本規範相牴觸,由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核准後發佈實施。

53、有投訴違反以上條例者,經調查屬實的,須由公司業務部發出警告通知,並參照銷售管理制度相關處罰進行處理。或當事人須填寫書面檢查並記錄在案。

54、被投訴違反條例達三次以上者,且警告三次無效,在公司造成影響者,將勸其離開本公司。對拒不接受處罰者,令其離開本公司,並以開除論處。

55、《定購協議》如若價格籤錯者,如造成損失,簽字者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56、置業顧問超範圍承諾,欺騙客户,如情況屬實者,並對公司造成損失者,自行承擔職責,公司視情節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

57、置業顧問違規所交納的罰款一收納於業務部建立罰款基金庫,由相關人員統一收取,不記錄在基金帳目上。罰款基金的收入將用於業務部的集體活動中,所有支出將做詳細的記錄並存檔。

58、置業顧問一旦違反相關規定應主動接受罰款,並在時將罰款交於業務部業務主任,逾期繳納者將受到雙倍處罰,拒不繳納將在工資中強制性扣除。

59、業務人員在處理案場相關事宜時,若發上有越權現象,視事件情節的嚴重性,給與相應的懲罰。

房地產管理制度 篇五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發佈根據20xx年8月15日《建設部關於修改〈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從事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諮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諮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託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務人員資格管理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諮詢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諮詢精力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地產諮詢人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第六條房地產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經註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的人員。未取得

《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師的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七條房地產估價員必須是經過考試並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八條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過考試、註冊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未取得《講話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的考試和註冊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嚴禁偽造、塗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遺失《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三章中介服務機構管理

第十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四)從事房地產諮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中須佔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到該業務發生地省、自治區人民的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的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1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並於每年年初公佈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守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按照核准的業務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四)按規定標準收取費用;

(五)依法交納税費;

(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中介業務管理

第十五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

第十六條經委託入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委託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轉讓委託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費金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費用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收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收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應當開具發票,依法納税。

第十九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建立業務記錄,設立業務台帳。業務記錄和業務台帳應當載明業務活動中的收、支出等費用,以及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行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閲委託人的有關資料和文件,查看現場。委託人應當協助。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收受委託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二)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執行業務;

(四)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與委託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委託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第二十三條因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中介服務可以對有關人員追償。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超過營業範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因委託人的原因,給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人員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以權力謀私、貪財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