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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崗位設置方案通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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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崗位設置方案通用多篇

人員崗位設置方案 篇一

為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實現我院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依據《人事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義務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三個指導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XX〕59號)、《河南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試行)》(豫辦〔20XX〕3號)和《河南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豫人社[20XX]14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參考兄弟院校的做法,根據我院實際情況,結合《河南職業技術學院崗位設置方案》,制定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如下:

一、實施範圍和原則

1、我院正式在編(含實習工廠)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均適用本實施方案。

2、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二、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等級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

三、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一)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1、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該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符合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需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任職滿兩年以上;六級、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在七級、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任職三年以上。

我院在九級職員崗位上任職二年以上方能晉升八級職員的原規定廢止,改按本方案執行。

確因工作需要,由專業技術崗位交流到管理崗位的人員,可根據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本人條件,直接聘任到相應的管理崗位。

(二)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1、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2、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應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三)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工勤技能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工勤技能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新招聘參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員試用期(學徒期、熟練期)滿,並通過初級工技0術等級考核後,可以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四、專業技術崗位任職具體條件

1、專業技術一、二級崗位的任職和聘用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2、專業技術三級崗位。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規定取得相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和科研任務,作為專業帶頭人在專業建設方面貢獻突出。

3、專業技術四級崗位。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規定取得相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和科研任務。

4、專業技術五級崗位。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規定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副高專業技術崗位工作6年以上,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和科研任務。

5、專業技術六級崗位。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規定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副高專業技術崗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和科研任務。

6、專業技術七級崗位。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規定取得相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和科研任務。

7、專業技術八級崗位。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規定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工作6年以上,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和科研任務。

8、專業技術九級崗位。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規定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工作3年以上,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和科研任務。

9、專業技術十級崗位。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規定取得相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和科研任務。

10、專業技術十一級崗位。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規定取得相應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初級崗位上工作4年以上,完成學校規定的任務。

11、專業技術十二級崗位。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規定取得相應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完成學校規定的任務。

12、專業技術十三級崗位。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規定取得員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完成學校規定的任務。

13、新參加工作的畢業生(略)

(三)管理崗位任職條件

1、《河南職業技術學院職員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已經做出明確規定的,按原有規定執行。但九級職員晉升八級職員工作年限的規定廢止,改按本方案執行。

2、獲得博士學位的畢業生試用期滿可聘用到管理七級崗位;獲得碩士學位的畢業生試用期滿可聘用到管理八級崗位。

人員崗位設置方案 篇二

為了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實現學校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和省關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政策要求和《省人事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高等學校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蘇人通[20xx]113號)精神,結合我校崗位設置方案及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通過建立崗位管理制度和人員聘用制度,創新管理體制,轉換用人機制,整合人才資源,凝聚優秀人才,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調動學校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事業的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科學設崗,宏觀調控的原則;堅持優化結構,精幹高效的原則;堅持按崗位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堅持平穩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

三,設置崗位情況

學校設置崗位總量1386個,其中:管理崗位243個,專業技術崗位1046個,工勤技能崗位97個。主體崗位是專業技術崗位,佔崗位總量的75。5%。專業技術崗位主系列是教師系列,教師系列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數是776個,佔崗位設置總量的56%。輔系列崗位為工程技術,教學科研實驗,圖書資料,檔案資料,編輯出版,會計,審計,醫療衞生等其他專業技術系列,輔系列崗位最高級為三級。

(一)管理崗位名稱,等級,數量

管理崗位總數243個,佔學校崗位總量的17。5%。其中:五級以上46個,六級39個,七級78個,八級51個,九級29個,十級0個。

1,學校領導崗位8個。其中:三級職員2個,名稱分別是院黨委書記,院長;四級職員6個,名稱分別是院黨委副書記,院紀委書記,副院長;

2,內設機構領導崗位77個。其中:五級職員38個,名稱分別是機關各職能部門處長,系(院)黨委書記等;六級職員39個,名稱分別是機關各職能部門副處長,系(院)行政副院長等;

3,其他管理崗位158個。其中:七級職員78個,八級職員51個,九級職員29個,十級職員0個。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數量及結構比例

學校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按15:30:47:8設置;專業技術正高級崗位中的二級,三級,四級之間的比例為1:3:6;副高級崗位中的五級,六級,七級之間的比例為2:4:4;中級崗位中的八級,九級,十級之間的比例為3:4:3;初級崗位中的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高級崗位的數量適當向教師崗位傾斜,其他專業技術適當壓縮。教師崗位的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崗位比列按18.9:32.1:44.5:4.5設置,其他專業技術崗位按3.7:23.7:54.4:18.2設置。其中,其他專業技術崗位中不設正高二級崗位,且副高級崗位結構比例按9.4:29.7:60.9設置。

1,高級專業技術崗位470個,佔專業技術崗位比例45%。

①正高級崗位157個,佔專業技術崗位比例15%。其中:二級崗位16個,三級崗位47個,四級崗位94個。

②副高級崗位313個,佔專業技術崗位比例30%。其中:五級崗位63個,六級崗位125個,七級崗位125個。

2,中級崗位492個,佔專業技術崗位比例47%。其中:八級崗位148個,九級崗位196個,十級崗位148個。

3,初級崗位84個,佔專業技術崗位比列8%。其中:十一級崗位42個,十二級崗位42個,十三級崗位0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數量及結構比例

工勤技能崗位97個,佔學校崗位總量7%。其中:技術工一級1個,技術工二級5個,技術工三級23個,技術工四級66個,技術工五級2個,普通工崗位0個。

四,崗位職責與任職條件

(一)各類崗位聘用的基本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3)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崗位職責與任職條件

見附件(1)徐州醫學院教師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

(2)徐州醫學院其他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

(3)徐州醫學院管理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

(4)徐州醫學院專職輔導員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

(5)徐州醫學院工勤技能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

五,崗位聘用

(一)聘用範圍

我校事業編制在職人員(不含內退人員),人事代理人員均可以應聘相應的崗位。

(二)聘用辦法

(1)通過公開,平等,競爭的程序,按照競聘上崗,雙向選擇形式,擇優聘用。

(2)崗位聘用工作分級進行,專業技術高級職務和管理五,六級崗位由學校聘用,其他崗位由相應聘用組織或單位聘用。

(3)崗位聘用分為聘期聘用和聘期內聘用。

聘期聘用為三年一次,聘期內聘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聘期內只進行因專業技術和行政職務晉升的聘用,不對其他崗位等級進行聘用,學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單位提議,學校及時聘用。新調入人員和接收的畢業生聘用相應職務的基礎崗位,並確定試用期。

(4)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用每年進行一次,管理崗位在任命的當月聘用,工勤技能崗位在江蘇省人事廳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時間的當月聘用。

(5)XX年7月1日至首次聘用期間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相應的級別崗位條件者,按照相應的崗位級別重新計算退休工資,退休時間不變。

(三)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佈崗位設置實施方案,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

(2)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3)聘用工作組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根據聘用條件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4)聘用委員會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名單;

(5)公示;

(6)學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定聘用合同。

六,組織領導

(一)學校成立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崗位設置與聘用的領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二)學校成立聘用委員會,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工作組,管理人員崗位聘用工作組,工勤技能崗位聘用工作組,分別負責對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工勤技能崗位的聘用工作。

(三)二級單位成立以單位負責人為組長的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的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

七,實施步驟

20xx年12月底完成崗位設置和聘用工作,具體步驟實施如下:

(一)10月13日——10月16日聘用委員會,各工作組討論實施方案,各類崗位聘用細則。

(二)10月19日——10月30日召開各類人員座談會,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

(三)11月2日——11月4日黨政聯席會通過實施方案及細則。

(四)11月9日——11月12日宣傳動員,公佈實施方案及細則,崗位職責,聘用條件。

(五)11月13日——11月16日應聘人員向各部門,各部系(院)申請。

(六)11月17日——11月22日各部門,各部系(院)審核後將應聘名單上報。

(七)11月23日——11月25日各聘用工作組初審,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八)11月26日——11月29日校聘用委員會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名單。

(九)12月3日——12月7日公示

(十)12月14日——12月18日簽定聘用合同。

八,合同管理與考核

(一)學校與受聘人員按照法律,政策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受聘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聘任合同,保質保量地完成崗位職責和目標任務。聘任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按聘任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執行。XX年以後進入學校工作的人事代理人員,其崗位聘任合同從屬於原聘用合同,人事關係的調整按照聘用合同執行。

(三)經醫療單位確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承擔工作任務的,暫緩簽訂聘任合同。

(四)學校依據《徐州醫學院教職工考核暫行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受聘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級,調整崗位的重要依據。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低聘或轉聘其他崗位,轉聘後聘期考核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聘任。

九,聘期待遇

(一)教職工在受聘期間原則上按所聘崗位享受相應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二)具有專業技術職務並聘任至管理崗位的工作人員,可以保留現已執行的技術職務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標準;聘任至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的工人,受聘期間工人身份不變,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現已執行的`標準兑現,績效工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解聘或退休後,仍按照工勤技能崗位兑現相應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十,聘餘人員的管理

(一)學校事業編制在職人員(不含人事代理人員),因崗位和聘任條件限制未聘任上崗的人員(不含出國逾期未歸人員)為聘餘人員。聘餘人員可按規定進入人才交流中心,聘餘人員在職期間學校保留其檔案工資。

(二)教職工拒絕與學校簽訂聘任合同的,學校給予3個月的擇業期,擇業期內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費,擇業期滿未調出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予以辭退。

(三)經確診患有嚴重疾病而未聘任崗位的人員,可以履行病假手續,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病假工資和福利待遇。經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病退或退職手續。

十一,爭議處理

為了使崗位聘任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妥善處理在聘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學校成立崗位聘任申訴受理委員會。應聘者在公示期內有權就崗位聘任組織的決定和工作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受理教職工對崗位設置與聘任工作有關問題的申訴;

(二)負責對教職工申訴意見進行調查核實;

(三)責成有關單位對需要糾正的問題限期予以糾正,必要時提交學校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處理;

(四)將處理結果向申訴人反饋。

申訴受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校工會。

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簽署真實姓名,申訴受理委員會有責任為投訴人保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申訴人應以事實為依據,經查實,屬於誣告者,將予以嚴肅處理。

教職工對申訴受理委員會的答覆或處理意見不滿意,可依據相關法律或規定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十二,附則

(一)本辦法自20XX年X月執行,學校原有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