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15W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通用多篇

人員崗位設置方案 篇一

為了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實現學校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和省關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政策要求和《省人事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高等學校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蘇人通[20xx]113號)精神,結合我校崗位設置方案及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通過建立崗位管理制度和人員聘用制度,創新管理體制,轉換用人機制,整合人才資源,凝聚優秀人才,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調動學校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事業的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科學設崗,宏觀調控的原則;堅持優化結構,精幹高效的原則;堅持按崗位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堅持平穩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

三,設置崗位情況

學校設置崗位總量1386個,其中:管理崗位243個,專業技術崗位1046個,工勤技能崗位97個。主體崗位是專業技術崗位,佔崗位總量的75。5%。專業技術崗位主系列是教師系列,教師系列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數是776個,佔崗位設置總量的56%。輔系列崗位為工程技術,教學科研實驗,圖書資料,檔案資料,編輯出版,會計,審計,醫療衞生等其他專業技術系列,輔系列崗位最高級為三級。

(一)管理崗位名稱,等級,數量

管理崗位總數243個,佔學校崗位總量的17。5%。其中:五級以上46個,六級39個,七級78個,八級51個,九級29個,十級0個。

1,學校領導崗位8個。其中:三級職員2個,名稱分別是院黨委書記,院長;四級職員6個,名稱分別是院黨委副書記,院紀委書記,副院長;

2,內設機構領導崗位77個。其中:五級職員38個,名稱分別是機關各職能部門處長,系(院)黨委書記等;六級職員39個,名稱分別是機關各職能部門副處長,系(院)行政副院長等;

3,其他管理崗位158個。其中:七級職員78個,八級職員51個,九級職員29個,十級職員0個。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數量及結構比例

學校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按15:30:47:8設置;專業技術正高級崗位中的二級,三級,四級之間的比例為1:3:6;副高級崗位中的五級,六級,七級之間的比例為2:4:4;中級崗位中的八級,九級,十級之間的比例為3:4:3;初級崗位中的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高級崗位的數量適當向教師崗位傾斜,其他專業技術適當壓縮。教師崗位的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崗位比列按18.9:32.1:44.5:4.5設置,其他專業技術崗位按3.7:23.7:54.4:18.2設置。其中,其他專業技術崗位中不設正高二級崗位,且副高級崗位結構比例按9.4:29.7:60.9設置。

1,高級專業技術崗位470個,佔專業技術崗位比例45%。

①正高級崗位157個,佔專業技術崗位比例15%。其中:二級崗位16個,三級崗位47個,四級崗位94個。

②副高級崗位313個,佔專業技術崗位比例30%。其中:五級崗位63個,六級崗位125個,七級崗位125個。

2,中級崗位492個,佔專業技術崗位比例47%。其中:八級崗位148個,九級崗位196個,十級崗位148個。

3,初級崗位84個,佔專業技術崗位比列8%。其中:十一級崗位42個,十二級崗位42個,十三級崗位0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數量及結構比例

工勤技能崗位97個,佔學校崗位總量7%。其中:技術工一級1個,技術工二級5個,技術工三級23個,技術工四級66個,技術工五級2個,普通工崗位0個。

四,崗位職責與任職條件

(一)各類崗位聘用的基本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3)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崗位職責與任職條件

見附件(1)徐州醫學院教師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

(2)徐州醫學院其他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

(3)徐州醫學院管理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

(4)徐州醫學院專職輔導員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

(5)徐州醫學院工勤技能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

五,崗位聘用

(一)聘用範圍

我校事業編制在職人員(不含內退人員),人事代理人員均可以應聘相應的崗位。

(二)聘用辦法

(1)通過公開,平等,競爭的程序,按照競聘上崗,雙向選擇形式,擇優聘用。

(2)崗位聘用工作分級進行,專業技術高級職務和管理五,六級崗位由學校聘用,其他崗位由相應聘用組織或單位聘用。

(3)崗位聘用分為聘期聘用和聘期內聘用。

聘期聘用為三年一次,聘期內聘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聘期內只進行因專業技術和行政職務晉升的聘用,不對其他崗位等級進行聘用,學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單位提議,學校及時聘用。新調入人員和接收的畢業生聘用相應職務的基礎崗位,並確定試用期。

(4)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用每年進行一次,管理崗位在任命的當月聘用,工勤技能崗位在江蘇省人事廳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時間的當月聘用。

(5)XX年7月1日至首次聘用期間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相應的級別崗位條件者,按照相應的崗位級別重新計算退休工資,退休時間不變。

(三)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佈崗位設置實施方案,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

(2)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3)聘用工作組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根據聘用條件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4)聘用委員會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名單;

(5)公示;

(6)學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定聘用合同。

六,組織領導

(一)學校成立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崗位設置與聘用的領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二)學校成立聘用委員會,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工作組,管理人員崗位聘用工作組,工勤技能崗位聘用工作組,分別負責對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工勤技能崗位的聘用工作。

(三)二級單位成立以單位負責人為組長的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的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

七,實施步驟

20xx年12月底完成崗位設置和聘用工作,具體步驟實施如下:

(一)10月13日——10月16日聘用委員會,各工作組討論實施方案,各類崗位聘用細則。

(二)10月19日——10月30日召開各類人員座談會,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

(三)11月2日——11月4日黨政聯席會通過實施方案及細則。

(四)11月9日——11月12日宣傳動員,公佈實施方案及細則,崗位職責,聘用條件。

(五)11月13日——11月16日應聘人員向各部門,各部系(院)申請。

(六)11月17日——11月22日各部門,各部系(院)審核後將應聘名單上報。

(七)11月23日——11月25日各聘用工作組初審,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八)11月26日——11月29日校聘用委員會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名單。

(九)12月3日——12月7日公示

(十)12月14日——12月18日簽定聘用合同。

八,合同管理與考核

(一)學校與受聘人員按照法律,政策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受聘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聘任合同,保質保量地完成崗位職責和目標任務。聘任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按聘任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執行。XX年以後進入學校工作的人事代理人員,其崗位聘任合同從屬於原聘用合同,人事關係的調整按照聘用合同執行。

(三)經醫療單位確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承擔工作任務的,暫緩簽訂聘任合同。

(四)學校依據《徐州醫學院教職工考核暫行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受聘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級,調整崗位的重要依據。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低聘或轉聘其他崗位,轉聘後聘期考核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聘任。

九,聘期待遇

(一)教職工在受聘期間原則上按所聘崗位享受相應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二)具有專業技術職務並聘任至管理崗位的工作人員,可以保留現已執行的技術職務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標準;聘任至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的工人,受聘期間工人身份不變,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現已執行的`標準兑現,績效工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解聘或退休後,仍按照工勤技能崗位兑現相應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十,聘餘人員的管理

(一)學校事業編制在職人員(不含人事代理人員),因崗位和聘任條件限制未聘任上崗的人員(不含出國逾期未歸人員)為聘餘人員。聘餘人員可按規定進入人才交流中心,聘餘人員在職期間學校保留其檔案工資。

(二)教職工拒絕與學校簽訂聘任合同的,學校給予3個月的擇業期,擇業期內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費,擇業期滿未調出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予以辭退。

(三)經確診患有嚴重疾病而未聘任崗位的人員,可以履行病假手續,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病假工資和福利待遇。經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病退或退職手續。

十一,爭議處理

為了使崗位聘任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妥善處理在聘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學校成立崗位聘任申訴受理委員會。應聘者在公示期內有權就崗位聘任組織的決定和工作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受理教職工對崗位設置與聘任工作有關問題的申訴;

(二)負責對教職工申訴意見進行調查核實;

(三)責成有關單位對需要糾正的問題限期予以糾正,必要時提交學校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處理;

(四)將處理結果向申訴人反饋。

申訴受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校工會。

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簽署真實姓名,申訴受理委員會有責任為投訴人保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申訴人應以事實為依據,經查實,屬於誣告者,將予以嚴肅處理。

教職工對申訴受理委員會的答覆或處理意見不滿意,可依據相關法律或規定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十二,附則

(一)本辦法自20XX年X月執行,學校原有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崗位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應具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四條事業單位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條國家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宏觀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國家確定事業單位通用的崗位類別和等級,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規模以及隸屬關係等情況,對崗位實行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第六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人事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有關行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

第七條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設置的政策規定,按照核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自主設置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

第二章崗位類別

第八條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第九條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條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條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第十二條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批准,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崗位等級

第十三條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別劃分通用的崗位等級。

第十四條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崗位。

第十五條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

第十六條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第十七條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確定。

第四章崗位結構比例及等級確定

第十八條根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實行不同的崗位類別結構比例控制。

第十九條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實行最高等級控制和結構比例控制。

第二十條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第二十一條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包括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內部各等級之間的比例)按照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二條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範、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二十三條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五章崗位設置程序及權限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二)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三)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四)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五)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六)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人事部核准。國務院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

地(市)、縣(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條的權限申請變更:

(一)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併,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二)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三)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第六章崗位聘用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應當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對聘用合同的作出相應變更。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應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聘用人員。

第三十一條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和初級崗位的聘用條件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應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第三十三條專業技術一級崗位人員的聘用,由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人事部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定期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確保崗位設置工作有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進行審核。

第三十六條經核准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不按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兑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除經批准參照公務法進行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行業崗位設置的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意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 篇三

一、指導思想及目標

根據國家、省及我市關於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堅持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與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相結合,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相結合,與促進事業單位用人機制轉換相結合,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力爭20xx年11月15日前在全市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中基本建立崗位設置管理制度。

通過實行崗位總量控制、結構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級控制,組織引導事業單位因事設崗、按崗聘用、以崗定薪、合同管理,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推進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順利實施,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逐步建立具有事業單位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推動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範圍

(一)單位範圍

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並列入事業機構編制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財政差額撥款)以及經費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參照執行,納入崗位設置管理的單位範圍。

(二)人員範圍

1、納入實施範圍的單位中,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包括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都應納入崗位設置管理的人員範圍。

2、事業單位經批准使用的臨時人員,不納入崗位設置管理的人員範圍。

3、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方法步驟

按照20xx年我市基本完成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的總體安排。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準備階段(7月20日前)

1、組建工作領導機構。成立以常務副市長為組長,教育、衞生等專業技術人員較集中的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設崗辦”)。設崗辦成員由人事、教育、衞生部門抽調精幹人員組成,採取脱崗方式集中辦公。辦公室設在市人事局,主要負責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方案,對全市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方法步驟和組織實施工作做出佈置安排,加強對全市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與組織協調。

2、全面動員部署。召開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動員會議,對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進行部署。各縣區(含開發區、新區,下同)、市各主管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要在全市動員會議之後召開專門會議,及時傳達貫徹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會議精神,全面部署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要加強調查研究,對有關問題要及時梳理歸納,深入分析研究,切實掌握開展這項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提前做好設崗準備工作。同時,要加強學習宣傳,組織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認真學習市領導在全市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相關文件,使廣大職工瞭解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和方法要求,深刻領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緊迫性。xx市人事局將在局門户網站上設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專題,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政策文件上網宣傳。

3、組織專題培訓。全市動員大會結束後,組織縣區、市各主管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專題培訓,認真學習有關文件,吃透文件精神,全面、準確地掌握政策規定,明確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方法步驟和基本要求,為順利開展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打好基礎。

(二)組織實施階段(7月21日—10月25日)

1、制定單位崗位設置方案

各事業單位要在認真開展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根據本單位所屬類型和國家、省、市有關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規定及行業指導意見,結合本單位的人員編制、工作性質、職責任務、人員結構等相關情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明確主體崗位,確定各類、各級崗位的數量和內部結構比例、最高崗位等級設置,研究制定本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填寫《xx市事業單位基本情況和崗位類別設置表》和《xx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核准表》。

2、上報核准單位崗位設置方案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及崗位設置核准表經主管部門、縣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按《實施意見》規定的程序上報市人事局核准。主管部門和縣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重點審核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範圍,崗位類別、等級劃分,結構比例等級設置是否合理,崗位設置工作程序是否合適,報送材料是否齊全等。

3、制定單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事業單位按照核准的崗位設置方案,結合本單位實際,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按照不低於國家、省、市規定的基本任職條件,制定本單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編制崗位説明書。《崗位設置實施方案》要在廣泛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經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並報市人事局備案後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

4、開展崗位聘用

各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和國家關於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每個工作人員具體工作崗位,進行擬聘用人員公示。

5、擬聘人員審核備案

事業單位完成崗位競聘後,填寫《崗位聘用情況審核表》、《崗位聘用人員備案表》,連同證明符合任職條件的相關材料,按《實施意見》規定的核準權限逐級上報核准或備案後,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並按規定進行聘用合同鑑證。

承擔領導職責的職員崗位的聘用,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驗收認定階段(10月26日—11月15日)

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後,要對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並建立起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檔案和台帳。其認定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驗收後,按規定程序報市人事局備案確認。對經確認按政策規定完成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按照人員新聘崗位等級,從確認的下月起兑現相應的崗位工資待遇。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到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複雜性,切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認真制定崗位設置方案,抓好實施和崗位聘用。要成立以單位“一把手”任組長,分管領導、組織、人事、紀檢幹部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代表等組成的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形成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組織、人事部門牽頭落實的工作機制,組織責任心強、政治素質好、業務熟練的人員,集中精力抓好這項工作。各縣區和市各主管部門的機構成立情況要及時報送市設崗辦備案。

2、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全市各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要將崗位設置管理工作與自身擔負的職責任務結合起來,全面推進本單位業務工作的發展。

3、精心組織、穩慎實施。崗位設置管理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事關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單位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序,結合實際,組織實施好各環節的工作,妥善處理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與推行聘用制度和工資制度改革之間的關係。在首次開展崗位設置時,保證事業單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做到既積極推進,又穩慎實施,確保職工、單位、社會的穩定和各項事業的發展。

4、嚴格政策,嚴肅紀律。各縣區、市各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嚴格按照核准的崗位設置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提高崗位等級,突破結構比例。經2009年6月22日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研究決定,自2009年6月22日起,至首次崗位設置工作完成之前,暫停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人技術等級聘任和科級職務任命工作,在此期間,除公開招聘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引進人才外,暫停事業單位的人員調配。

5、加強溝通,及時反饋。各縣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市各主管部門在實施工作中如有《實施意見》無法解決的新問題、新情況,要及時向市設崗辦交流溝通和反饋,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解決辦法,供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決策。同時,對好的做法和經驗也要及時上報,以利相互學習交流,更好的推進我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結束後,各縣區、市各主管部門向市設崗辦報送工作總結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 篇四

為貫徹落實人事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和《山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試行辦法》,根據《山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崗位設置的實施範圍

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並列入事業機構編制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均須按照有關規定和本實施方案進行崗位設置,建立和完善崗位管理制度。

2、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參照本實施方案,納入崗位設置管理範圍。

二、崗位類別設置

4、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三種類別的崗位結構比例,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需要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

5、主要依靠專業技術和知識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本站●(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崗位總量的50%;主要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服務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50%。事業單位設置的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6、按照事業單位改革方向,後勤服務等工作應逐步實現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7、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批准,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三、崗位等級設置

8、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人員編制和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全市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分為8個等級,初次設置按現有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三至十級職員崗位。

9、事業單位具有領導職責的管理崗位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單位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設置,其他等級管理崗位根據編制員額和工作需要設置。

10、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有關規定和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指導標準確定。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其中高級崗位分為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十三級是員級崗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的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

11、根據國家規定的1:3:6的總體控制目標,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實行分級分類控制。分級控制目標為:市屬事業單位2:4:4,縣(區)屬事業單位1:3:6,鄉鎮屬事業單位0.5:3.0:6.5。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市總體控制目標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12、根據承擔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行業特點,每個事業單位確定一個為主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主系列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數量一般不低於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總量的80%。輔系列崗位的等級設置應低於主系列崗位的等級。

13、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範、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依次分別對應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14、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控制目標為: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一般佔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崗位為主體的事業單位和科學研究、教學實驗、醫療衞生等領域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專業技術輔助崗位上設置;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佔工勤技能崗位的總量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級崗位按不超過工勤技能崗位總量40%的比例設置。

15、各級各單位在設置具體崗位時,可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的特點和功能、規模、規格及專業技術水平等,在不超過總體控制目標的前提下,按國家和省頒佈的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指導標準進行設置。

16、經批准設置的特設崗位是非常設工作崗位,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管理權限予以核銷。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四、崗位基本條件

17、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18、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管理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級崗位還應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1)三級、五級管理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管理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管理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管理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管理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管理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19、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高、中、初各級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行業、本單位崗位需要、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還應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0、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職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會科學領域做出系統的、創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

(3)其他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享有盛譽,業內公認的一流人才。

21、專業技術二級崗位是省重點設置的專任崗位,不實行兼職。其任職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國家和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2)省內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會科學等領域或行業的學術技術領軍人物。

(3)省級以上重點學科、研究室、實驗室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4)其他為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省內同行業公認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

22、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五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並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23、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在各類各級崗位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研究制定相應各個崗位的具體條件要求。

五、崗位設置的審核

24、市直事業單位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有關要求,在核定的人員編制內研究制定崗位設置(或調整)方案,提出各類崗位的設置數量、等級和結構比例,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事局核准批覆後組織實施。縣(區)及鄉鎮屬事業單位,經縣(區)政府人事局審核彙總後,報市人事局核准批覆後組織實施。

對規模小、人員少、較分散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依據崗位結構比例對崗位設置數量實行集中調控,統一研究制定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或調整)方案。

25、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設置,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將符合條件的人選逐級推薦上報,經省人事廳審核,省政府同意後,報人事部審定。

26、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設置,由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綜合考慮事業單位發展需要、專業技術水平和高層次人才的數量等因素,集中掌握,重點使用,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點科學研究機構和骨幹醫療衞生單位設置。按照行政隸屬關係,由事業單位提出設置申請,分別報市人事局和省人事廳核准。其中,市屬及以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設置的總量由市人事局彙總報省人事廳核准。二級崗位聘用後,將聘用人員名單報省人事廳備案。

27、特設崗位的設置由事業單位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事局核准。

六、崗位聘用

28、事業單位按照《山東省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魯廳字〔20xx〕43號)及有關規定,遵照因事設崗、按崗聘用、公開競爭、合同管理的原則,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自主確定本單位各類具體的崗位設置,明確崗位等級,按規定程序公開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簽訂聘用合同。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29、事業單位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按照不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條件的要求聘用人員。對確有真才實學,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30、已經對各類崗位實行崗位設置管理和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可根據本實施方案和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管理,按照核准的崗位設置方案,對現有聘用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按規定程序備案和確定崗位工資待遇,並變更合同相應的內容。

尚未對全部崗位實行崗位設置管理的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抓緊研究制定崗位設置方案,經核准後進行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未按規定進行崗位設置管理的不得新聘人員或將進入最低相應崗位等級的人員聘用到上一級崗位。

31、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要嚴格按照核准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及有關要求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准的崗位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等辦法,逐步調整到規定的結構比例之內;在未調整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前,不得超過核准的崗位結構比例和職數新聘人員。尚未達到核准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步到位。

32、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後,應填寫《山東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手冊》,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情況進行審查認定。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範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予以備案,並按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待遇。

3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和工作需要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並以其為主的工作崗位進行管理,執行一個崗位的工資待遇。可由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兼職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設置管理崗位;專門從事管理業務的工作不設置專業技術崗位;按專業技術崗位進行管理的,應在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職數內,確定其具體的專業技術崗位,完成該崗位專業技術工作的職責任務。

七、組織實施

34、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加強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要充分發揮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嚴格按照崗位結構比例標準和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共同做好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要加強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現代化信息管理技術,建立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信息數據庫,儘快實現崗位管理的信息化、規範化。

35、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行分類指導,有行業指導意見和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指導標準的,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方案和行業指導意見及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指導標準,認真做好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沒有頒佈本行業指導意見和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指導標準的,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參照相近行業指導意見和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指導標準執行;無相近行業指導意見和行業崗位結構比例指導標準參照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36、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各級、各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自本文件下發之日起,各縣(區)、市直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立即動員部署,按照文件要求,報送本單位、本行業的崗位設置(調整)實施方案和崗位設置情況一覽表,待市人事局核准批覆後組織實施,所有事業單位應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此項工作。對不按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兑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對在實施工作中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按規定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