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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考察泰國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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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考察泰國報告多篇

【第1篇】赴泰國學習考察報告

200x年x月x日-x月x日,學校組織我校20名教師參加首次泰國西北大學英語培訓,並進行交流和考察活動,此次培訓針對不僅對英語學習,而且我們同時對泰國高等教育和文化進行了考察。

我主要對泰國高等教育研究情況和泰國高等教育改革進行了考察。主要通過在西北大學查閲了泰國教育部、大學事物部和一些泰國大學的出版物,以及在電子圖書館檢索的一些文章,泰國大學事物部的官方網站上檢索到一些信息。此外,還通過詢問上課教師和一些相關的工作人員,得到了一些資料和信息,如西北大學的課程教學大綱等。以下是筆者通過閲讀一些英文文獻,節譯了一部分關於泰國高等教育研究的英文文獻。

一、泰國高等教育研究情況

在泰國,高等教育研究一開始並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高等教育並不是一種很大的產業,高等教育的問題還不是很嚴重。一些高等教育研究是作為數據或一些專家的觀點的編輯起來,以便大學管理者加強對大學的管理。例如:chulalongkorn 大學在二戰前曾經進行過學生的個人學習滿意度的研究,此後,高等教育開展了較少的研究。

二戰後,泰國高等教育迅速發展,不少大學發展成綜合性大學,泰國開始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高等教育研究起到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1990年制定的高等教育長期(10年)規劃,開展了約23個附加項目的研究。結果,關於高等教育機構的運行和高等教育研究機構顯得比以前更為重要,尤其是一些教育政策研究機構,如國家教育委員會辦公室(office of the national education commission)。

對於大學而言,除了高等教育管理部門指導高等教育的運作外,大學內部也意識到高等教育研究的重要性,紛紛成立了一些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或發展研究部門。尤其是在1970-1990這期間,這些組織的研究增強了大學的決策和管理水平。

各個學科的學者,如心理學、經濟學、社會科學、政治學的學者均參與了高等教育的研究,尤其運用各學科的理論研究高等教育。此外,一些學者組織了若干高等教育研究學會,如高等教育教授協會,高等教育學會,私立高等教與聯合會,這些協會共同進行高等教育研究。

儘管泰國有很多各種不同的高等教育研究項目,泰國高等教育研究仍然面臨一些困境和問題。如:

1. 高等教育研究仍不繫統,高等教育研究的分散性不足以覆蓋高等教育的主要領域;

2. 高等教育研究常作為一些特殊機構的暫時性研究,研究工作的一致性連續性得不到充分地保證;

3. 不同學科的研究者的研究興趣並不是一直是高等教育的研究,以至高等教育的學術研究的不完全性和不連續性;

4. 大多數的研究者進行的是理論研究,結果,研究結果的應用性受到限制;

5. 關於泰國高等教育如何適應泰國社會的發展方向的政策的理論研究較少;

6. 高等教育研究的經費支持力度不夠,私人和其他機構的經費不充足;

7. 缺乏國家或地區領域間的高等教育學術會議和論壇,導致高等教育研究機構間缺乏交換研究數據,缺乏分析和評價高等教育質量的機會。

二、泰國高等教育研究與高等教育改革情況

過去,泰國高等教育研究在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創新中未發揮重要的作用。然而,現實和將來的發展都直接反映出對高等教育改革研究的需要。

目前,泰國高等教育改革的目的在於使加快大學自治的進程,使大學作為一個獨立的、依靠各大學委員會進行運作的,在某種程度上而言是私立化的方式。這被認為是泰國高等教育改革的一個重要舉措。

這項改革促使高等教育研究從歷史、哲學的維度而言,使大學發展向新的方向發展,學術研究的新模式、大學中個人和財政管理、大學的管理機構的研究都出現了新的趨勢。除了上述幾個研究主題,有必要進行更多方面的研究項目或課題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三、高等教育改革研究在將來泰國高等教育所扮演的角色

泰國教育在目前和將來會迅速擴大規模。顯然,未來泰國高等教育將對泰國的社會發展而言是有意義和價值的。未來泰國高等教育的發展更依賴於高等教育研究,美國、歐洲和澳大利亞曾明確指出高等教育發展越迅速,關於高等教育的研究更多。

基於此,泰國未來高等教育研究在高等教育中應該包含如下內容:

1. 關於高等教育改革的案例研究應當從國內或國際水平上發展成為系統研究;

2. 關於高等教育評價的研究應當積極開展,新出現的趨勢如高等教育全球化,私立化和擴招使各國應根據自身的情況適當地應用評價的成果;

3. 高等教育研究應當有新的模式的方式,應當根據各國的不同國情注重研究的多樣性;

4. 各個國家和各個地區間的比較教育研究應當根據高等教育的原理系統地開展;

5. 高等教育研究學者間的的合作與網絡化工作對於未來高等教育理論和高等教育改革是很必要的;

6. 應當制定高等教育研究基準,以便促進高等教育研究機構的研究質量;

7. 高等教育研究目的應當為高等教育改革進行指導,而不應當成為高等教育改革的隨從,研究應當為高等教育改革指明方向,而不僅僅是一般的言論或一些信條;

綜上所述,泰國高等教育研究者廣泛地認為,首先要加強高等教育原理的研究,然後再將研究成果應用於高等教育改革之中。

【第2篇】關於對泰國農業化學管理情況的考察報告

關於對泰國農業化學管理情況的考察報告

根據2001/2002年中泰農業合作交流項目安排,農業部組織的農業化學管理考察團一行9人,於2001年12月5—13日對泰國的農藥、肥料生產、經營、使用、進出口管理情況進行了考察。考察期間,代表團拜訪了泰國農業與合作部農業司、農業經濟研究辦公室等政府部門和領導,參觀了農藥、肥料管理機構、生產企業、銷售廠家,以及使用農藥、肥料的農場和經濟種植園,重點了解了泰國有關農藥、肥料管理體系及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泰國位於中南半島中南部,地處亞熱帶和熱帶,國土面積51.3萬平方公里,農用地面積2160萬公頃,接近國土面積的一半。人口6240萬,從事農業人口2200萬。主要種植水稻、蔬菜、木薯、甘蔗、水果、花卉等作物。2000年農業產值佔國民經濟比重為24.9%,是傳統的農業大國。

泰國的農作物病蟲草害較為嚴重,農業生產對農藥依賴性較強。據調查,1996年如不使用農藥,會造成當年30%的農作物減產,甚至絕收。近年來,泰國的農藥使用量逐年增加,1991年為15029噸,2000年已增至31454噸。由於勞動力相對缺乏,今後泰國的除草劑使用量仍呈增加趨勢。

泰國對肥料的需求量也比較大,年需求量一般在400萬噸(實物量)左右。泰國國內不直接生產化學肥料,全部靠進口。2000年進口化肥295萬噸,折純為132萬噸,其中N80萬噸,P2O530萬噸,K2O22萬噸。主要進口品種為尿素、硝酸銨、氯化鉀(60%)及二元、三元複合(混)肥(配比為16-20-0、116-16-8、13-13-21、15-15-15、16-16-16、18-46-0),主要進口國為韓國、中國、美國、德國、法國、日本、馬來西亞等。泰國國內加工企業共有24家,對進口的295萬噸中的240萬噸化肥進行復混加工,同時生產70萬噸有機肥料。

二、泰國的農藥管理情況

(一) 泰國農藥管理法規的制定和實施

泰國是著名的世界旅遊勝地,又是農業大國,為保護環境和促進農產品出口,政府非常重視對農藥的管理,早在1967年就頒佈了《泰國控制毒性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但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和進步,《條例》因其管理範圍過窄、操作性差等缺陷而日益不能適應社會要求,因此,泰國政府於1992年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後的《條例》擴展了管理範圍,不但包括原有的國有部門毒性物質的管理,而且將私有部門毒性物質、工業和衞生系統毒性物質都納入到管理範圍。

修改後的《條例》於1992年頒佈,1995年正式開始實施。到2001年6月,共有472個標籤得到批准,頒發了12810個登記證,93家進口商和308個有效成份(包括混配製劑)得到登記,62個成份被禁止生產和銷售,13種農藥被列入監控名單,57個生產商得到生產許可,4700個零售店得到銷售許可;20家生產商、18個銷售商因生產、銷售觸犯《條例》而受到處罰。

(二) 泰國農藥管理機構及職能

泰國的農藥由農業部農業司毒性物質處具體負責管理,衞生用藥由衞生部負責管理。農業司毒性物質處下設四個科:①農藥登記科,負責全國農藥的登記管理工作;②殘留科,負責農藥施用後在環境中的殘留檢測工作;③製劑科,負責流通領域的農藥質量監控,農藥製劑的開發、研究,私有化檢驗機構的管理工作;④農藥毒性辦公科,負責農藥施用中對人體的危害研究,指導安全用藥。

此外,還成立了毒性物質委員會,負責制定毒性物質管理政策,協調各部門共同合作,執行法規。

為了加強對有毒物質的有效控制,毒性管理各部門可根據系統內的具體情況發佈管理通知。

(三) 泰國農藥的管理模式

1、泰國農藥實行分類管理。《條例》規定,農藥分以下四種類型進行管理。第一類:進口、出口、生產時,必須符合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但不需要登記和許可。第二類:進口、出口和生產時,必須進行登記,但不需要許可。第三類:生產、進出口、擁有時,必須進行登記和許可。第四類:禁止生產、進口和使用的農藥。在目前泰國生產、進口和擁有(包括銷售、儲藏、運輸、服務)的農藥中,符合第一類的還沒有,第二類主要為低毒農藥(如生物製劑BT、印楝素等),大部分為第三類。

2、泰國農藥的管理方式。根據《條例》規定,對農藥制定了三種管理方式,即:“農藥登記管理”、“農藥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和“農藥監督檢查管理”。

(1)農藥登記管理。要求提供風險和效益資料。風險資料包括藥效、防治對象、應用範圍等,其中藥效資料是在政府部門的監督下,由地方公司按試驗準則完成的。效益資料包括毒性資料(對人體的接觸毒性)、殘留資料(在環境中的消解動態,對環境的影響,產品化學包括製劑類型、含量、分析方法等)。

農藥登記分三個階段完成:一是試驗階段:要求進口和生產者提供小量的試驗樣品,來完成藥效、急性毒性、殘留資料的準備工作。二是示範階段:在試驗基礎上,在田間進行一定面積的應用時,要提供亞慢性和慢性毒性資料以及殘留資料。三是登記階段:依效益和風險資料、示範結果以及全套的毒性資料(包括2年的動物餵養試驗資料)決定是否可以使用和發給登記證,登記後方可生產、進口和大面積應用。

另外,在農藥登記時,對農藥標籤也提出了詳細的規定和要求,並進行審核和批准。

(2)農藥許可管理。《條例》規定,登記後的農藥,在生產、進口和銷售時,必須取得許可授權,無許可不得進行生產、進口和銷售。

①生產許可:要求廠家提供生產地點、廠址、設備及設施、安全防護以及有毒廢棄物的處理等資料,由工業部發給生產許可證書。

②進口許可:要求提供有毒物質種類、數量、進口國家、包裝、標籤、儲存地點、含量、雜質、中毒急救措施以及對工人、接觸人員及環境的影響等資料,由農業司毒性物質處發給證書。

③擁有(包括銷售、儲藏、運輸、服務)許可:要求具有儲藏地點、儲藏方法、運輸、服務及農藥的應用管理措施。零售店的銷售人員要經過當地農技推广部門培訓,取得證書後,向地方農業推广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政府批准,報農業司毒性物質處統一審核發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後在地方政府辦理續展。

(3)農藥監督檢查管理。為安全有效地使用農藥,泰國農業司制定了有效的措施進行管理,規定由農業司毒性物質處對流通領域的農藥進行不定期的未通知式的抽查。抽查內容包括農藥經營許可、包裝、標籤、農藥包裝廢棄物等,發現禁用農藥立即銷燬,不再生產和進口。

對無經營許可證和經銷不合格農藥產品的,具有較嚴格的處罰措施。生產經銷無登記證農藥,處3年監禁,罰款30萬泰銖;無生產、經銷許可證,判2年監禁,罰款20萬泰銖;生產經銷不符合標準農藥,判5年監禁,罰款50萬泰銖;生產經銷假冒農藥,判7年監禁,罰款70萬泰銖;生產經銷禁用農藥判10年監禁,罰款100萬泰銖。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農藥在食品中的殘留管理由衞生部負責。1979年衞生部頒發了2522號《泰國食品中農藥殘留法規》,1995年規定了5種農藥(艾氏劑、狄試劑、氯丹、DDT等)在作物體外環境中的殘留限量和11種農藥(甲胺磷、氧樂果等)在作物上的最大殘留限量,從而有效限制了這些農藥的使用。

為了鼓勵生物農藥的使用,減少對食品和環境的污染,在生物農藥登記時,對毒性資料進行減免,要求只提供資料證明其安全性即可。

(四) 泰國農藥管理存在的問題

儘管泰國農藥管理法規頒佈較早,管理較嚴格,但在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1、因《條例》適用於所有有毒物質的管理,負責部門較多,管理標準不一,在業務交叉部分難以協調和統一。2、近幾年政府裁減工作人員,人員的減少限制了農藥管理工作的進一步開展。3、與各國和國際組織在農藥管理方面缺少經常性的信息交流。4、目前在泰國登記的農藥有效成分有198種,共2258個產品。各經銷商冠以不同的商品名銷售這些產品,如久效磷、甲基對硫磷、百草枯等(據不完全統計,在市場上上的商品名已多達上百種)。商品名多而亂是泰國農藥市場的一個顯著特徵,這種混亂的局面使有關管理部門監督和控制市場的難度增大。

三、泰國的肥料管理情況

在肥料政策方面,泰國政府採取優惠措施,鼓勵多生產和施用有機肥料,減少化肥使用量,對進口農用化肥實行免税政策。在肥料管理方面,泰國實行生產、銷售、進出口肥料登記許可制度,建立了嚴格的市場監督管理體系,並通過B.E2518法令,即《肥料管理條例》加以確定。《肥料管理條例》主要內容包括:

(一)定義各種名詞

詳細解釋了什麼是肥料、化學肥料、有機肥料、單元素肥料、復混肥料、複合肥料、大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營養元素質量保證、有害物質、化學肥料標準、假劣肥料、標籤、運輸、説明書、執行部門等。

(二)組成肥料委員會

1、肥料委員會成員主要包括:泰國農業及合作社部副部長或其授權的人擔任委員會主席,農業司2人,農業推廣司1人,科學司1人,土地開發司1人,商業部1人,由農業技術司1人擔任委員會祕書長,並由委員會指定其他參加人員,但最多不超過5人。

2、肥料委員會有責任和義務為司長或者部長提供以下建議:①化肥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及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化肥登記,以及上述登記證書或許可證書的暫停和吊銷;②制定與化肥的生產、銷售及進口以及實驗用化肥樣本進口管理有關的條例、程序及條件,檢查驗收化肥生產地、化肥銷售地、化肥進口地以及化肥儲存倉庫;③根據規定發佈公告,並根據有關規定製定有關條款、程序和條件;④部長委託的其他事務。

此外,為嚴格執行本條例,肥料委員會有權以書面形式命令某人解釋或者呈報其工作所需的有關材料。

(三) 規定了化肥登記許可證申請程序

《肥料管理條例》規定,任何人如未獲得政府頒發的有效許可證,則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運輸化肥;未按規定對其生產或進口的化肥進行登記的則不得生產和進口化肥。政府部門可以為如下申請人頒發生產、銷售或者進口許可證:①企業或經營所有者;②在泰國有居住地或辦公室的人;③在泰國有生產廠地,銷售地點或倉庫;④使用的企業名稱不與在一年內被暫停或撤消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相同。如果許可證申請人是法人,則必須符合第①、②、③及④條;如果申請人是企業經營人員,則必須符合第②條。

許可證分為四種類型,即:化肥生產許可證、化肥銷售或擁有許可證、化肥進口許可證、化肥運輸許可證。同時規定,如果化肥生產者既是銷售或擁有者,則生產許可證即被視同為銷售或擁有許可證;如果化肥進口商即是運輸商,則進口許可證即被視同為運輸許可證。

許可證有如下四種有效期:①化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從頒發之日起3年;②化肥銷售及擁有許可證有效期從頒發之日起1年;③化肥進口許可證有效期,按照許可證上標明的期限,但不得超過一年;④化肥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證上標明的期限,但不得超過6個月。

《肥料管理條例》還規定,如果有關管理部門不批准申請人的許可證,則該申請人有權在得到通知後的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部長提出申訴,部長的決定將為最終裁定。

(四) 對化肥許可證管理進行了規範

包括使用範圍、標識標籤內容、使用説明、生產、銷售地點條件及法人要求、補辦程序、如何繼承等。

(五) 關於化肥質量的監督管理

《肥料管理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生產、銷售、擁有、進口假化肥、與標準不統一的化肥、變質化肥、未登記的化肥、被撤消登記證的化肥、含有對人、畜或植物有害的毒性物質含量超標的化肥。

(六)化肥登記許可的發佈及公告

經肥料委員會建議,部長有權在政府公報上發表公告許可某人生產或向泰國國內進口化肥。

(七)肥料管理人員職責和義務

根據規定,肥料管理政府官員在執行該條例時,享有在工作時間內進入化肥的生產、銷售或進口地點,或者倉庫,或有機肥料的生產地;可以進入車輛或任何地方進行檢查他們認為可疑的行為;可以提取一定數量的化肥樣本用於實驗;稽查或沒收違反條例的化肥、包裝等。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政府官員必須出示證件,證件的內容必須根據部長頒佈的法規制定。負責執行本條例的政府人員應該是符合刑事法典中的有關規定。

(八)許可證的暫停與吊銷

(九)有機肥料

生產有機肥料者必須執行如下規定:自有機肥料生產之日起,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政府管理部門其生產的有機肥料,並提交如下材料:①有機肥料名稱,②商標,③生產、儲藏、銷售地點以及辦公地點。同時規定,如有機肥料生產者欲變更有關內容,必須在變更之日起30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政府管理部門。

(十)處罰措施及附則

四、體會和建議

通過考察訪問,我們對泰國的農藥、化肥管理情況留下了較深的印象。

(一) 體會

1、在農藥管理方面:(1)泰國政府對農藥的管理比我國嚴格,如農藥登記過程中要提供產品化學、藥效、毒性(急性和慢性)、殘留的全部資料;在同類產品的等級中無同類產品減免資料的規定。在生產經營進口農藥過程中觸犯了法規要判處監禁和罰款。(2)泰國使用的農藥主要依賴進口,通過進口原藥和製劑在泰國當地加工成成藥。在泰國,農藥的進口和銷售都是由私營企業經營的。據統計,1999年有進口商68家,其中有26家擁有大規模的分裝、加工廠。由於中國產農藥在價格上具有較大的優勢,近幾年泰國從中國進口的農藥逐年增加,據泰國官方統計,2000年從中國進口量佔其進口總量20%。中國出口到泰國的農藥,主要是賣給進口商,通過加工、分裝後被經銷商冠以不同的商品名在泰國出售,因此絕大部分利潤由中間商獲得。(3)為減少農藥對人體及環境的影響,泰國政府在1994年制定了農藥消減計劃,取消了用藥量高的棉花的作物種植,大力提倡綜合防治和使用生物農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2、在化肥管理方面:泰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肥料管理體系,有許多地方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鑑,通過交流,有利於促進我國肥料法規建設。另外,泰國化肥全部靠進口,我國已有少量企業肥料進入泰國市場,但份額不大。

(二)建議

綜上,為搞好我們的農藥、化肥管理工作,擴大中國農藥、化肥對泰國的出口量,建議我國今後採取以下措施:

1、中國和泰國在農藥、化肥管理上有很多互補之處,可進一步加強兩國農藥管理部門的交流與合作。

2、進一步加強對國內流通領域農藥的監督管理,強化經營許可證制度,加大對製售假冒偽劣農藥的處罰力度。

3、組建中泰鬆散型農藥貿易協會,互通信息,使更多質好價低的中國農藥打入泰國市場;同時也要積極探討中國農藥廠家產品如何通過合理途徑在泰國進行登記,打造自己的品牌,以打開和佔領泰國市場,從而獲得更多利潤。

4、借鑑泰國消減農藥措施的經驗,制定我國的農藥消減計劃,通過改善作物種植結構,大力推廣綜合防治和低毒農藥、生物農藥的使用,減少高毒農藥的用量,減少農藥在農產品中的殘留,保護環境,保護人類健康。

5、逐步引導國內企業對泰國進行肥料貿易。採取措施,鼓勵、支持、引導國家大型肥料企業增加對泰國肥料出口,同時,發揮我國生產微量元素、微生物肥料技術優勢,加大對泰國技術轉讓和合作辦廠力度。

6、逐步擴大其他領域的合作與交流。包括:土壤、肥料分析方法、耕地適宜性調查與評價交流和合作等。

二ΟΟ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農業部農化管理考察團名單:

1.農業部農藥檢定所陳鐵春

2.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徐肖君

3.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許發輝

4.農業部人事勞動司丁力洪

5.農業部國際合作司趙金萍

6.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王壽山

7.河北省農藥檢定所羅勝軍

8.天津市農藥檢定所胡敏

9.黑龍江省農藥檢定所金煥貴

【第3篇】赴泰國、意大利農業考察報告

赴泰國、意大利農業考察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路明副部長率領的中國農業代表團1999年2月16日至21日參加了在意大利羅馬舉行的聯合國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第22屆管理大會後,參觀了意大利農業部果樹研究所和國際植物遺傳資源研究所。1999年2月22日至28日對泰國進行了友好訪問,會見了泰國農業與合作部初契·韓沙瓦部長,與泰國農業與合作部進行了中泰農業合作的工作會談,雙方都期望進一步加強合作,拓寬領域,增進友誼,推動事業的發展。在泰國期間,訪問了農業與合作部的農業局、漁業局、推廣局、農業工程處,參觀了巴吞他尼水稻研究中心、推廣局的組織培養中心、皇家開發培訓中心和曼谷農業大學等科研教學單位,考察了曼谷花卉中心有限公司、種花農户,正大集團的生豬拍賣市場等,與正大集團探討了推進中國農村現代化,提高農民素質的有關問題。

通過考察訪問,增加了對這兩個國家農業發展、科研教育、推廣等有關情況的瞭解,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有很多方面值得學習和借鑑。

一、收穫與體會

(一)政府把農業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重點予以強有力的支持,農業為國家穩定起了重要的支撐作用

泰王國位於中南半島中部,面積51.4萬平方公里,人口近6千萬,地勢北高南低,海岸紅長2600公里。北部和西部是山區,東北部是呵叻高原。湄南河縱貫南北,全長1200公里,是全國最重要的灌溉水源和航運幹線。泰國大部分地區屬熱帶季風氣候,沿海平原為熱帶雨林氣候,一年分為旱季(3至5月)、雨季(6至10月)和涼季(11月至次年2月),月平均氣温22---28℃,以4月份最熱。年均降水量1000---2000mm。全國耕地面積約為2000萬公頃,佔國土面積的39%,有各種熱帶常綠喬木,是世界主要的柚木生產國,內河和泰國灣盛產各種魚類。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泰國是一個非常落後的農業國。以種植稻穀為主,後來逐漸發展起了橡膠、甘蔗、煙草、木薯和玉米種植業。近40年來,泰國工業比重逐年增加,國民經濟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從50年代開始,泰國經濟經歷了50年代的經濟恢復期,60年代的經濟調整發展期(年均增長率8%),在70年代初至80年代中期的經濟調整期(年均增長率6.2%)之後,又進入了經濟調整和發展時期,1987~1992年,年均增長率達到10%。泰國試圖從農業國走向工業國,農業產值佔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下降,工業產值逐年上升。1961年農業產值佔國民生產總值的40.4%,1984年僅為24.8%,至1996年已下降到了11%。工業比重則從19.3%上升到34%,農業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比重都在下降,但農業在國民經濟中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97年的金融風暴席捲亞洲,1998年金融危機深化蔓延,泰國在這次金融危機中首當其衝,大量的工廠企業倒閉,大批的工人被解僱,很多又投向農業經營。泰國通過此次金融危機也在深刻地反思,西方的工業化道路在泰國是否走得通。泰國政府更加清醒地認識到,儘管這兩年金融出現了重大危機,但民眾的生活還比較有保障,社會也較穩定,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農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起了重要的支撐作用,農業沒有出問題。因此,政府對農業的投資支持一直比較穩定。

泰國的2000萬公頃耕地中,有970萬公頃種植水稻,77%的土地是雨養農業,15%有灌溉條件。泰國的稻米生產主要集中在中部、北部和東北部地區。中部以水稻為主,產量佔全國的50%,北部和東北部以旱稻為主,佔全國總產量的33%,南部僅佔6%。60年代後期,泰國採用了高產品種並加強了病蟲害防治,產量穩步提高。但目前單產水平仍較低,每公頃2100公斤左右。

大米一直是泰國的重要出品產品,泰國大米佔世界市場的份額,從1970年的12%上升到70年代後期的23%左右,超過中國成為第二大出口國;1982年超過了美國而躍居首位,佔據了世界市場32%的份額。1998年出口627萬噸。佔世界市場的份額達到了36%,出口值達20億美元。

泰國政府自1961年起實行經濟發展五年計劃。在制定五年計劃時,政府有意識地從政策、資金方面向農業傾斜。第一個五年計劃就明確規定重點發展基礎設施和農業多種經營,'三五'計劃重點放在加速優先部門和農村地區的發展,'四五'計劃強調要實現社會公正,把地區開發列為重要內容,提出要更有效地利用耕地,'七五'計劃強調要提高農業生產力,推廣實用技術,以農牧漁生產和加工為重點,擴大出口創匯,提高國民收入,振興農村經濟,實現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在1992年10月通過的泰國1993年財政預算中,政府把總預算的31%用於發展農業和包括興修水利、築路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泰國政府動員各種力量發展農業服務農民,引導銀行和國內外資本投向農業。80年代政府規定商業銀行要將存款的20%用於農業貸款,其中的14%必須貸給農户和地方農業組織。政府制定了《促進投資法》,對農業基礎設施及利用本國自然資源的投資項目給以特別優待。靠此吸引了國內外近30傢俬營公司投資於創匯農業。政府還鼓勵私人企業深入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後各個環節,為農民提供服務,如家禽養殖方面,政府與曼谷銀行、正大集團聯手,政府負責選點,挑選農户、幫助修建公路等基礎設施,銀行為農户提供低息貸款,正大集團負責提供設備、家禽種苗、飼料以及技術指導,幷包購全部產品。產品銷售後四方都有收益,發展了畜牧業,富裕了農民,銀行和正大集團的事業也有了較大的發展。

由於泰國政府重視農業生產條件的改善,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各方面有了很大改觀,農民人均收入達到了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