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文檔 個人總結 工作總結 述職報告 心得體會 演講稿 講話致辭 實用文 教學資源 企業文化 公文 論文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識【通用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1.03W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識【通用多篇】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複習要點 篇一

1、法的概念和本質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段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為目的行為規範體系。

共同本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

基本特徵:(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或社會關係的規範;(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3)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範;(4)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

規範作用:作為由國家制定的社會規範,法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範作用。

社會作用: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2、法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係

(1)法與經濟

法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制約作用。

法在規範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關係;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2)法與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約體現在:政治關係的發展變化是影響法的發展變化的重要因素;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制約法的內容及其發展的變化;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制約法的內容及其變化。

黨的政策指導法制建設的各個環節,社會主義法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時又對黨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關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一種專門活動,一般也稱為法律的立、改、廢活動。

立法的指導思想:我國現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必須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不能以別的思想為指導,不能離開社會主義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

立法的基本原則:(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2)立法必須從實際出發;(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4)吸收、借鑑歷史和國外的經驗;(5)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標準,立足全局,統籌兼顧;(6)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7)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及時立、改、廢相結合。

法的淵源:(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單行條例;(6)行政規章;(7)國際條約。

法律部門:(1)憲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經濟法;(6)勞動法;(7)環境法;(8)刑法;(9)訴訟法;(10)軍事法。

4、法律實施中的相關概念

法律實施包括執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適用的要求:準確,指適用法律時,事實要調查清楚,證據要準確;合法,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要合乎國家法律的規定,依法辦案;及時,指司法機關辦案時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還必須做到遵守時限。

法律適用的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法律關係的基本特徵:法律關係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法律關係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社會關係;法律關係是以現行法律存在為前提的社會關係。它不屬於物質關係,而是一種思想關係。

違法的分類:刑事違法、民事違法、行政違法、違憲行為。

5、憲法的基本理論

憲法是規定國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係、規範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的法律特徵: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等根本問題;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

憲法的政治特徵:憲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憲法是對民主政治的保障;憲法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憲法規範國家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西方憲法的基本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

6、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1)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社會主義的領導核心,是執政黨。

(2)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

(3)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政治基礎。

(4)“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

(5)以參政議政和互相監督作為多黨合作的主要內容。

(6)以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統一祖國、振興中華為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共同目標。

(7)以憲法為多黨合作的根本活動原則。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識 篇二

一、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相互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二、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現行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繫的整體。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法: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訴訟法。

三、憲法修正案(四)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4年3月1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權威,因此對於憲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會引起各界的廣泛關注。這一次修改是對1982年憲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頒佈實施

2003年8月27日,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獲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的頒佈與實施,是繼1989年《行政訴訟法》及1996年《行政處罰法》頒佈實施後行政法制建設領域又一部極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五、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害,由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造成的損害履行賠償義務。構成行政賠償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

(2)必須是行為依法確認違法的。

(3)必須存在損害事實。

(4)損害事實是在執行公務、行使行政管理權過程中發生的,而且與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因果關係。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由該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由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六、犯罪

《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七、年齡與承擔刑事責任的關係

(1)我國刑法規定公民完全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為16週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週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週歲以下。

(2)已滿14週歲的公民,犯以下各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八、刑事追訴時效期限

犯罪行為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九、合同的一般條款

除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外,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通過合同條款來確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十、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

公正地及時地解決合同爭議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合同領域的法治建設,有着不可忽視的重大意義。根據《合同法》第128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4種途徑解決合同爭議,即:

(1)協商和解;

(2)調解;

(3)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十一、勞動爭議的解決

因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關於民間借貸

(1)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2)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借款數返還並計算利息。

(3)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對債務的履行沒有保證意思表示的,不承擔保證責任。

(4)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