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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管理方案【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3.07W

車輛管理方案【新版多篇】

車輛管理制度 篇一

一、車輛使用範圍

(一)辦領導工作用車;

(二)會務保障和公務接待用車;

(三)各處室工作用車;

(四)老幹部、機關工作人員及家屬危、重病人用車;

(五)因特殊情況需要用車。

二、派車程序

(一)處室公務用車,經所在處室負責人同意後,由綜合處統一安排,未經批准,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

(二)出市區範圍外的長途車輛,需經綜合處分管副處長或處長同意,並填寫《省政府法制辦公務車輛派遣單》。

(三)老幹部用車,直接與綜合處聯繫,統一安排車輛。

(四)特殊情況,可先出車後報告。

三、車輛管理

(一)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範圍,嚴禁公車私用和利用公車學車、練車,否則造成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二)嚴禁私自出車或者將車輛交他人駕駛,否則造成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三)嚴禁酒後和違章駕駛,否則造成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四)車輛因違章停放而造成損失的,維修費用由駕駛員全部承擔;因公出車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承擔10%。

(五)重要會議和辦領導出差期間,車輛由綜合處統一調配。

(六)夜間或節假日車輛必須統一停放在辦公樓下或車隊院內。

駕駛人員違反以上條款之一的,除承擔相應經濟損失外,還要追究行政責任,直至解除勞動關係。

四、油料管理

(一)公務車輛在鄭州市區內實行定點加油;加油必須憑加油卡、《加油憑據》、對車號加油。嚴禁用單位加油卡給私車加油。

(二)外地出差加油,回程後過路費、行駛里程數、出差日期等有關憑證要一致。

(三)健全車輛耗油量統計,定期公佈車輛耗油數量和行駛里程,以接受監督。

(四)綜合處車管人員應加強對油料的管理,厲行節約,不徇私情。發現給私車加油情節嚴重的,追究其行政責任。

五、車輛保養維修

(一)駕駛員要提高車輛維修技術和保養技能,提倡一般常見故障自己處理;車輛日常保養、維修時,駕駛員要提前申請,填寫《省政府法制辦公務車輛送修單》,經車管負責人審核批准後,方可到定點單位進行保養、維修;保養、維修過程中,擅自擴大維修範圍或未經批准私自購置車輛用品的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二)車輛在日常保養或維修期間,駕駛員要現場跟蹤把關,出廠時,由駕駛員和車管人員共同驗收、簽字。

(三)車輛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到指定維修中心或定點維修點維修以便索賠。

(四)車輛在外地出現故障時,駕駛員要妥善處置,同時向車管人員或者分管副處長説明情況。

(五)健全車輛維修檔案,每季度末月25日前,由車輛管理人員與維修廠家核對單據、結算修車費用,再按程序審批報銷,並定期進行公佈,接受監督。

六、車輛經費管理

(一)車輛在鄭州市區內維修經費的報銷由定點單位提供原始明細單,並開據正式發票,經核查無誤後,按照程序審簽報銷;車輛在外地出現故障維修時,維修廠家提供原始明細單,並開據正式發票,回程後經費按程序審批報銷。

(二)車輛在鄭州市區內不按規定在其他地方加油費用不予報銷。外地出差,回程後路橋費、加油費、行駛里程數、出差日期等有關憑證要一致,否則不予報銷。

七、駕駛員工作紀律

(一)遵守國家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服從車輛指揮、調配,自覺接受道路交通管理、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三)隨時做好車輛行駛準備工作,始終保持車輛狀況良好,車容車貌整潔衞生。

(四)尊重領導,保守祕密,熱情服務,不講粗話、髒話,不犯自由主義。

車輛管理方案 篇二

為規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車秩序,保障車輛停放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局制定的《成都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局聯繫。

附:《成都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車秩序,保障車輛停放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非機動車輛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輛停放設施按以下原則實施管理:

(一)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機動車停放設施(包括地面停車庫,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等)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應當出租,不得閒置不用。

(二)凡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場地予以車輛停放的車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出售。建設單位擁有車場、車庫所有權的,停車位要轉讓的,受讓對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租用停車位的業主享有該車位的優先購買權。建設單位在未滿足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停車需求前,不得將車位出售、出租給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的其他人。

(三)停車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出租時,租賃雙方應在停車位出租合同中約定:當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時,出租人可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車位。但出租人應在終止合同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四)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設置停車位的,應當符合國家交通設施安全標準的規定,不得佔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第四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非機動車輛停放,按以下原則實施管理:

(一)業主、使用人的非機動車輛應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承擔市政公用等專業維修、房屋裝飾裝修等需停放非機動車的,應當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提供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管理服務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合同未就停車管理作出約定的,由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據相關規定決定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停車管理方案。

第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停車管理單位(以下統稱停車管理單位)受託提供停車管理服務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遵守本市停車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議等;

(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相關停車管理的約定;

(三)制定車輛停放管理制度,包括停車管理單位的職責、停車位和臨時進出車輛停放的管理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四)在地面、牆面設有交通標識,引導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

(五)有專人對進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進行登記,進入時查驗車身狀況併發放停車憑證,離開時查驗停車憑證後放行;

(六)維護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停放秩序,保證車輛整齊,行駛通暢;

(七)24小時有專人看管停車場或採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停放車輛丟失。

第七條車輛停放收費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衞、軍用、郵政等特種機動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不得收費。

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設施進行車輛停放,屬業主所得收益的,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八條車輛停放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和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車管理制度,聽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車輛停放不得佔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使用,不得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機動車不得擅自停放在他人車位;

(三)按照規定或者約定交納車輛停放費用。

第九條除臨時進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放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停放人應與停車管理單位訂立機動車輛停放管理服務協議,該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服務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及時對停車場地、道路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證正常使用。

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位不能滿足車輛停放需要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徵得業主大會同意後,結合實際,採取措施提高停車場地利用率。

第十一條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影響住宅物業管理區域道路暢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車管理單位可以按照車輛停放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或者業主大會決議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非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停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車輛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調配和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車輛是指本公司購置的所有公務車輛;以下所指的駕駛人須是持有合法的駕駛證的人員。

第三條公司行政部為公司車輛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公司車輛的購置、調配、保養、維修、年審、保險等項目的管理。

第二章車輛的使用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因公需要用車的,應事前向行政部申請派車並填寫《派車申請單》,註明派車事由、用車時間、乘車人數、出車地點等信息,經車隊負責人簽字批准後(部分車輛須由董事長簽字批准),依據業務的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申請者,車隊負責人有權拒絕派車。

第五條

車輛出車期間需臨時改變計劃或增加派車任務的,亦須電話報請車隊負責人同意,並在回公司交車時補籤《派車申請單》,交行政部存檔。

第六條

車隊負責人根據各部門工作的輕重緩急、請派先後順序,統籌安排,合理調配車輛使用,應遵循先遠後近,先外地後市內的原則。

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員按行政部安排領取車輛鑰匙及派車單,按時出車並如實填寫出車時間、地點和行駛里程,做好車輛使用記錄。第八條

駕駛人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後果由當期駕駛人員負責。

第九條

每輛車須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每次出車信息由駕駛人員填寫,乘車人簽字確認;行政部不定期檢查,如發現里程錶和行駛記錄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數扣罰當事駕駛人耗油款。

第十條

車輛使用人在辦理公務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車單中所規定的時間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提前致電行政部説明原因,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第十一條

車輛使用人不得向駕駛人員提出違反公司車輛管理規定的要求,否則駕駛人員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原則上公司車輛是隻能用於公司業務工作的,未經董事長批准不得擅自私用,經董事長特批後方可做為他用。

第十三條

凡公司員工及其直系家屬需借用公司車輛私人使用時,須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並在《派車申請單》上註明“xxx私用”,車隊負責人簽字並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予以安排出車,並在車輛使用完畢後根據實際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費的燃油費用。

第十四條

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車時,如發生意外事故,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在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全部損失由使用人個人承擔。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將公司車輛交由無駕照人員駕駛,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相關責任由經手借出車輛責任人及無證駕駛人承擔,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情節嚴重的將對當事人予以辭退處理。

第三章車輛的停放

第十六條

公司所有車輛鑰匙由行政部統一保存、管理,公務車輛在交車時,應將鑰匙和行駛證交至行政部;車輛駕駛人員接公司安排,次日執行出車任務並早於公司人員上班時間的,可提前一天領取鑰匙和行駛證。

第十七條

未出車時,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停車場內,並將車門車窗鎖妥;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反交通規則或車輛損毀、失竊的,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第十八條

無論任何時間段,出車返回後,必須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未經董事長同意,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將公司車輛開回家存放或開出停車場私用。

第四章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行政部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管理費用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及私人使用公司車輛需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所產生的過路費、停車費由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私人全額承擔,並按相應車輛油耗比例及行駛公里數承擔燃油費及車輛磨損費。

第二十條

燃油費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車輛統一辦理油卡加油,一車一卡,公司車輛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執按月交財務部,財務部須每月對公司所有車輛的行駛公里數及用油量進行核查。

(二)車輛辦理加油卡後,駕駛人員須在出車前到行政部登記領取加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況或長途行車需現金加油的,應上報車隊負責人及行政部批准,並開具正規發票回公司報銷。

(三)駕駛人員領取加油卡外出丟失的,應自行承擔再次辦卡的費用;卡內資金因丟失被盜用的,駕駛人員應按上一次加油完畢所打印單據的卡內所剩餘額進行全額賠償。

第二十一條

維修保養費用管理:

(一)各類車輛按照各車的技術保養程序例行保養,新購車輛按説明書規定的要求進行保養。

(二)公司車輛的一般性保養工作,由駕駛人員視車輛情況報車隊負責人統籌安排。

(三)車輛修理應事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經車隊負責人審核,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送修。

(四)車輛須在指定廠家維修,維修時司機應在現場監督,以保證維修質量、縮短維修時間;如出現增修項目,應及時彙報,維修後按維修申請審核無誤後方可在價格單上簽字確認,若發現弄虛作假,嚴加處罰。

(五)車輛損壞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復的,由車隊負責人統一採購並予以換修,以降低修車費用。

(六)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而急需修復和更換零件的,在不影響安全行車前提下,應將車輛駛回公司檢驗後送修;無法行駛時應先向董事長請示,根據實際情況送修,未經請示的修理費用,公司不予報銷。

(七)如因駕駛人員操作不當出現故障者,其維修費用視情節輕重,決定駕駛人負擔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其他費用管理:

(一)車輛行駛每年所需繳納的通行税費、年檢費、維修費同車隊負責人審核後,按公司報銷制度執行報銷。

(二)車輛出省外出公幹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油費、路橋費、停車費等),必須先經車隊負責人連同《用車申請單》、《車輛行駛記錄表》進行審核後,按公司報銷制度執行報銷;費用與實際情況不符、無法做出合理有效説明的費用,均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公司不予報銷。

(三)在出車中由於駕駛人員管理不當所造成停車卡、行駛證丟失或車內物品丟失的,一切損失費用均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

第五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三條一旦出現意外事故時,駕駛人員應迅速做出應急處理,並向行政部報告。

第二十四條

凡因違章、特別是無照駕駛及酒後駕車被公安機關處理的,一切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擔,不準報銷;因路邊違章停放而造成車身損壞,有關修理等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責。

第二十五條

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外,並須即刻與公司聯絡,行政部協助處理,並即刻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二十六條

因公務用車發生事故後由交通部門認定責任,扣除保險理賠後的其他費用,由駕駛人員和公司共同承擔,承擔比例如下:

(一)我方車輛負全責時,駕駛人員承擔60%的費用;

(二)我方車輛負主要責任時,駕駛人員承擔40%的費用;

(三)雙方車輛負同等責任時,駕駛人員承擔20%的費用;

(四)我方車輛負次要責任時,駕駛人員承擔10%的費用。

(五)我方車輛無責任時,駕駛人員無須承擔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凡發生意外事故的,除經濟處罰外還要以公司的淨損失(扣除保險理賠外)金額進行行政處罰,具體如下:

(一)一次事故淨損失大於30000元時,視為重大事故,駕駛人員停職停薪或調離崗位;

(二)一次事故淨損失5000—30000元時,視為大事故,對駕駛人員罰款100元並在公司大會上作出檢討;

(三)一次事故淨損失在5000元以下時,為小事故,駕駛人員在公司大會上檢討。

(四)發生連續兩次及以上大事故,或連續三次及以上小事故,將視為重大事故作出處理。

第六章駕駛人員守則

第二十八條

所有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熟悉各項交通法規,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和檢查,謙虛謹慎,文明駕車,確保行車安全。

第二十九條

駕駛人員必須具有駕照並隨身攜帶,出車時一定要保證證件齊全;嚴禁將車輛交無證人員駕駛。

第三十條

駕駛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駕駛人員平日應注意休息,不準疲勞駕駛,嚴禁酒後駕車。

第三十一條

駕駛人員必須隨時掌握車輛完好狀況,對各部件的磨損程度要準確掌握並及時彙報,對油、電路、剎車、轉向、傳動等關鍵部位要及時檢查;如有異常應及時更換零部件、加註機油等,保證車輛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駕駛人員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第三十三條車內嚴禁吸煙,如有乘客需吸煙的,駕駛員應予以勸阻;第三十四條

所有駕駛人員應嚴格執行考勤制度,按正常上下班時間待命出車,若臨時有事離開必須向辦公室主任請假,不能出勤時也應提前填寫《請假申請單》,按程序辦理;若駕駛人員不聽從安排、耽誤公事,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理。

第三十五條駕駛人員及副駕駛位置上人員在高速上行車時應繫好安全帶。

第三十六條

駕駛人員應愛崗敬業、端正駕駛作風、遵循職業道德:

(一)做到禮貌用語,不得私自散佈謠言、打聽消息、攻擊他人長短、宣泄私憤。

(二)不得打探領導行程安排或泄露行程,不得散佈車上人員交談的內容。

(三)對所接待客户提出的問題,涉及到公司業務核心機密或公司領導私人信息的,應予以迴避。

第三十七條

未經乘車人員同意,駕駛人員不得擅自打開音響和空調系統;空調使用應在當天氣温值於28度以上或10度以下方可開啟。

第三十八條

夜間、大風、雨霧冰雪天氣情況下出車的,駕駛人員應檢查好車輛各部分機件和油、水、電路等車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在車況不佳的情況下出車;途中應嚴格控制車速,密切注意信號變更及交警管制措施。第三十九條

駕駛人員執行外派任務時臨時發生身體不適的,應將車輛平穩停在安全區域內,並立即通知行政部,妥善安排後續工作後,立即就近診療。

第四十條

駕駛員執行出省外派任務時,單程距離超過100公里的,應在途中合理進行短暫休息,並檢查車況;單程距離超過200公里的,應每間隔1小時進行合理休息並檢查車況,嚴禁持續疲勞駕車。

第七章相關獎懲

第四十一條

公司為所有專職司機設立安全無事故獎:

(一)安全無事故需滿足三個條件:沒有出現保險理賠;公司沒有出資賠付;即便出險,但事故無責任。

(二)安全行車無事故連續累計滿一年的,獎勵1200元;第二年連續全年無事故的,獎金再加200元;以此類推,連續累計無事故則每年加200元。

(三)期間若專職司機駕車出現意外事故,則累計全部歸零,重新開始計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駕駛人有以下情況者,一經核實,公司將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出車者,處罰100元。

(二)未經批准將車交由他人駕駛者,處罰100元。

(三)酒後駕車但未發生事故者,處罰200元。

(四)未經批准將車停放規定點之外者,處罰50元。

第四十三條

駕駛人出車過程中所造成的違章行為受到交警部門處罰的,公司將按以下比例對駕駛人進行處罰:

(一)因公務用車的情況下:

1、闖紅燈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80%,其餘部分由公司承擔;

2、違停、超速、違規變道、闖單行線等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50%,其餘部分由公司承擔;

3、駕駛人首次到外地城市發生除闖紅燈以外的違章行為的,可以免於處罰;

(二)因私人事務或外單位人員用車的情況下:

1、闖紅燈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80%,其餘部分由用車人承擔;

2、違停、超速、違規變道、闖單行線等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50%,其餘部分由用車人承擔;

3、駕駛人首次到外地城市發生除闖紅為以外的違章行為的,可以免於處罰,所有罰款費用由用車人承擔。

車輛管理方案 篇四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園區內的安全,規範車輛的停放和行駛秩序,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利益,創造一個寧靜、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公安消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只適用於本園區內車輛的進出、停放和行駛管理

本規定所指園區,是指整個住宅區域。本規定所指管理部門,是指受聘於本園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本規定所指的管理人員,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屬下的管理人員和秩序維護員。

第三條 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為園區提供停車、行駛管理服務

1、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關人員出入及車輛管理的相關義務。(不承擔保管責任險)

2、嚴格依照本園區車輛停放、行駛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3、不斷完善園區的機動車停放、行駛管理制度,包括停車管理部門的規定、停車位和臨時進出車輛停放的管理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理預案等。

4、負責收取停車費,並做好詳細的收費檔案。

第四條 車輛使用人應當自覺做到

1、遵守園區停車、行駛管理規定。

2、接受車輛管理部門或保安人員的管理。

3、按時繳納停車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五條 機動車輛進出管理,採用“停車證”制度

1、園區業主車輛

(1)購有固定地下車位的業主(使用人),依據《車位購買協議》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 “停車證”,每個車位只能領取一張“停車證”。固定地下車位“停車證”主色調為綠色,持有服務中心發放的綠色停車證車輛可以自由出入園區地下車庫。

(2)無固定地下車位的業主(使用人),不得將車輛駛入園區。(本物業不設園區露天泊位)

2、外來車輛(含訪客車、搬運送貨車、出租車等)

(1)謝絕一切外來車輛進入本園區。(本物業在緊急情況下除特種車輛外謝絕其它車輛進入)

(2)材料運輸車輛及貨物運輸車輛停放於就近指定的地下車庫或就近地點,不得在園區無故逗留,卸完相應物品即刻離開園區,裝卸過程中不能影響路面交通和環境衞生。(指大件物品) 車輛離開園區時,保安人員有權進行詢問並要求車主作出説明。

(3)為了維護園區正常的生活和治安秩序,保安人員有權謝絕一切車輛進入園區。(特種車輛除外)

(4)晚20:00後,謝絕外來車輛進入園區。

(5)謝絕載客出租車輛進入園區。

3、其他規定

(1)禁止載重2.5噸以上的貨車和16座以上客車進入園區。

(2)禁止裝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險的車輛進入園區。

(3)禁止空載出租車進入園區(受園區業主電話委託保安人員招進的除外);不允許載外客出租車(非本園區業主)進入園區。

第六條 機動車輛停放管理,採用“對號入座”的停放原則

1、園區地下車庫,實行誰購買誰停放原則、謝絕其它車輛駛入地下車庫。

2、地下車庫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置禁止停放任何車輛(包括非機動車輛)。

3、所有具有固定車位的車輛,進入園區地下車庫後必須停入車位,不得停放於自己車位以外的區域。

4、所有臨時停放車輛,進入園區地下車庫後必須把車輛整齊地停放在規定的泊位,不得停放於有可能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區域。

5、停放車輛時應小心謹慎,若不慎發生碰撞、擦傷,應主動向管理人員或保安人員説明情況並報警,進行妥善處理。

6、停放車輛注意保持清潔,無滴、漏油現象。

第七條 機動車輛行駛管理

1、所有車輛均從地下出入口駛入,在通過擋車器時,必須等擋杆逐一開啟後方可進出,不能尾隨前車衝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以此造成後果均由車主自行負責)

2、進入園區地下出入口車輛請嚴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最高時速請勿超過限速標誌的規定。

3、所有進入園區地下車庫的車輛,請勿隨意鳴叫喇叭,禁止試車、學習駕駛、修理車輛、清洗車輛等。

第八條 泊位費及臨時停車費的收取

1、收費標準最終以紹興市發展和改革局核價為準。

2、車輛進出時,應將《車輛通行證》放置顯眼的位置,有利於保安人員核實並放行。(《車輛通行證》工本費10元,遺失後請馬上補辦並照價每張10元)

3、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修車、城管執法車進入園區時,免收停車費。

第九條 特別提醒

1、本園區車輛管理只提供車位的公共管理和使用,不承擔任何保管和保險責任,建議車主離開時鎖好車門、車窗,不要將貴重物品遺留在車內,為車輛辦理相關保險業務,以便在意外發生時減少損失。

2、車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委託車輛管理人員移動車輛。

3、服務中心可依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臨時地下車位使用費,扣除管理成本和費用外,將用於園區地下車庫場地等公共設施設備的整修、清潔等。

第十條 非機動車輛管理

1、非機動車輛按照車輛停放規定停放於指定的非機動車停放點,並且擺放整齊,自覺上鎖,不得停放於單元門口、樓道內、地下單元門入口處等。

2、裝修施工人員的非機動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園區,停放於指定區域。

3、自行車出入園區大門時須下車推行。

4、外來人員的非機動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園區。

第十一條 生效及實施

1、若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內容,一切責任自負。

2、本規定適用( 星星港灣)園區,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車輛管理制度 篇五

一、校門衞二十四小時派保安值班,保障車輛進出暢通。

二、學校車輛(包括教職工及其家屬私人車輛)憑出入證隨時可進出校門。

三、家長車輛只有在開學報到或放假等學生集中到校、離校時間以及每週星期五下午五點以後等時間內可以進入校區,其他時間一律禁止進入校區。

四、到校進行公務往來或探親訪友的車輛,原則上不允許進入校區,如確有需要,須相關部門或教職工向保安人員打招呼,經同意並經登記領取出入證後方可入校。

五、上級領導到校車輛,經登記後,在學校有關領導或部門統一引導下可進入校區。

六、各種運送物資的車輛,須在保衞科進行登記,辦理出入證,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早上7:00以前、中午12:30至2:00、晚上18:00至19:00)可以進入校區。

七、嚴禁出租車任何時候進入校區。(除本校教職工看病、購重物等特殊情況外)

八、凡准許入校的車輛均要減速慢行,限每小時五公里以下。嚴禁鳴喇叭和亂停亂放。要服從管理,停放有序……

九、嚴禁在校區內無證駕駛或練習駕駛機動車。

十、嚴禁在校門內外通道上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校門的`暢通。

以上規定,自頒定之日起實行,希望全體師生、家長、來賓遵守。對無理取鬧者,保安人員有權進行處理,對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車輛管理方案 篇六

xx年1月28日,遼寧省建設廳、公安廳聯合頒佈了《遼寧省城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遵循了《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的立法精神,結合遼寧省實際情況,在小區機動車輛停車位設置、車輛管理、停車位內專用設備和公用設施的保護及物業過失致車輛受損賠償等幾個方面做出詳細規定。遼寧槐城律師事務所丁達鵬律師就該《規定》相關內容做如下解析,小區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參考。

一、《規定》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遼寧省城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管理。以下三種情況不適用該《規定》:

1、非住宅用途,如寫字樓、商場等地下及周邊範圍內機動車停放;

2、沒有物業公司管理服務的區域;

3、非機動車輛的管理,如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

二、為小區業主提供停車位成為有關單位的義務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但隨着小區私家車不斷增多,規劃用於停車的車位逐漸不能滿足小區業主的需要,停車難困擾着業主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為解決這一難題,《規定》第三、四明確了公安機關有協助指導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區周邊為小區業主設立臨時、夜間機動車車輛停車位的義務,由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

三、《住宅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規約》是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的依據。

該《管理規約》不同於物業服務合同,是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依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的,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委託費用由需要停車位的業主承擔。

四、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有如下義務:

1、安排一定數量的車輛管理員。車輛管理員應盡職盡責,做好巡視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嚴禁擅自離崗;文明執勤、熱情服務,及時指揮車輛停放,維持車輛停放秩序。

2、畫明專用停車位的停車線,保持道路通暢,場地清潔衞生。指揮專用停車位的機動車輛在指定的車位停放。

3、指揮無專用停車位的業主及外來人員在臨時停車位停放車輛。

4、指揮車輛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對其他車輛的進出和其他車位的使用造成障礙。

5、嚴禁指揮將車輛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6、在日常巡視過程中發現業主有亂停亂放行為時,物業服務企業及管理員要及時勸阻。對勸阻無效的,要立即向業主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小區車主義務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主有要愛護停車位內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一切專用設備和公用設施的義務。不慎損壞時需按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物業管理企業的過失致車輛受損,物業管理企業負責賠償。

《規定》首次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人為損害承擔管理過錯賠償責任。該條款為業主主張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業主主張該權利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必須有證據證明物業管理企業未盡到本文第四項列明的6項管理義務,同時要結合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企業應承擔的義務,如24小時門禁管理、夜間巡邏、錄像監控等等,即管理過錯。

2、按《住宅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規約》的約定進行賠償,因此在制定《住宅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規約》,一定要將賠償事由、賠償標準約定清楚。

車輛管理方案 篇七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杭州市《關於加強住宅小區機動車管理意見》等有關法規、政策,按照《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業主(臨時)公約》等有關約定,為加強小區車輛管理,規範小區車輛行駛停放,合理有效地利用泊位資源,形成小區良好的交通秩序,確保行人、車輛安全,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利益。特制訂本公司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小區機動車行使及停車泊位管理辦法:

一、機動車輛進出小區通行及泊位憑證管理

1、機動車進出小區大門時,需憑證通行(特種車輛、為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工作、工程車輛除外)。進出小區都應限速在每小時5公里以內,減速慢行,禮讓行人;值勤保安員驗證放行(必要時逐輛登記核查),移動通報,維持交通秩序,業主應將車輛停放相應確定的泊位上,外來車輛應服從保安員的指揮停放在指定泊位上,車主應自行妥善保管車輛物品。

2、擁有機動車的業主應自覺向車庫(位)產權人購買、租用車庫位,在向本小區物業管理處交納車庫(位)物業管理服務費後,領取《機動車泊位證》、ic卡;駕駛機動車出入小區大門時,應將《機動車泊位證》放置在前擋風玻璃右下角,刷ic卡進出小區。

3、專供業主(使用人)機動車使用的《機動車泊位證》和ic卡發放對象為已有自備車庫(位)的、已租賃車庫(位)的、已租用公共泊位的,並已按約定及時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使用人)車輛,實行一庫(位)一車一卡的管理辦法。

4、外來車輛臨時進入小區時,需説明事由,在徵得物業管理人員、被訪住户同意後,憑駕照或其他有效證件換取《臨時泊位證》,並由管理處工作人員刷卡放行,按指定路線行使和泊位停放。

二、收費標準及費用使用管理。

1、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實行計時收費有償服務。外來車輛離開小區時,須按停車記錄時間,按《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公共泊位臨時泊車1—4小時以內收取泊位有償服務費4元/輛,泊車過夜收取泊位有償服務費6元/輛;如在車庫(位)臨時泊車,按產權人的委託要求管理及收取相關費用。

2、利用小區道路等資源設置的公共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應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公共泊位使用權按月租賃,收費標準為每個泊位每月100元(以《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標準,各小區可根據車輛、車位擁有情況及業主委員會決議調整確定泊位包月收費標準;

3、公共泊位的有償服務收益,按《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用於該小區的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歸全體業主共同擁有。(建議單獨建帳,存入銀行指定專户,由業主委員會掌管,30%用於車位管理,70%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的修理,使用方法等同於物業維修資金,即由物業提出預算報告,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後實施,每半年進行一次收支賬目公示)。

三、公共泊位租用及管理。

1、公共泊位設置,應按業主委員會的意見,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公共泊位使用權的租賃應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公開招租,租期以季為單位,最長不超過一年(已租用使用一季度以上,確有正當理由需要退租的,可書面向管理處提出,經核實後予以退還剩餘租金),期滿後重新公開招租,已確定租用人的車位,可由物業管理處在該租賃泊位上設置標識牌號明示使用人。各小區可根據小區的實際情況和業主委員會的意見,在車輛多於車位時,採用先到先停,不固定車位的方式,以提高泊位利用率。

2、公共泊位按照業主(使用人)優先的原則,除外來車輛臨時停車用外,不得將泊位出租給小區業主(使用人)以外的他人和單位。

四、車庫(位)的管理。

地下車庫(位)的所有權屬於產權人,收益歸產權人。業主需使用車庫(位)時,應向產權人購買或租用,並按已獲得使用權車庫(位)的數量及時到本小區物業管理處辦理《機動車泊位證》,領取ic卡,並按約定及時繳納車庫(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其他有關車輛管理事項

1、對凡需在小區內泊車,但沒有公共泊位使用權的、沒有車庫(位)使用權的機動車(需臨時出入小區的特種車輛、為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工作、工程車輛除外),按外來車輛收費標準計時收取泊位有償服務費。

2、對於沒有按約定及時交納公共泊位租賃費、車庫(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車輛,本物業管理公司有權拒絕其進入。

3、對違反本《住宅小區機動車行使停放及泊位管理辦法》,不按位停放,影響小區道路暢通或公共安全的機動車,小區物業管理處將按照杭州市“關於加強住宅小區機動車管理意見”,對勸阻無效的車輛報告請求小區業主委員會、交通警察進行依法處理,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後果由該機動車主承擔。

4、凡在住宅小區內發生交通事故,當時人應當及時報警,也可按國家《交通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自行協商處理,小區物業管理處可幫助當時人協商處理。

5、本管理辦法所指,僅負責車庫(位)、公共泊位的租賃服務及泊位清潔、相關設備設施維修等物業服務,按有關法規規定不承擔車輛及車內物品的保管責任,請車主妥善保管自己的車輛及車內物品。

6、本物業管理公司各管理處可根據各小區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六、附件一物價局文件:關於杭州市xxxx花園路面臨時停車收費標準

車輛管理制度 篇八

1、有起重車輛的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關於起重車輛的維修保養、定期檢驗、安全規程和交接班等制度,並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行。

2、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起重車輛進行登記,詳細記載每台起重機的規格、性能等有關技術資料,以及歷次技術檢驗、大修理、改變起重機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況,以備查考。

3、機動起重機一般應由專職的司機駕駛,並且指定一定的人員負責掛鈎和指揮工作。起重機司機和負責掛鈎指揮人員,必須視覺、聽覺正常,經過專門訓練,並經企業安全技術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合格證後,方準獨立操作。

4、禁止起重機械超負荷運行。

5、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應走吊運通道,禁止從人頭上越過,禁止在吊運的重物上站人,禁止吊掛着的重物加工。不許吊着重物在空中長時時停留,在特殊發問下,如需暫停留時,應禁止一切人員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過。起重機吊着重物時,司機和指揮人員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6、起重機司機、掛鈎工人和維修人員,應當經常檢查各自負責的設備和吊具,以保證安全運行,在進行檢修、工人加油和清潔等工作時,起重機應當停止運行,如系電動起重機應當切斷電源,起重機停止工作後,司機應當將起重機安全穩妥地停放在規定的地方,方可離開。

車輛管理制度 篇九

一、各國小、幼兒園要對本轄區接送學生的車輛進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並做好對接送車輛的詳細登記,特別是幼兒園的接送車,更要建立清楚的台帳。

二、學校要指定一名教師負責接送國小生、幼兒的車輛管理,督促有車單位或個人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制度,並要求經常與學校保持聯繫,掌握學生接送車輛的情況。

三、定期對學生接送車輛進行檢查,特別是對農用車、拖拉機違法載客,以及對假牌假證、無牌無證、套牌、報廢車輛的查處,對逾期年檢、車況不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一律禁止其接送學生。

四、要把學生接送車的駕駛人作為交通安全教育的重點對象,要求定期組織學習培訓,以提高他們的安全駕駛意識和職業道德水平,對經常有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人,及時予以更換。

五、要把日常交通管理工作和專項整治結合起來,在學生上、放學時段,加強對學生接送車輛途經路段的監控管理,對嚴重超員等交通違法行為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理,並及時通報校方及教育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