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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異同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8.02K

國土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異同

國土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相同點:

都是與土地方面有關的規劃,都屬於國土系統的規劃範疇。

不同點:

1、範圍不同。國土規劃是國土方面總的規劃。其範圍很大,包括土地、礦產、測繪、地質環境等方面的規劃,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只侷限內土地利用範圍,屬於國土規劃的一部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2、重點不同。國土規劃從更高的角度,總體對國土進行規劃,對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所進行的綜合性戰略部署,也是對國土重大建設活動的綜合空間佈局。它在地域空間內要協調好資源、經濟、人口和環境四者之間的關係,做好產業結構調整和佈局、城鎮體系的規劃和重大基礎設施網的配置,把國土建設和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境的整治保護密切結合起來,達到人和自然的和諧共生,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方方面面都要顧到,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只從土地利用着眼進行詳細的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對轄區內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開發、整治、保護所作的綜合部署和統籌安排。

國土規劃:所謂國土規劃是從土地、水、礦產、氣候、海洋、旅遊、勞動力等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角度,確定經濟佈局,協調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關係,明確資源綜合開發的方向、目標、重點和步驟,提出國土開發、利用、整治的戰略重大措施和基本構想。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佈局,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

延伸閲讀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兩者區別如下:

1、所有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箇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

2、用途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2種,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國有土地使用證拆遷時怎麼補償

國有土地使用證拆遷時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一般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和因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如何取得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途徑有:出讓、劃撥、轉讓。

1、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3、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