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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選擇題及答案精彩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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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選擇題及答案精彩多篇

中國法制史選擇題及答案 篇一

中國法制史

導論

1.概念題

中國法制史:

中華法系:a、法系:是根據若干國家和地區基於歷史傳統原因在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進行的法律的一種分類,它是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傳統的法律的總稱。b開始形成於秦朝,到隋唐時期成熟。國家和法產生於夏朝,經過商周逐漸完備,經過春秋戰國時期法制大變革,成文法的頒佈,到秦朝時中華法系有了雛形,再經漢代三國兩晉,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體系c、以唐律為代表,以禮法結合為特徵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經對中國古代社會以及亞洲鄰國有着深遠的影響中華法系

2、問答題

學習中法史的意義:a、有利於繼承和發揚中國優秀的法律文化(中華文化裏有豐富法律經驗;借鑑)b、有利於充實學生的專業知識,完善學生的知識結構(尋根溯源)

第一章

1概念題

湯刑:a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是指商朝法律的總稱,包括不成文的習慣法和國王發佈的“誓”,“誥”,“命”等。狹義是商朝的刑罰手段。b從文獻記載上看,《湯刑》是商代的帶有習慣法性質一個刑事法律,整個商代一直適用。《左傳,昭公六年》:“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呂氏春秋孝行》中説,傳説商湯制定的湯刑有300條之多。《竹書紀年》記載“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湯刑”。c、總之,在繼承夏朝法制的經驗的基礎上,商代在罪名、刑罰、以及司法體制訴訟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長足進展。20世紀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及訴訟制度已經較為完備。d、湯刑雖然是以湯來命名的,但它並不是商湯所做,同樣是商朝統治者為了追述他們的祖先而以湯命名的。其具體內容不詳。

神判:a神判是以非人的神靈為後盾的解決氏族成員的爭端和糾紛的一種司法審判方法,它把發動戰爭消滅整個種族的天罰轉移到了內部對於個別人的天罰

b形成原因:社會發展階段和文明進化程度的限制 c、兩種方式:占卜判決與神獸判決

2.問答題

夏商刑法主要內容概述:1刑罰制度 2主要罪名 3刑法適用制度

第二章

1概念題 宗法制:a以宗族血緣關係為紐帶,與國家制度相結合,以維護貴族世襲統治的制度。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王族貴族放按血緣關係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b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c這種制度確立於夏朝,發展於商朝,完備於周朝,影響於後來的各封建王朝。d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稱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國內卻是大宗。諸侯的其它兒子被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內卻是大宗。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e後來,各王朝的統治者對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漸建立了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組成的封建宗法制。

羣飲: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對聚眾飲酒者以該罪論處。

奴隸制五刑:這是在夏商等中國早期社會中經常使用的五種刑罰。即墨刑、劓刑、剕刑、宮刑、大辟這五種刑罰。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額頭刺字並染上墨,作為受刑人的標誌;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腳;宮刑,指破壞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輕至重,構成了中國早期比較完備的刑罰體系。

圜土之制: 是西周時期的一種刑罰。所謂“圜土”是西周時期的監獄。這種刑罰是指將犯罪的人 關在監獄裏勞動改造,並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帶,以示恥辱。這實際上是一種限制受刑人自由並強迫其服勞役的有期限的刑罰,也可以説是我國最早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將那些輕微犯罪人,束縛其手腳,坐於“嘉石”一定時日,使其思過、悔改,然後交給司空,在司空的監督下進行一段時間的勞役,期滿後釋放。三赦之法: :幼弱、老耄、蠢愚三種人犯罪減輕、赦免其刑罰。三宥之法:過失、弗知、遺忘三種情況的犯罪,可以寬宥、原諒。

非眚: 是西周刑罰原則的一種主張。所謂“眚”指過失;非眚,即故意。西周的刑罰主張,對 有人罪過雖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殺頭。

惟終: 是西周刑罰原則的一種主張。所謂“惟終” 指慣犯。西周的刑罰主張,對有人罪過雖小,但因是慣犯,也得殺頭 非終:偶犯

七出 : 是西周解除婚姻關係的七條理由,也可稱為 “七去” 男子可以以七條理由中的任何一條。休妻。這七條理由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

三不去:是西周維護婚姻關係的三條理由。指男方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不能休妻:無孃家可歸的、曾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貧賤後富貴的。“三不去”對穩定婚姻關係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六禮: 是西周禮制所規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西周的“六禮”對後世的影響很大,中國古 代的聘娶婚嫁源於此。

五聽: 指西周時期形成的審理案件的制度。五聽指的是: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五聽要求在審理案件時,要特別注意觀察當事人在陳述時的語言表達、面色、喘息、聽覺、目光這些方面的情況。五聽實際上是審理案件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五種觀察方式。

2問答題

簡答西周法制的指導思想:(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罰”。“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對商朝統治者單純信奉天命政策的轉變,由信奉天命發展到與保民並重,通過保民來獲得天命。“明德慎罰”是“敬天保民”的具體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眾、對民眾行仁政,施用刑罰要慎重。(2)親親、尊尊。親親就是以父權為中心的尊親屬;尊尊就是要服從周天子和各諸侯國的國君。西周立國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強化了血緣關係,並把血緣上的親親原則與政治上的尊尊原則密切結合起來。以血緣上親疏、嫡庶的標準,來確定身份等級,來分配權利義務。(3)刑罰世輕世重 根據時世的變化來確定用刑的輕與重。刑新國用輕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維持社 會秩序).簡述西周時期的禮刑關係: 禮和刑是西周法的兩個基本方面。從宏觀上看,西周時期的“禮”與西周時期的“刑”都是當時維護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係的重要社會規則。兩者相互相成,互為表裏,共同構成了西周社會完整的社會法律體系。其中,以禮為主,以刑為輔。“禮”是積極的、主動的典範,是禁止惡於未然的預防;“刑” 是消極的處罰,是罰惡於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説,“禮”總是從正面主動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對處於被動狀 ;態,對一切違背“禮”的行為進行刑法處罰。凡是“禮”所禁止的行為,亦必然為“刑”所不容。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簡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則:第一 老幼犯罪減免刑罰 是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在刑罰定罪量刑上的具體體現是一項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 第二 區分故意與過失 慣犯與偶犯 第三 罪疑從輕 罪疑從赦 第四 寬嚴適中 強調在定罪量刑時做不輕不重不偏不倚 第四:三國三典的適用原則 時地制宜些犯罪:犯上作亂、殺人越貨;第六慎罰、嚴謹錯殺無辜 如何理解“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與“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禮治”的基本特徵。禮不下庶人強調禮有等級差別,禁止任何越禮的行為;刑不上大夫強調貴族官僚在適用刑罰上的特權。這禮、刑分野,充分説明西周實行的是一種公開不平等的特權法。即奴隸主貴族享有特權的奴隸制法。“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周“禮治”的特點,也是由“親親”、“尊尊”派生出來的指導立法、司法的另一重要原則。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賜死而無戮辱”、“公族無宮刑”等等;在訴訟上也有“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之類的規定。不但如此,許多高級貴族還享有減免罪刑的特權。

禮、法之爭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禮下庶人、刑上大夫兩相結合的過程。

第四章

1概念題

鑄刑鼎:春秋時期,鄭國的子產將法律條文鑄在鼎上,公佈於眾。史稱“鑄刑鼎”。這是中國古代第一次公佈法律。23後,晉國的趙鞅把刑書刻在鼎上,公佈了晉國的成文法。這是中國古代第二次正式公佈成文法的活動。

竹刑: 公元前 530 年,鄭國的鄧析綜合國內外的法律規範,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上,史稱“竹 刑”“竹刑”在社會流轉後最終被官方接受,為鄭國的正式法律。

《法經》 : 《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戰國時期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佈成文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包括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六篇。《法經》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改法為律:

2簡答題

簡答儒家和法家主要法律思想:儒家:<一>、“為國以禮”的禮治論。

2、“德主刑輔”的德治學説

3、強調人治,主張“為政在人” 法家:法家重“法制”、倡導“以法治國” 成文法的公佈遭到誰反對?為何反對?

簡述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及其影響: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從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2)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3)用法 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4)全面貫徹法 家學派“以法治國”“明法重刑”等主張。影響,從政治上看,一方面清理 了舊貴族的政治經濟勢力,另一方面鞏固了新興地主階級的經濟基礎和政治統治。在廣度和深度上超過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使秦國成為“戰國七雄”之首的強國,為後來秦統一天下奠定了基礎。從法制改革上看,商鞅變法以《法經》為藍本制定的秦律,對於秦法制的統一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漢以後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論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確立了中央集權制,為秦始皇建立統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

第四章

1概念題

廷行事: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時已把司法機關的判例作為司法實踐中除律文之外可資援引的審判依據了。

《法律答問》——秦簡《法律答問》是以問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對法律內容、法律適用及訴訟程序等問題作出具體説明。這種法律形式是秦統治者為維護 法律的統一性,而委派專門的司法官吏對現有律典進行的解釋。

不直罪: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是謂„不直‟”。“縱囚“罪:應該處罪而故意不處罪,以及減輕罪行,故意使被告夠不上處罰標準,從而判令無罪

失刑罪: 中國古代官吏職務犯罪的罪名,“凡因過失使判決量刑不當的,構成失刑罪”(非)公室告:秦朝根據告訴狀的不同,把犯罪分子分為 “公 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兩類。所謂“公告室”是指“賊殺傷、盜他人”等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犯罪。對於此類犯罪,任何人都有權力和義務向官府告發;所謂“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內部的侵害行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無權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2簡答題

簡答秦代法制的指導思想:

(一)法令由一統 有兩層意思,其一是全國都要實行統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權屬於皇帝。

(二)事皆決於法秦始皇規定以吏為師,事皆決於法。這本來是戰國時新興地主階級“以法治國”的主張。秦朝建立後,仍以此做指導,加強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

(三)以刑殺為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網嚴密,以致人們動輒觸犯刑律;二是嚴刑重罰。這是商鞅輕罪重刑思想的繼續和發展。

簡析秦代的刑法原則:以身高確定責任年齡。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者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有無犯罪意識,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3)區分故意(“端”)與過失(“非端”)。秦律中故意稱“端”,過失為“不端”。(4)併合論罪。所謂併合論罪,是在數罪併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併在一起處刑的原則。(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共犯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處刑較重。(6)自首減刑。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7)誣告反坐。誣告,秦律稱“誣人”。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者入於罪,或使罪輕者入於重罪。依律對誣告者處以與所誣罪名相應的刑罰,這就是誣告反坐。

第五章

1概念題

無為而治: 黃老學派是戰國時期興起的假託黃帝、老子為其創始人的學派,道、法兼容,排斥儒術,但至漢初黃老學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結合的特點,認為最高規則是“天道”,法律的權威源於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內容就是“無為而治”,即順應自然和社會規律實行統治。貫徹黃老“清靜無為”思想,漢初統治者施行輕徭薄賦,減輕民眾負擔。約法省刑,使法律內容應儘可能簡單易懂,便於官民掌握。

九章律是西漢的法典。蕭何在參照、借鑑《法經》和《秦律》的基礎上制定的《九章律》繼承和保留了《法經》六篇的體例結構外,又增加了户律、興律、廄律三篇,故稱為《九章律》 “約法三章” : 早在楚漢相爭時期,劉邦為了爭取民心,在入咸陽後,宣佈廢秦苛法,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命”

漢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兩漢時期,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等。(1)律。自商鞅改法為律後,刑律一直為秦漢時最基本的法律形式。(2)令。是皇帝針對特定事件特定對象臨時 發佈的詔令。(3)科。是一種針對特定犯罪而設的單行的 刑事條例。(4)比,又稱決事比。是漢代的主要法律形 式之一。與近代的類推相似。親親得相首匿 : 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應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 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種親屬之間隱匿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 原則,來源於孔子宣揚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卑幼隱匿有罪尊長,不追究刑事責任; 尊長隱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請廷尉決定是否追究罪責,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刑法適用制度自漢宣帝以後成為中國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則之一,並一直為後世歷代所沿用。沈命法:為了有效鎮壓農民起義,漢武帝作《沈命法》規定:“羣盜起不發覺,發覺而弗捕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沈,沒的意思,沈命,即指對敢於隱藏盜賊的人,剝奪其生命。《沈命法》就是懲處隱匿盜賊之法。頒佈此法的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時發覺和緝捕盜賊。根據這個法律,如果“羣盜起”,有關官吏未發覺或者發覺了而未全部逮捕,郡守以下皆處死

見知故縱——是指官吏見知犯罪必予追究,否則將獲同罪

阿黨附益——由中央委派的諸侯國丞相相對諸侯的罪名不予揭露,構成“阿黨” 罪;中央朝臣與諸侯勾結,構成“附益”罪

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是漢代的一種司法制度。漢代以董仲書為代表儒家學派為了改變法家思想主宰 司法領域的現狀,通過皇權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無正文或雖有條文但不符合儒家 道德的案子時,根據《春秋》經義斷案,實際上賦予《春秋》經義極高的法律效力。

錄囚制度:上級官員親自巡行蒞臨下級司法機構,親自提審在押犯,發現錯誤立即予以糾正平反。

2問答題

簡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漢初基本上沿用了秦的死刑及肉刑制度。到了漢文帝和漢景帝時代,社會矛盾已趨於緩和為刑制改革創造了有利的社會條件。而緹縈上書更是促進了刑制改革。漢文帝下令廢除肉刑。把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漢景帝繼位後,在文帝的基礎上對刑罰制度作了進一步的改革。將文帝時劓刑的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斬左趾的笞五百改為笞三百;後又改笞三百為笞二百,笞二百為笞一百。並規定笞杖的長寬及厚度以及行刑不得換人等。這使得刑制改革邁進了一大步。

試述漢代司法 “儒家化” 的情況及其影響。在漢代司法的儒家化的過程中,所起作用最 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決獄”。所謂“春秋 決獄”是指司法官在遇到律無正文或雖有條 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時,根據《春秋》 經義斷案,實際上賦予《春秋》經義極高的 法律效力。它的觸角首先伸向司法領域,後 又通過“決事比”的方式滲入立法領域。經 過皇帝的認可,《春秋決獄》成為司法實踐的 依據,它起到了一種“判例法”的作用,而 體現在該書中的儒家道德原則變成了法律原 則。春秋決獄成為漢代的一種司法制度,其 實質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導司法審判。這 實際上是漢代儒家依憑皇權的力量在法制領 域進行的一場扭轉乾坤的變革。事實上,漢代儒家士大夫不僅根據《春秋》 之經義斷獄,而且還擴大範圍,根據其它的 儒家經典斷獄,故史家又稱“引經斷獄”。在 引經斷獄的過程中,遇到經義與律典有矛盾 的時候,需要作出解釋,在當時修改律典是 不太容易的,因此,一些儒生乾脆撰寫一些 用儒家經典解釋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條 文符合儒家的經義。這樣,當他的法律著作 得到皇帝的批准時,法律也就儒家化了。當 時的《大杜律》《小杜律》成為了司法實踐、的依據。我們從漢代法律儒家化的過程看,無論是引 經決獄還是引經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 步驟。它們為後世的“納禮入律”即直接把 儒家道德納入封建法典鋪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礎。從此,儒家思想開始全面登上中國古 代法律史上的舞台。論述西漢前期的法制指導思想的變化。漢代法律指導思想的變化大體經歷了三個過 程。

一(為什麼採納無為而治)學派 “無為而治” 的思想。漢朝建立後,統治者總結了秦朝滅 亡的教訓,認識到輕徭薄賦、省減刑罰、讓 人民休養生息乃是爭取民心,使社會安定和 經濟發展的必要措施。漢初所推崇地道家學 派是黃老之學。黃老學派在思想上兼綜道家 與法家學説,主張治國應德刑並用,但須以 德為主,先德後刑,刑罰要輕緩,法令要省 減,反映了一種重德輕刑德主張。重德輕刑” “ 是“無為而治”的一種表現,漢初統治者採 取這一治國主張,為當時的政權穩定、經濟 恢復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是“獨尊儒術”的原因與過程。隨着時間的推移,文景之後的統治者放棄了“無為而 治”的政策。最根本的原因在於這種政策與 當時統治者的加強中央集權的願望相悖。而 儒家學説對有關加強中央集權、抑制統治集 團內部的離心傾向、鞏固社會程序等非常有 利,故儒家學説取代黃老學説被漢朝統治者 採納成為歷史的必然。董仲舒在這一過程中 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提出的“罷黜百家,獨 尊儒術”的思想被漢武帝採納。漢元帝繼位後,儒學在實質上獲得了獨尊的地位,“罷而黜百家”的過程也最終完成了。

三是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響。法律的儒家化實際上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它開始於漢初。在漢代司法的儒家化的過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決獄”。春秋決獄成為漢代的一種司法制度,其實質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導司法審判。事實上,漢代儒家士大夫不僅根據《春秋》之經義斷獄,而且還擴大範圍,根據其它的儒家經典斷獄。我們從漢代法律儒家化的過程看,無論是引經決獄還是引經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驟。它們為後世的“納禮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納入封建法典鋪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礎。從此,儒家思想開始全面登上中國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第六章

1簡答題

曹魏“新律” : 又稱 《魏律》 是魏明帝時期制定的主要法典。,魏明帝即位後,鑑於漢末律令繁雜,刑罰苛 重,於是下詔改定形制,作新律 18 篇,史稱 《曹魏律》。《泰始律》曹魏末年,司馬氏執掌大權,他以魏律“煩雜”“科網本密”為名,命賈充、杜預、裴偕等十四名重臣名儒,以漢、魏律為基礎,修訂律令,史稱《晉律》,由於其制定並頒佈於泰始年間,因此又稱為《泰始律》《泰始律》在法典篇數上的變化是增加至二十篇 《張杜律》 : 《晉律》完成後,著名法學家張斐、杜預為 之作注,經晉武帝批准一併頒行,註解與律 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後人把張杜 的註解與《晉律》視為一體,稱之為《張杜 律》。

《北齊律》 : 北齊建立後,在全面總結歷代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完成了《北齊律》,有 12。篇,它將“刑名”與“法例”合為“明例律” 一篇,充實了刑律總則,並精煉了刑律分則,使其成為 11 篇。《北齊律》在中國封建社會 刑律發展史上起到了承先啟後的重要作用。“官當” : “官當”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職爵位折 抵徒刑的一種特權制度。它正式出現在《北 魏律》與《陳律》中。《北魏律》規定,每一爵位可抵當徒罪二年;《陳律》規定,凡以官 爵抵折徒刑,同瀆刑結合使用。這表明當時 封建特權法有了進一步發展。

“八議” : 《魏律》正式規定了“八議”制度,史稱“八 議”入律。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以 下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 須奏請皇帝裁決。這八種人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至 此以後,“八議”成為各代刑律的主要內容。

“重罪十條” :北齊為了維護封建國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齊律》中首次規定“重罪十條”,並將其作為重點打擊的對象。所謂“重罪十條”是指危害地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總稱。這十種重罪分別是: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準五服以治罪原則:即親屬間的刑事侵犯案件,要根據“服制”所確立的親屬之間遠近親疏關係來審判和定罪量刑的原則,《晉律》時首次被規定。“服制”,即以喪服的粗細生熟和服喪時間長短為標準區分親屬關係親疏遠近。“服制”分五個等級: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服制愈近,以尊犯卑,處罰愈輕;以卑犯尊,處罰愈重。直訴制:西晉時出現了允許有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訴訟級別的限制,將冤屈直接訴於皇帝或者欽差大臣的直訴制度。晉武帝時,在朝堂外設置登聞鼓,允許有重大冤屈者不受審級限制,擊鼓向皇帝直訴。直訴制度的設立,有利於最高統治者掌握獄情,自上而下進行司法監督,加強對司法權的控制 2問答題

簡述從“具律”到“明例律”的演變。“具律”首先出現在戰國時期的《法經》中,位於篇末,具有現代法典總則的功能。法經》 《 中其餘五篇為分則。《法經》確立了當時的法 典的體例結構為:總則在後,分則在前。中 國的封建法典以《法經》為源頭,比如秦律 就繼承了這種體例。到了漢代,《九章律》又 在繼承《法經》六篇的基礎上與六篇之後增 加了三篇,但這種結構使“具律”既不在始,又不在終,顯得不盡合理。三國時期,《曹魏 律》將《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仍具有總則的性質,並將其提前至首篇,其 後依次排列所統帥的分則各篇。這種體例被 確定後,至西晉,《晉律》在其基礎上增加了 “法例”一篇。到了北齊定律時,《北齊律》 最終將總則性質的“刑名”及“法例”合為 一篇,稱之為“名例”,仍置於首篇作為總則 統帥其餘各篇。“明例律”的確立,在法典結 構上最終形成了總則在前、分則在後的模式。從此,總則名稱及總則與其它各篇的關係被 固定下來,為後世歷代的封建立法所繼承,使法典結構更加完善。簡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律學的發展1)法律註釋水平明顯提高。

(2)法典編纂技術漸趨成熟。

(3)律學理論水平進一步發展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刑罰制度的改革。(1)廢處宮刑,進一步廢除肉刑。西魏和北齊都曾頒佈詔令,廢除宮刑。至此,宮刑不再作為一種法定刑。(2)改革婦女從坐制度。曹魏高貴鄉公時規定: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已嫁之婦,“從夫家之罰”(3)定流行為減死之刑。北魏和北齊根據“赦死從流”的原則,將流刑列為法定刑,作為死刑和徒刑之間的中間刑,從而填補了自漢文帝改革刑制以來徒刑與死刑之間的空白,魏隋唐時期封建刑罰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礎。

論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禮與律進一步融合的表現:

一是首創“八議”、“官當”制,特權制度法典化。魏律首定“八議”制度。這是封建等級特權則在刑法適用上的進一步具體化,是對封建貴族官僚減免刑罰處分的特權規定。“八議”的對象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凡屬上述八種人犯死罪時,“議其所犯”奏明皇帝裁處,一般可降為流罪,流罪以下減刑一等。至北魏、南陳時,法律還確定了“官當”制。這是封建法律關於官吏用官職爵位抵當徒罪的一種制度。

二是五服制度成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所謂“五服”,即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所規定的五種喪服的服制,根據服喪期限的長短與喪服質地的粗細,服制共分斬衰(三年)、齊衰(一年)、大功(九個月)、小功(五個月)、緦麻(三個月)五種,統稱“五服”。親者服重,疏者服輕,依次遞減

三是確立“重罪十條”。“重罪十條”正式確立於《北齊律》,是指被封建統治者認為直接危害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種最嚴重的犯罪,包括反逆(謀反、篡權)、大逆(毀壞皇家宗廟、山陵或宮殿)、叛(背叛國家、裏通敵國)、降(投降敵偽)、惡逆(謀殺或毆打尊親屬)、不道(殘酷地殺人,如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不敬(偷盜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過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敬侍養尊親屬或不依禮服喪)、不義(逆殺本屬官長)、內亂(親屬之間犯奸亂倫)。凡犯有“重罪十條”之一者,不在八議、上請、贖免之列,一律予以嚴懲。

四是刑罰制度的改革進步。族刑連坐範圍不斷縮小。魏初將“言語及犯宗廟園陵,謂之大逆無道”犯者“腰斬,家屬從坐”,然而“不及祖父母、孫”。高貴鄉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改定律令為“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從夫家之罰”。東晉“惟不及婦人”。北魏初期定律令:“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而以“女子沒縣官”。自東晉、北魏以後,凡從坐之婦女,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死刑而沒為官奴婢,這對於後世的刑罰制度有明顯的影響。

第六章

1概念題

《開皇律》: 隨文帝時期,以《北齊律》為藍本,制定出了歷史上著名的《開皇律》,於開皇三年頒佈。《開皇律》共十二篇,共500條。《開皇律》在體例和內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創新,成為制定唐律的籃本。

《永徽律疏》: 永徽二年,唐太宗下令以《貞觀律》為藍本,稍加修改制定出《永徽律》。後又對其進行了註解,附於律文之下,於永徽四年頒佈。這部法典史稱《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我國迄今為此完整地保存下來地一部最早、最完備、影響最大的 封建成文法典。《唐六典》: 《唐六典》是記載唐代封建國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獻。是仿照西周《周官》一書依官職分類的體例編篡而成。《唐六典》共30卷,分理、教、禮、政、刑、事六個部分。也可稱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的行政法典。

“十惡”: 隋朝在《開皇律》中正式形成了“十惡”制度。所謂“十惡”是:謀反、某大逆、謀叛、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作為封建法律集中打擊的對象。規定,凡犯此“十惡”者,不僅對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罰予以嚴厲制裁,而且要株連家族,沒收財產。即使是貴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議”和贖刑的優待。加獄流: 是流刑中的一種,為唐太宗時創設。是作為處理死刑減等的一種刑罰。服役時間為三年,婦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勞役三年

出入人罪:若司法官不依律斷罪,適用法律錯誤,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責任。所謂“出罪”是指把有罪判為無罪或重罪判為輕罪,所謂“入罪”指把無罪判為有罪或輕罪判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處刑;過失出入人罪的,減等處罰。唐律作此規定,意在強調加重司法官的責任,以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減少冤案的發生。

三司推事:唐朝中央和地方發生重大案件時,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長官會同審判,稱為“三司推事”。對於不便解送中央審理的地方大案,則派大理寺評事、刑部員外郎、監察御史為“三司使”,前往審理 2問答題

重罪十條與十惡有何不同點?為什麼?1名字不同,稱呼不同 一個叫罪,一個叫惡(佛教概念)惡比罪重 2加了謀反 3去了投降,增設不睦

簡述唐初法制指導思想(1)禮法並用治國的思想。①禮是治國的主要手段。②法是治國不可缺少的工具。③治國必須禮法結合。(2)法律內容要統一、簡約和穩定的思想。

(3)慎重行刑的思想。①嚴格依法辦案,防止濫刑。②慎重審理重案。對重刑者,規定專門的程序加以審理,避免錯案。

簡述唐律主要刑法適用原則第一累犯加重原則 第二 老少廢疾犯罪減免處罰的原則第三 自守原則 第四 共犯原則第五數罪併罰原則 六類推原則第七化外人原則

唐律是如何維護貴族官僚的等級特權的?1唐律規定了“八議”,即八種人犯罪免刑或減刑,然後這八種人都是封建貴族,還規定除這八種人外,其他幾種貴族享有請,減,免,贖,官當等法律特權2唐律規定了“十惡”,就是十種侵犯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關係到了貴族官僚封建統治的根本利益3唐律規定了“同罪異罰”原則,把社會成員分了等級,除皇帝外有貴族,官僚,平民,賤民,在法律上地位截然不同。4唐律規定了“賊盜”篇,保護封建政權,貴族階級利益生命財產不受侵犯的法律反正那封建統治時期皇帝又不受法律約束,法律就做來專門維護貴族官僚封建統治的,咱老百姓就是受欺壓的份

簡述唐律的特點(1)禮法結合:禮是立法的依據,法是維護禮的武器。(2)首創“疏議”:唐律首創“疏議”,把對律文的解釋和補充形式推到了一個新的階段。(3)律條簡要。(4)立法技術完善。5寬仁慎刑

6禮刑並用,禮法合一。7體例完善,結構嚴謹,科條簡要與寬簡適中的特點。

論述唐律的歷史地位唐律,由於它產生的歷史條件,使它在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發展史上,上承戰國時期的《法經》,歷經秦漢魏晉,至唐而集其大成,成為典型的封建律典。從而也使它成為唐以後歷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着承上啟下的作用。清代大學問家孫星衍曾説:“不讀唐律,不能知先秦歷代律令因革之宜。”換言之,讀了唐律,就能夠了解歷代律典之擅遞關係和來龍去脈。縱觀中國曆代律典發展變化的事實,誠如孫氏所言。

由於唐朝高度發展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成為當時世界上文明先進的國家,與各國的經貿關係和友好往來,非常頻繁,許多國家特別是東亞各國,派遣使節和大批留學生來唐,學習中國的先進文化和各種典章制度。唐律設有“化外人”文條,調整外國人居唐期間的法律關係,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為唐律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統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們在學習中國文化的同時,也把唐律引進本國,結合本國情況,制定自己的律典。在亞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國著名歷史學家郭沫若指出:“在隋唐兩代日本的派遣了不少的僧侶學生,來到中國留學,把中國的文化,各種上層建築的意識形態,差不多和盤地輸運了去。”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學者桑藏所説:“我國大寶律大體上是採用唐律,只不過再考慮我國國情稍加斟酌而已。”例如將唐律中的“八議”省為“六議”,刪去“議勤”、“議賓”。將“十惡”改為“八虐”,刪去“不睦”、“內亂”。刑罰制度大寶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惟流刑不計裏數,而分為近流、中流、遠流三等。大寶律所規定的罪名,如闌入宮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關等,皆與唐律相同。朝鮮古代律典,據《高麗史》記載:“高麗一代之制,大抵皆仿於唐。至於刑法,亦採唐律參酌時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參用隋唐”。可見,唐律的影響,不僅及於唐以後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於日本、朝鮮、越南等東亞各國,在世界幾大法系中,成為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它對世界封建律典的影響,堪與羅馬法媲美。因此,説唐律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遺產中保存至今的瑰寶,應該是非常恰當的

唐朝法律怎麼體現禮的精神 1總的精神 貫徹三綱p164

2唐朝立法標榜以禮作為立法原則p165

3以禮為立法根據 4以禮來註釋經典

第八章

1概念題

《宋刑統》: 宋太祖建隆四年,開始修定宋代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經太祖批准“模印頒行”,成為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

折杖法: 宋建隆四年頒行了“折杖法”。規定除死刑以外,其它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它改變了五代以來刑罰嚴苛的弊端,意在籠絡人心。

盜賊重法:《盜賊重法》是宋神宗熙寧年間頒行的一部法律,凡犯有該法所定各罪者,無論是否在重法地內犯罪,皆以《重法地法》從重懲處。其實質上是打擊民眾反抗,維護統治者的人身財產及其利益。

審刑院: 是宋神宗以前為加強皇帝對司法的控制,而增設的中央審判機關。設知院事為長官及祥議官六人。凡上奏案件先交審刑院備案,後交大理寺複核,之後再返回審刑院祥議而奏請皇帝裁決。

《大元通制》:共二十篇。是元英宗仿唐、宋舊律篇目,修訂成一部新的法典。《元典章》: 是由元朝地方官府彙編而成的法規大全。它與《大元通制》幾乎同時出現。該書收集了自元初以來50年間的律令典章和判例,共60卷,分10類。內容涉及到元代的政治、經濟、軍事、法律和風俗民情等各個方面。典賣 是宋朝確立的,並被列入《宋刑統》的一項制度。自宋代以後,典賣須向官府納税立契,在典賣活動中以法律維護家長的特權,同時嚴禁一物兩典。典賣制度是在“不抑兼併”、“土地自由買賣”的社會背景下產生的,實際上成為地方階級兼併農民土地的一種合法手段。提點刑獄司:提點刑獄司是宋代為加強對地方的司法監督,在各“路”設置的司法派出機關,監督管理所轄州府的司法審判事務,審核案卷,且可隨時前往各州縣檢查刑獄,舉劾在刑獄方面失職的州府官員

理雪制度即宋代的申訴制度,判決生效後,允許犯人及家屬逐級申訴,但判決已超過三年的不在此限。有關官司須按規定處理。2問答題

試述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加強中央集權,防止分裂割據。唐朝的滅亡以及五代十國時期的戰亂使宋朝統治者深深憂思國家長治久安之道,他們認為“君弱臣強”是變亂的根源,強化中央集權應是保證政權長治久安的關鍵,並將這一思想貫徹到法律制度的構建上。總之,加強中央集權是宋朝最主要的任務之一,而利用法制,通過強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加強官吏的相互牽制則是宋朝採用的主要方法,加強中央集權,防止分裂割據是宋朝的立法指導思想之一。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唐末五代以來,王風微,三綱不立,社會無序而混亂,宋朝統治者由此看到了重振傳統文化中“興王攘夷”之道的必要。宋太祖由一介武夫變成為尊儒重文之君,後來的宋朝統治者也都崇文抑武,大力倡導儒學。

(3)強調慎法,法貴力行。宋朝在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同時,十分強調慎法。不僅重視法律規範,而且他們十分清楚,立法之後更為重要的是所立之法能夠付諸實施才能取得實效。

(4)義利並用,通商惠工。宋朝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社會形勢發生變化,傳統儒家重義輕利的觀念受到衝擊,加上宋朝所實行的內外政策使其內宂外耗,財政危機相當嚴重,這導致宋朝急需從經濟的發展中獲得更多財富,並且這一時期,在士大夫階層已形成一股衝擊秦漢以來的賤商抑末思想,它們不再把民事訴訟視為民間細故,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宋朝不得不調整歷代立法中的做法,重視加強對司法實踐中民事權利的保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做出規定,使宋朝成為中國古代民商事及經濟立法最為活躍的朝代。簡述宋代的典權及其法律制度

典權是中國一項古老的傳統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於中國千百年。所謂典權,是指佔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物權。佔有他人不動產而享有使用收益權利的一方,為典權人;收取典價而將自己的不動產交典權人佔有、使用、收益的一方,為出典人;作為典權客體的不動產,稱為典物;典價為典權人為對他人不動產佔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對價。典權是一種物權。典權在歷史上存在着以人身為對象的典權,如典妻僱子、典僱男女等。在中國大陸地區,承認以房屋作為典權標的物。典權是中國傳統的特有法律制度。

第九章

1概念題 《明大誥》是朱元璋親自編纂的一部特別刑法,用以嚴懲臣民犯罪,彌補律文的不足。《明大誥》採集官民過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誥一編》、《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和《大誥武臣》四個部分組成。《明大誥》巧立罪名,採用酷刑,刑罰苛重。在內容上,以嚴刑懲吏為重點。《明大誥》不僅是明朝重典治國思想的具體體現,而且將這一思想推行至極端,因其刑酷法嚴,故在朱元璋死後,終被廢止。

充軍:是將犯罪人發至邊遠地區充當軍户,次於死刑而重於流刑。

廷杖制度: 是明朝重要的詞法制度。明氏皇帝為了強化君主專制,強迫臣民就範,經常使用廷杖等非法之刑。所謂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禮監刑,在朝堂之上杖責大臣。充軍: 即充軍刑,是明代的一種刑法。明代在流刑外增加了充軍刑、即強迫犯人到邊遠地區服苦役,遠至4千里,近至1千里。有的不僅本人終身充軍,其子孫後代也要永遠充軍,直至本犯親屬內勾補盡絕為止。

奸黨罪: 明代的一種刑罰罪名。明律規定,凡屬“在使殺人”;“巧言諫免“交結明朋黨”、紊亂朝政”;“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等等均屬“奸黨”罪,量刑很重。“奸黨”的實施,導致明代冤獄叢生。

九卿會審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是清代在明朝“九卿圓審”基礎上發展而成的一種會審組織和制度。“九卿”包括六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個重要的官員。凡是全國性的重要案件,特別是每年判決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組成最高一級的會審機構會同審理,以示重視但判決仍須奏請皇帝審核批准。

九卿會審,也稱圓審,凡特別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據皇帝的詔令,可由九卿會審,即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禮、兵、刑、工六部尚書共同審理,最後由皇帝審核批准的制度

熱審是暑天為疏通監獄而設的減免刑罰的審判制度。每年農曆小滿後十餘日,由刑部奉旨會同都察院、錦衣衞等審理囚犯,輕罪審決後執行,未能審決的,令出獄聽候。明憲宗時,又規定了重情疑可矜者,免死,輕罪分別減等處刑,枷號暫去枷釋放。

2問答題

試述明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明初統治者吸取元朝綱紀廢弛、吏治腐敗而導致滅亡的歷史教訓,在立國之初就非常重視法制建設,提出“重典治國”和“明刑弼教”等法制指導思想,這對整個明朝的立法活動均有着深刻影響。

(1)重典治國。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審時度勢,提出“重典治國”的立法宗旨。“重典治國”立法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兩個方面。“重典治吏”,指以嚴厲手段維護統治集團內部秩序。“重典治民”則是嚴厲鎮壓民間一切犯上作亂行為,以維護皇權為核心的社會統治秩序。

(2)明刑弼教。明朝統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國”思想的同時,繼承傳統“德主刑輔”原則,並根據時代變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説,進一步推崇“禮法並用”的思想。將倫理道德的預防犯罪職能與法律的鎮壓犯罪職能相結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禮儀對民眾予以教化作為先導,從而穩定社會秩序,實現明王朝的長治久安。為此,明太祖創設了一些制度,力圖對普通百姓進行教化,並將教化落實到社會基層。第一,明太祖設立“大誥”、“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尤其強調法制宣傳和普及性,下令各地設專人定期講讀“大誥”內容。這種結合立法與法制宣傳的思想及實踐,既有助於教化百姓,又對穩定明朝社會秩序發揮了作用。第二,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國城鄉設置“申明亭”。第三,明太祖還效仿儒家經典記載的西周“鄉飲酒禮”,在民間大為推行。

(3)法貴簡嚴。明初統治者認為元朝法制之失在於法律過於複雜,司法官員無法掌握,百姓無法知悉,致使貪官污吏舞弊弄法。為此,明太祖確立立法原則,即“法貴簡嚴”,法律簡單,官吏無從作弊;法律嚴厲,百姓不敢輕易犯法

簡述明律定罪量刑的特有原則。

第一,確立比附原則。明律規定,律條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應比照最相近的律條定罪量刑,或加重或減輕刑罰,並上報刑部轉呈皇帝批准。

第二,化外人相犯確立屬地主義原則。明朝改變以往的規定,對於所有的化外人犯罪,全部按照明朝的法律進行處理,這一規定確立了屬地主義原則,不再採用屬人主義原則,與唐朝規定相比,是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也是明朝加強專制主義統治的體現。

論明太祖朱元璋對髒吏的懲治明律嚴禁臣下結黨和內外官交結及嚴懲貪明律嚴禁臣下結黨和內外官交結及嚴懲貪明律嚴禁臣下結黨和內外官交結及嚴懲貪明律嚴禁臣下結黨和內外官交結及嚴懲貪官污吏官污吏官污吏官污吏::::明朝統治者鑑於唐宋兩朝臣下結黨,削弱皇權、分散統治力量的教訓,在採取廢除丞相制度,不準後宮與宦官干預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還專設奸黨條,規定: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宮,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諫免,暗邀人心者,亦斬。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行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同時,還嚴禁內外官交結,規定,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待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而附同奏啟者,皆斬,妻子流兩千裏安置。為防止大臣們任用親戚,結黨營私,還規定:凡除授官職,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若大臣親戚非奉特旨不得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甚至官吏幾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黨,務要鞫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處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明律的這些規定,都是為了防止臣下結黨,削弱君主集權的專職制度。在《大明律》中規定:對於受財枉法的所謂枉法贓,從嚴懲處,一貫以下杖七十。八十貫則絞,對於監守自盜,不分首從,並贓論罪,滿四十貫即處斬刑,對於執行監察植物的所謂風憲官的御史,若犯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兩等處罰。

第十章

1概念題

.《大清律例》: 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清統治者以明律為藍本,歷經順治等四朝修律,至乾隆完成。共七篇四十七卷436條,篇目仍是名例律、吏户律、禮律、兵律、工律七篇

《大清會典》:是清代的行政法規彙編。編纂體例一如明代的會典,以官統事,並將則例按類排列於有關事項後。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時代皆編纂過會典,故又稱“五朝會典”。

九卿會審: 這是由明代“九卿圓審”發展而來的。清律規定,凡全國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個重要官員組成全審機構合同審理並奏請皇帝裁決。熱審: 熱審是清前期對發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進行重審的制度。於每年夏天小滿後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員會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辦司共同進行,快速快放在監笞杖“輕刑”案犯,以體現所謂“恤刑”。

秋審: 秋審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復奏制度,號稱“秋審大典”。因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國家大典”。秋審的對象是全國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共同審理。

朝審: 朝審是清朝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候案件進行的複審,其審判的組織方式大體與秋審相同,時間晚於秋審

2問答題

試述清朝“祥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指導思想的形成。一是“參漢酌全”的立法原則的形成。清代統治者從關外時期起,就重視借鑑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極時,已從實踐中認識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因而形成了“參漢酌金”的立法原則。即吸收明代的法制優點,有條件地授用女真族的習慣法。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開始將以明律為代表的漢族封建法律意識與原則吸收到有關的法律、法令中。二是“詳繹明律、參與國制”的立法思想的確定。入關後,為了適應統治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漢官的積極建議下,清代法制建設將“詳澤明律,參與國制”作為基本的立法指導思想。主張在立法時既以明律為藍本,吸收漢族先進的統治經驗,汲取有效的內容和制度,又保留滿族的民族利益、傳統和習俗。三是清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在“詳澤明律、參與國制”的立法思想指導下,清律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不斷完善。實際上,從順治到乾隆期間的立法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加深對上述立法指導思想的認識和理解的過程。在順治年間,因滿族剛剛入關,對漢文化包括明朝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簡單地仿效,到了康熙、雍正兩朝,開始注重具體法律問題的研究,感悟和掌握儒家文化精髓,為大規模立法積累了經驗。乾隆年間,清已入主中原近百年,整個清朝統治已被納入漢文化正統的軌道。此時,真正能夠體現清朝特點、融滿漢文化於一體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來。

簡述清朝的會審制度。清代的會審制度在明代的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形成了秋審、朝審等比較規範的會審體制。主要有①九卿會審;②秋審;③朝審;④熱審這四種制度。

九卿會審:清律規定,凡全國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個重要官員組成全審機構合同審理並奏請皇帝裁決。熱審:熱審是清前期對發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進行重審的制度。於每年夏天小滿後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員會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辦司共同進行,快速快放在監笞杖“輕刑”案犯,以體現所謂“恤刑”。秋審:秋審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復奏制度,號稱“秋審大典”。因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國家大典”。秋審的對象是全國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共同審理。

第十一章

1概念題

《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現行刑律》是清政府於1910年頒行的一部過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共389條。並附有《禁煙條例》及《秋審條例》。

《十九信條》:1911年清政府迫於革命形勢而頒佈,全稱為《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在形式上縮小了皇帝的權力,擴大了國會和總理的權力,但仍強調“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並隻字不提人民的權力。它是清廷玩弄立憲騙局的最後伎倆。《欽定憲法大綱》: 是清王朝於908年頒佈的憲法性文件。是“預備立憲”的一個步驟,是中六個方面國曆史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共分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23條。

資政院——是向國會過渡的權力機關,其職權包括:負責法典的修訂修改,議決國家的預訣算、税法、公債,對行政機構實施監督,決定其他奉旨義議的事項等等。資政院所議決的事項須奏請皇帝裁奪;軍機大臣和各部行政長官有權要求複議,若雙方意見不一,則分別上奏皇帝;皇帝有權令資政院停會或解散

諮議局1907年,清政府督令各巡撫設立諮議局,從諮議局章程來看,諮議局只是一個諮詢機構,並不具備立法權,其議決的方案並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強制地方執行。但是它有議決監督財政的權力,有議決地方興革大政的權力,有監督行政的權力。其議長、議員由民選產生,但是對於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嚴格限制。至1909年10月,除新疆緩辦外,其餘二十一個省,均設有諮議局。諮議局主要有資產階級立憲派構成,也有革命黨參與。它的設立為資產階級立憲派提供了一個合法的發表政見的場所。領事裁判權:是一國通過其駐外領事對在另一國領土上的本國國民按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是一種治外法權。1843年,英國通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取得,此後美國、日本、俄國等紛紛效法。各國在中國的這項特權於1943年被取消。是指外國在華僑民成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被告的被告時,中國法庭無權裁判,只能曲其本國派駐中國的領事按其本國法律進行裁判。這是一種“治外法權”,是鴉片戰爭以後西方帝國主義國家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後在中國攫取的一項特權

會審公廨:又稱會審公堂,名義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內設立的特殊審判機構,實際上是領事裁判權的延伸。凡涉及洋人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必須由外國領事裁判,或者外國官員陪審,或者先通過領事館,或者由領事館到庭聽訟。對於純屬華人之間的訴訟案件,外國領事也來“觀審”並操縱判決。會審公廨實際上變成了中國與外國領事共管的機關 2問答題

簡述晚清修律的指導思想。(1)西法與中法相結合。既推行新的西方法律原則和理念,又要保護傳統綱常倫理,還要減少現實推行過程中的各種阻力,做到引進西法、仿行西法又不顛覆根深蒂固的傳統禮法原則,最終實現新法規緩慢推行。(2)修律與促進法制文明相結合。清末修律過程中,沈家本等人通過刪除酷刑、禁止買賣人口和蓄養奴婢、改良監獄等措施,逐步改變了清朝法律落後與野蠻的現狀,促進了法制文明,為中國法制的近代化打下了基礎。(3)修律與傳播法律新思想相結合。沈家本對西方法律文化有相當的瞭解,充分認識到法理學的昌明與法制建設的關係,提出“法之修也不可不審,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審、法之明,不可不窮其理”。從變法修律的需要出發,組織翻譯大量西方法學著作,探討西方法理學,用以指導改革舊律,建立新律,同時傳播新思想,培養新式法律人才。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點。

(1)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終貫穿着“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的方針。

(2)在內容上,清末修訂的法律表現出封建專制主義傳統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編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變了中國傳統的“諸法合體”的形式,明確了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差別與不同,分別制定、頒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規,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4)清末修律是清代統治者為維護其搖搖欲墜的反動統治,在保持君主專制政體的前提下進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羣眾的要求和願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論大清新刑律的主要特點及內容

它是清廷於1911年1月25日公佈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但仍保持着舊律維護專制制度和封建倫理的傳統。

(1)《大清新刑律》拋棄了以往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罰等專屬刑法範疇的條文作為法典的惟一內容,因而成為一部純粹的專門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體例上拋棄了以往舊律的結構形式,採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體例,將整部法典分為總則與分則兩部分。

(3)《大清新刑律》確立了新的刑罰制度,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僅絞刑一種)、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罰金。從刑包括剝奪公權和沒收兩種。

(4)《大清新刑律》採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近代刑法學的通用術語。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緩刑、假釋、正當防衞等。刪除了舊律中八議、十惡等名目,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總之,從單純技術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屬於近現代意義上的新式刑法典,與中國傳統法典在結構、體例及表現形式上均有較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對於傳統舊律並沒有作實質性的修改,特別是附錄《暫行章程》依然存在於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舊律傳統

主要內容

拋棄了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專屬刑法範疇的條文作為刑法典的唯一內容;在體例上拋棄了舊律的結構形式,將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確立了新刑罰制度,規定刑法分主刑、從刑;採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刑罰原則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則和緩刑制度等。

修律中的禮法之爭:是指在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以張之洞、勞而宣為代表的“禮教派”與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圍繞《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訂而產生的理論爭執。法理派主張中國應該大幅度地引進西方近、現代的法律理論與觀念,運用國家主義等政治法律理論來改革中國舊有的法律制度。而禮教派對變法修律持反對、消極的態度。要求修訂新律應“渾道德與法律與一體”,尤不應偏離中國數前年相傳的“禮教民情”,他們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關於“幹名犯義”條存廢問題。第二關於“存留養親”制度。第三關於“無夫奸”及“親屬相姦”等問題。第四關於“子孫違反教令”問題。第五關於子孫卑幼能否對尊長行使正當防衞權問題。爭論妥協的結果制定了《暫行章程》。以法理派妥協。

簡述晚清司法制度改革

第十二章

1概念題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1911年12月通過的中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綱領性文件。設有臨時大總統、參議院、行政各部、附則四章。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廢除封建帝制,確立資產階級總統制共和政體,規定實行三權分立。它成為以後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基礎。五權憲法是孫中山提出的一種重要的憲政思想理論。它是在總結和借鑑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近代以來的憲政制度和中國傳統政治制度的基礎上而形成的。按照這種理論,中華民國實行“五權分立”:即除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外再加上考選權和糾察權的分立。五權憲法是孫中山學習西方資產階級政治法律學説並結合中國實際的理論結晶,也是中華民國政治實踐的根本思想指導。

“權能分治”學説是孫中山提出的一種重要的憲政理論。即政治中包含政權和治權兩個力量:前者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後者是政府自身的力量。人民是政權的享有者,擁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項權利,這是“直接民權”或曰“全民政治”。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是孫中山權能區分理論的基本模式。“權能分治”學説是孫中山民主憲政思想的集中體現。

2問答題

論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內容、特點、歷史意義、侷限性。《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南京政府於912年公佈的一部帶有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性文件。共7章,56條。規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權利義務。是中國歷史上惟一帶有民主共和性質的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其主要內容:一是《臨時約法》以孫中山的民權主義學説為指導思想。使民權主義確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則通過法律的形式進一步集體化;二是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制度。三是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的政治體制和政治原則;四是體現了資產階級憲法中民主自由原則,規定了人民享有的多項自由和權利;五是確認了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其特點;《臨時約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從各方面設定條款,對袁世凱加以限制和防範。主要表現在:一是在國家政權體制問題上,該總統制為責任內閣制以限制袁世凱的權力;二是在權力關係問題上,擴大了參議院的權力以抗衡袁世凱;三是在程序性條款上,規定了特別修改程序以制約袁世凱。其歷史意義: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徹底否定了中國數千年來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制度和資產階級民族自由原則,在全國人民面前樹立起了“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資產階級的願望和意志,在當時,是符合中國社會發展的趨勢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廣大人民羣眾的民主要求但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也有其不可避免的侷限性,主要體現在:首先,面對當時中國社會面臨的反帝反封建的主要矛盾,它只是空講民主共和,沒有正面地反對帝國主義和徹底的反對封建主義的論述。

其次,它沒有對封建土地制度進行任何改革,缺失土地制度的條款,沒有解決全國最廣大民眾最關心也最迫切的土地問題。

再次,在當時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它的一些規定帶有因人而設的痕

中國法制史選擇題及答案 篇二

1.名詞解釋

禹刑:夏代法律被後世典籍統稱為禹刑。

湯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是指商朝法律的總稱,包括不成文的習慣法和國王發佈的“誓”“誥”“命”等。

狹義是指商朝的刑罰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時期成文刑書的總稱,全書分為九篇。

法經: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九章律:又稱《漢律九章》,是漢高祖建立漢朝之後頒佈的法典,由當時的相國蕭何為適應新形勢依照秦法編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別是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户律、興律、廄律。前六篇大體與秦律相同,源於李悝的《法經》,後三篇新增關於户口、賦役、興造、畜產、倉庫等項的規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國曆史上曹魏政權的法律。魏明帝時,鑑於漢朝律令繁雜,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詔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三國時期,吳、蜀雖制定過一些科條,但沒有編纂出系統的法典。曹魏的《新律》是三國時代最有影響、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統的法典。

晉律:晉律是晉武帝司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並於次年頒佈實施的,但在他的父親司馬昭輔佐魏政期間就開始了。當時司馬昭命賈充、杜預等人蔘考漢律、魏律開始編纂,到司馬炎建立西晉後不久完成。因頒行於泰始年間,故又稱《泰始律》。《泰始律》是中國封建社會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點是“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北齊律:北齊的主要法律。開皇律:《開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總結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立法經驗後修改制訂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議:《唐律疏議》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東亞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編,亦為中國現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宋刑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宋朝的法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簡稱。它是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典。它草創於金戈鐵馬的戰爭時期,完成於重典治國的洪武年代。這部大法不僅繼承了明代以前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歷史優點,是中國古代法律編纂的歷史總結,而且下啟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發展,為中國近現代的法制建設提供了一些寶貴的借鑑。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典。

大清新刑律:於1908年編纂完成,1911年頒佈施行。《大清新刑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辛亥革命勝利後,以孫中山為首,建都於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南京),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根本大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性質的憲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注: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 二者不矛盾)

民國“六法全書”:國民黨統治時期的六個門類的法律法規彙編。目前學界有不同説法,主要觀點有兩種,民國初立法採用“民商分立”原則,六法有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之説;1929年之後,立法採用“民商合一”原則,六法有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之説,後者為學界主流觀點。

爰書:中國古代的一種司法文書。秦漢時通行。分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的爰書,包括檢舉筆錄、試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查封財產報告、追捕犯人報告等。“爰書”是在封建訴訟制度的建立過程中出現的,它的出現表明封建訴訟制度的日益發展。鞫獄:審理案件。讀鞫:宣讀判決書。啟鞫:請求複審。會審:會同審理一件事。

熱審:熱審是明朝的一種審判制度,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滿後十日,會同督察院,錦衣衞和大理寺審理京城在押的沒有審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

三司會審:三司會審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審判制度。“三司”是中國古代三個主要的中央司法機關,源於戰國時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後世也稱三法司。漢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隸校尉;唐代以刑部尚書、御史大夫、大理寺卿為三司使;明清兩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為三法司。

翻異別勘:宋代重視口供,翻異別勘是宋朝的一種訴訟審判制度,指在訴訟中,犯人推翻原來的口供(翻異),事關情節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機關重審(別勘)的制度。重法地:宋朝的一種法律制度,對某些特殊地區的特定犯罪施加重刑,這個地區就叫做重法地。

盜賊重犯:強盜罪在五代即為重點打擊的對象。宋在仁宗前對強盜罪的量刑,一般較五代為輕。神宗後,量刑漸重,神宗熙寧四年,又頒行《盜賊重法》,進一步強化對謀反、殺人、劫掠、盜竊罪的鎮壓。

八議: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下八種特殊人物犯罪,不能適用普通訴訟審判程序,司法官員也無權直接審理管轄,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這八種人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十惡:十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專制統治秩序以及嚴重破壞封建倫常關係的重大犯罪行為。在《北齊律》“重罪十條”基礎上,隋朝《開皇律》正式確立十惡制度,唐朝沿襲之。犯十惡者,“為常赦所不原”。

官當制度:在封建官僚貴族中,能夠享受到八議待遇的畢竟是少數人。為了使更多的官僚享有法律特權,《晉律》在沿用“八議”制度的同時規定,有官職的人犯罪,可以“除名”或“免官”的處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

準五服以治罪:所謂“準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內的親屬之間的相互侵害行為。五服制罪原文是“準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親屬關係遠近及尊卑,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本質是維護家族的等級制。

存留養親: 存留養親,就是在符合“孀婦獨子”等留養條件的情形下,經刑部提出留養申請,獲得皇帝首肯後,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處罰後準其留養。

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漢唐以來形成的,以傷害結果論罪的制度。故意傷害案件,在一定期限內被害人死亡,則按殺人罪論斷;一定期限內被害人未死亡,而超過期限死亡的,以傷害罪論斷。這也就要求違法犯罪的行為人,在法定的期限內積極救助被害人,在保證被害人不出現更為嚴重的社會後果的同時,違法犯罪行為人也可以承擔比較輕的犯罪責任。睡虎地秦墓竹簡:睡虎地秦墓竹簡,又稱睡虎地秦簡、雲夢秦簡,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簡,內文為墨書秦篆,寫於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反映了篆書向隸書轉變階段的情況,其內容主要是秦朝時的法律制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於吉凶時日的佔書,為研究中國書法、秦帝國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醫學、等方面的發展歷史提供了詳實的資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

張家山漢墓竹簡: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湖北江陵清理了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竹簡內容為漢代典籍,有《歷譜》、《二年律令》、《奏讞書》、《脈書》、《算數書》、《蓋廬》、《引書》和遣策共八種,涉及漢代法律、軍事、曆法、醫藥、科技諸多方面,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

春秋決獄:春秋決獄又稱“經義決獄”,是西漢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來的,是一種審判案件的推理判斷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六經中的思想來作為判決案件的依據。

2.問答題

1.春秋末年公佈成文法的過程及其影響(1)成文法的公佈 ,向全社會公開,這是中國歷史上首次關於正式公佈成文法典的記載。在鼎上面公佈法律,還表示法律具有權威性和長久的穩定性。

晉國鑄刑鼎:晉平公的時,(2)成文法公佈的意義:成文法的公佈,打破了法律的祕密狀態和神祕色彩,摧毀了舊貴族壟斷法律的特權,使法律內容由隱祕走向公開化,開創了我國古代法律制度發展的新紀元。2.商鞅變法及其影響 商鞅變法:

(1)改法為律,制定秦律(2)明法重刑,獎勵告奸(3)重農抑商,獎勵耕戰(4)剝奪舊貴族特權

影響:商鞅在秦國實行變法,使得秦國經濟發達,軍事強大,奠定了秦始皇統一全中國的基礎,也成功地把法家思想帶進上層建築,影響了中國人兩千多年。3.漢文帝廢除肉刑評析 4.解釋“親親得相首匿

所謂親親得相首匿,是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互相包庇隱瞞,不負有向官府告發的責任;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5.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刑法制度變化的基本內容與影響 基本內容: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規範化。

第二方面是刑罰更加寬緩,具體體現在 首先,免除宮刑,進一步廢除肉刑。

其次,連坐的範圍有所縮小。

再次,定流刑為減死之刑。

影響:為隋《開皇律》確立新五刑二十等奠定了基礎: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是上承兩漢下迄隋唐的過渡時期。這一時期,是封建法制從立法技術,體例結構到具體內容不斷完善時期。6.唐律的篇章結構與歷史影響

(1)唐律的篇章結構:1.名例律的淵源及其內容2.衞禁律

3.職制律 4.户婚律

5.廄庫律 6.憻興律

7.賊盜律

8.鬥訟律 9.詐偽10.雜律

11.捕亡律

12.斷獄律(2)影響:

對世界制的發展,尤其是亞洲地區各國的法制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指導作用,為人類文明的進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7.宋代商業法律的基本特點

(1)農業勞動者獲得主體地位,有承佃和轉佃的自由

(2)家內服役者獲得主體地位

(3)手工業勞動者與商人的主體地位得到進一步肯定 8.朱元璋重典懲貪基本措施與影響

(1)立重典,動酷刑,對貪官污吏進行嚴厲打擊(2)加強教育,弘揚清正,倡導廉政(3)從嚴律己,罰不避親,正己以正百官 9.秦朝法律的類型

(1)律:商鞅改法為律。律為當時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詔):當時命、制、令、詔,從法律意義上説並無區別。律與令經常並列使用。(3)式:“ 式 ” 作為一種法律形式

(4)法律答問:《法律答問》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和律義以問答的方式作了明確的解釋(5)廷行事:是司法審判的成例

此外還有 “ 程 ”、“ 課 ” 等法律形式。10.漢代法律的類型

(1)律:關於釐定犯罪和規定相應刑罰的法典(2)令:關於國家行政的各類事宜的一般規制(3)科:關於特別犯罪的刑事處罰規定(4)比:可以引據斷罪的判例

(5)法律章句:漢代儒生對註釋經典的方式對律文的註釋(6)故事:前人留下的關於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慣例(7)章程:獨立的法律形式,高祖令張蒼制定《章程》(8)漢儀:叔孫通編訂禮義,應當視為法律(9)經義

11.唐代法律的類型 律、令、格、式:

(1)律是國家的基本刑事法典(2)令是國家的各類部門行政管理法

(3)格是國家的刑事特別法以及關於重大公事的特別規制(4)式是國家各級政權的辦事規則及公文程式 12.明清時期律與例的關係分析 13.三公九卿制的特點與存在時間 14.三省六部制存在時間

三省六部制是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確立,唐朝進一步完善的一種政治制度。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一套組織嚴密的中央官制。它確立於隋朝,此後一直到清末。15.宰相大致丞相制度評述 有以下幾項權力: 一是謀議權 二是副署權 三是用人權 四是裁決一般政務權

宰相的地位非常特殊,在皇權專制政體下,宰相與皇帝的關係至關重要,與王朝的興衰存亡關係甚大,相權的消長可以説是觀察歷代政治得失的一個重要“指針”。在皇權國家裏,在某種程度上,宰相的作用甚至比天子更為重要,因為專制帝王雖然高高在上,大權在握,但宰相處在皇帝與各部門之間,在皇帝與各級官吏之間充當“橋樑”;同時,宰相又是道德和忠誠的象徵,它是確保皇權不被濫用的一道防線、一種保證。所以,宰相必須擁有豐富的政治經驗和靈活的政治手腕,才能處理好朝廷內外各種錯綜複雜的關係。16.秦漢唐宋元明清各時期的“三法司”——名稱與執掌

①《商君書·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②漢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隸校尉三個司法機關的會議,稱三法司 ③宋代審判權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唐代審判權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④元代審判權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⑤明清兩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為三法司

17.司法監察制度變遷(御史台——都察院——六科給事中)

18.死刑復奏制度

死刑復奏制度是指奏請皇帝批准執行死刑判決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時正式確立這一制度,為唐代的死刑三複奏,打下了基礎,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又體現了皇帝對民眾的體恤。19.婚姻締結過程中的“六禮”

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20.傳統法律中的“七出三不去”

“七出”指的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

三不去包括:

一、“有所取無所歸”;

二、“與更三年喪”

三、“前貧賤後富貴” 21.清末修律的成就與影響

成就:1.在立法思想上,自始至終貫穿着“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的方針

2.在內容上,清末修訂的法律表現出封建專制主要傳統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在法律編撰形式上,改變了中國曆代傳統的“諸法合體”的形式,明確了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差別和不同,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初步雛形影響:清末修律活動雖然在主觀上講是一種迫於內外壓力之下的、被動的的立法活動,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 缺陷和侷限性,但在客觀上也產生了顯着的影響,在中國近代法制發展史上佔有重要地位。22.清末修律的成就與影響

成就:1.在立法思想上,自始至終貫穿着“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的方針

2.在內容上,清末修訂的法律表現出封建專制主要傳統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在法律編撰形式上,改變了中國曆代傳統的“諸法合體”的形式,明確了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差別和不同,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初步雛形影響:清末修律活動雖然在主觀上講是一種迫於內外壓力之下的、被動的的立法活動,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 缺陷和侷限性,但在客觀上也產生了顯着的影響,在中國近代法制發展史上佔有重要地位。23 孫中山的”五權憲法”與”建國三時期理論”

五權憲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權、治權分立,政權歸屬國民大會,而治權乃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監察權、考試權,各自獨立運作並互相合作。是從三權分立(見分權學説)的制憲原則演化而來。孫中山認為,要在中國達到民主共和國的直接民權的境界,必須依次經過軍政(以積極武力掃除一切障礙而奠定民國基礎)、訓政(以文明法理督率國民建設地方自治)、憲政(國民選舉代表,創制憲政)三個時期。

三、比較分析

1.先秦五刑、唐律五刑、大清新刑律 刑罰制度比較分析

先秦五刑為:墨、劓、剕(或刖)、宮、大辟(即墨刑-在額頭上刻字塗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腳,宮刑-毀壞生殖器,大辟-死刑)唐代封建制五刑:

(1)笞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絞和斬二等

大清新刑律:確立新式的刑罰制度:新的刑罰由主刑和從刑組成,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有:褫奪公權、沒收 2.唐律、宋刑統、大明律之編纂結構比較分析

3.德主刑輔、以法治國、明刑弼教比較分析

德主刑輔:1)以陰陽變化規律證明德主刑輔的治國思想符合天意。2)認為施行德和刑,要符合人性。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統統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

明刑弼教:用刑法曉喻人民,使人們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達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 4.傳統法律中官吏選拔制度的機制類型比較

(1)以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為選官標準的世卿世祿制

(2)‘無功不受祿’的軍功爵制

(3)以舉薦為主要方式的選官制—察舉徵辟制和九品中正制

(4)實行公開考試,擇優選官的科舉制

中國法制史選擇題及答案 篇三

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一章

中國法的起源與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中國法的起源與夏朝的法律制度

[單選]氏族社會晚期,應運而生了經常性的威懾、處罰和鎮壓的暴力手段,即刑。

[單選]夏朝中央最高司法長官為大理。

[單選]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國家是夏。

[多選]“奴隸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臏刑、宮刑大辟。

[簡答]簡述中國法起源的主要特徵。

夏朝建立後,原始社會的習慣轉變為奴隸社會的法律,使得中國法的起源具有如下特色:

第一,法律以氏族血緣為紐帶;

第二,法律內容上以刑事法制為主;

第三,法律具有早熟性。

[簡答]簡述《禹刑》。

《左傳·昭公六年》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後人大多將《禹刑》作為夏朝法律的總稱。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後繼者為紀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該法是繼承大禹時期的有關規定製定而成。由於年代久遠,《禹刑》是否是一部成文法目前尚無定論,其具體內容現也無法詳考。根據一些史料記載,大體可知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隸制五刑,並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商朝的法律制度

[單選]我國曆史上第一個有文字可考的朝代是商。

[單選]在商代的繼承製度上,繼承的對象主要是爵位。

[多選]夏商時期的監獄稱為圜huán土、夏台、牖yǒu裏、羑yǒu裏。

[名詞解釋]內服、外服:商朝實行“內服”、“外服”制,商王所在的地方稱為“內服”,由商王直接管轄;“外服”為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們在各自的封地內,有一定的自主權。

[簡答]簡述商朝的刑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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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西周的法制指導思想

[單選]周禮的核心原則是親親、尊尊。

[多選]周禮中“五禮”包括吉禮、凶禮、賓禮、軍禮、嘉禮。

[簡答]禮與刑的關係。

禮與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互為表裏,它們的關係體現為三方面:

(1)作用上,禮“禁於將然”,刑“禁於已然”。“禮”側重於從積極層面進行規範,告訴人們行為的準則,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惡於未然;“刑”側重於從消極層面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通過刑罰鎮壓的方法,糾正違法行為。

(2)地位上,禮外無法,出禮入刑。一方面,制定和執行“刑”的依據在於“禮”,即禮外無法,禮是刑的指導;另一方面,“禮”需要以“刑”作為保障,違反了“禮”,就納入到“刑”的制裁範圍,刑是禮的保障和必須補充。

(3)適用對象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謂“禮不下庶人”,並不是説禮的規範對庶人沒有約束力,應該是説老百姓忙於生產勞動,又不具備貴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種禮所需要的物質條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貴族的禮儀行事,但作為社會最基本準則的“親親”、“尊尊”之類的禮,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謂“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説大夫以上的貴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某些特權。

[論述]試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

(1)西周統治者深刻地體會到,天命是會轉移的,天不會永遠眷顧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規律不是一成不變的,天總是選擇能夠為民做主的統治者,從夏、商相繼滅亡的經驗教訓來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總是歸屬於有“德”者。

(2)西周的統治者認為“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須“王其疾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現於社會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統治者尊敬上天,同時要時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標準的德嚴格要求自己,要“懷保小民”。標榜“敬天”,最終落實到“保民”上。“德”表現於法律上即為“明德慎罰”。所謂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罰的指導思想和保證。所謂慎罰,就是刑罰適中,不亂罰無罪,不亂殺無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適用原則,即無論立法、司法都必須崇德,慎重從事,制定法規,任用法官,審理案件,施用刑罰,不可輕率。與商朝末年的濫用酷刑相比,慎罰的提出無疑具有極大的進步性。這一思想對後世影響極大。

第二節西周的法制概況

[單選]西周穆王時期,命呂侯重修刑書,史稱《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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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簡述西周時期的婚姻制度。

(1)婚姻的基本原則: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

(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禮。按其先後順序分別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

(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論述]試述西周的行政法制。

(1)西周各級行政管理組織建立的最突出特點便是行政組織與宗法組織相結合,通過分封制,將政治、經濟的組織套在血緣系統之上,以血緣為基礎,封邦建國,構建起國家的行政管理體制。宗法制通過分封,在行政組織上體現為國家行政組織的構建,在經濟上體現為土地所有權的劃分。

(2)在宗法制下,周王是全國最大的族長,稱為“天子”;天子之位由嫡長子繼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將其餘土地分賜給自己的兄弟和親屬,稱為“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樣的方式將土地進行分賜,受封者為“士”。士是貴族的最低層,西周還通過分封異性諸侯和與異姓聯姻等方法,使天下為一家,整個國家形成以周王為中心,下領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級結構。

(3)通過分封構建起全國的統治秩序的同時,各級行政管理組織的權利與義務也確立起來,其原則是“小宗”服從“大宗”。周王是國家政治權力的最高統治者,是全國的大宗,其他領主是小宗;在諸侯國中,諸侯王是大宗,對自己領地範圍內的事務有相對獨立自主權。

(4)在這種政治與血緣緊密結合的統治模式中,官吏的選拔完全採用“任人唯親”、“世卿世祿”的原則,按照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確定地位與職位的高低,父死子繼,世代相傳,保證奪取政權的家庭對全社會進行家族式的專制統治,實現了“家天下”。這樣一來,禮制的“親親”、“尊尊”原則不僅在一個家族之內,在整個國家內部也得到了體現。

第四節西周的司法制度

[單選]西周時期的刑事訴訟稱為獄。

[單選]西周時期全面負責中央司法事務的是大司寇。

[多選]西周時期的審理方法“五聽”包括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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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佈

[單選]春秋末期,晉國“鑄刑鼎”的人是趙鞅。

[單選]春秋末期,撰寫“竹刑”的是鄧析。

[單選]中國歷史上首次公佈成文法者是子產。

[單選]春秋時期提出“國將亡,必多制”的是叔向。

[多選]春秋末期公佈成文法的諸侯國有晉國和鄭國。

[多選]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佈成為潮流。對此持反對態度的是叔向、孔子。

[名詞解釋]竹刑:(1)春秋時期鄭國鄧析作。

(2)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故稱竹刑。

(3)原為私人所作,後為國家所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簡答]簡述成文法公佈的意義。

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佈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義。成文法公佈後,法的公開成為歷史潮流,從此以後,祕密法再也無法延續。同時,祕密法時代的結束也標誌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漸打開,以刑統罪宣告結束。並且,成文法的公佈,打破了“禮治”的傳統,“法治”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受到限制,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礎。此外,中國法學也伴隨着成文法的公佈及由此所帶來的爭論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興起。

第二節戰國時期的變法

[單選]《法經》中類似於近代刑法典總則的篇目是《具法》。

[單選]戰國時期提出“盡地力之教”的是李悝。

[單選]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百家爭鳴”的局面。法家的主張成為戰國時期最重要的法律思想。

[多選]《法經》共有六篇,除《盜法》外,還有《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

[簡答]簡述《法經》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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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輕罪重罰。法家主張適用刑罰時採用輕罪重罰的重刑主義。商鞅認為:對輕罪適用重刑,那麼輕罪就不致產生,輕罪沒有了,重罪也就無從出現了,這種觀點也被稱為“以刑去刑”。商鞅的這一觀點被法家所推崇,後世法家多采重刑主義。

在社會動盪的戰國時期,法家的“法治”主張非常適合於當時社會的需要,所謂“治亂世用重典”,這使得法家在戰國時期逐步成為最主流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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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廷行事。是一種成例,是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的先例,它可作為審理判決案件的法律依據。

第三節秦朝法制的主要內容

[單選]秦律規定,偷偷移動田界標誌的行為構成盜徙封罪。

[單選]秦律中區分故意和過失,其中稱故意為端。

[單選]秦規定出售的商品上必須系籤標明價格的是《金布律》。

[單選]秦朝負責皇宮內廷的安全警衞的是郎中令。

[多選]秦朝選任官吏的方式有薦舉、徵召、任子。

[多選]秦朝中央設置的“三公”中有太尉、御史大夫、丞相。

[多選]秦律中破壞經濟秩序罪的罪名有逋事、乏徭罪、匿户罪、盜徙封罪。

[名詞解釋]以古非今罪:即以過去之事非議或指責當朝政策和制度。

[簡答]簡述秦定罪量刑的原則。

(1)以身高確定刑事責任能力。

(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

(3)區分故意與過失。

(4)共犯加重處罰。

(5)自首減刑。

(6)誣告反坐。

(7)犯罪連坐。

[簡答]簡述秦朝有關勞役刑的規定。

勞役刑是限制罪犯自由並強制其從事勞役的刑罰。當時的勞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輕的勞役刑體系:

(1)城旦舂,是勞役刑的一種,即強制築城、舂米的徒刑。城旦,指男犯為築城等勞役;舂,指女犯為舂米等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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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漢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論述]試述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漢朝法制指導思想的發展和演變,可分為兩個時期:第一,漢高祖至漢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間,黃老“無為而治”思想居統治地位,輔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漢武帝起,強化中央集權,以儒家思想為主,禮法並用。

(1)黃老“無為而治”。

黃老學派是戰國時期興起的假託黃帝、老子為其創始人的學派,道、法兼容,排斥儒術,但至漢初黃老學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結合的特點,認為最高規則是“天道”,法律的權威源於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內容就是“無為而治”,即順應自然和社會規律實行統治。貫徹黃老“清靜無為”思想,漢初統治者施行輕徭薄賦,減輕民眾負擔。約法省刑,使法律內容應儘可能簡單易懂,便於官民掌握。

(2)以儒為主,禮法並用。

①經過六十多年的發展,至漢武帝在位時,中央政權日益鞏固,社會趨於穩定,整個中國逐漸形成大一統的局面。漢初奉行的“清靜無為”思想無法適應西漢中期出現的社會局面。董仲舒應時改造儒家理論,宣揚法自君出、維護君權的至高無上性,符合漢武帝即位後的政治需求,即進一步鞏固中央集權統治,並實現意識形態方面的大一統。為此,在思想上,漢武帝認可並推行董仲舒提出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方針。

②德主刑輔、禮法並用。董仲舒在先秦儒學基礎上,吸收各家學説中有益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為特色的一種新的思想體系。即“德主刑輔”、禮法並用的思想被漢武帝採納,並以此為核心,形成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影響了以後各朝代的法制建設。

第二節漢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漢初主持制定《九章律》的是蕭何。

[單選]漢高祖劉邦攻克咸陽後,為贏得民心頒佈的法令是“約法三章”。

[多選]《九章律》是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户律、興律、廄律。

[簡答]簡述漢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是漢朝基本法律形式,經過一定立法程序修訂後頒佈的,具有相對穩定性和普遍適用性。律以刑法為主,兼有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以至朝賀禮制等內容。因此,漢朝的律比較齊備,不過漢律是各代君主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進行增損逐漸發展而來的,沒有經過全面而系統的整理修訂,各律之間存在重複矛盾,內容相當繁雜。

3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1)除特殊犯罪和誣告及殺傷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具體刑罰上給予寬宥。

(3)監禁期間免戴刑具的優待。

(4)女徒顧山。為女徒犯規定專門的贖罪辦法。

[簡答]簡述漢中央行政機關及其發展特點。

第一,繼續沿用皇帝的稱號,進一步將皇權神祕化、制度化。在“君權神授”説的支配下,宣揚皇帝是溝通天與人的中介,皇帝對臣民的統治是天意所為,而且將皇權神聖地位法律化。

第二,實行“三公九卿”。“三公”仍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輔佐天子總理國政,職權甚重;太尉掌管軍事;御史大夫以副相之職,掌管監察。三公之下為“九卿”,即太常、光祿勛、衞尉、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分管禮儀祭祀、宮廷禁衞、皇室服務、司法審判、財政賦税、外交等事務。

第三,尚書枱的形成與發展。自漢武帝時起,為加強皇權,與國家行政機構相抗衡的皇帝侍從機構開始參政,原本只在內廷掌管圖書、奏章的尚書逐漸被委以處理軍國大事的重任,由尚書、中書、侍中等組成的“中朝”決策國家大事。隨後建立尚書枱,擴充組織。東漢光武帝時,尚書枱組織日益龐大,成為“出納王命、敷奏萬機”的主要行政機構,三公形同虛設。

漢朝中央機構的發展具有以下的特點:一是以皇帝為最高權威,以三公為中央行政中樞,以九卿分領中央行政管理部門的權力結構體系基本確立,併成為後來中央集權政治的基本模式;二是皇權的強化,導致宮廷組織對中央行政機構權力的侵蝕,掌握實際的決策權,由此演變為外戚和宦官的交相專權。

[論述]試述文景時期刑制改革的內容與意義。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廢除肉刑,以笞、徒、死刑來取代原有的刑罰。具體為:把黥刑改為髡kūn鉗城旦舂,劓yì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chī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但文帝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病,一是將原來的斬右趾上升為死刑,由輕改重;二是斬左趾和劓刑分別改為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數過多,難保活命,往往是笞未畢人已死。

漢景帝執政之後,進一步完善文帝改制的內容。一方面,兩次減少笞的數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劉舍和御史大夫衞綰制定《菙令》,具體規定執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規模,行刑時中途不得更換人。至此杖刑開始規範化,“自是笞者得全”。

漢文景帝廢除殘人肢體、刻人肌膚的肉刑,具有進步歷史意義,不僅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順應歷史發展趨勢,而且還使中國刑罰制度擺脱原始形態,由野蠻殘酷走向更為人道文明的道路。這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為後世以身體刑、勞役刑為主體的“五刑”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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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論述]試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

(1)三國時期:“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三國時期,戰亂不止,統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會秩序,樹立自己的權威。因此,三國統治者在肯定禮治對法制具有指導作用的同時,格外強調法律在治理亂世、撥亂反正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主張建立完備的法律制度,執法從嚴,依法行賞罰,務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2)兩晉時期:納禮入律。建立晉朝的司馬氏集團,是東漢末年發展起來的世家大族,他們以精通儒學而在社會中佔有特殊地位。掌握了最高政治權力後,封建綱常思想、以禮治國和禮律“相須為用”等思想倍受他們的青睞,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所主張的禮律合一在晉朝有了長足的發展,為隋唐法律“一準乎禮”奠定了基礎。

(3)南北朝時期,禮律進一步融合。南北朝時,南朝繼承兩晉的法制,在法制指導思想上,亦是如此。而北朝的統治者作為異族入主中原後,基於中原文化在當時的先進性,他們十分熱衷於“漢化”,也注意到引禮入法對統治的重大意義,更加註重禮與律的融合,法律思想的核心仍然是德主刑輔。北方少數民族在吸收漢文化,改造自己文化傳統的同時,也為漢文化注入了新鮮血液。在禮律融合思想的指導下,他們創建出許多新的法律制度,促使禮與律的進一步融合,併為後世立法所繼承。因此,南北朝時期,北朝法制是中國法制儒家化的重要階段,所以程樹德曾説:“中原律學,衰於南而盛於北。”

第二節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將《刑名》、《法例》合為《名例》篇並置於律首的是《北齊律》。

[單選]以“法令明審、科條簡要”而著稱的律典是《北齊律》。

[多選]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格、式。

[簡答]簡述北齊《北齊律》的內容及影響。

在篇數上,《北齊律》將法典的篇數簡化為十二篇。被讚譽為“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在體例上,《北齊律》取《泰始律》中《刑名》的“名”字、《法例》中的“例”字,合為《名例律》,從此確定下來,相當於今天的刑法總則。在內容上,《北齊律》總結並繼承前代的經驗和成果,加以改革創新,確立了以死、流、徒、杖、鞭為基礎的五刑,成為新的封建制五刑的基礎;又將對封建國家危害最重的十種犯罪行為列為“重罪十條”,嚴加處罰,成為後世“十惡”的雛形。《北齊律》上承漢魏律之精神,下開隋唐律之先河,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簡答]簡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律學的發展。

7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2)運用五種喪服所體現出來的親疏遠近關係來定罪量刑是指: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以卑犯尊,處罰越重。反之,服制越遠,以尊犯卑,處罰相對變重;以卑犯尊,處罰相對減輕。

(3)“準五服以制罪”原則的確立,是儒家禮治與法律結合的重要標誌,由於它適用於社會上的一切人,具有最廣泛的普遍適用性,因此,人們把記載有該原則的《泰始律》稱為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律。“準五服以制罪”原則從《泰始律》確立以後,一直延續至明清。

第四節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實施用捱餓的方法迫使囚犯招供的“測罰”之刑的是南樑。

[單選]中央司法機關設律博士始於曹魏。

[多選]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中央司法機關的稱謂有廷尉、大理、秋官大司寇、大理寺。

[名詞解釋]死刑復奏制:對於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後決定權應屬於皇帝,行刑前請皇帝再次核准,待核準後,再下達死刑執行的命令。

[簡答]簡述直訴制度的形成。

西晉時出現了允許有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訴訟級別的限制,將冤屈直接訴於皇帝或者欽差大臣的直訴制度。晉武帝時,在朝堂外設置登聞鼓,允許有重大冤屈者不受審級限制,擊鼓向皇帝直訴。直訴制度的設立,有利於最高統治者掌握獄情,自上而下進行司法監督,加強對司法權的控制。

9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三節唐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中國法制史上第一部系統的行政法典是《唐六典》。

[單選]“加役流”作為死刑的減刑始於《貞觀律》。

[單選]我國現存第一部內容最完整的最具社會影響的法典是《永徽律疏》。

[多選]唐律的特點有禮法結合、首創“疏議”、律條簡約、立法技術完善。

[多選]唐朝法律的形式有律、令、格、式、典。

[簡答]簡述唐朝各種法律形式之間的關係。

(1)律與令、格、式有明確的分工和明顯的區別。律以刑法為內容,令、格和式則以國家制度、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為內容,各有自己調整的範圍,各不相同。從其作用來看,也各有異,律更偏重於消極地懲治犯罪,令、格和式則側重於積極地規範人們的行為。

(2)違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在一般情況下,司法官須按照律對犯罪者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

(3)到了唐朝的中、後期,由於社會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律又無法適應這種變化,同時又不能隨意修改,所以格敕這些能及時反映當朝皇帝意志和適時性較強的法律形式地位漸高,並常常替代律的作用,成為司法官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

[簡答]簡述唐律的特點

(1)禮法結合:禮是立法的依據,法是維護禮的武器。

(2)首創“疏議”:唐律首創“疏議”,把對律文的解釋和補充形式推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3)律條簡要。

(4)立法技術完善。

第四節唐律的主要內容

[單選]在中國法制史上,第一次對化外人相犯適用法律作出明確規定的是唐律。

[單選]唐律12篇中旨在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財產製度等方面的違法犯罪是《賊盜律》。

[單選]犯罪已被發現或已在服勞役的期間再重新犯罪的行為稱更犯。

[單選]官吏收受所管轄人員財物的犯罪,唐律謂之受所監臨。

1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4)自首原則。

(5)共犯的處理原則。

(6)兩罪從重處罰原則。

(7)同居相為隱原則。

(8)化外人相犯的處理原則。

(9)類推原則。

[論述]試述“十惡”的內容。

(1)謀反。是一種圖謀、參加推翻封建地主階級政權的犯罪行為。

(2)謀大逆。是一種圖謀、毀壞皇帝的宗廟、陵墓和宮殿的犯罪行為。

(3)謀叛。是一種圖謀、背叛國家,投靠敵方的犯罪行為。(4)惡逆。是一種毆打、謀殺尊親屬等的犯罪行為。

(5)不道。是一種殺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蠱毒物傷殺人、以邪術詛咒人等的犯罪行為。

(6)大不敬。是一種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嚴的犯罪行為。

(7)不孝。是一種子孫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為。

(8)不睦。是一種親族之間互相侵害的犯罪行為。

(9)不義。是一種侵犯長官和夫權等的犯罪行為。

(10)內亂。是一種親族之間犯奸的犯罪行為。

第五節唐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法律明文規定法官迴避制度始於唐。

[單選]唐朝的死刑復奏一般是三複奏。

[多選]唐朝直訴的形式有撾zhuā登聞鼓、邀車駕、上表、立肺石。

[名詞解釋]三司推事: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長官一起會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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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五代十國與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五代十國的法律制度

[單選]五代十國時期制訂的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是《大周刑統》。

[單選]我國現存最早的案例彙編是《疑獄集》。

[多選]五代十國時期,刑罰空前酷烈,其表現有:杖刑的演變;流刑的演變;凌遲的出現。

第二節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論述]試述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1)加強中央集權,防止分裂割據。唐朝的滅亡以及五代十國時期的戰亂使宋朝統治者深深憂思國家長治久安之道,他們認為“君弱臣強”是變亂的根源,強化中央集權應是保證政權長治久安的關鍵,並將這一思想貫徹到法律制度的構建上。總之,加強中央集權是宋朝最主要的任務之一,而利用法制,通過強化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加強官吏的相互牽制則是宋朝採用的主要方法,加強中央集權,防止分裂割據是宋朝的立法指導思想之一。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唐末五代以來,王風微,三綱不立,社會無序而混亂,宋朝統治者由此看到了重振傳統文化中“興王攘夷”之道的必要。宋太祖由一介武夫變成為尊儒重文之君,後來的宋朝統治者也都崇文抑武,大力倡導儒學。

(3)強調慎法,法貴力行。宋朝在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同時,十分強調慎法。不僅重視法律規範,而且他們十分清楚,立法之後更為重要的是所立之法能夠付諸實施才能取得實效。

(4)義利並用,通商惠工。宋朝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社會形勢發生變化,傳統儒家重義輕利的觀念受到衝擊,加上宋朝所實行的內外政策使其內宂外耗,財政危機相當嚴重,這導致宋朝急需從經濟的發展中獲得更多財富,並且這一時期,在士大夫階層已形成一股衝擊秦漢以來的賤商抑末思想,它們不再把民事訴訟視為民間細故,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宋朝不得不調整歷代立法中的做法,重視加強對司法實踐中民事權利的保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做出規定,使宋朝成為中國古代民商事及經濟立法最為活躍的朝代。

第三節宋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統》。

[單選]宋朝最經常性的立法活動是編敕。

[單選]宋代的一種與判例性質類似的法律形式,稱為編例。

[名詞解釋]條法事類:指的是以公事性質為標準,把統編的敕令格式分門編纂的法規大全。

5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名詞解釋]風聞彈人:即不一定要有實據,即可奏彈官吏。

[名詞解釋]立繼子、命繼子根據收養關係成立的時間區分,養子可分為立繼子與命繼子兩種。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時收養的叫“立繼子”,夫婦雙亡後由近親屬指定的養子叫“命繼子”。

[簡答]簡述《名公書判清明集》及其歷史地位。

《名公書判清明集》是胡穎等人所編著的一部宋代訴訟判詞和官府公文的分類彙編。“名公”指這些判詞均出自顯赫當時的名士之手,“書判”是一種文體,在當時主要是訴訟判決書和政府公文,“清明”指帶有清正廉明的價值取向。這部書是中國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實踐的“實判”著作,真實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據事實、參照法律、運用自由裁量權解決訴訟糾紛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廉政,慎刑罰,重教化及強調法律適用。《名公書判清明集》是現存唯一的宋代判詞專集,代表了中國古代判詞發展的一座里程碑,它是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適用、宋代法制、古代民事法律規範、古代司法文書寫作等重大課題的珍貴史料。

第五節宋朝的司法制度

[多選]宋代受理向朝廷直訴案件的三個法定機關是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

[名詞解釋]鞫讞yàn分司制:即審與判分離,分別由不同的官員擔當的訴訟審判制度。

[名詞解釋]翻異別勘制: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時應該改換審判官重新審理的制度。翻異,指犯人推翻原來的口供;別勘,又稱“別推”、“別鞫”、“移推”,指改換審判官重新審理。

[名詞解釋]理雪制度:是指當判決生效後,犯人及其家屬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級進行申訴的制度。

[簡答]簡述審刑院的設置及職權。

為了加強皇權對司法權的控制,宋初又設立了審刑院,作為審判複核機關。審刑院又叫“宮中審刑院”,本來大理寺斷案後只由刑部詳復的案件,置審刑院後,還要經過審刑院詳議,實際上就是在刑部之上增加一級複審機關,審刑院向皇帝負責,是宋初加強中央集權的產物。

[簡答]簡述宋朝的大案奏裁製。

宋初在把地方兵權收歸中央的同時,也收回地方對刑事案件的判決權,恢復了死刑復奏制度。除了死刑案外,還規定了大量必須“奏裁”的案件。據此,大理寺、刑部乃至審刑院的複核斷案,都成了履行死刑復奏制、大案奏裁製的一道程序而已。相應地,對地方審判機關的量刑權限也作了具體規定,這一制度既能彰顯慎刑,又加強了皇權對審判的控制。

7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3)延續蒙古舊制,實行民族分治。元朝在立法過程中,開始效仿遼、金等因俗而治的做法,在許多地方實行民族分治,以蒙古舊制或者習慣治蒙古人,以漢法治南人(即漢人)。這些措施一方面體現了統治者尊重民族習慣、實行民族分治的思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們維護等級特權的真實意圖。

第三節元朝法制的主要內容

[單選]元代笞、杖刑的尾數為7。

[單選]公開宣佈、承認收繼婚合法化的是元朝。

[單選]元朝將全體國民分為四等,地位最高的是蒙古人。

[多選]元朝的流刑分為三等,分別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多選]元朝不動產買賣和典當必須經過的程序有:經官給據、先問親鄰、簽押文契、印契税契、過割賦税。

[名詞解釋]收繼婚:即未婚男子收娶家族中的寡婦為妻。

[名詞解釋]贅婿:即男子到女家成婚,成為女家中的一員。

第四節元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元代的地方監察機關是行御史台。

[單選]訴訟代理制度最早出現於元朝。

[單選]元朝各行省設置的專掌刑獄的機關是理問所。

[多選]元朝設置達魯花赤作為監臨官的行政機構有路、府、州、縣。

[簡答]簡述元朝的中央司法機關。

元朝中央司法機關主要有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和宣政院,這些機構的長官都由蒙古族人擔任。

(1)刑部是仿照唐宋制度建立的機構,職責是掌管全國“刑名法律之政令”及冤、假、錯案的複審和死刑的複核、錄囚等。

(2)大宗正府是從蒙古初期掌管刑政的“札魯忽赤”演變而來的機構,與中樞省、樞密院並列,專門負責審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不受御史台監察,是蒙古王公貴族壟斷的特權審判機構。

9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明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論述]試述明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及其對明朝立法的影響。

明初統治者吸取元朝綱紀廢弛、吏治腐敗而導致滅亡的歷史教訓,在立國之初就非常重視法制建設,提出“重典治國”和“明刑弼教”等法制指導思想,這對整個明朝的立法活動均有着深刻影響。

(1)重典治國。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審時度勢,提出“重典治國”的立法宗旨。“重典治國”立法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兩個方面。“重典治吏”,指以嚴厲手段維護統治集團內部秩序。“重典治民”則是嚴厲鎮壓民間一切犯上作亂行為,以維護皇權為核心的社會統治秩序。

(2)明刑弼教。明朝統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國”思想的同時,繼承傳統“德主刑輔”原則,並根據時代變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説,進一步推崇“禮法並用”的思想。將倫理道德的預防犯罪職能與法律的鎮壓犯罪職能相結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禮儀對民眾予以教化作為先導,從而穩定社會秩序,實現明王朝的長治久安。為此,明太祖創設了一些制度,力圖對普通百姓進行教化,並將教化落實到社會基層。第一,明太祖設立“大誥”、“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尤其強調法制宣傳和普及性,下令各地設專人定期講讀“大誥”內容。這種結合立法與法制宣傳的思想及實踐,既有助於教化百姓,又對穩定明朝社會秩序發揮了作用。第二,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國城鄉設置“申明亭”。第三,明太祖還效仿儒家經典記載的西周“鄉飲酒禮”,在民間大為推行。

(3)法貴簡嚴。明初統治者認為元朝法制之失在於法律過於複雜,司法官員無法掌握,百姓無法知悉,致使貪官污吏舞弊弄法。為此,明太祖確立立法原則,即“法貴簡嚴”,法律簡單,官吏無從作弊;法律嚴厲,百姓不敢輕易犯法。

第二節明朝的立法概況

[單選]中國法制史上最後一部以“令”為名的法典是大明令。

[單選]在明朝最為普及的法典是《大誥》。

[單選]明代與宋代“敕”相近的法律形式是條例。

[多選]明太祖創制的《大誥》包括《御製大誥》、《御製大誥續編》、《御製大誥三編》、《大誥武臣》等四編。

[多選]《大明會典》彙集了明朝的重要典章法令,主要包括《皇明祖訓》、《大誥》、《大明令》、《洪武禮制》、《諸司執掌》等內容。

[名詞解釋]教民榜文:也稱榜文,由皇帝發佈,主要包括皇帝的諭旨或經皇帝批准的官府

1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一條鞭法”是將各種類型的賦役併為統一的貨幣税予以徵收的賦税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將各州縣的田賦、雜税和差役合併,統一徵收;二是田賦除部分地區徵收米糧外,其他一律徵收折色銀;三是各項雜税和差役等統一折算成白銀,平攤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徵;四是徵收賦税實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負責徵收和解運。因此,“一條鞭法”的實行是古代賦税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它簡化了賦役的徵收項目和手續,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實行賦役合一,以繳納銀錢代替力役,使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進一步削弱;以貨幣税代替實物税,擴大貨幣的流通範圍,推動明中葉以後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

第四節明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明朝在省級設置掌司法與監察的機構是提刑按察使司。

[單選]明朝在州縣以下設申明亭,雖非正式的政權機構,但依法具有調停民間糾紛的職能。

[單選]明朝在暑熱季節來臨前對在押未決囚犯進行清理髮落的制度稱為熱審。

[單選]明代設立的擁有巡查緝捕之權的軍事特務機關是錦衣衞。

[多選]明朝中央司法機關號稱“三法司”,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名詞解釋]大審: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與朝廷高級官員會審在押罪囚的制度。

[簡答]簡述明朝會審制度特點。

明朝會審制度是傳統審判制度日趨完善的一種表現,其特點有:第一,參加會審的均為朝廷高官,主要針對的是疑難案件或大案;第二,監察機構在會審中佔據重要地位;第三,會審主要是眾多官員會同審理,為皇帝的最後裁決提供意見。因此,會審制度是中國傳統審判制度“慎刑”的體現,對於清理積案、監督各級司法機關起着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是中國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典型表現,體現了在司法領域內君主專制集權的加強。

3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4)《大清律例》。

[多選]《大清會典》是我國古代最為完備的行政法典,內容包括:

(1)《康熙會典》;

(2)《雍正會典》;

(3)《乾隆會典》;

(4)《嘉慶會典》;

(5)《光緒會典》。

[簡答]如何理解例是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種類包括條例、則例與事例等。

(1)社會生活的複雜性與法律的抽象性、穩定性之間的矛盾,是例產生的主要原因,在司法實踐中每遇法律條文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情況,就須奏請皇帝裁決,由此產生事例,並指導以後類似案件的處理。

(2)條例是單行刑事法規。清朝條例是從典型案例中概括出來的,一般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門就某個或某類案件先提出一項立法建議,經過皇帝批准,指導以後類似案件的審判;有時皇帝也可直接指示將某一案件的處理辦法著為定例。

(3)則例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門就本部門行政事務編制,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單行法規,分為兩大類,即部門則例和關於特定事務的則例。

(4)事例是朝廷處理各類政務的先例,包括皇帝發佈的上諭及批准的大臣奏議等。它包括刑事、行政等多方面內容。事例經過修訂,或編制為條例附於律後,或成為獨立的單行法規——則例。

第三節清朝法制的主要內容

[單選]清朝特別創立的刑罰是發遣刑。

[單選]清朝前期儘管在沿海設立若干海關,但乾隆時正式規定“一口通商”的海關是廣州。

[單選]清律規定,旗人將田產典給漢民的回贖期限為20年。

[單選]清朝對在京職官的考績稱為京察。

5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制海外貿易,不僅制約私人海外貿易的發展,也不利於國內商品經濟的發展。

第四節清朝的司法制度

[單選]清朝在中央設置的處理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等少數民族聚居區事務的機構是理藩院。

[單選]清代負責受理京畿所在地的普通旗人訴訟案件的司法機關是步軍統領衙門。

[單選]清代秋審中罪行屬實,但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人奉養或為家中獨子,經皇帝批准後,可以免死改為杖責、枷號等刑,然後釋放的案件稱為留養承祀。

[多選]清朝會審制度更為系統、完備,主要包括熱審、秋審、朝審。

[多選]清朝中央司法機關設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稱“三法司”。

[論述]試述清朝胥吏與幕友能夠參與、干預司法的原因。

胥吏與幕友參與、甚至干預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點。

(1)胥吏,又稱書吏、書差或書役等,是各級衙門中從事文書工作的人員。清朝地方衙門實行的是長官負責制,僚屬佐貳人員嚴重缺額或不普遍設置,新任地方官又多是科舉出身,對政務不熟悉,許多事務只能委於書吏。而且,書吏多是從本地招募,不僅熟悉衙門的故事陋規,而且熟悉當地的風俗習慣。因此,衙門的實際操作多是掌握在書吏之手。雖然清朝統治者制定了相關的防範法規,但無法改變書吏對衙門事務的把持。

(2)幕友,又稱幕賓、西賓等,俗稱師爺,是明清時代官員私人聘請的行政、司法事務顧問。幕友一般是受過一定的教育但未能通過科舉出仕的讀書人,經過專門訓練,熟悉某些政務。其行為對幕主負責,有時也代主官查核胥吏,起着“代官出治”的作用。

幕友“作為一個集團出現是職能需要的產物,只有放在中國傳統教育和官僚體制的架構中才好理解”。科舉出身的官員精通儒家經典、擅長文章辭賦,但對於行政管理實務卻不甚瞭解。而當時官僚體制實行的是長官負責制,地方正印官對轄區內的税收、治安、司法、教育、倉儲、社會福利、宗教、禮儀等一切事務均負有責任,倘有疏忽,輕者罰俸、降職、革職,重者處死。即使官員熟悉各類政務,因個人精力所限,也無法親理上述所有事務。而其他佐貳人員、胥吏等,無法得到官員信任。因此,經過專門訓練、以官員私屬親信身份出現的幕友就成為必然,在衙門運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3)與科舉出身的官員相比,胥吏與幕友更具有系統的律例知識,在參與處理司法事務的過程中,更有利於正確適用法律。但是官員對幕友的倚重,導致幕友對地方行政、司法的操縱,而胥吏又往往內外勾結、營私舞弊、貪贓枉法,加劇司法腐敗。

7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三節太平天國法制的主要內容

[多選]太平天國的刑罰簡單而殘酷,包括杖刑、枷刑、死刑。

[多選]太平天國所規定的死刑執行的方式主要有斬首、點天燈、五馬分屍、剝皮等。

[簡答]簡述太平天國刑事法制的制定及其基本特點。

制定。金田起義之後,太平天國制定有《十款天條》、《太平條規》等既屬於教規,又包含着一定刑事方面內容的法律文獻。定都南京後,天王所頒佈的若干詔書和命令也包含了一些刑事方面的內容。

基本特點:(1)嚴厲鎮壓反革命分子。(2)大力推行拜上帝會教義。(3)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4)刑罰簡單而嚴酷。

[簡答]簡述太平天國婚姻家庭法制的制定、基本原則。

(1)制定。太平天國在其統治時期,並未制定單行的婚姻法規,婚姻立法主要體現在《天朝田畝制度》和一些教規、教義之中,因而顯得較為雜亂。太平天國的婚姻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儒家禮教的影響,並在一定範圍內廢除了封建婚姻的制度,構建起了太平天國極富特色的婚姻制度。

(2)基本原則。①一夫一妻。這是太平天國婚姻制度中的基本原則。②男女平等。③反對買賣婚姻。

在承認上述進步性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指出太平天國所實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只是針對平民百姓而言,事實上天王等統治者則一如封建帝王過着多妻的生活。

第四節太平天國的司法制度

[單選]太平天國審判活動中,具有最高裁判權的是天王。

[多選]太平天國訴訟審判制度的特點有程序繁瑣、天王專斷、神明裁判、注重結果

9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單選]中國歷史上首次制定商法典是在清朝末期。

[單選]《大清現行刑律》設置的刑罰體系是罰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

[單選]中國法制近代化過程中的標誌性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單選]首次引進陪審制和律師制度的法典是《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

[多選]《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其五編包括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

[多選]在修律過程中的“禮法之爭”的“禮教派”的代表人物有張之洞、勞乃宣。

[簡答]簡述晚清修律的指導思想。

(1)西法與中法相結合。既推行新的西方法律原則和理念,又要保護傳統綱常倫理,還要減少現實推行過程中的各種阻力,做到引進西法、仿行西法又不顛覆根深蒂固的傳統禮法原則,最終實現新法規緩慢推行。

(2)修律與促進法制文明相結合。清末修律過程中,沈家本等人通過刪除酷刑、禁止買賣人口和蓄養奴婢、改良監獄等措施,逐步改變了清朝法律落後與野蠻的現狀,促進了法制文明,為中國法制的近代化打下了基礎。

(3)修律與傳播法律新思想相結合。沈家本對西方法律文化有相當的瞭解,充分認識到法理學的昌明與法制建設的關係,提出“法之修也不可不審,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審、法之明,不可不窮其理”。從變法修律的需要出發,組織翻譯大量西方法學著作,探討西方法理學,用以指導改革舊律,建立新律,同時傳播新思想,培養新式法律人才。

[簡答]簡述晚清修律的意義和影響。

晚清修律雖然迫於內憂外患,主觀上是一次被動的法律改革,但是在客觀上卻引發了系列反映,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在中國法制近代化的進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首先,修律直接導致了傳統法律體系的解體。修律過程中制定的刑法、民法、商法等草案,無論從體例上還是從內容上,無論從原則上還是從表達術語上,都突破了中華法系的框架,大量沿用西方近代的法律術語、法律原則和制度,且逐步傳播併為中國人慢慢接受。

其次,修律為中國法制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礎。清末修律前後持續了近十年時間,在這十年中,修訂法律館吸收了近代資本主義的法律精神和原則,參照日本、德國、法國等西方國家的成文法體系,根據中國國情初步設計了一套近代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頒佈了相應的法律法規。這些制度和法律雖然實施時間較短,有些甚至還沒來得及實施,但是它們在客觀上卻成為後來南京臨時政府和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礎,為中國法律從封閉的傳統體系走向開放的近代法制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是中國法制近代化必不可少的步驟。

1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十四章

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南京臨時政府的制憲活動

[單選]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性法律文件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單選]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廢除封建帝制的文件是《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多選]孫中山指出,要把中國建成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全民政治”的國家,人民應該掌握四種權利,即選舉法、創制權、複決權、罷免權。

[多選]“五權憲法”中的“五權”是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

[簡答]簡述“三民主義”的革命綱領。

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是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和民生主義的總稱。它是孫中山根據中國當時面臨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和社會改革三大歷史任務而提出的革命綱領和政治主張,也是革命黨人進行法制活動的指導思想。

(1)民族主義是指“驅除靼虜,恢復中華”,其基本要求是驅除一部分腐朽的滿洲貴州統治階級,建立獨立自主的國家,主要解決民族解放的問題,矛頭直指清政府,並以推翻這一政府作為奮鬥目標。

(2)民權主義以“天賦人權”為基本理念,主張人人生而平等,沒有尊卑貴賤之分,君主不能把臣民當作奴隸,其基本要求是推翻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主要解決民主革命問題。

(3)民生主義是“三民主義”中最有特色的部分,它的主要內容是提倡社會改革,基本要求着眼於解決人民的經濟生活等問題,包括社會的生存、國民的生計和羣眾的生命等。

[論述]試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頒佈、內容、地位、歷史意義和歷史侷限性。

為鞏固革命成果,確保革命果實不被掠奪,資產階級革命派抓緊時間制定約法,試圖以此限制袁世凱的權力。1912年2月至3月,在孫中山的主持下,經過兩次起草、參議院三次審議。3月8日,臨時政府正式通過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性質的約法。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共有7章56條,包括總綱、人民、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國務員、法院、附則等,具體內容為:

(1)明確了中華民國是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臨時約法》的規定,正式宣告了資產階級在國家政權中處於領導地位,肯定了主權在民,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徹底否定了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以及部分立憲知識分子宣傳的“開明專制”、“君主立憲”,確立了新國家是一個“主權在

3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首先,面對當時中國社會面臨的反帝反封建的主要矛盾,它只是空講民主共和,沒有正面地反對帝國主義和徹底的反對封建主義的論述。

其次,它沒有對封建土地制度進行任何改革,缺失土地制度的條款,沒有解決全國最廣大民眾最關心也最迫切的土地問題。

再次,在當時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它的一些規定帶有因人而設的痕跡,對責任內閣的規定雖然有,但是還不夠徹底,不能從根本上保證人民真正實現自己的民主權利。

第二節南京臨時政府的革命法令

[單選]臨時政府發佈鼓勵農墾、開發荒地農灘的法令是《慎重農事令》。

[多選]南京臨時政府頒佈了許多法令法規,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風氣、司法改革等方面。

第三節南京臨時政府的司法制度

[單選]南京臨時政府建立後擔任司法總長的是伍廷芳。

[簡答]簡述臨時政府進行訴訟審判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1)禁止刑訊。

(2)禁止體罰。

(3)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

(4)實行審判公開和陪審制。

(5)反對株連。

5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論述]試述《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主要內容和特點。

(1)制定。1923年10月5日曹錕通過賄選當上總統後,匆忙地將《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稍做修改加以公佈,定名為《中華民國憲法》。

(2)主要內容。《中華民國憲法》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公佈的憲法,共計國體、國土、主權、國民、國權、國會、大總統、國務院、法院、法律、會計、地方制度、憲法之修正解釋及效力等13章,141條,其章節和條文數亦為近代中國所制定的憲法性文件之最,從結構本身講也更加合理。儘管該憲法是在軍閥當政時期所公佈的,但就條文和精神而言則基本上脱胎於《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它依據主權在民、民主共和、分權制衡、法治等原則,與軍閥集權政治並不一致。

①該憲法第1條在國體方面明確規定中華民國國體為民主共和國。

②該憲法在文本上,在三權分立的體制下堅持了議會制、責任內閣制和司法獨立制度。

③該憲法新增加了“國權”和“地方制度”兩章,在明確國家實行單一制體制的前提下對中央與地方的權力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④該憲法規定了人民的平等權,各項自由權、訴訟、請願、陳訴權、選舉被選舉權、從事公職權等,憲法規定的義務有納税、服兵役和受初等教育等。

⑤該憲法還對憲法的解釋與修改做了規定。

(3)特點。如果僅就文本而言,與此前所制定的憲法相比,該憲法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都是最為完善的一部,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北洋軍閥欲蓋彌彰的用心,該憲法的特殊制定背景,加之曹錕系通過賄選當的總統,從而使其一直被人們所指責,並被一些史家稱為“賄選憲法”。該憲法公佈後並未實施。

第三節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單選]北洋政府的刑法典是《暫行新刑律》。

[單選]北洋政府時,制定過的一些單行刑事特別法中最為重要的是《懲治盜匪法》。

[多選]北洋政府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有:繼承有餘、創新不足、法律制度相對完備、實施情況較差。

[多選]北洋政府時期,文官的任用分為四等,即特任、簡任、薦任、委任。

第四節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單選]北洋政府的最高審判機關是大理院。

7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

第十六章

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概況

[單選]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活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單選]南京國民政府宣稱,立法的最高原則是三權分立。

[單選]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制定的唯一的一部正式憲法是《中華民國憲法》。

[多選]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立法特點有:

(1)立法權由國民黨直接控制;

(2)法律制定的速度較快;

(3)數量較多;

(4)內部協調較差。

[多選]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實際掌握立法權的是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黨中央政治會議。

[簡答]簡述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指導思想。

(1)從總體上講,南京國民政府在立法上是以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為立法的指導思想或基本原則。

(2)需要指出的是,南京國民政府在立法上以三民主義為指導思想是有所取捨的,更多的是一種姿態,一種出於政治上合法化的考慮,在實際做法上很多方面早已背離了這一原則,三民主義對於南京國民政府而言早已成了一個招牌。

第二節南京國民政府的憲法和行政法

[單選]南京國民政府統治下實施時間最長的一部憲法性文件是《訓政時期約法》。

[單選]標榜“民有、民治、民享”,實際實行個人獨裁的是《中華民國憲法》。

[多選]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所制定的《工會法》的立法宗旨是:

(1)維持與改善工人的勞動條件;

(2)維持與改善工人的生活條件;

中國法制史選擇題及答案 篇四

中國法制史期末考試複習提示

中國法制史本學期實行課程考核改革(機考,電腦抽題),終結性考核的題目有兩種類型:名詞選配題15個(以單選的形式出現),每題4分;問答題4個,每題10分。複習參考資料有:書面材料主要為教科書、學習指導和複習指導,網上的複習資料主要為期末複習考試重點提示。由於中國法制史終結性考核的題型與形成性考核的題型不一致,因此形成性考核作業只作複習內容範圍之參考,建議多根據期末複習重點提示的內容全面複習。

請大家全面複習,祝大家考試順利。

第一章重點難點

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總稱。它雖然以禹命名,但並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統治者制

定的,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為“禹刑”。文獻記載,禹刑規定了五刑,共三千條。2.甘誓是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在“甘”(陝西省户縣西南)發佈的戰爭動員令。《甘誓》裏規定了“威侮五刑,怠棄三正”的內容。

3.圜土是夏、商、西周監獄的名稱。因其在地下挖成圓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築成圓形土牆而得名。

4.夏朝的監獄。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監獄。據《竹書紀年》載:“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圓也”,“圜土”,是監獄的形象稱呼,在地下挖成圓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築成圓形的土牆。夏朝在都城陽翟“均台”(今河南禹縣)這個地方還設有中央直轄的監獄。相傳夏桀曾把商湯“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後來“均台”和“夏台”都成為夏朝監獄的代稱。

5.《甘誓》的發佈及其主要內容。

甘誓是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在“甘”(陝西省户縣西南)發佈的戰爭動員令。

其中規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罰。”夏啟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學習黃帝、堯、舜、禹四世的德行與政績,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滅絕他,夏啟奉上天的意志對他進行討伐。

(2)“左不攻於左,右不攻於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意思是説,在戰車左邊的兵士,如果不好好從左邊攻殺的人,你們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戰車右邊的兵士,如果不好好從右邊攻殺的人,你們就是不奉行命令;駕馭戰車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駕馭戰馬,你們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賞賜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懲罰那些不奉行命令的。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1)“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總稱,其具體內容已無從查證。據後人追述,夏朝已經有了“五刑”,共三千條。

(2)“威侮五行,怠棄三正”。這是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發佈的戰爭令,即軍令《甘誓》中一條罪名。

(3)“昏、墨、賊,殺”。其中的昏、墨、賊是夏朝的三個罪名,殺是刑名。“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

(4)“呂命穆王,訓夏贖刑”。夏朝已經有了贖刑。當時用青銅來贖罪。

第二章重難點

1.湯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的總稱。湯刑並非商湯時所作,而是商朝統治者為了追溯他們的祖先而以湯來命名。其內容已不可考。

2.炮烙是商朝的死刑適用方法,即在銅柱上塗油,下加炭加熱,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會墜入炭中燒死。

3.醢是商朝的死刑適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搗成肉醬。4.脯是商朝的死刑適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曬成肉乾。

5.劓殄是商朝的死刑適用方法,將犯罪者本人及其親屬和後代都殺掉,相當於後世的族誅。6.墨刑是奴隸制五刑的一種,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額上刺刻後,塗以墨色,從此犯罪就帶有了永久性的標記。墨刑,在四種肉刑中是最輕的。

7.劓刑是奴隸制五刑的一種,就是割鼻子的刑罰。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8.剕刑是奴隸制五刑的一種,也叫作刖刑。即斷足的刑罰。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9.宮刑是奴隸制五刑的一種,破壞犯罪者生殖器官,進而殘害機能的刑罰。宮刑最初適用於淫亂行為,所以也叫作淫刑。宮刑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重刑。10.刑名從商

這是荀子對商朝法律制度的總結。意思是説後世歷朝歷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體上沿襲商朝的,説明商朝的刑罰種類多且殘暴。11.兄終弟及

兄終弟及是中國古代出現的一種繼承製度,指的是兄長死後,其王位由弟弟繼承。12.父死子繼

父死子繼是中國古代出現的一種繼承製度,指的是父親死後,將王位傳給自己的兒子。

13.嫡長繼承製

所謂嫡長繼承製,就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指的是父親死後,將王位傳給正妻生的長子。它是中國古代的主要繼承製度。14.商朝的主要立法。(1)《湯刑》: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刑時商朝法律制度的總稱。它並非湯所作,而是商朝統治者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湯來命名。湯刑的內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亂政而作,主要是關於如何鎮壓奴隸和平民反抗的規定。(2)《湯誓》:《湯誓》是商湯討伐夏桀時發佈的命令。(3)《湯誥》:在《湯誥》裏,商湯將夏王的罪惡和商朝的政治綱領宣告給老百姓。15.奴隸制五刑:奴隸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宮和大辟。

(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額上刺刻後,塗以墨色,從此犯罪就帶有了永久性的標記。墨刑,在四種肉刑中是最輕的。

(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罰。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斷足的刑罰。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4)宮刑。即破壞犯罪者生殖器官,進而殘害機能的刑罰。宮刑最初適用於淫亂行為,所以也叫作淫刑。宮刑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重刑。

(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適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斬、戮、炮鉻、醢、脯、劓殄。16.商朝的死刑適用方法。

商朝處決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紹以下幾種:(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眾,然後再斬殺。

(2)炮烙。就是在銅柱上塗油,下加炭加熱,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會墜入炭中燒死。

(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搗成肉醬。(4)脯。即把犯罪者曬成肉乾。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後代都殺掉,相當於後世的族誅。17.商朝的監獄。商朝的監獄名稱分別是:

(1)圜土,與夏朝的監獄同名,因在地下挖成圓形的坑或在底上為誠圓形的牆而得名。

(2)羑里,羑里是一個地名,在今河南湯陰縣。“紂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監獄名稱。18.商朝王位繼承製度的發展變化。

(1)商初,王位繼承是兄終弟及與父死子繼,但以弟及為主。皇兄死後,由皇弟繼承王位。

(2)商朝中後期,隨着私有制的發展,私有觀念進一步加強,父死子繼逐漸取代兄終弟及。父皇死後由皇子繼承王位。

(3)實行父死子繼以後,商朝後期,又逐漸實行嫡長繼承製。所謂嫡長繼承製,就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嫡長繼承製自商朝後期實行後,就一直作為我國古代主要的繼承製度而存在。

第三章重難點

1.周禮:周公為了調整統治集團內部的秩序,鞏固宗法等級制度,用以加強統治奴隸的力量,將夏商原有的禮加以補充、釐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2.九刑:西周實行的九種刑罰,即墨、劓、刖、宮、大辟、流、贖、鞭、撲。3.《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書的統稱。《左傳·昭公六年》:“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4.《呂刑》:是西周穆王時期命令司寇呂侯所制定的有關刑法和贖刑的規定。

5.田裏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權的一種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權歸周天子一人所有,諸侯和臣屬對分封的土地只有佔有、使用權而無處分權,不許買賣。

6.明德慎罰: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在對付社會犯罪問題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倫理道德的強行灌輸,以期在人們頭腦中構預防犯罪的精神堤壩,有效地預防可能發生的犯罪。同時在鎮壓時,採取審慎的方針,即區分嚴重犯罪與一般犯罪的界限,對一般犯罪採取寬緩的原則;對嚴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7.義刑義殺: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即針對國內不同地區,不同的情勢選擇最適宜的刑罰手段來對付社會犯罪,反對不分青紅皂白,一味刑殺的方法。

8.刑罰世輕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則。即“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意思是説刑罰手段的運用要以形勢而定,要視社會治安狀況的優劣而分別實施。9.傅別:西周時期出現的借貸契約。

10.質劑:西周時出現的買賣契約。把兩份買賣的內容寫在一片竹簡上,然後一分為。竹簡有兩種,長的叫質,用來買賣奴隸或牛馬;短的叫劑,用來買賣兵器或珍品。

11.七去:又稱“七去”、“七棄”。中國古代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12.三不去:這是古代對丈夫休棄妻子的三種限制。西周法律規定,如果出現三種情況,丈夫不得休棄妻子。即“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13.大司寇:西周時期全國最高司法機關。輔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14.五聽:審判官在審判活動中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種方法,即辭聽、色聽、氣聽、耳

聽、目、聽。

15.囹圄:西周監獄的名稱。囹圄不僅關押各類犯罪分子,而且承擔者教化的職責。

16.坐嘉石:西周的刑罰,指對於有罪過但尚不夠判處徒刑的人,要給他們戴上刑具,強迫他們在官府門外左側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時間反省自己的罪過,然後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監督他們服一定期限的勞役。.

17.禮不下庶人:是周禮的特點之一,一方面是説作為統治階級特權的“禮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無從享有;另一方面是説作為禁忌用的“禮”,無論是貴族與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約束力,如違禮則入於刑。

18.刑不上大夫:周禮的特點之一。是説在一般情況下,大夫以上的貴族犯罪不受處罰,但重罪除外。

19、小宗五世則遷:小宗五世則遷是宗法制的原則,即只允許小宗祭祀四世內的高祖,一旦滿五宗,就要將遠祖的神位遷入祧廟。20.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

(1)義刑義殺:即是針對國內不同地區,不同的形勢,選擇最適宜的刑罰手段來對付社會犯罪,反對不分青紅皂白,一味刑殺的方法。

(2)明德慎罰;這一思想要求,在對付社會犯罪問題上,要提倡德治,提倡倫理道德的強行灌輸,有效預防可能發生的犯罪。同時在鎮壓時,採取審慎的方針,即區分嚴重犯罪與一般犯罪的界限,對一般犯罪採取寬緩的原則,對嚴重犯罪才施以重刑。21.西周的司法機關: 西周的中央司法機關有:

(1)大司寇,全國最高司法機關。

(2)小司寇,中央直轄地區的司法機關。(3)士師,國都之內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機關有:(1)鄉士(2)遂士 22.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則。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歲以下,80歲、90歲以上的人犯罪,不處以刑罰。(2)區分眚、非眚、非終、惟終:即故意或一貫犯罪從重處罰,過失或偶然犯罪從輕處罰的原則。西周統治者已經開始區分犯罪者主觀形態的差別,靈活地運用刑罰手段。

(3)“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斷獄時,首先要考慮犯罪者的罪行嚴重程序,謹慎測度罪犯的動機,以此區別量刑的輕重。

(4)罪疑從赦:即對於定罪有一定根據,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從輕處罰或赦免的原則。

(5)刑罰世輕世重:即所謂的:“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意思是説,刑罰手段的運用要以形勢而定,要視治安狀況的優劣而分別實施。其適用須有節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23.西周的“六禮”:六禮是中國古代的六道結婚程序,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

(1)納采指男家請媒人去女家提親,女家答應議婚之後,男家用一隻大雁並備上其他禮物前去求婚。

(2)問名指男家請媒人問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後去占卜。

(3)納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後,男家仍以大雁作禮物請媒人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4)納徵後來也叫納幣,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禮,即後來所説的訂婚禮。(5)請期指男家選定婚期,備禮告訴女家,求得同意。(6)親迎指新郎親自去女家迎娶。

24.西周的訴訟制度。

(1)訴訟,西周時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有了區別。民事訴訟用“訟”表示,刑事訴訟用“獄”表示。

(2)起訴,刑事案件的書狀叫“劑”,民事案件的書狀叫“傅別”。起訴是要交納訴訟費,否則不予受理或被認定敗訴。民事訴訟交納“束矢”;刑事訴訟交納“鈞金”。

(3)審理,審理時“以五聲聽獄訟”。所謂“五聽”,是指審判官在審判活動中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種方法,即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4)判決,要有司法機關製作法律文書,還要向當事人宣讀。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辦案成例,可以作為斷案的參考。(5)上訴,當事人不服,允許上訴。25.西周的法律形式。

(1)誓,即誓詞,多位周王或諸侯於戰前對臣下發布的軍令。在以誓作為形式的王命中,被討伐之罪,即成為刑法的罪名;被宣佈的處罰,便成為刑罰的種類和懲罰的手段。(2)誥,即統治者關於施政的訓令。

(3)命,是周王針對具體事務臨時向行政機關發佈的命令。

(4)禮,禮涉及範圍廣泛,不僅有政治、經濟、軍事,也同時有法律、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內容,故法律成為周禮不可或缺的重要構成部分。

(5)遺訓,是指由先王發佈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長期以來有利於奴隸主階級統治的某些習慣。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規定有利周朝統治的那些內容

第四章重難點

1.僕區法:僕區法是春秋時期楚國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閲”制定的一部法律。2.茆門法:茆門法是春秋時期楚國楚莊王制定的一部法律。3.被廬之法

被廬之法是春秋時期晉國晉文公制定的,有關官吏的職權和等級名位的法律。因該法在“被廬”這個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廬之法”。

4.鄭、晉兩國公佈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爭論。(1)公佈成文法的措施

鄭國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佈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鄭國公佈由鄧析私造並寫在竹簡上的竹刑。

晉國曾制定“被廬之法”、“常法”,但未公佈於眾。直至公元前513年,晉國將範宣子的刑書鑄在鼎上,正式公佈成文法。(2)公佈成文法所引起的論爭

鄭國子產公佈刑書時,遭到晉國以叔向為代表的舊貴族的反對。晉國鑄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對。

5.公佈成文法的意義。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標誌着奴隸制的瓦解,促進了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要求,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但由於其鋒芒仍然是指向勞動人民的,從這個意義上説,它加強了對勞動人民的統治。6.戰國時期立法指導思想的主要內容。(1)“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

不論是誰,不分貴賤等級、親疏遠近,只要違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論罪處刑,以打破奴隸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壘。

(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由官府統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佈,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祕密法。

(3)“重其輕者”:定罪量刑時,加重對輕罪的處罰。7.《法經》的主要內容、階級本質和歷史意義。

(1)《法經》是戰國時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法典。共六篇,分別是盜、賊、囚、捕、雜、具。

(2)階級本質:鋒芒指向勞動人民,《法經》開宗明義規定盜、賊兩篇,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表明鎮壓盜賊是地主階級專政的主要任務;維護君主專制;維護封建等級制。(3)《法經》在我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和體系,是後世封建法典的藍本;其次,《法經》對當時封建經濟的形成和鞏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8.商鞅變法的內容及其歷史意義。

第一次變法的重點是打擊奴隸主貴族的政治勢力。具體內容是:(1)整頓户籍,設立連坐法,防止隱匿壞人;(2)獎勵告奸;(3)獎勵農業生產;(4)獎勵軍功。

第二次變法的重點是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具體內容是:(1)進一步強調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縣制;(3)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統一度量衡制度。

通過變法改革,促進了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使得秦國國勢日強,為後來秦始皇統一大業奠定了基礎。

第五章重難點

1.睡虎地秦墓竹簡

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縣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簡,經專家整理並命名為《睡虎地秦墓竹簡》。其內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後人整理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和《封診式》。《睡虎地秦墓竹簡》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極為珍貴的歷史資料。

2.廷尉:秦朝的“廷尉”是全國最高司法機關,其長官也叫“廷尉”。廷尉的職責有二:一是負責審理“詔獄”;二是審理地方移送的疑難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複審。3.封守

秦朝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在調查案件中,查封財產或看守家屬的行為,稱為“封守”。“封”是指查封財產,“守”是指看守家屬。

4.三重選官法:秦朝選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國外的賢人能人;二重軍功,起用有軍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選用懂法的人作官。5.考課

“課”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績,考課則是指對官吏的考核。秦朝的考課分兩種,一種是集會考課,為大考;一種是平時考課。

6.五善五失: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績和品性的內容。所謂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謙。五失,就是自誇、自大、剛愎自用、犯上和重財貨輕。

7.具五刑: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種酷刑,即對一個囚犯幾乎同時施用五刑。8.梟首:首始於秦的一種死刑,即斬下人頭,高懸在木杆上示眾。

9.定殺:秦朝的死刑適用方法,是活着將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專門針對患有麻風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罰。

10.城旦、舂:城旦即男犯白天築城;舂即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糧。

11.鬼薪、白粲:鬼薪、白粲是秦代的徒刑。鬼薪即男犯入山採薪供祭祀鬼神;白粲即女犯擇米使之正白。

12.司寇、作如司寇: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的徒刑。司寇即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防禦外寇或看管刑徒。作如司寇是指強制女犯服相當於防禦外寇入侵的刑罰。

13.罰作、復作:罰作、復作是秦代的徒刑。罰作適用於男犯,強制其到邊遠地區戍守;復作適用於女犯,強制其女犯到官府服勞役。

14.貲:秦朝的一種財產刑。貲指處罰犯人繳納一定的財物或服一定的勞役的刑罰。15.以古非罪:以古非今罪秦朝的一種罪名,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實的各項政策和制度。在秦朝,以古非今罪處以族刑。

16.妄言罪:妄言罪是秦朝的一種罪名,就是指煽動、宣傳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在秦朝,妄言罪處以族刑。

17、非所宜言罪: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種罪名,就是説了不該説的話。

18.盜徙封罪: 盜徙封罪是秦朝的一個罪名,指偷偷移動田界的標誌而侵犯他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對此罪要判處”耐”刑,但允許出錢贖罪。這中罪的基本精神是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20.公室告

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種受訴案件類型。秦律《法律答問》記載:“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殺人、盜竊行為屬於“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21.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種受訴案件類型。秦律《法律答問》記載:“子盜父母,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即父母對兒女盜竊自己財產的行為提出的控告,兒子對父母或者奴妾對主人肆意加諸自己的刑罰提出的控告,為“非公室告”,凡屬“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22.讀鞫:秦朝把宣讀判決書稱為“讀鞫”。

23.乞鞫:秦朝規定,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在法定時間內請求複審,叫做“乞鞫”。24.秦朝的立法指導思想。(1)法令由一統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統一立法權,統一法令的內容,統一人們的思想。秦王朝發展了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統”、“法出於一”的思想。這一思想有兩層意思,第一層含義是全國實行統一的法律;第二層含義就是最高立法權屬於皇帝。(2)事皆決於法

秦朝建立後,以此作為指導思想,加強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種法律。通過雲夢秦簡可知,秦朝在政治、軍事、工農業生產、市場管理、貨幣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審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規定。(3)以刑殺為威

這一思想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法網嚴密;二是嚴刑重罰;三是濫施刑罰。

25.秦朝的中央行政機關實行“三公九卿制”。秦朝的中央行政機關實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設三公,三公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長”,承受皇帝之命,輔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太尉是掌管軍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的地位相當於副丞相,主要職責是管理圖籍、奏章,監察文武百官。

三公之下設九卿,作為中央行政機關分掌具體行政事務,如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別包括:奉常;郎中令;衞尉;太僕;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內史;少府。

26.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秦朝的律還沒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經成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為後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礎。

(2)令。秦朝的命、令、制、詔,在法律意義上沒有原則性的區別,都是皇帝針對特定的事項、特定的對象臨時發佈的命令、批示等。

(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關於案件的調查、勘驗、審訊等的程序、文書程式以及對司法官吏審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問。法律答問是指國家官吏統一用問答形式對秦律的條文、術語以及立法意圖所做的解釋。

(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機關的判例,已行的成例。27.秦朝關於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秦朝關於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主要規定在《田律》裏。其內容主要以下幾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長時期,不要砍伐;土地乾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樹木不受季節限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準取草燒灰,免得影響幼草生長,不準採取剛發芽的植物。第三,不準捕捉幼獸、鳥卵和幼鳥;不準毒殺魚鼈;不準設置陷阱和網罟(gu,音古)捕捉鳥獸。到七月便解除禁令。第四,居邑靠近養牛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獸,正在繁殖期不準帶狗去打獵。第五,老百姓的狗進入禁苑,如果未追捕獸,不準打死;如果追捕獸,要打死。在有專門警戒的地區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繳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繳狗皮。28.秦朝關於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關於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規定在《田律》裏,還有《倉律》等。其主要內容有以下幾方面:第一,管理糧食的官職分三級,全國最高農業官員為大司農,負責規劃總體農業事務,負責農業生產的執行官員為大田,縣一級的農業官員叫田嗇,管理糧倉的官員叫做倉嗇夫。第二,下了及時雨和穀物抽穗,應即使書面報告受雨、抽穗的頃數和已經開墾而沒有耕種的田地的頃數。第三,莊稼生長後下了雨,也要立即報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頃數。第四如果旱災、暴風雨、澇災、蝗蟲、害蟲等災害損傷了莊稼,也要報告受災頃數。第五,距離近的縣,文書由走得快的人專程送遞。距離遠的縣,在8月底以前送達。第六,糧倉要專職管理,負責糧食管理的官員要保管好糧倉,糧食的進倉和出倉要履行嚴格的手續。29.秦朝關於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關於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規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裏。其內容主要有產品的規格、質量、生產定額以及勞動力計算方法等(1)關於產品規格。凡製作同一種類的器物,大小、長短和寬窄必須相同。(2)關於產品質量。秦朝建立生產責任制和產品檢查評比制。首先,產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記入帳,不得混雜,出帳時也要統一規格,以便檢查核對。其次,每年進行一次質量評比,被評為不合格者,罰工師一甲,罰丞和曹一盾,如果連續三年評為下等者,要加倍懲罰,主管官吏嗇夫不僅受到貲二甲的懲罰,而且撤職永不敍用。第三,為了追查生產責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製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記和刻文,記載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3)產品定額與勞動力計算方法。首先根據季節的不同計算了勞動量。其次根據勞動工種、性別、年齡、熟練程度等因素計算產品數量。30.秦朝關於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關於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規定在《關市律》、《金布律》、《錢律》、《效律》、《工律》裏。

(1)保護合法的商品交換,要求明碼標價所出售的商品。(2)規定了貨幣的比價與使用。(3)關於度量衡的使用與管理。

第六章重難點

1.《九章律》

漢高祖時蕭何制訂,共九篇。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廄律》、《興律》三篇,合為九篇,故稱《九章律》,這是一部綜合性的法典。2.漢律六十篇

漢朝的幾部主要法典的總稱,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宮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3.科:科是漢代的一種法律形式,是針對某類事情的一個方面制定的單行法規。

6.比:比是漢代的一種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來比照斷案的典型判例,也叫“決事比”。7.徵辟:徵辟是漢朝對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徵召和辟舉兩種。

8.徵召:徵召是漢代選任官吏的一種方式,或者由皇帝詔令各郡推舉並皇帝面試後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徵用有才能之人。

9.辟舉:辟舉是漢代選任官吏的一種方式,也叫闢除,是高級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轄區境內對有名望又有統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薦人才或自選屬吏的制度。10.女徒顧山:漢代專為女犯設立的刑罰,女犯定罪判決後可以釋放回家,但每月必須出錢三百由官府僱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應服的勞役。

11.僭越罪:漢代的罪名,漢代諸侯百官的器用、服飾、乘輿各有規制,如有“逾制”,即構成僭越罪。

12.左道罪:漢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蠱惑民眾者依律處以死刑。13.首匿罪:漢代的罪名,指主謀藏匿罪人。首匿者處重刑。

14.通行飲食罪:漢朝的罪名,指給農民起義軍通情報、當嚮導、供給飲食。漢律嚴格鎮壓此種行為,犯者處死刑。

15.見知故縱:漢朝的罪名,是指吏民看見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別是看見或知道“盜賊”在活動,則必須舉告,不舉告即為故縱。見知故縱者與罪犯同罪。

16.券書:漢代的買賣契約。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日後發生糾紛,以契約為證。17.《春秋》決獄

18.漢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則。(1)關於刑事責任年齡(2)親親得相首匿

親親得相首匿是漢朝定罪量刑的原則之一,指一定範圍的親屬之間除謀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謀隱匿犯罪而不負刑事責任。最早提出這一倫理原則的是孔子,將該倫理原則上升為刑罰適用原則的是西漢宣帝。(3)先自告除其罪(4)貴族官僚有罪先請

貴族官僚有罪先請是漢朝定罪量刑的原則之一,即一定級別的官僚貴族犯罪後,一般司法機關不得擅自處理,須奏請皇帝,由皇帝根據其官職高低、功勞大小等因素,決定刑罰的適用及減免。

19.漢代立法指導思想先後的發展變化。

從漢初到武帝七十多年間,由於社會政治經濟前後發生很大變化,漢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也相應發生很大變化,總體上看,大致分為兩個階段:

(一)漢初至文景時期

漢初至文景時期以黃老思想為主,並輔以法家思想為法治的指導思想。

(二)漢武帝以後

漢武帝以後是以儒家思想為主,並輔以法家思想為法制指導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輔”。20.“春秋決獄”的要旨。

漢朝斷案的方式,漢代在斷決案件的時,不是根據法律,而是根據儒家經典《春秋》一書中所表達的儒家經義為準繩。在審理案件的時候,要根據犯罪的事實,考察行為者的動機;只要有犯罪動機,就應當加以懲罰,不必待其成為行為;對於首犯要從重懲處;如果只有犯罪行為,而沒有犯罪動機,就應當從輕發落。21.漢代刑制改革內容和意義。

(1)漢代刑制改革源於“緹縈上書”。

(2)漢文帝時期的改革內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別取代黥刑、劓刑和斬趾刑。即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刑改為笞300,斬左趾改為笞500,斬右趾改為棄市。

漢文帝改革出現的問題:斬右趾改為棄市,擴大了死刑範圍;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斬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

(3)漢景帝時期的改革內容是:第一、減少笞數。最終將劓刑改為笞100,斬左趾改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規範笞刑。規定刑具規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準更換行刑人等。(4)改革意義:文景時期廢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國法制史上意義重大。它是中國古代刑制由野蠻階段進入較為文明階段的標誌,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礎,而且也有利於封建經濟的發展。

22.兩漢監察機關

(1)中央監察機關:西漢時期,中央監察機關為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東漢時期,御史府更名為御史台(也叫蘭台)。

23.君權神授:此理論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祕化。意思是説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稱為“天子”。

24.德主刑輔:這是漢武帝之後漢代的立法指導思想的核心。以儒家的德為主,並輔以法家的刑,採取剛柔相濟的治國之道。

第七章重難點

1.服制,是指死者的親屬按照與其血緣關係的親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喪服制度。2.登聞鼓,是指在朝堂外懸掛大鼓,臣民有進諫或重大冤案可擊鼓以聞。這是一種直訴制度。

3.魏律,三國時期魏國一部主要法典。在漢九章律的基礎之上增加九篇,並改漢之具律為刑名,列於全律之首。魏律在體例上的特點(1)增加了篇條,由原來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決了因篇少帶來的缺陷;(2)改具律為刑名,冠於律首,使體例更加科學。魏律在內容方面的改革:(1)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調整、歸納各篇的內容,文字簡要而通順;(2)在律中正式規定了維護封建統治階級特權的“八議”條款;(3)改革了刑罰制度,法丁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贖刑、罰金、雜抵罪,並減輕某些刑罰;(4)限制從坐的範圍,如改革婦女的從坐,規定出嫁之女只“從夫家之罰”等等。4.晉律,晉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泰始律》)。

5.北齊律,南北朝時期北齊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條,篇目依次為名例、禁衞、婚户、擅興、違制、詐偽、鬥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議”,新列了“重罪十條”,以“科條簡要”而著稱,是南北朝後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對以後的隋律、唐律發生了重要影響。

6.御史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建立的皇帝直接領導的獨立的監察機關,對中央和地方的各級司法機關和官吏進行監督。

7.雜抵罪,是指以奪爵、除名、免官來抵罪的總稱。此製為“官當”的雛形。

8.登聞鼓,是指在朝堂外懸掛大鼓,臣民有進諫或重大冤案可擊鼓以聞。這是一種直訴制度。

9.八議”: 是指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中國封建王朝規定的對八種人犯罪要上奏皇帝進行特別審議,以便對其減刑或免刑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是為庇護統治集團成員除“十惡”以外的犯罪而規定的,三國曹魏正式入律,至唐進一步完善,以後歷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這種制度反映了人們在法律上不平等的特點,從而使得貴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獲得了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加深了廣大人民的苦難。

第八章重難點

1、《開皇律》

開皇三年,隋文帝本着刪繁就簡,以輕代重的原則,對新律重新更定,最後完成了歷史上著名的《開皇律》。《開皇律》的結構和內容對唐律有着直接的影響,是制定唐律的藍本,在中國法制史上佔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內容如下:(1)確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廢除前代車裂、梟首等酷刑;(2)將北齊律的“重罪十條”發展為“十惡”大罪,加強對危害封建統治秩序行為的鎮壓;(3)吸收魏晉南北朝以來的“八議”、“官當”、“聽贖”,並創設“例減”,進一步完善和擴大貴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權。《開皇律》的結構和內容對唐律有着直接的影響,是制定唐律的藍本,所以在中國法制史上佔有重要地位。

2、唐律:從廣義上説,它是唐代法律的總稱;從狹義上説,是指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議》這部具有唐一代代表性的律典。

3、《貞觀律》:是唐大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在《武德律》基礎上歷經十年完成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貞觀律》的制定,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律典。

4、《唐律疏議》(《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間,以《貞觀律》為基礎編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條。此後又對五百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註釋,並附在律文之後,稱作疏議。律與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稱《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後人又稱之為《唐律疏議》。

5、《大唐六典》:唐玄宗開元年間由李林甫主持編定,詳細規定了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體制以及各機關的組織與職權,是保存至今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國家行政法典性質的官修政書。

6、三省六部: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相繼出現並逐漸形成的,是隋唐時期的最高行政機關;三省是指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是指尚書省所轄的吏部、户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

7、封建制“五刑”:隋《開皇律》廢除前代車裂、梟首等酷刑,確立了刑名為死、流、徒、杖、笞新的封建制五刑,從而取代了奴隸制五刑,標誌着我國古代刑制的歷史進步。新封建制五刑作為法定刑,為以後歷代律典所沿用。

8、御史台:中國封建社會最高監察機關,御史大夫為長官,唐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

9、刑部:中國封建社會掌管刑法和獄訟的中央官署,隋朝時稱“刑部”,以後歷朝相沿,直至清末。

10、“三司推事”:唐朝時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會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叫做“三司推事”。

11、牽掣:唐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失,允許其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抵債,這叫做牽掣。

12、義絕:唐朝強制離婚情形之一,是指夫妻之間的情義斷絕。

13、唐初的立法指導思想:(1)禮刑並用。(2)法令簡約。(3)寬仁慎刑。

14、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四種。

15、《唐律疏議》的篇數和篇名

《唐律疏議》共十二篇,其篇名依次為:名例律、衞禁律、職制律、户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鬥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

16、唐律對貴族官員及其親屬特權的保護

依據唐律規定,貴族官員及其親屬犯罪,在法律上享有以下特權:

(1)議。“八議”者除犯“十惡”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機關不能直接審理,必須先將其所犯之罪行及符合“議”的條件,奏請皇帝,由皇帝作出裁決,享受減免特權。

(2)請。享受請的人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官爵五品的上者;這些人犯死罪者通過上請程序來減輕刑罰。

(3)減。指七品以上官員及有爵位應“請”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子孫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減免一等的優待。

(4)贖。指應議、請、減和九品以上的官及應“減”者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孫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以銅贖刑的優待。

(5)官當。指官員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罰。(6)免官。指有品級的官員犯徒罪,通過免去官職折抵刑罰。

17、唐律對化外人相犯案件的處理原則

1)屬一國僑民之間的犯罪,則依其本國法律處斷;

2)不同國籍僑民之間相犯或唐朝人與化外人之間相犯,則按照唐律處斷。

18、“八議”制度。“八議”最初源於西周時期的“八辟”,自三國時期正式寫入魏律後,一直是後代封建法典中一項基本的重要制度。此後歷代相沿,至《大清律例》。唐律對此予以確認,在具有總則性質的《名例律》中作了更加全面而詳細的規定。

“八議”者除犯“十惡”罪以外的死刑,司法機關不能直接審理,必須先將其犯罪事實及應享受的特權的理由奏請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議”後,最後由皇帝作出裁決,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則可直接減一等處罰。但是,犯“十惡”者不得適用“八議”的規定。根據《唐律疏議·名例》中“八議”條的註疏,享有這一特權的人包括: 議親,皇帝的親屬。議故,皇帝的故舊。

議賢,封建德行高尚,其言論行動可作為法則者。

議能,能整頓軍旅,治理內政,為皇帝出謀劃策,師範人倫者。議功,對封建朝廷盡忠效力,建立大功勛的人。議貴,指三品以上高級官員及爵一品者。

議勤,指高級文武官員中恪盡職守,專心致志辦理公務的人。議賓,指國賓,前朝皇帝的後代。

18、“十惡”制度。

最早規定在《開皇律》中,“十惡”由《北齊律》“重罪十條”發展而來。它是以隋唐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規定的十種最嚴重的犯罪總稱。具體指:

一曰謀反,指企圖推翻封建國家統治,奪取皇位的活動,視為最大的犯罪,列於“十惡”之首。二曰謀大逆,指預謀毀壞宗廟、山陵及宮闕的行為。三曰謀叛,指圖謀叛國投降敵國的行為。

四曰惡逆,指家庭內部或一定親屬間卑幼毆打和謀殺尊親屬的行為。五曰不道,指犯罪者手段殘忍,“違背正道”即違背做人的正道。六曰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嚴的行為。七曰不孝,指嚴重違反孝道。八曰不睦,指親族內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的行為,因違反禮之“親親”原則,所以列為“十惡”。

九曰不義,指本非血緣親屬關係,根據名分應遵守道義,但卻違反正常道義的行為。十曰內亂,指親族內部紊亂人倫的行為。

24、唐朝的定罪量刑原則

(1)維護貴族官員及其親屬的法定特權。(2)老、幼、廢疾、篤疾犯罪減免刑罰。(3)自首減免刑罰。(4)同居有罪相為隱。(5)共犯區別首從。(6)二罪以上俱發。

(7)本條別有制與例不同。(8)斷罪無正條。(9)化外人相犯。

25、唐律的主要特點

(1)體例完善,結構嚴謹。(2)用刑持平。第三,從刑罰加減看,以從輕為原則,規定“二死三流同為一減”、“至死不復加”;第四,從設立加役流看,以此取代可殺可不殺而不殺的死刑犯。

26、唐律的歷史地位

(1)在中國法制史上居於重要的歷史地位。

第一,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備的封建法典,為後世立法提供樣本;第二,在封建法制的發展歷史中,處於承前啟後的重要歷史地位。

(2)在世界法律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第一,對亞洲許多國家立法具有示範作用,如朝鮮、日本和越南等;第二,為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

27、唐朝的司法機關

(1)中央司法機關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地方司法機關仍由行政機關兼理,直接管理訴訟的屬吏州一級有司法參軍,縣設司法佐史等。

28、唐朝的監察制度:唐朝的監察機關是御史台,其下設台院、殿院、察院。

第九章重難點

1.《宋刑統》:於宋太祖建隆四年編成,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統》12篇、502條;不過在每篇之下設“門”,合計213門。2.刑統

所謂“刑律統類”或“刑統”,即以刑律為主,將其它刑事性質的敕、令、格、式分載在律文各條之後,依律目分門別類地加以彙編的法規。從秦商鞅“改法為律”,直到唐律,歷代法典無不稱律,“刑統”的出現是法典編纂上的一個變化。

3.編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經常的立法活動。由於宋朝是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高度發展的朝代,因而皇帝發佈的詔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隨時補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對特定的案件作出裁決而置律於不顧。但由於敕通常對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發,為一時之權制,起初並未成為具有相對穩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把日積月累的單行敕令,加以分類整理,刪去重複矛盾之處,然後再頒佈,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謂“編敕”。4.重法地,即凡在所謂“重法地”犯罪,加重處刑。最初以京城開封府諸縣為重法地,強化京畿地區的治安。待創立“盜賊重法”後,河北、京東、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5.盜賊重法:宋朝的“盜賊重法”實際上是“重法地法”的擴展,無論在何地,凡屬劫盜罪當死者,籍沒其家以賞告密者,妻子編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釋。

6.紅契:是宋朝初年出現的官府承認土地私有權的憑證。它實際上是地主佔有土地進而剝削農民的法律依據。

7.刺配之法:宋太祖統治後期以宥恕死罪為藉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處以“決杖、流配、刺面”三種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實際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復活。

8.凌遲:所謂凌遲刑,是中國古代最殘酷的生命刑。適用方法説法不一。

9.折杖法:折杖法是宋朝適用的刑罰變通方法,即用笞杖刑取代流刑、徒刑,並減輕笞杖數。

10.審刑院:宋建隆年間在宮中設置司法機關。宋律規定:凡大理寺審判的案件,經刑部複核後,須送審刑院詳議,再奏請皇帝批准。審刑院是為了加強皇帝對司法權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11.《元典章》:是元朝的一部法典,但它並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頒佈的法典,而是當時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餘年間有關政治、經濟、軍事、法律等方面的聖旨、條畫的彙編。《元典章》共六十卷,十類,下分三百七十三目,每目有若干條格。當時它為各級官吏熟悉法紀提供了方便。

12.宋朝的斷例、指揮、申明和看祥。

斷例,即判案的成例。例本來是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但在司法實踐中,例的作用很大,往往超過法令。

指揮,指尚書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對某事所作的指示或決定,對以後同類事件具有約束力,往往與敕、令並行。

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項法令所作的解釋。解釋刑統的,稱“申明刑統”;解釋敕的,稱“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看詳,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據過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決定。13.元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大法令”(蒙語叫“大札撒”);《至元新格》,這是元朝最早實施的一部法典;《風憲宏綱》,這是一部關於綱紀、吏治的法典;《大元通制》;《大元聖政國朝典章》(簡稱《元典章》);《至正條格》。

第十章重難點

1、“重點治亂世”: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導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大明律》

是明朝最根本的法典,經過三十多年的修訂最後於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將《欽定律誥》附後並頒佈,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隋唐以來沿襲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變。

3、明《大誥》

明朝一部重要法典,共4編,彙集了當時用嚴刑峻法懲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規範,兼有朱元璋對臣民的訓誡,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天下的主張、實踐和措施。

4、《大明會典》

是明朝仿照《大唐六典》體例編制的,它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構的職掌和事例,是明朝調整封建國家各機關權力職責的行政法典。

5、參漢酌金

是清朝立法原則。“參漢”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酎金”則是有條件地授用女真族的習慣法。

6、《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順治三年制定,是清朝正式頒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除個別條款有所增刪改並外,無異於《大明律》的翻版。

7、《大清律集解》

清雍正五年頒行,在《大清律集解附例》基礎上修訂完成的。

8、《大清律例》

它是經過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訂而成的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其結構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條,律後分別附以奏準的“條例”。

9、《大清會典》

詳細記載了清代從開國至光緒朝各級行政機關的職掌、事例和活動原則,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規,也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彙。

10、禁榷制度

是中國封建社會國家對某些重要的商品實行的專管制度,最早兩漢時實行鹽鐵官營。

11、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監察機關,唐宋時期稱為御史台。

12、九卿會審:是指清代遇特別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同吏、户、禮、兵、工、各部尚書及通政使共同審理,是清朝中央的最高審級,但判決仍須奏請皇帝核准。

13、小三法司會審:明清時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員和刑部官員共同審理的活動。

14、大三法司會審:明清時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共同審理的活動。

15、秋審:是指清朝三法司會同其他官員於每年秋季複審各省監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6、朝審:是指清朝三法司會同其他官員於每年霜降後複審刑部或京師附近監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7、熱審:是指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員,會同小三司於每年小滿以後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審理髮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的審判活動。

18、充軍:明代創設一種刑罰方法,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清律有所發展,按遠近分為“五軍”。

19、遷徙:清朝的一種刑罰,是將罪犯強制遷出一千里外安置,永遠不許回原籍。

20、發遣:清朝的一種較充軍更重的刑罰,即把罪犯發充邊疆地區為駐防官兵充當奴隸,且一經發遣非有皇帝命令,終身不得開脱。

21、明初的立法指導思想。

(1)重點治亂世,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禮刑並用,主張將禮的預防犯罪職能與法的鎮壓犯罪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3)加強法制宣傳。

22、明朝嚴懲貪官污吏的法律規定

朱元璋深知貪官污吏是激起農民反抗鬥爭的重要原因,瞭解其對封建國家所造成嚴重的危害。所以他從維護封建國家的根本利益出發,從法律上嚴懲貪官污吏。《大明律》規定:(1)對受財枉法的所謂“枉法贓”,從嚴懲;

(2)對於監守自盜,不分首從,並贓論罪,滿四十貫即處斬刑;

(3)對於執行監察職務的“風憲官”御史,若犯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兩等處刑。明《大誥》也側重打擊貪官污吏,且刑罰殘酷,如有“剝皮實草”等。

23、明朝嚴禁臣下結黨和內外官交結的法律規定

《大明律》中專設“奸黨”條,規定:“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行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構成奸黨罪,要受到嚴厲懲治:本人處死,妻子為奴,財產入官。

同時,還嚴禁內外官交結,《大明律》規定,“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而附同奏啟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24、清朝制定的適用於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法律。

為了鞏固統一多民族的國家,加強中央對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司法管轄,清王朝制定了適用於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法律,如《回疆則例》、《苗例》、《蒙古律例》、《番例條款》等。其中,《番例條款》是雍正年間制定的,它是適用於寧夏、青海、甘肅等地少數民族的法律。25.大清律的制定。1)清順治三年(1646年)製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這是清朝正式頒行的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2)康熙十八年(1679年),鑑於刑部現行條例處罰過嚴,皇帝特諭刑部編成現行則例,刊刻通行。(3)雍正即位(1722年)以後,以析異同歸、刪繁就約、輕重有權、寬嚴得體為指導原則,修訂大清律,於雍正五年(1727年)頒行《大清律集解》。(4)乾隆時,重修大清律,對原有律例逐條考正,折衷損益,於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刊佈中外,永遠遵行”。它是經過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訂而成的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其結構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條,律後分別附以奏準的“條例”。

26、《大清會典》的制定。康熙時仿《明會典》制定《康熙會典》,此後雍正、乾隆、嘉慶、光緒四朝均加以修訂。它詳細記載了清代從開國至光緒朝各級行政機關的職掌、事例和活動原則,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規,也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彙。

27、明清司法的機關,中央仍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28、明清監察機關的變化。明清時期由於君主集權制度的加強,監察機關的組織與職權都有了更大的發展。(1)明初,監察機關的組織沿用唐、宋舊制,中央設御史台;至洪武十五年擴大監察機關組織,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叫“風憲衙門”。它對全國上下大小官吏的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有權糾察彈劾;對重大刑事案件還可以會同刑部、大理寺一同審判。所以,明朝的都察院是監督法律執行、維護封建吏治的最高監察機關;同時,依當時省制將全國劃分為13道,設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別掌管地方的監察工作。(2)清朝監察制度的一個重要發展,就是在都察院內增設了六科給事中,以加強對六部的監督。

第十一章重難點

1、“五不議”原則

是清政府改革中央官制的原則,即“軍機處事不議”,“內務府事不議”,“旗事不議”,“翰林院事不議”,“太監事不議”。

2、諮議局:是清末“預備立憲”過程中清政府設立的地方諮詢機構,於1909年開始在各省設立。

3、資政院:

是清政府在清末“預備立憲”過程中設立的中央諮詢機關,於1910年設立。

4、《欽定憲法大綱》

清末預備立憲的一部憲法性文件,光緒三十四年頒佈,中國法制史上首部近代憲法意義的法律文件。大綱的內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國憲法。共二十三條,分正文和附錄兩部分(“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光緒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迫於內外政治壓力,頒佈《欽定憲法大綱》,成為中國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憲法意義的法律文件,用資產階級憲法形式為君主專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憲法的產生,要求其它法律與其相適應,這就必然導致舊有中華法系諸法合體的破裂,從而使清末立憲成為中華法系解體的開端。主要內容:內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國憲法,《欽定憲法大綱》共二十三條,由正文“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組成。“君上大權”共十四條,賦予了皇帝頒行法律、發交議案、召集或解散議院,設官制祿、統帥陸海軍隊、宣戰媾和、訂立條約、宣佈緊急戒嚴以及總攬司法審判等大權。“臣民權利義務”九條,重心是納税、當兵及遵守法律等項義務。同時規定了在法律範圍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等事項,準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規定,不受逮捕監禁處罰;以及進行訴訟,專受司法機關審判等。

《欽定憲法大綱》的歷史意義。(1)《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義的憲法,客觀上對當時人們思想起到不小的衝擊作用。(2)《欽定憲法大綱》打破了傳統中華法系的傳統結構,使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獨立於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規定了國家與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3)《欽定憲法大綱》的機構比較完整。

5、《十九信條》

清末預備立憲的一部憲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爆發後不久制定和通過。在體例與內容上不同於《欽定憲法大綱》。

6、《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現行刑律》在《大清律例》基礎上修訂而成,篇目、內容仍不脱舊律窠臼,但作為近代社會產物,已具有過度性法典的性質。

7、《大清新刑律》

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從草訂到頒佈,歷經五年。分總則和分則兩編,並附《暫行條例》5條。

8、《大清明律草案》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共五編,按其特點分兩部分,總則、債權、物權前三編和親屬、繼承後兩編。

9、“禮法之爭”

是指在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以張之洞、勞乃宣為代表的“禮教派”與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圍繞《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訂而產生的理論爭執。

10、《大理院審判編制法》

清廷1906年12月頒行,一部明確大理院職權的法律。它引入了資產階級的司法獨立原則、確立四級三審制、審檢和署等制度,是模仿資產階級國家制定的我國第一個單行法院組織法規。

11、法部

在清末司法機構改革中,清廷將刑部改為法部,是專任司法行政的中央司法機構。

12、大理院:在清末司法機構改革中,清廷將大理寺改為大理院,是全國最高審判機關。

13、領事裁判權:所謂領事裁判權,乃是外國侵略者與清廷在不平等條約中規定的一種非法特權。即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中國司法機關無權對他們裁判,只能由該國的領事等人員或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依據其本國法律裁判。

14、會審公廨

是在租界內設立的會審機關,對於中國人與外國僑民之間發生的訴訟,由中國地方官與領事官會同審斷。

15、清末《法院編制法》中規定的審級制度。

按照《法院編制法》的規定,清末的司法審判機關劃分為,初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高等審判廳和大理院。在司法審級上實行四級三審制,即:向初級審判廳起訴的案件,不服,可上訴到地方審判廳直至高等審判廳;向地方審判廳起訴的案件,不服,可上訴到高等審判廳直至大理院。

16、如何全面理解領事裁判權?所謂領事裁判權,乃是外國侵略者與清廷在不平等條約中規定的一種非法特權。即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中國司法機關無權對他們裁判,只能由該國的領事等人員或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依據其本國法律裁判。

(1)領事裁判開始於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後根據其他不平等條約,其範圍不斷擴大。

(2)領事裁判權是外國侵略者與清廷在不平等條約中規定的一種非法特權。即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中國司法機關無權對他們裁判,只能由該國的領事等人員或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依據其本國法律裁判。

(3)這一制度嚴重破壞了中國的司法主權,是舊中國半殖民地的重要標誌。

17、何謂會審公廨?

1858年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俄、美、英、法各國強迫清政府分別訂立《天津條約》,強行確定中國官員與外國領事的“會審制度”。對於中國人與外國僑民之間發生的爭訟,在調解不成時,即由中國地方官與領事官“會同審斷”。

1864年清廷與英、美、法三國駐上海領事協議在租界內設立會審公廨,以後又在漢口、哈爾濱、廈門鼓浪嶼等地設立了會審機關。這些會審機關名義上還是中國司法機關,但不論是直接與外國人有關的華洋案件,還是無約國僑民之間的訴訟以及外國人僱傭的中國人的訴訟,外國領事均有權參加會審。名為“會審”,實則會審公廨完全為外國領事一手把持,任意斷案。

第十二章重難點

1、《天朝田畝制度》

1853年太平天國定都南京後製定頒佈的綱領性文件。它規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描繪了農民理想社會的藍圖,並提出了太平天國的其他一些重要制度。

2、《資政新篇》

1859年擔任軍師的洪仁玕總理朝政後製定,是太平天國後期帶有資本主義色彩的施政綱領。《資政新篇》在政治方面主張“權歸於一”,加強中央集權;在經濟方面主張興辦近代化的工礦交通事業;在改良社會方面主張發展近代文化衞生和福利事業,革除封建陋習;在法律方面主張“宜立法以為準”、“先教以天條而後齊以國法”、“罪人不孥”、“善待清犯”、改革刑罰制度,等等。但由於缺乏階級條件和經濟基礎,加之處於戰爭狀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