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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教學新版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3W

中國法制史教學新版多篇

中國法制史教學 篇一

【摘要】 在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中,中國法制史的教學存在一些問題,不能夠適應培養21世紀法學人才的需要。

要對中國法制史的教學模式作必要的調整,從培養學生的理論修養和實踐能力上下功夫,才能適應現代法學教育的需要。

【關鍵詞】 中國法制史;教學改革;教學方法

《中國法制史》課程是教育部規定的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之一,也是法學專業的五門專業基礎課程之一。

中國法制史是現代中國法律制度尋根溯源之學科,是事關傳統法律文化繼承或弘揚之關鍵學科,是反省傳統文化弊端並領悟現代法治要義之關鍵學科。

學好中國法制史是我們理解和把握中國今日法律制度體系和精神的關鍵,因而在高校法學教育內容體系中有着無比重要的意義。

通過該課程的學習,使學生對中國傳統法律文明有一個基本瞭解,特別是在與近現代西方法制對比的基礎上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幫助學生識別現實法制中的傳統的封建主義的糟粕,理解和把握中國今日法律制度體系和精神,提升法律理論素養,增強以法治的眼光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所以在教學中我們要掌握科學的教育方法和認識論,挖掘其內在的發展規律,引導、激發學生對本課程的學習興趣。

一、中國法制史教學現狀分析

中國法制史是歷史學與法學的一個交叉學科,它既是歷史學的一個分支,也是法學專業中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程。

國家教育部早在1997年就將該門課程確定為全國法學學科本科教學14門必修的核心課程之一,2003年,司法部又將其增列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應試科目,這些都反映出國家對於這門純理論性的法學學科的重視程度。

與此同時應當看到,從實際教學效果來看,目前中國法制史教學中仍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國內法學教育中日益凸顯的功利化、職業化特徵給中國法制史教學帶來不小的衝擊,再加上中國法制史時間跨度廣,上下幾千年,內容龐雜,背景知識要求多,以及學科具有雙重性,致使教與學的難度相對較大。

(一)對中國法制史課程重視程度還不夠

中國法制史課程在實際中卻遠未得到應有的重視:一是國家級的資格考試和入學考試中,中國法制史或是沒有列入考試範圍,或是分值明顯偏低,這種狀況無形中給學生造成中國法制史不重要或不甚重要的誤導;二是在強調培養學生實踐能力、應用能力的同時,忽視了中國法制史在教學中對學生能力的培養,片面地認為能力的培養不是基礎理論學科的任務,而是由解決實際案件和糾紛的部門法學來完成。

學生更多地專注於民法、刑法、商法等這些與實際生話和社會實踐更多聯繫的學科,認為中國法制史“沒什麼用”,甚至在個別學生中存在着中國傳統法律虛無主義的錯誤觀念。

(二)教材體例存在問題

自1982年我國第一部《中國法制史》統編教材問世以來,截止到目前為止,國內所出版的一、二百部同類教材的編撰體例一般都採用了“斷代式”體例,就是以朝代或歷史時期的先後順序作為基本線索,從夏朝開始,依次更迭,直至新民主主義革命政權時期。

在每一朝代或歷史時期的法律當中,分別擬設法律思想與立法概況、民、刑、經濟、行政、司法訴訟等部門法制方面的內容。

在晚清變法修律之後的近代法制各章中則增加“憲法”一節。

以這種“條”(以歷史朝代為章)、“塊”(以各部門法制為節)結合的方式來編撰中國法制史教材,其優點在於體例結構相對簡單,能夠較為完整的描述各個朝代或歷史時期的法制內容,使人能在較短時間內對傳統法制的整體特徵及其在歷史長河中的縱向發展過程有一個較為全面系統的認識。

但這種編排方式在教學中其缺陷是很明顯,並不能完全適應法學教學的需要。

這種體例安排使教學顯得非常瑣碎、重複,加劇了中國法制史教學中普遍存在的課時少、內容多的矛盾。

法學學科所具有的實踐性、應用性特徵使包括中國法制史在內的純理論性課程不可能佔有太多的學時,這也決定了中國法制史教學無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在有限的學時內將本門課程的基本理論、主要發展線索闡釋清楚。

在這一“斷代式”體例下,有多達二十餘個朝代或歷史時期的法制內容需要加以講解、介紹,進一步增加了授課教師對於講授內容的取捨難度以及學生的學習難度,影響了學生的學習興致。

(三)教學方法不夠靈活

由於中國法制史課程教學內容起自夏朝,終於現代,上下縱橫幾千年,時間跨度長,涵蓋內容廣,專有名詞多,所涉及歷史典籍資料浩繁久遠,對學生來説,字難認,書難讀,重點問題抓不住。

一直以來,中國法制史課堂教學以講授為主,學生被動接受知識灌輸。

傳統的教學方法是手寫口説,這種“粉筆+嘴巴+黑板”的教學模式,不但限制了學生主觀能動性的發揮,也限制了課堂教學信息量的擴大。

二、中國法制史課程教學改革

在中國法制史課程教學過程中,如何才能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以便更好地完成中國法制史課程所確定的教學任務,就必須對中國法制史課程的教學體系進行改革。

(一)傳統講授方法的推陳出新

基於中國法制史學科的背景重現難度大,時間跨度大,知識點分散,古文資料多,講授方法在培養學生體系性認識方面的功能尚無法被其他教學方法取代,講授方法的推陳出新是傳統教學方法生命更新的關鍵。

首先,是更新講授的內容體系。

中國法制史傳統教學中主要以時間序列為線索向學生講述法制歷史的源流,法制的時代特性較為顯著,但與部門法教學不能相對應,致使教學內容的體系性方面常有缺憾。

如果能以部門法史對之作補充,則有利於通過縱橫結合,使學生對知識的定位更加準確,加強和深化與現代部門法之間對比了解。

其次,是更新講授的方式。

法制史學科也可以結合自身特點引入一些其他學科的方法。

例如法制源流可以用圖表方法直觀展示,利用社會學中的統計方法對法制的背景做探討,利用人類學方法對傳統社會的共通性特點作概括。

講授中國法制史,應當堅持傳統的教學手段與現代的教學手段相結合的方法,採用現代化的多媒體技術可以將文字、圖片、動畫、聲音、視頻等結合起來,給學生形成強烈的視覺刺激,能更加生動、形象、直觀的再現中國法制史的有關內容。

這樣就能從平面到立體、從一元到多元,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興趣,利用網絡課程增加課堂教學信息量,使枯燥的中國法制史課程變得生動活潑,給學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

古老科學和現代化的技術相結合,必將引起一場教學方法的革命,這樣能適合現代學生的心理需求也能在法制史的厚重中添上一份青春與活躍的元素,提高課堂教學的水平。

同時也不能忽視傳統的教學方法的作用,仍然要利用好手中的粉筆,把傳統和現代化的教學手段結合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合理安排教學內容

妥善處理好中國法制史教材體例中的“條”、“塊”分割問題,圍繞中國法制歷史發展的主要線索合理組織教學內容。

近年來,中國法制史學科無論從課程體系、課程內容、學術觀點、資料文獻等都不斷有新的成果出現;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內容也極為豐富,可以從多角度、多方位探尋和總結其規律,認識其價值,推進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的改革,合理構建課程內容和學科體系,在精選知識、交叉融合上下功夫,搞好整體優化,形成內容豐富、材料全面、體系合理、理念科學,適合教與學的精品教材。

隨着大學生就業難局面的出現,國家開始將大學生就業率與專業設置、招生指標結合起來,都使高等法學院校不得不直面學生的就業問題,在培養方案、課程內容方面進行相應的改革。

為此,中國法制史課程內容的講授過程中也應當結合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應試要求,根據教學目的與教學任務,適當參考司法考試中國法制史科目的考試大綱,合理安排教學內容。

(三)中國法制史課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學法

中國法制史課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學法,即是指借鑑其他法學課程的案例教學方法,在整個中國法制史課程的教學活動中,運用調查法蒐集來的系統的典型歷史案例(整理的或歷史判例)進行分析教學,通過“案例簡介”、“提示思考方向”、“列舉當時的法律規定”、“問題解答與學理分析”等步驟,使學生在教學活動中,對這些歷史案例現象進行思考、判斷,認識事例的本質,幫助無實踐經驗的學生從這些歷史案例分析中,由法理與法制感性認識提高到理性認識,形成完整的中國法制史知識體系。

中國法制史課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學法教學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

案例分析教學法在中國法制史課程中全程運用,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自覺性,改變學生的學習態度,使學生從“要我學習”變成“我要學習”。

中國法制史上歷朝各代法律制度變化紛繁複雜,與現實的距離遙遠,這就使學生在學習這門課的過程中有了較大的難度,這種情況客觀上造成了教師難以突破傳統的“以教師為主體”的教學模式,每每落入“滿堂灌”的“窠臼”。

由於教師講課過於追求“系統”,追求“完整”,沒有給學生留下充分的思維空間和餘地,無法從根本上打破學生聽講的被動狀態,很難引起學生求知和思考的興趣,直接影響着學生的聽課效果。

改變教學方法,全程引進案例分析教學法就能正確解決這一問題,它能使該門課程在教學過程中既不陷於枯燥又不流於膚淺,能較全面地調動起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使學生從“要我學習”轉變為“我要學習”。

案例分析教學法在中國法制史課程中的全程運用,可以提高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

在任何一門法學教育課程中,也包括其他專業的所有課程,都得十分強調該門課程的講授必須理論聯繫實際,必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中國法制史也不例外,中國歷史上的法制情況怎樣?歷史上的案例即能反映一二。

教師通過對歷史上的案例分析,可以使學生與“歷史上的法制”這個 “實際”、“實踐”有機地聯繫起來,可以使學生明瞭歷史上辦案的方式、分析案件的思路與方法、適用法律的過程、支持判決的理由,以及案例的意義,等等,養成學生良好的法律思維方式和善於、勇於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思想。

在案例分析教學中,首要的工作是選擇案例。

作為中國法制史課程教學使用的案例,必須根據相關理論和教學目的的需要進行選擇與整理。

中國法制史課程案例分析教學中選擇與整理案例必須要突出“三性”:一是典型性。

在案例分析教學中,所選案例是否恰當,直接影響教學效果。

因此,在案例選擇中,必須選擇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最具典型意義”的歷史案例,所謂“最具典型意義”,即選擇最具有鮮明獨特的個性又能反映一定社會本質、最具集中性又帶有普遍性、最具豐富的社會意義、最能起到深刻的社會認識作用和思想教育意義的歷史案例。

二是系統性。

即在整個教學活動中,所選擇的歷史案例必須是按照教學理論和教學內容形成的相對完整的體系性教學案例。

三是啟示性。

即選擇的歷史案例對學生來説,必須“開其意”、“達其辭”,也就是説,能指點學生,使其能有所“悟”。

只有這樣,所選擇的案例才能夠為特定的教學目的服務,才能夠收到最佳的教學效果。

參考文獻

[1]張永芳。反思教學模式在成人教育中的應用[J]。中國遠程教育。2006

[2]曾憲義。中國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中國法制史教學改革 篇二

摘 要 中國法制史屬於基礎法學,承載着諸多任務。

該課程的特殊性使之陷入其他法學課程難以遇到的困境。

在當前法學教育環境下,中國法制史學科逐漸淪為弱勢學科,該課程的教學應當適時作出調整。

這包括教學內容的重整和教學方法的改革。

關鍵詞 中國法制史 司法考試 基礎法學

中國法制史是法學十四門主幹課程之一,屬於法學本科生必修課。

在當前法學教學實踐中,中國法制史教學逐漸被邊緣化,淪為弱勢學科。

筆者結合自己的教學實踐,略陳淺見,以期豐富對中國法制史教學的認識。

一、中國法制史教學現狀反省

(一)中國法制史的學科地位

中國法制史屬於法律史學的一個分支,該課程屬於基礎法學,是一門練法學內功的學科。

自清末以來,該課程就已經在中國的法學課程體系中存在。

該課程承載的任務包含如下方面:(1)瞭解中國法律發生與發展過程,探尋中國法制演變規律,這也是該課程的首要功能和基本任務。

通過學習,瞭解基本法律制度,把握中國法律傳統的基本特徵。

(2)使學生通過法律瞭解中國古代社會的特徵,理解古代社會經濟、政治、思想、文化制度,拓展視域,增強人文底藴。

(3)促進部門法學學習、夯實法學理論功底。

中國法制史以理論法學、部門法學為基礎,同時,為理論法學、部門法學提供實證材料,促進學生對法理學、部門法學的理解。

(4)鍛鍊法律思維,提高法學方法運用能力。

學習中國法制史能夠訓練學生的經驗思維,提高歸納能力,鍛鍊對歷史分析法、比較分析法、實證分析法等法學方法的運用,加強對法律語言的駕馭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5)幫助學生理解當代法律問題。

中國法制史本身具有解釋的功能,通過學習,學生可以從傳統法律文化的角度深度解析當前某些法律問題產生的文化原因,並立足本土資源探尋問題解決之道。

上述功能決定了該課程有其自身的特點:(1)教學內容圍繞中國古代法律,需要文獻典籍的佐證,要接觸大量古文,因此具有字難辨、句難解的特點;(2)由於法律與經濟、政治、思想、文化等制度聯繫緊密,因此該課程視域廣闊,背景知識覆蓋面廣;(3)由於該課程與理論法學、部門法學聯繫緊密,要求學生有一定的理論法學、部門法學知識基礎,更對教師知識的全面性提出了較高的要求;(4)傳統法律與當前法制實踐的。聯繫具有隱祕性,需要從法律文化理論層面進行深刻剖析,加深了課程的深度和難度。

由於該課程本身的複雜性,其授課難度也遠遠高於其它法學專業課,也更容易陷入一些其它學科難以遇到的困境。

(二)中國法制史的教學困境

1、學科地位被輕視

當前社會整體比較浮躁,高校也不能避免。

由於學生就業與政策導向、生源分配、辦學經費、社會穩定等諸多問題聯繫在一起,許多高校將就業作為首要目標,大學本科教育日益淪為“就業教育”,在就業壓力的驅動下,師生更加功利化。

部分教師片面地認為將部門法學好就代表着知識和能力,多學部門法就容易就業,在教學過程中重應用輕基礎理論。

目前,法學本科辦學處於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有些高校為了突出辦學特色,強化應用型人才培養方向,這本身無可非議,但部分教師片面理解應用型人才培養,對中國法制史等理論性較強的基礎課程不重視,誤以為只要開設諸如談判技巧訓練、企業法律實務、速錄技巧等一些技能型的課程就能突出辦學特色,就能增強學生的應用能力,盲目的增加所謂的就業指向型課程,本科教育走向專科化、庸俗化。

一方面實踐教學資源匱乏,應用型師資力量跟不上,實踐教學走過場,即使是課時較多的畢業實習也早已形同虛設。

另一方面,在就業指揮棒之下,學生在大三大四階段已經逐漸將精力集中在司法考試、考研上、考公務員上,對課堂學習日益輕視。

這樣導致的結果就是,理論性課程被忽視了,應用型課程開設也沒有達到目的。

博登海默説:“攻讀法律的學生如果對其本國的歷史很陌生,那麼他就不可能理解該國法律制度的演變以及該國法律制度機構對其周圍的歷史條件的依賴關係。”中國法制史實在不應該被輕視。

2、課程設置邊緣化

中國法制史作為基礎性學科,其提升學生理論素養的功能是隱性的,不可能在短時間之內顯現出來。

部分法學教師對中國法制史的學科特點與地位並不瞭解,從外行人的視角説所謂的內行話,甚至單純的認為這門課程屬於歷史,對這門課程不夠重視,該課程日益被邊緣化。

一方面,學時被壓縮。

該課程具有豐富的內容,周課時至少應當安排3課時,但在一些高校中,該課程被壓縮到了2課時。

更有甚者,個別高校無視該課程屬於法學主幹課程的事實,借擴大課程設置自主權的名義,將該課程排入選修課序列。

由於課時有限,教師只能跳躍式的講述基本的知識點,無法講通講透,也無暇豐富教學形式,使教學呈現填鴨式特點,無法激發學生的積極性。

這導致惡性循環,進一步削弱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因此,學時保障是做好中國法制史教學工作的前提。

另一方面,開課時間不科學。

中國法制史依賴於法理學、憲法、刑法、民法等法學其它分支學科的知識,否則學生難以理解。

因此,開課時間不能過早。

該課程安排在大二或大三學期比較適宜。

有的高校將該課程放入了大一上學期,以便為大二大三學期安排其它專業課程騰挪課時,使課程教學無法與其他部門法學銜接,教學效果大大折扣。

中國法制史課程是如此,與中國法制史相關聯的外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等課程更是在課程體系中難覓蹤影。

3、學生厭學情緒重

前文已述,該課程字難認、句難解,學生在學習時感到難度較大。

該課程涉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教學的過程中,如果要將基本制度、重點制度梳理清晰,需要學生有一定的文科知識積累做前提。

但學生在傳統文化方面的積累往往不夠,有些高校的法學專業還招收理科生,學生的文科素養更顯薄弱。

學生在學習中國法制史時,往往並沒有較豐富的部門法知識做基礎,因此在理解時也加大了難度。

在教學過程中,要與教師形成課堂互動,顯得更難。

因此,課堂氣氛難免沉悶。

如果在講課時能夠喚醒學生在人文知識方面的積累,勢必能夠活躍課堂氣氛,為師生互動打下良好的基礎。

此外,由於大學中普遍存在着重科研輕教學的現象,在現行的教師業績評價體制之下,科研工作情況很容易通過量化的方式顯現出來,而教學效果的好壞缺乏較科學的評價機制和激勵機制,教師將主要的精力放在科研上,改進教學的積極性不高。

這對改進中國法制史的教學也起到一定的消極影響。

二、中國法制史教學內容重整

目前,在法學教育整體的環境下,中國法制史學科逐漸淪為弱勢學科,該課程的教學也應當適時作出調整。

這包括教學內容的調整和教學方法的改革。

就教學內容而言,除了傳統的教學內容之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教材選用改革

傳統的中國法制史教材以朝代為綱,諸多教師已經對這種體例提出批評,在此不贅。

一些教學工作者從多方面對教材的改革提出了建議。

總體來看,可以説有兩種思路,一種是通史加專題式。

以陳曉楓教授主編的《中國法制史》為代表。

通過整體描述再通過專題歸納梳理,避免知識點的重複,使制度的沿革與變化規律更加明顯。

另一種是加強應用型人才的培養。

目前已經出現了這方面的教材,例如,張培田主編的《中國法制史》、該教材刪繁就簡,語言精練,重點突出,對基礎知識梳理的比較到位;趙曉耕、張璐主編《中國法制史,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指向非常明顯。

刪減了大段的古文,言簡意賅,減少了學生學習過程中的障礙,與司法考試的聯繫非常緊密。

通過教材選用改革,可以帶動教學內容更新。

除了教材的選用,教師在授課時也需要對課程內容進行整合,把握重點,在有限的課時中,將教師講授與督促學生自學相結合,騰出更多的時間豐富教學形式。

(二)關聯司法考試

大多數在校法學本科學生都會報考司法考試,法學教學無論如何不能迴避。

聯繫司法考試雖然看似功利,但與學生感興趣的司法考試聯繫在一起,無疑能夠加強學生對課程的重視。

聯繫司法考試雖然不能成為一種導向,但可以成為一種動力。

通過題目訓練可以強化學生對基本知識點的掌握。

在日常教學過程中,對於重要的知識點,可以不斷強調知識點在司法考試中的地位,引用司法考試真題進行課堂演練。

在期末考試的試題設計上,也可引入相關真題,縮短與司法考試的距離,提高學生課外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在近幾年的司法考試中,命題不再僅僅停留在制度層面,已經有了加強理論深度的傾向,這更加需要師生注意。

(三)解釋法律現實

中國法制史屬於法律與歷史的交叉學科,而非單純的歷史,與中國當代法制實踐有密切的關係。

如果能夠聯繫當前法律實踐,則能夠使學生理解該課程對當前法律實踐的影響、與其他部門法的聯繫。

例如,在2008年刑法的修訂過程中,對於年滿75週歲的老人的刑罰適用,可以聯繫中國古代尊老恤幼的思想。

2012年刑事訴訟法進行修訂,古代容隱制度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產生一定影響,如果能夠聯繫相關法條,則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必定會加深。

再例如,運用法理學關於法與秩序的理論分析當代社會問題,既能夠增強學生對法理學中法的價值的理解,又能夠深度剖析當前社會問題。

通過聯繫當前法律實踐,能夠賦予中國法制史教學以更多的活力,必然能夠大大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在引導學生關注現實法律問題的同時,強化了對中國法制史知識的理解,提高透過表象從深層次把握法律問題的能力。

也許在幾年之後,學生會忘掉古代的一些基本制度,但筆者相信,這種深層次的理性知識一定會在其頭腦深處留下難以磨滅的印象。

(四)拓展人文底藴

一定的人文底藴是本科生應當具備的素質,在十多年前,學者就對大學人文教育提出了憂慮。

在浮躁的社會風氣下,人文教育缺失是當前高等教育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

在法學專業課程裏,中國法制史是為數不多的能包含如此豐富人文知識的課程,也是最能增強學生人文底藴的學科。

中國法制史屬於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在知識的講解中,要將一個名詞、制度、思想講清楚,往往會涉及到歷史、哲學、文化、社會學等諸多相關學科的知識,在制度的講解中,能夠起到“潤物細無聲”的效果,拓展學生的知識面,增強學生的人文底藴。

該課程對教師也有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要求教師具備廣闊的視野,從多方面進行相關知識的儲備。

如果能夠做到廣徵博引,必然能夠調動學生的聽課興趣。

三、中國法制史教學方法探新

除了教學內容的整合之外,教學方法的改革也是不可缺少的一個方面。

這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着手。

(一)課堂表演

由於中國法制史課程自身的特點,如果教師上課時採用填鴨時教學,很容易使課堂氣氛沉悶,通過角色扮演,則容易激發學生課外學習的自主性,促使學生積極思考,主動學習。

例如,在講述春秋張國法律制度的時候,圍繞百家爭鳴可以設計一場課堂表演,讓學生扮演不同的思想家進行論論辯,豐富課堂教學形式。

該教學方法能夠增強學生認識問題的深度,缺陷在於受內容、學時的限制比較明顯,劇本設計難度大,準備的週期比較長,學生的參與度有限。

(二)知識競賽

由於中國法制史知識點比較瑣碎,通過知識競賽,在緊張的競爭氣氛中,學生會集中注意力,努力回憶並記憶相關知識點。

在這種競爭氛圍的刺激下,促進學生對知識的掌握。

知識競賽的開展可結合多媒體進行,筆者曾經使用知識競賽軟件進行嘗試,受到學生的歡迎。

在開展之前,教師應當精心準備競賽題目,競賽題目的表述應當簡潔明瞭,題目形式以選擇題或者判斷題為主。

該教學方式的優勢在於對強化分散的知識點的記憶有幫助,而且學生參與度比較高,但受制於競賽的時間性限制,無法進行深入的討論。

對於加深學生對重要知識點的理解,還需要配合教師的講解。

每題答題完畢之後或者在競賽結束之後,教師應當及時對重要知識點進行闡發。

受總學時的限制,該教學形式一般採用1-2次為宜,進行的時間選擇在學期的中後期,在學生對知識有比較系統的瞭解之後比較容易採用。

(三)實地參觀

教師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安排課時帶領學生到紀念館、博物館等地進行參觀,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教師要先期進行準備,對參觀地應當有一定的瞭解,事先最好能夠到現場去了解參觀對象,並查閲資料瞭解與法制史有關的背景知識。

參觀對象的挑選也應當與法制史知識有一定的聯繫,能運用法制史知識進行相關問題的解釋。

參觀之時或參觀完畢,要結合參觀的對象進行講解或組織討論。

但受到經費、學生安全以及場所的限制,參觀地不能過於遙遠。

許多地區也缺乏這樣的場館。

(四)網絡教學

現在,在網絡日益重要的今天,高校越來越重視網絡教學的重要性。

有些高校建立了網絡教學平台,教師可以在平台上進行教學資料的建設。

一般可將教學課件、背景資料、優秀論文、典型案例、趣味故事、思考題目等材料放在教學平台之上,教師通過平台的自動統計分析功能從形式上把握學生網絡學習的時間。

可以通過平時成績加分的方式,激勵學生利用網絡進行學習,包括利用網絡蒐集資料、撰寫小論文、與教師互動,教師也可以將部分教學內容放在網上,供學生自學,以節省課時。

不具備相應教學條件的高校,教師可以利用微信、QQ羣、微博、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學生進行互動,通過師生溝通,釋疑解惑,提高學習效果。

在網絡上有許多大學的中國法制史精品課程資源,這些完全可以推薦給學生自學。

從學生的角度講,對電腦和網絡也有明顯的偏好,進行網絡教學,無疑能夠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

網絡教學對教師所在學校的網絡平台建設有一定的依賴。

除此之外,許多教師還提出了案例分析、運用多媒體、田野調查,等等,筆者非常贊同,鑑於許多教師已有詳述,在此不贅述。

每種方法都有其利弊,教學是多種方法的綜合運用。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還有必要向學生髮放問卷、聽取學生反饋,分析問題癥結,調整教學方法,不斷總結提高。

參考文獻:

[1][美]博登海默著。 鄧正來,姬敬武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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