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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幹部管理制度條例【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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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幹部管理制度條例【多篇】

農村村幹部管理制度條例 篇一

一、學習制度

每週一黨總支書記、主任主持召開一次兩委聯席會議,研討一週的工作安排,帶領兩委幹部學習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政策和普法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每月初及時召開計劃生育例會。村幹部在參加會議時,應自覺遵守會場紀律,不得遲到早退,請假要履行手續,開會時保持會場安靜,並做好記錄備查。

二、坐班辦公制度

村兩委幹部實行輪流坐班和值班制度,處理日常事務和接待羣眾來訪。每天保證至少有兩名村幹部在班,實行簽到制和八小時工作制。坐班人員和時間保持相對固定,並向羣眾公開。坐班幹部公佈聯繫電話,保證在坐班時間內及時解決社區事務。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村幹部坐、值班到位情況,檢查結果在黨總支會上通報,並將村幹部坐班辦公情況列入鄉黨委對村幹部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中。

三、請銷假制度

村幹部因事、病等,不能參加學習、會議的,須向黨總支書記和主任請假。因事外出3天以內的,由村聯繫領導批准;請假3天以上,需具備書面請假手續。村幹部全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

四、述職述廉制度

村幹部述職述廉每半年進行一次。參加會議的人員由村幹部、黨員代表、居民代表組成。村黨總支書記、居委會主任向參會人員報告半年來的主要工作進展情況、所取得的成效、廉潔自律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今後的工作計劃,同時進行羣眾滿意度測評。

五、獎懲制度

1、實行幹部崗位工作目標管理制度。按年初村與鄉鎮簽定的目標責任書內容,每季度對村的農業、安全、維穩、基層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運行情況進行督查,年終再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將季度督查情況和年終考核情況與每年一次的村幹部民主測評情況進行綜合考評,所得分數為村當前年度的目標考核綜合得分,綜合考評結果將作為村幹部獎勵報酬兑現的主要依據。年度目標考核較好的,由鄉鎮黨委政府給予一定的獎勵;年度目標考核較差的,視其情況給予誡勉談話、限期整改、通報批評;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村幹部,堅決予以調整或責令其辭職。

2、按時完成鄉鎮黨委政府安排佈置的各項工作,按要求及時上報各類材料、報表。未及時完成和上報的,需加強力量,限期完成。

3、對禁燒、防洪、嚴打、拆遷等臨時性工作和重點工作進行專項督查考核,督查考核的結果要進行通報,並與年終獎勵報酬掛鈎。

農村村幹部管理制度條例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及中央組織部《關於加強村黨支部書記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強化基層組織建設,充分調動村幹部工作積極性,切實解決村委會幹部特別是非黨員的村委會幹部認為是通過選舉產生的幹部,黨委政府屆中不能撤換的錯誤意識。現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有關規定,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村幹部,僅指村主要幹部,即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第三條村於部管理的主要內容為:選拔任用、教育培訓、考評考核、監督約束、報酬待遇、後備幹部、獎勵懲處、免職、罷免、停職停權。

第二章選拔任用

第四條村幹部任用總的要求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羣眾信得過。其基本素質要求:(1)能帶頭執行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2)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健康的精神情操。(3)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無私奉獻的精神;(4)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農村工作經驗;(5)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堅持依法依規辦事;(6)身體健康,年富力強,公道正派,自身發展經濟的能力突出,能帶領農民羣眾共同致富奔小康;(7)村幹部任職年齡原則上在60週歲以下(特別優秀的除外),新任職的年齡一般在50週歲以下,文化程度應達到國中以上,新提任村主要幹部一般應具備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村幹部行為規範必須做到“十要十不準”。(1)要政治堅定;不準動搖信念、喪失立場;(2)要服從安排,不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3)要作風民主,不準橫行霸道,欺壓羣眾;(4)要勤儉節約,不準講排場,浪費民財;(5)要求真務實,不準欺上瞞下,弄虛作假;(6)要辦事公道,不準以權謀私,優親厚友;(7)要依法遵規,不準違法辦事,違法立約;(8)要以大局謀事,不準以個人好惡作決策,個人主義、官僚主義盛行。(9)要雷厲風行,不準軟施硬抗,延誤時機。(10)要團結共事,不準拉幫結派,背後發雜音。

第六條村幹部的選拔方式。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選任幹部。村黨支部成員按照“黨員推薦、羣眾推薦、組織考察、黨內選舉、黨委差額票決”的程序產生,選舉結果報鄉黨委審查,鄉黨委上報市委組織部任命。村委會成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條例》等法律規定依法選舉,選舉結果報鄉人民政府備案。屆中調整的幹部按照“民主測評、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委決定,代理工作,期間試用,屆終選舉”的辦法使用。

第七條村主要幹部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開展工作,既有分工又要協作,分工不分家,嚴禁脱離黨的領導各自為陣。羣團工作實行兼職,兼職不兼薪。支部書記兼團支部書記、婦聯主任;分管黨建、黨員和幹部教育管理、城鄉環境整治、計劃生育、維穩、信訪等工作。村主任兼民兵連長;分管經濟發展(農業、林業、畜牧、特色產業)、惠農政策、檔案管理、統計(含人口普查和農業普查)、農村養老保險、農業政策性保險、文教衞生綜合治理(矛盾糾紛調解)、村級財務管理、新農合、安全、民政、報賬員等工作。

第三章教育培訓

第八條教育培訓作為村幹部日常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由鄉黨委負責制定村幹部教育培訓年度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一般實行以會代訓。積極推薦村幹部到上級舉辦的各類培訓班學習。

第九條教育培訓方式:

(1)經常性教育。村黨支部每季度對村幹部組織一次集中學習,鄉黨委每半年對村“兩委”主要負責人組織一次集中學習;

(2)集中培訓。村幹部任期內集中培訓學習不少於5天;

(3)學歷教育。鼓勵村幹部參加函授、自考、電大等學歷教育。

第十條教育培訓內容。應結合實際,突出針對性和實用性。主要內容包括: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理論,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理念,黨的基本知識,市場經濟知識,經營管理知識,黨紀法規,形勢政策,農村實用新技術,領導科學及其他相關的知識等。

第十一條建立村幹部教育培訓體系,加大村幹部教育培訓經費投入,創新培訓教育方式,充分利用現有的黨員遠程教育資源,進行形式多樣的教育培訓。

第四章考評考核

第十二條積極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工作上形成爭先進不甘落後的意識,實行階段考核與年度考核制。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考核,由鄉黨委組織實施;村級計生專幹的年度考核,由村黨支部和鄉計生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考評考核的內容。主要指:德、能、勤、績、廉等五個方面。

第十四條按照個人述職、羣眾測評、綜合評價程序,對村幹部進行考評考核。每年應召開由黨員、村民代表、羣眾代表參加的測評會議,參會人數不得少於村總人口的60%,到會人數不得少於應到會人數的4/5。對村幹部進行測評,會議由鄉黨委派人主持,所有村幹部在大會上要進行述職述廉。

第十五條村幹部年度考核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確定考核結果。綜合測評得票佔90%以上的為優秀,得稱職票佔80%以上—90%以下的為稱職,得票佔60%以上—80%以下的為基本稱職,得票60%以下的為不稱職。對評為優秀等次的村幹部,鄉黨委、政府將綜合村幹部德、能、勤、績、廉等情況,按30%的比例黨委票決進行年度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對村幹部實行年度測評,由羣眾測評和鄉黨政班子成員、鄉幹部和單位負責人測評兩部分組成,測評分值各佔總分值的50%。

第十七條村幹部違反行為規範,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並可以同時使用經濟處罰措施。工作上追究的責任人是指法定職責規定的本職內工作或臨時指定的責任人或牽頭人。

(1)政治立場不堅定,散佈各種謠言,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

(2)組織紀律淡薄,無正當理由連續10天以上不履行崗位職責的;

(3)矛盾糾紛、羣眾訴求排查處理不力,造成上訪或治安、刑事案件等嚴重後果的;

(4)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大部分羣眾不認可的;

(5)辦事不公,以權謀私,羣眾反映強烈並查證屬實的;

(6)因工作不力,年度內工作有兩項以上沒有完成任務的;

(7)年度內累計5次以上不參加鄉、村召開的各類會議;同時會議實行實名點名制,村幹部遲到10分鐘以上每次懲15元,缺席一次懲50元。社幹部遲到15分鐘以上懲10元,缺席一次懲30元。

(8)軟拖硬抗,年度內有兩次(項)工作沒有按期完成任務或年度內有三次沒有按期報送表冊或資料的;

(9)因工作不力或其他原因,年度內受到過誡勉甚至黨紀等處分的;

(10)違反惠農政策的規定,不按時間按標準執行惠農政策或執行時幹部個人有截留羣眾惠農政策款項或強行抵扣的現象,造成羣眾上訪查證屬實的。

第十八條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的,扣發工資中10%績效工資部分的50%;評為不稱職的扣發工資中10%績效工資部分的100%;同時不得享受其他獎金,也不得評選先進個人。

第五章監督約束

第十九條上班制度。村幹部原則上實行值班制度,為了便於羣眾辦事,村每天必須有一名村幹部到村委會或在場鎮確定地點坐班接待羣眾;重大節假日、防汛、防火、疫情等特殊時期所有村幹部必須在崗在位並在現場值守,做好人員組織和現場指揮。其餘時間必須進社入户開展工作。村幹部每月工作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各村支部書記、駐村幹部要對村幹部作好考勤記載,每月將考勤表交鄉考核領導小組。凡未考勤或未交考勤表的視為村幹部當月未上班,將按有關規定處理並停發當月工資。

村幹部請銷假必須實行書面請假,嚴禁口頭請假、電話請假或請霸王假,審批權限為一天以內由支部書記和駐村鄉幹部審批,三天以內的(包括三天)支部書記和駐村幹部審核後由黨委副書記審批,三天以上的村支部書記、駐村幹部審核後由黨委書記審批。請假手續在領導審批後交黨委副書記保存和考核;請事假時間在兩個月以上或請病假6個月以上的,按照停職停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村重要事務決策程序。凡涉及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公共建設項目、財務收支、村集體資產處置等羣眾關心的重要事項。一般先由村黨支部會議研究,再召開村民委員會會議討論提出議案,提請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表決通過。重大事項須由村“兩委”共同研究,實行聯章聯籤,按規定上報審批和登記。在村“兩委”工作研究的意見還未統一前嚴禁對外傳播。

第二十一條村務公開制度。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和管理方式應符合規範要求,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村務公開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全程監督。監督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定期向村黨支部、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報告村務公開監督工作情況,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羣眾的監督,真正做到羣眾滿意,幹部滿意。監督組成員必須做到處事公正、熱心服務,代表羣眾依法進行理財監督。

第二十二條村級事務民主報告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村級事務報告會,召開時間根據工作情況確定。會議由村黨支部書記主持,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參加,也可以邀請部分村民參加。會議主要內容為一年來村各項工作開展情況,特別是村重大事項、財務收支、集體資產處裏及村民關注的問題。對收集的意見和建議,應及時研究處理,處理結果以一定方式給予反饋。

第二十三條村級財務管理。嚴格實行“村財鄉管、組財村管”,嚴格執行大額資金(指2000元以上)動用由財務監督小組審核和報鄉政府批准。村報賬員每季度將村收、支票據建好日記賬後交鄉會計中心委託會計;鄉委託會計要每季度處完會計賬目並每季度對村級財務進行一次審計,審計重點為非生產性支出、瞞報、截留收入、私設小金庫等,同時加強對村主要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鄉會計核算中心出具審計結論由村在年度召開的村級事務報告會上通報,並在村務公開欄中公佈,接受羣眾監督。嚴格審批程序,村收、支票據由村民主理財監督組審查簽章(字),村主任審核,支部書記審批,報賬員計賬、報賬,鄉長審查,會計中心建科目賬的程序。

第二十四條談心談話制度。村“兩委”主要負責人之間隨時開展談心活動,同時每年至少找“兩委”成員談話兩次,及時溝通思想,增進團結。對幹部思想、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認真加以分析,並及時解決。

第六章報酬待遇

第二十五條固定工資幹部職數。每個村固定工資幹部職數原則上控制在2人內(不含社長),具體人數由鄉黨委確定,幹部個人連續兩年考評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取消不稱職人員固定工資補貼和免去其職務。

第二十六條工資標準。在全省統一的村幹部工資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村支部書記640元每月,主任580元每月,社長165元每月;其中10%為績效工資,待年終考核後一次性兑現,其餘部分按月實行打卡發放。

第二十七條村主要幹部每月工作性通信費實行限額憑票報銷,支部書記每月不超過50元,村主任不超過40元,社長不超過20元,資金來源在各村自有資金中支付,村集體沒有自有資金不能執行的可以不執行此條規定。嚴禁打白條和在幹部離職時納入個人欠款結算。

第二十八條工作性獎勵按各階段相關文件規定和年度目標考核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養老保險對象及補貼標準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後備幹部

第三十條每個村應配備1-2名後備幹部,由黨員、村民代表大會推薦,經鄉考察後確定。

第三十一條鄉黨委要對村後備幹部建檔造冊,嚴格管理,跟蹤培養。

第三十二條村級後備幹部實行動態管理,鄉黨委每年要對其進行考察。

第三十三條村黨支部要為後備幹部安排一定的工作,強化鍛鍊。換屆選舉時,要對後備幹部優先予以考慮。

第八章獎勵懲處

第三十四條村幹部考評考核與村幹部的工資、獎懲、任用直接掛鈎。

第三十五條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年度考核為優秀的村幹部,全額兑現考核績效工資,並予以表彰和獎勵;考核稱職的按全額兑現考核績效工資;考核基本稱職、不稱職的按比例和不發放考核績效工資。

第三十六條連續兩年被市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村幹部,鄉黨委、政府給予嘉獎,並視其先進事蹟進行宣傳報道。

第三十七條對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村幹部以及一年內沒有發展黨員的村黨支部書記,將實行誡勉談話,受到過誡勉談話的幹部不得評選先進。

第九章誡勉、免職、罷免、停職停權

第三十八條對政治上不堅定,紀律上鬆懈,作風上不民主,三年一屆不能為羣眾辦實事,上級黨組織安排的工作不能完成,甚至自立山頭,不服從安排和領導的村幹部要果斷處理和撤換。

誡勉是不服從或不按時完成黨委政府安排的工作,一年內達到兩次(項)以上或一年內沒有發展黨員的村黨支部書記。

免職是上級黨組織對犯有嚴重錯誤或犯有錯誤拒不改正的村黨支部成員(含是黨員的村社幹部)其職務的組織措施。

罷免是對不合格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依照法律規定免除其職務的行為。

停職停權:不能勝任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不依法辦事的;不按紀律約束自己,不作為,亂作為的;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滯後的。除保留《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賦予的權利外,將被停鄉黨委、政府賦予村幹部的權力或委託的事項。停職停權時間最短為七天,最長到屆終,具體停職停權時間由黨委按照具體情況確定,期間拒不糾正或糾正不力的,經鄉黨委批准可延長期限;停職停權期間財政停發全部工資和補助。

第三十九條村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黨委或紀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誡勉、停職停權、免職或支持村民罷免其職務。不能明確責任,相互推諉責任的,按照法律法規明確的村黨支部、村委會工作職能追究到個人。

1、不帶頭執行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服從黨委、政府安排的;無正當理由,藉故阻撓黨委、政府的工作正常開展的。

2、違反法律法規、受到黨紀處理或行政處罰,不適合繼續擔任村幹部職務的;

3、缺乏思想道德修養,個人品行差,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宗族、派性思想嚴重,自立山頭,拉幫結派,製造矛盾,羣眾反映較大的。

4、不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賄賂,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影響極壞的;

5、村級財務管理混亂,不落實或不執行“村帳鄉管”相關規定,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給集體財產造成較大損失或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的;

6、不參加述職述廉或年度考評考核不稱職的。

7、違規違紀行為經誡勉談話後糾正不到位、整改不落實的;

8、工作不在狀態,長期因家庭負擔過重或從事工作以外事務且不能正確履職的;

9、組織紀律觀念淡薄,不顧工作大局,內部不該對外公佈的事而擅自對外公佈且造成負面影響和影響班子團結的;

10、造成兩次以上越級上訪或一次集體上訪事件的直接責任者;

11、被紀檢機關或司法機關正式立案調查的;

12、擅自長期外出不在崗的;

13、不服從黨委、政府工作安排或工作執行不力,年度內2次(項)以上未完成工作任務的;

14、作風飄浮,敷衍塞責,工作出現較大失誤或重大問題的;

15、不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個人主義盛行,以個人的好惡對待工作的;

16、村主要幹部不堅持原則,不敢抓敢管、勇於揭發黨員、幹部的缺點和錯誤的;村幹部打擊、報復、壓制、侮辱提意見或批評的領導、幹部、黨員和羣眾的;

17、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對黨的決定或政策有不同意見,不按組織原則先執行,後在按組織程序提出建議或意見,公開發表和散發同決定相反意見的。

18、不按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的原則履行職責或拋開集體領導搞獨立單幹的;

19、連續兩年不發展黨員的;

20、工作中不按原則辦事,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虛報浮誇的;

21、工作期間到場鎮或基層參與無論金額大小和各種形式的賭博有舉報的。

22、生活作風敗壞,甚至造成他人家庭破裂,造成不良影響的。

23、不按照規定請銷假或長期不在崗位履行崗位職責的。

24、不執行相關保密規定,在“兩委”還未形成統一意見之前,將內部的事情通向社會且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四十條具備39條所列條款之一的村黨支部成員和村委會成員,鄉黨委可以徵求黨員或村民代表意見後,對其免職。具備前條所列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鄉黨委、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建議,如村民提出罷免建議,鄉政府應當支持村民依法進行罷免。

第四十一條受到免職、罷免的村幹部取消或停止其養老保險補助,停職、停權的村幹部在停職、停權期間財政不得給予養老保險補助。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社幹部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具體管理由村負責考核。過去出台的有關村幹部管理辦法自行廢止。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鄉黨委、鄉紀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已於2012年10月9日黨委會通過,本辦法從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