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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2020年新規定(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2.85W

廣告法2020年新規定(多篇)

廣告法禁用詞彙查詢 篇一

1「最」

最、最佳、最具、最愛、最賺、最優、最優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級、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級、最低價、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價、最流行、最受歡迎、最時尚、最聚攏、最符合、最舒適、最先、最先進、最先進科學、最後、最新、最新技術、最新科學

2「一」

第一、中國第一、全網第一、銷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獨一無二、全國第一、遺留、一天、僅此一次(一款)、最後一波、全國X大品牌之一、銷冠(需住建委證明方可使用)

3「級別」

國家級、國際級、世界級、千萬級、百萬級、星級、5A、甲級、超甲級

4「極限詞語」

頂級(頂尖/尖端)、頂級享受、高級、極品、極佳(絕佳/絕對)、終極、極致、致極、極具、完美、絕佳(極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壓軸、問鼎、空前、絕後、絕版、無雙、非此莫屬、巔峯、前所未有、無人能及、頂級、鼎級、鼎冠、定鼎、完美、翹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複製、絕無僅有、寸土寸金、淋漓盡致、無與倫比、唯一、卓越、卓著

5「稀缺」

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絕版、珍稀、臻稀、稀少、絕無僅有、絕不在有、稀世珍寶、千金難求、世所罕見、不可多得、空前絕後、寥寥無幾、屈指可數

6「獨家」

獨家、獨創、獨據、開發者、締造者、創始者、發明者

7「首/家/國」

首個、首選、獨家、首發、首席、首府、首選、首屈一指、全國首家、國家領導人、國門、國宅、首次、填補國內空白、國際品質

8「黃金」

黃金旺鋪、黃金價值、黃金地段、金錢、金融匯幣圖片、外國貨幣

9「品牌」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領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門人、至尊、冠軍、王、之王、王者樓王、墅王、皇家

10「領」

世界領先、(遙遙)領先、領導者、領袖、引領、創領、領航、耀領

11「虛假」

史無前例、前無古人、永久、萬能、百分之百

12「權威」

特供、專供、專家推薦、國家xx領導人推薦、使用人民幣圖樣(央行批准除外)

13「涉嫌欺詐消費者」

點擊領獎、恭喜獲獎、全民免單、點擊有驚喜、點擊獲取、點擊轉身、領取獎品、抽獎。注:禮品(需標明名稱、價格、數量截止日期)

14「涉嫌誘導消費者」

售罄、售空、再不搶就沒了、史上最低價、不會再便宜、沒有他就xx、錯過不再/錯過即無(錯過就沒機會了)、未曾有過的、萬人瘋搶、全民瘋搶/搶購、免費領、免費住、0首付、(免首付)、零距離、“價格你來定”

15「文字」

不得單獨出現外國文字(出現外國文字需要註明漢語)、認不出毛筆字、繁體字、沒有版權的字體(漢儀)

16「肖像權」

公民肖像權、兒童肖像權、明星肖像權、名人肖像權、名人卡通形象、動畫片卡通形象

17「教育」

學校名稱、升學、教育護航、九年制教育、一站式教育、入住學區房、優先入學、12年教育無憂、全程無憂、讓孩子贏在起跑線上

18「户口」

承諾户口、藍印户口、承諾移民、買個房啥都解決了

19「風水」

上風上水、聚財納氣、寶地、聖地、府邸、龍脈(貴脈)、東西方神話人物、龍脈之地、風水寶地、天人合一、天干地支品上山上水——享上等上城、堪輿

20「封建」

帝都、皇城、皇室領地、皇家、皇室、皇族、殿堂、白宮、王府(府邸)、皇室住所、政府機關、行政大樓、XX使館、XX境線

21「歧視性詞語」

貴族、高貴、隱貴、上流、層峯、富人區、名門、XX階層、XX階級

22「活動」

國家大型賽事(冬奧會、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盃)、雙十一(已被阿里巴巴註冊不可使用)

23「價值/投資」

升值價值、價值窪地、價值天成、千億價值、投資回報、眾籌、抄漲、炒股不如買房、升值潛力無線、買到即賺到

24「數據無證據證明」

得房率%、XX畝、XX公里、XX平方米、熱銷X億、%綠化率、%容積率、熱銷X億、熱銷/成交XXX套、XXX位業主

25「交通/設施」

直達家門口、地鐵上蓋、咫尺地鐵站、萬畝公園、幾大商場環繞、萬達在旁、機場輻射區、超市、商場、學校、醫院等名稱、X條地鐵、X條公交(經查證屬實)、地鐵旁(需1公里範圍內)

26「無法證明具體地理位置」

CBD座標、CBD核心、城市核心地段、你在城心、我在你心、中央、中心、重心、中樞、重點、腹地、地標、城市中央、凌駕於世界之上

27「限時活動」

限時必須具體時間(今日、今天)幾天幾夜、倒計時、趁現在、就、僅限、週末、週年慶、特惠趴、購物大趴、閃購、品牌團(必須有活動日期)、隨時結束、隨時漲價、馬上降價

28「無預售許可證」

無預售許可證:禁止提及開盤

僅是預售:禁止提及精裝

如果沒有建成:禁止體現裝修風格(精工德式裝修、源於百年傳承、室內採用XX石材)

29「其他」

國旗、國徽、國歌

時間表示距離、所有的無來源數據

規劃中及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涉嫌做誤導宣傳)

文中所包含的所有圖片均註明屬性(樣板間實景圖/實景圖/效果圖)

貸款服務:應該提供貸款銀行,名稱,貸款額度、年期(包括分期、日供)

月供按揭需要註明銀行名稱和貸款額度、年限只允許用人民幣結算、不可使用國外貨幣

關於排序名次:第一、第二、首家、三甲、十強等廣告語內容誇張、不屬實

摺頁裏出現某某報紙、雜誌、網站等內容

「2 - 新房地產廣告“9不得”」

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雷區:購買商鋪等的投資回報率)

2、不得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雷區:距離XXX開車僅30分鐘)

3、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雷區:把政府未定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等設施拿來宣傳,或者即使已有規劃或在建,但進行誤導宣傳。)

4、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不得發佈房地產廣告。

5、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説明、渲染,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雷區:之前出現的各種刷下限的户外廣告)

6、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一些商業項目營銷時提及的購房後返租金等,可能會“觸雷”。)

7、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户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雷區:教育地產)

8、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近日在朋友圈轉發的“極限詞語”是對此項的延伸,並未在正式法規、規範中出現,建議儘量不用過於絕對的宣傳詞語。)

9、預售、預租商品房廣告,不得涉及裝修裝飾內容。(雷區:精裝房、裝修房)

「3 - 關於新房地產廣告違規罰款」

《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修訂稿)》中規定,違反本規定發佈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此規定裏提到的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僅指無法在新廣告法中找到具體規定的,如果新廣告法有規定的,按新廣告法處罰,最高可罰100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廣告法相關規定 篇二

手遊行業極限用語普遍存在 大部分用語推廣宣傳

手遊產品在推廣宣傳以及運營的時候普遍使用一些廣告語、宣傳詞,如今這些市場文案、策劃絞盡腦汁想出來的詞語,大部分都觸犯了新的廣告法,本想搏個好的彩頭,卻不想法律法規已經更加嚴謹。

其實,手遊產品的推廣用語有很多都觸及了新的廣告發,例如XXX遊戲全球首發、XXX遊戲全網首發、XXX遊戲史無前例、XXX遊戲絕無僅有等等,如今看來,這些廣告詞都已經觸犯了廣告法。

另外,除了廣告語觸犯新法律外,還有一些遊戲的名稱裏就帶有這些敏感詞彙,這些現象在9月1日之後都需要儘量避免。

觸犯法律了怎麼辦? 儘量改名改SLOGEN

現在,有很多遊戲產品可能已經觸犯了新的廣告法,事實已經發生了,要如何挽回呢?罰款力度和處罰力度那麼大,還是想想其他辦法吧。

首先,更名,將產品名稱中觸犯廣告語的詞語換掉或者去掉;

第二,更換廣告語或者宣傳語,中國漢語博大精深,舶來文化也有千千萬,何必要跟法律過不去,所以儘快更換掉敏感詞彙;

第三,產品質量過硬,什麼廣告語都是浮雲,行業內普遍認為產品質量才是第一要素,宣傳推廣起到的都是錦上添花的作用,所以只要產品質量好,再有一個好的IP,就算沒有這些廣告詞也一樣可以吸納用户。

微博微信廣告行為也受監管

《廣告法》在開篇伊始就界定了該法適用的範圍。“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葉義權説,根據舊版廣告法,廣告發布者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而新法中,無論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是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就構成了商業廣告活動。如若發佈的廣告內容虛假,就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

他特意指出,新法規定新媒體與傳統媒體一樣要受廣告法的調整規範,比如微博微信朋友圈,涉及廣告的,也將受到監管,對此,總局正在制定相關規範。

“極限詞語”涉嫌貶低他人

日前,網絡上流傳着一個“極限詞語”詞庫,全球首發,頂尖,第一,唯一,最高,王牌,獨家,永久,填補國內空白……都被列入其中。有網友還“創造性”地寫道:“TCL王牌”將何去何從,“永久牌”自行車今後該怎麼辦。

對於網上的言論,葉義權説,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因此如果説自己是“全球第一”“領導品牌”,即意味着其他的同類產品“稍差”、“是被領導的”,這不利於公平競爭。他還補充説,廣告如果要使用數據、統計資料、引用語等,應當真實、準確,要表明出處,不能欺騙、誤導消費者。

對於永久牌自行車這類的商品名稱,葉義權也説,這裏指向的“永久”是自行車產品的註冊商標,與廣告宣傳的絕對化語言有一定的區別。

史上最嚴的“處罰”

葉義權説,新《廣告法》新增了很多行業廣告準則,比如房地產行業,新法明確規定: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不得含有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今後房地產廣告不能再標明項目到某商圈距離幾分鐘,買房子送學區房等內容了。”葉義權説。

對於網友表示的“違法成本低”的擔憂,葉義權解釋稱,新《廣告法》的處罰堪稱“史上最嚴”。除了“行為罰”,還有“經濟罰”和“資格罰”。“行為罰”指的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經濟罰”則是根據廣告費用處以數倍罰款。而“資格罰”則是吊銷營業執照或有關證照。

葉義權舉例説,廣告主若發佈虛假廣告,需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這裏是説,不能在黃金時間打虛假廣告,卻選擇深夜來發布更正聲明”。如果發佈虛假廣告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正文 篇三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六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第二章 廣告內容準則

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祕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條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佈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台、電視台發佈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並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第十五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説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閲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説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閲讀產品説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説明書”。

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九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佈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第二十一條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户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説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佈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五條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於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範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户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廣告法禁用詞彙查詢 篇四

(一)標題通用類的禁用詞

1、避免出現主觀色彩的字眼,如“驚現”、“驚爆”、“竟然”、“竟”、“膽敢”等,標題不得使用侮辱個人、民族和國家的字眼。

2、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優秀”、“資深”、“最佳”、“最賺”“超賺”、“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絕對性和誇大用語。

3、“奢侈”、“至尊”、“頂級享受”等帶有炫富內容的廣告語禁止出現在各類廣告中。

(二)行業通用類的禁用詞

1、教育類:

(1)民辦學校及培訓機構招生廣告,廣告中一律不得出現“最好”、“資深教師”、“名牌”等詞語2017最新廣告法禁用詞彙2017最新廣告法禁用詞彙。

(2)文化輔導類招生廣告或簡章,廣告中一律不得出現“最好”、“最佳”、“金牌”、“名牌”、“優秀教師”、“資深教師”等用語。

2、房產類:

(1)宣傳詞語使用要規範:規定房產廣告在詞語使用上有一些禁區: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樓王、極品、冠軍、絕版等絕對性和誇大表述房地產項目的詞語及其類似詞語;不得出現未經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確認的評比、排序等對房地產項目綜合評價的內容;不得出現融資和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等變相融資內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等承諾,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

(2)不得濫用最低價攬客:規定使用“起價”、“最低價”等文字描述房地產價格的,字體、字號應相同;對使用“一口價”、“清盤價”等詞語描述房地產價格的,如果僅為指定房源價格,必須加以註明,否則視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價格。

3、化粧品:規定“迅速修復受紫外線傷害的肌膚”、“×天見效”、“全面升級”等均被列為禁用詞語。

(三)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2、醫藥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製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

3、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4、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道,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2017最新廣告法禁用詞彙廣告設計。

5、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髒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註,表明其內涵、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髒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

(四)極限用語的禁用詞

如: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頂級、頂尖、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獨家、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於極限用語。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

新版廣告法內容 篇五

2015年9月1日起,新版《廣告法》正式實施,這也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首次修訂,與舊法相比,“新法”的一大亮點是完善了廣告代言制度,尤其對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進行了嚴格限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將被禁止代言三年,還將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新《廣告法》的一些條款有:

發小廣告規定

新法規:濫發小廣告最高罰3萬

新《廣告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利用互聯網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户正常使用網絡,確保一鍵關閉。違反以上兩種者,將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廣告法禁用詞彙 篇六

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頂級、頂尖、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獨家、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於極限用語。

據悉,極限用語包括但不僅限於商品列表頁、商品的標題,副標題,主圖以及詳情頁,商品包裝等。對於極限用語的店鋪,一經發現違規店鋪將給予扣分並進行罰款,處於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出現情節嚴重將直接進行封店處理。而一旦遇顧客投訴極限用語,並維權成功,賠付金額將有商家全部承擔。所以,賣家們要重視起來,自查自糾,及時進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罰。

南京:違法廣告法 商家公眾號濫用“最”字被查處 篇七

隨着新媒體公大潮來襲,以公眾號軟文為宣傳推廣的方式越來越多地取代了街頭廣告。“南京市中心性價比最高飯店”、“最划算、最營養餐來襲”,諸如此類的用語也多現於公眾號文章。但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這樣的宣傳都是違法的。近日,南京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查處了一家利用微信公眾號發佈虛假廣告的飯店。

20xx年12月,該局接到舉報,反映某飯店在其微信公眾號中發佈廣告中宣傳自己是“南京市中心性價比最高飯店”,在推薦一款套餐時其宣傳是“最划算、最營養的套餐”。接到舉報後,鼓樓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隨即對該飯店及其微信公眾號的宣傳進行了檢查,飯店負責人承認,為了擴大影響力,提高公眾認知度,該店通過微信平台設立了微信公眾號,並在公眾號中對外進行宣傳以吸引消費者。但文案撰寫時未經慎重考慮就發佈了上述內容的宣傳用語。

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過調查後認為該飯店未經全面客觀調查和綜合分析,利用微信公眾號以非客觀的結論為依據,發佈“南京市中心性價比最高飯店”、“最划算、最營養的套餐”等宣傳用語,對商品或服務的信譽、價格、質量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其實質是限制了其他經營者,獲取了不正當的競爭優勢,不僅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終,該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對其進行了處罰。

目前手機微信使用已經非常普遍,看到其中的商機,許多商家紛紛開始建立微信公眾號利用微信平台對自身商品或服務進行宣傳。但宣傳必須在法律規範之下,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廣告法》第四條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消費者看到這樣的宣傳不要輕信,同時商家也需注意,發佈這樣的廣告將可能會受到處罰。

另外,微信上的廣告紛繁複雜、商品真假難辨,消費者也容易吃“啞巴虧”。 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網絡巡查時,發現南京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平台發佈的廣告信息內容含有公司測繪資質、技術人員、銷售狀況和曾獲榮譽等內容的廣告,以此來吸引消費者關注公司以及購買其銷售的產品。經核查,上述廣告內容均為虛構,已構成發佈虛假網絡廣告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做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提醒,消費者遇到上述情形,要注意保存好相關微信公眾號廣告內容、消費者與網絡平台的聊天記錄、微信交易的電子記錄,以便在權益受損時作為維權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篇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廣告準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佈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説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説明書為準。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藥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做廣告。

第十七條 農藥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佈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佈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佈。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佈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佈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佈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户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户外廣告的區域。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佈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佈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佈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粧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佈廣告 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佈,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佈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專利的;(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機關應當在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