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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新環保法的相關規定精品多篇

欄目: 實用文精選 / 發佈於: / 人氣:6.52K

新版新環保法的相關規定精品多篇

新環保法的相關規定 篇一

新《勞動合同法》八大亮點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勞動合同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繼《物權法》通過後與老百姓權益密切相關的又一部法律,昨日遼寧昊眾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玫解讀了此部法律是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工會以及勞動行政部門所產生的重大影響,表示這部法律不但可能會解決勞動維權成本高的現狀,也提高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意義重大

除憲法之外受關注度最高

《勞動合同法(草案)》於2006年3月20日公開布徵求意見,在公開徵求意見階段短短的一個月時間內,全國人大收到19萬條修改建議。這個被以““歷屆人大常委會法律草案徵求意見中提出意見最多的一次””稱道的勞動合同法,因為其內容牽涉到每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從該草案一審稿、二審稿、三審稿各界積極參與修改意見,一些跨國企業,外國商會、國外工會對此部法律紛紛發表意見,除憲法外,在中國還沒有一部法律的通過像《勞動合同法》這樣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

“近些年來由於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不完備,一些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維權難。”王玫説,此前,勞動領域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

一、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後,不承認與勞動者有事實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關係不穩定,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非常嚴重;

三、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有的用人單位設立高額違約金,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

五、有的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目的不交或是少交社會保險,降低用工成本。

全面解讀

新《勞動合同法》有八大亮點

一、新《勞動合同法》適用事業單位

例:老薑是某事業單位的統計員,系聘用制工作人員,2004年,他在某事業單位工作了12年零11個月時,單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員告訴其,下個月不再續聘,辦理離崗手續,老薑要求續聘或由單位支付補償金,單位不同意,老薑到勞動仲裁申訴,仲裁不受理。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實踐中事業單位人員的構成是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實行聘用制的人員;一般勞動者。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一般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實行聘用制的人員部分適用。

《勞動合同法》“附則”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將實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員””交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來”來決定,部分適用於事業單位,擴大了調整範圍。

二、籤合同前用人單位須履行告知義務

為了充分保證勞動者知情權,《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三、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按月付雙薪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違法成本:《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違法成本: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四、同一勞動者只能被“試用”一次

例:去年5月份,應屆畢業生小王到大連市開發區一公司應聘,該公司與其簽定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6個月,工資400元,試用期到期前10天,該

公司表示還要對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與其續簽3個月的試用期,小王為了今後能留在該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籤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到期前,該公司通知小王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不再錄用。

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按照《勞動法》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正是由於現行法律的疏漏,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無法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主要限定了: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違法成本: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五、鼓勵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

例:老李在某公司已經連續工作15年,在第9年合同期滿前1個月,該公司告其不在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老李無法維權,只能拿包走人。

按《勞動法》第20條規定,雙方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具備3個條件:勞動者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 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要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

按現行勞動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不同意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老李就不能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也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老李提出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簽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説了算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原勞動合同法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此條內容外資企業表現非常強烈,他們認為這是與現代企業制度背道而馳,股東((老闆))作為公司的所有者,理當享有制定、實施有關規章制度的絕對權。““如果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公司最高權力已轉向他人之手。””甚至引發報界報道的美商會等資方““從中國撤資””的威脅論。最終通過的《勞動合同法》中已將“應當經„„討論通過“”刪去,用“”平等協商確定”“代替。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這種單方的規定很難保證員工的利益,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説了算,這樣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違法成本: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行政部門不作為須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目前勞動者維權成本較高的現狀,該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八、明確了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的四類情況

《勞動合同法》加重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還有以下五種類型:

(一)、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形被納入到行政處罰範圍,並輔之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明確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等四類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四類情形,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山西黑磚窯事件適用於該條法律。

(四)、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將受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新環保法的相關規定 篇二

2014-05-06 16:56:16

【新環保法摘要】

新環保法總則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解讀】

新版環保法較好地貫徹了自十八大首提“建設美麗中國”的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總體思路,也就是將生態環境的保護與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設並列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也是在當前發展階段中,為了應對極為嚴峻的資源環境發展形勢而必須在思想上做出的一種必要轉變和全面動員。真正體現了“全民治污”的環保理念。從信息公開開始,一直到環境公益訴訟,這些條款都旨在確保和賦予公眾更大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這是從源頭上克服和破除生態環境保護障礙的關鍵一環,也是讓環境污染防控不至於陷入‘越罰越排’‘罰得越多排得越多’等尷尬境地的重要保障。環保法中每個人都是主體,都對環境污染有責任,環保問題要先從自身做起,同時也有與責任相適應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的權利。真正落實第五章的相關規定,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必將迎來嶄新的一頁。

[措施]

一是讓公民享有環境權。要讓每個公民都有知情、參與和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所有人都應該擁有對環境監督的權利。

二是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環境信息,應當制定和完善公眾參與的程序,為公眾參與環境監督提供便利。環評報告書全本公開,對於重大項目應召開聽證會,環評信息應完整公開,環評過程應有充分參與,對於未充分履行公開參與要求的,公眾有權尋求司法救濟。三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審批。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不得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該統一組織建立公佈平台,企業應當在該公佈平台上公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該公佈平台上公開審批意見。

新環保法亮點解讀二 環境保護置於優先位置

2014-05-07 16:47:41

【新環保法摘要】

新環保法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解讀】

新版環保法確立了環境保護優先原則,由原來規定環境保護工作要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到現在的堅持經濟發展要和環境保護相協調。這第一次將環境保護置於優先位置,同時亦是立法理念的重大轉變。

[原因]

目前,我國gdp總量已經名列世界第二,在此情況下,經濟增長的規模和速度繼續擴大的空間已經不斷在縮小,基於資源和環境投入的粗放式經濟增長模式也已經走到了盡頭,為了使國家發展水平得到更大的提升,有必要儘快轉變經濟增長模式,向集約型的方向過渡。為此,如何從生產和消費的過程出發,提高資源環境利用效率成為下一步的改革和轉型重點,這不僅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也是經濟轉型和發展的自身需求。

新版環保法適時提出了經濟發展如何為環境保護服務的重要課題,這也是值得全社會探討和探索的發展方向。

[措施]

一是制定政策要考慮環境影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政府在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時,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將環境與發展作為一個統一體納入政府宏觀經濟決策中,實施政策“源頭”控制

二是強化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和定量考核制度、環境監察制度以及責任追究制度。通過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切實把貫徹執行環境保護這一基本國策作為各級地方政府和決策者政績考核的內容,納入到各級地方政府的任期目標中。

三是突出利益誘導或利益激勵性政策措施的運用。要通過克服因追求經濟利益的強烈動機對環境利益帶來的損害,以及因利益激勵不足所導致的環境保護行動上的惰性等現實障礙,來發展環境保護事業。促進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就必須設計一種激勵機制,使實施了環境保護行動的人能夠儘量獲得他通過環境保護行動所產生的所有收益,使廣大的社會力量參與環境保護。

新環保法亮點解讀三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2014-05-09 10:27:48

【新環保法摘要】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

【解讀】

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就是要以保護生態環境為根本出發點,根據生態功能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等多種因素進行核算,綜合運用行政和市場手段,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調整各區域相關各方的利益關係。

[意義]

隨着社會的發展,生態安全已與國防安全、經濟安全、政治安全等成為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補償是平衡不同地區發展權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保證國家生態安全的客觀需要和重要手段。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是保護生態環境的大勢所趨。

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有利於理順生態環境這一重要資源的配置機制,尤其是體現出讓“市場發揮資源配置決定作用”的這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基本原則,通過基於價格的生態補償來還原生態環境的內在價值,提高市場各方、各地區在生態環境資源利用上的成本導向及意識,將外部成本內部化,從而發揮環保法以及中央政府在提高跨流域、跨地區生態環境資源利用效率上的積極作用。

[措施]

一是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在國家層面制定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指導性原則,逐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立着眼於長期保護和修復的生態補償長效機制,創建國家生態補償的政策平台,對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等典型地區開展長期、穩定的生態補償,鼓勵、引導和探索實施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開發地區對保護地區、生態受益地區對生態保護地區的生態補償。

二是探索多樣式補償方式。根據開發者付費、受益者補償、破壞者賠償的原則,從國家、區域、產業三個層面,通過財政轉移支付、項目支持、安排就業等措施,對在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作出貢獻的民族自治地方給予合理補償。

新環保法亮點解讀四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2014-05-12 15:55:49

【新環保法摘要】

第三章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紅線範圍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佈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佈區、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遺蹟,以及人文遺蹟、古樹名木等。

【解讀】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體現了強烈的底線思維,生態保護紅線被首次寫進法律之中,這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一個重大亮點,也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大突破。不但從法律制度上確保了生態保護紅線在具體實踐中的落地,也使得這條生態保護“高壓線”變得更有威懾力。

紅線就是底線,是最後一條防線,沒有退路,也不允許逾越。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堅持底線思維,不迴避矛盾,不掩蓋問題,凡事從壞處準備,努力爭取最好的結果,做到有備無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動權。生態保護紅線,實質上就是生態環境保護底線、經濟發展的環境承載底線和國家安全的重要底線之一,如果突破了這道底線,不但我國生態環境的根基會瓦解,經濟發展的基礎會坍塌,國家安全也會受到威脅。

[意義]

生態保護紅線體現了經濟社會建設的承載底線思維。生態保護紅線被首次列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從立法的角度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不但有利於提升環境承載力,提升和發揮生態系統的自我修復能力,也為子孫後代發展預留下更多的資源和空間,從根本上保證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保護紅線體現了國家和民族發展的安全底線思維。在國家安全涉及的諸多領域中,生態安全的地位至關重要,它是國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從根本上關係到國家、民族安全和可持續發展。一旦生態環境出了大問題,生態安全得不到保障,人們的生存和發展也會受到威脅,嚴重時甚至會造成一個社會的瓦解和消失。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把生態保護紅線確立下來,有利於從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態安全,也為保障國家安全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措施]

一是加強宣傳教育,樹立生態安全意識。廣泛宣傳,意識要牢固樹立紅線就是底線、紅線就是高壓線、紅線就是生命線的意識,以守住底線,增強環境保護對社會建設的支撐力,對經濟發展的優化力,對國家安全的保障力。

二是嚴格按照紅線要求進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態修復和保護力度,切實保護好現有森林、濕地、野生動植物及其生物多樣性,儘快扭轉生態系統退化、生態狀況惡化的趨勢,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奠定更牢固的生態環境基礎

新環保法亮點解讀五 懲罰力度大 按日懲罰

2014-05-14 14:14:55

【新環保法摘要】

新環保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解讀】

近些年來,不少企業被曝肆意排污,有的竟達十多年,附近的居民只能吸毒空氣、喝毒河水、吃毒糧食,“癌症村”也屢屢出現在公眾的視野中。企業為什麼如此肆意排污,其實乃處罰不嚴所致。相對中國的“輕罰”,備受關注的墨西哥灣漏油事件肇事者bp石油公司,則是被逼得變賣家產,據測算,漏油之災最終可能使bp“吐血”超300億美元。美國雪佛龍公司因一場18年前的水污染被罰95億美元。

企業是市場經濟參與的主體,也是影響環境的主體。我國環保企業雖然經過了多年的發展,但從總體上看,還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需要。環保意識淡薄可能是中國企業的通病,即使在上市公司中,能夠真正承擔社會責任、自覺保護環境的可能不是很多。究其主要原因,還是源於污染成本過低。

加大企業污染懲罰成本,將倒逼企業加大環保技術與設備的投入,這為環保產業長期快速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措施]

一是要加大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僅要沒收違法者的非法所得,而且還要實施按日計罰,讓污染者付出慘重的經濟代價;對那些重犯、屢犯和有主觀故意的違法者,要加倍甚至懲罰性處罰,並要追究企業法人和排污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使環境法律真正成為引導社會各界趨利避害的指揮棒。

二是執法不應有例外,要避免尋租、合謀的腐敗,加大處罰和監督的密度與力度

新環保法亮點解讀六 區域聯防杜絕污染轉移

2014-05-16 15:23:21

【新環保法摘要】

新環保法第20條,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解讀】

如今,我國污染特徵發生了重要轉變,呈現出污染複合型和影響區域性的特點。這種轉變在工業化水平與城市化程度較高的城市羣地區表現得尤為明顯。由於城市羣地區資源、能源消耗巨大,大氣污染物排放集中,使得重污染天氣常常在區域內大範圍同時出現,呈現突出的區域性特徵;此外,排放量巨大的一次污染物在距離較近的城市之間輸送、轉化、耦合,導致細粒子濃度、臭氧濃度、酸雨頻率與灰霾頻率不斷增大,這些問題單靠各城市自身的力量、各自為政的環境管理方式已難以有效解決,亟須打破行政區劃限制,採取聯防聯控措施,統籌環境資源,嚴格落實責任,形成治污合力。

現在的環境污染是區域性、流域性的,因此新法做出相應調整方式,比如治理農業的面源污染,針對霧霾和水流域污染做出專門規定等。

[措施]

一是加大整治力度,從直接影響人的健康的大氣、水、土壤入手,堅決淘汰落後產能。二是鐵腕治污加鐵規治污,對那些違法偷排、傷天害人的行為,政府絕不手軟,要堅決予以懲處。

三是改革政績考核體系,實行綠色gdp考核。

四是推進區域聯防聯控,統一規劃、同步實施,綜合決策、綜合協調、源頭治理。五是建設生態文明,在全社會倡導節約、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消費方式。

新環保法的相關規定 篇三

解讀新勞動法八大亮點:不籤合同須付雙薪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勞動合同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意義重大

除憲法之外受關注度最高

王玫介紹,《勞動合同法(草案)》於2006年3月20日公開布徵求意見,在公開徵求意見階段短短的一個月時間內,全國人大收到19萬條修改建議。這個被以““歷屆人大常委會法律草案徵求意見中提出意見最多的一次””稱道的勞動合同法,因為其內容牽涉到每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從該草案一審稿、二審稿、三審稿各界積極參與修改意見,一些跨國企業,外國商會、國外工會對此部法律紛紛發表意見,除憲法外,在中國還沒有一部法律的通過像《勞動合同法》這樣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

“近些年來由於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不完備,一些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維權難。”王玫説,此前,勞動領域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

一、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後,不承認與勞動者有事實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關係不穩定,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非常嚴重;

三、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有的用人單位設立高額違約金,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

五、有的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目的不交或是少交社會保險,降低用工成本。

全面解讀

新《勞動合同法》有八大亮點

王玫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勞動者、用人單位產生的最大影響在於,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加重了對用人單位違法成本。王玫同時結合近年經手的具體案例解決了這一影響的具體體現。

一、新《勞動合同法》適用事業單位

例:老薑是某事業單位的統計員,系聘用制工作人員,2004年,他在某事業單位工作了12年零11個月時,單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員告訴其,下個月不再續聘,辦理離崗手續,老薑要求續聘或由單位支付補償金,單位不同意,老薑到勞動仲裁申訴,仲裁不受理。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實踐中事業單位人員的構成是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實行聘用制的人員;一般勞動者。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一般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實行聘用制的人員部分適用。

《勞動合同法》“附則”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將實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員””交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來”來決定,部分適用於事業單位,擴大了調整範圍。

二、籤合同前用人單位須履行告知義務

為了充分保證勞動者知情權,《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三、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按月付雙薪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違法成本:《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違法成本: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四、同一勞動者只能被“試用”一次

例:去年5月份,應屆畢業生小王到大連市開發區一公司應聘,該公司與其簽定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6個月,工資400元,試用期到期前10天,該公司表示還要對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與其續簽3個月的試用期,小王為了今後能留在該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籤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到期前,該公司通知小王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不再錄用。

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按照《勞動法》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正是由於現行法律的疏漏,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無法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違法成本: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五、鼓勵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

例:老李在某公司已經連續工作15年,在第9年合同期滿前1個月,該公司告其不在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老李無法維權,只能拿包走人。

按《勞動法》第20條規定,雙方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具備3個條件:

1、勞動者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

2、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3、勞動者提出要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

按現行勞動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不同意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老李就不能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也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老李提出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簽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説了算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原勞動合同法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此條內容外資企業表現非常強烈,他們認為這是與現代企業制度背道而馳,股東((老闆))作為公司的所有者,理當享有制定、實施有關規章制度的絕對權。““如果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公司最高權力已轉向他人之手。””甚至引發報界報道的美商會等資方““從中國撤資””的威脅論。最終通過的《勞動合同法》中已將“應當經„„討論通過“”刪去,用“”平等協商確定”“代替。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這種單方的規定很難保證員工的利益,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説了算,這樣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違法成本: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行政部門不作為須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目前勞動者維權成本較高的現狀,該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八、明確了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的四類情況

王玫歸納《勞動合同法》加重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還有以下五種類型:

(一)、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形被納入到行政處罰範圍,並輔之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明確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等四類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四類情形,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山西黑磚窯事件適用於該條法律。

(四)、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將受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首席記者蘇琳)

新環保法的相關規定 篇四

2017年最新民法總則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發佈,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次民法總則全文的出台,暫不廢止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這次民法總則修訂的八大亮點如下

一、彩禮退不退,終於有説法

《民法總則》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解讀: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禮錢,雖然法律中對於“彩禮錢”這部分財產並沒有直接的規定,但是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沒有法律規定時,可以適用當地的習慣,但是有一個限制性條件,就是不可以違背國家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這就是説,如果當地有“離婚退彩禮”的習慣,那麼法律上也會給予支持。

二、胎兒也有繼承權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根據這條民法總則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調整為8週歲

《民法總則》第19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由原來的10週歲改為現在的8週歲,意味着從今年10月1日起,8週歲的孩子可以在能力範圍內從事某些簡單的民事活動,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賞主播這種情況就要酌情而定了,畢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四、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換”

《民法總則》第36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解讀:近年來,虐待孩子的事件屢見不鮮,這次民法總則規定,出現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時也可以給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機會,如果原來的父母被“解僱”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但是“悔改權”僅限孩子的親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復,還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確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五、個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總則》第111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解讀:個人信息的泄露,導致了電信詐騙時有發生。這次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

六、q幣等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第115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第127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傳統觀念裏,q幣、遊戲裝備,都是虛擬的東西,雖然也不乏遊戲粉們花rmb充值購買,但仍然不能與rmb等同。但是近年來,不少人出高價尋找遊戲升級代練,購買q幣,讓我們看到遊戲裝備這種虛擬的財產也能真的轉換成rmb。這些能換錢的q幣、遊戲裝備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護?民法總則告訴我們,這個當然可以有!換句話説,我們有了更大範圍的財產保護法。

七、做好事救人有保障了

《民法總則》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 此前因為做好事反而被誣陷的事不少見,讓人們不禁感歎“好人難做”。這次《民法總則》給善良的做好事的人們一劑鎮心丸,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多個情況進行了明確。譬如:

1、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

2、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八、訴訟時效改為3年

《民法總則》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解讀:民事訴訟時效由原來的2年,改為3年。特別是對於債權債務糾紛來説,是個利好的消息。讓更多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