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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檔案管理制度範本【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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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檔案管理制度範本【精品多篇】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託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税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 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於歸檔範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籤程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並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係;

(四)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於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範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併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台一併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閲、複製、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 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鑑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經鑑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燬。

第十七條 會計檔案鑑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 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燬: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燬工作,並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燬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並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九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燬,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閲、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閲、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閲、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保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項目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及時移交,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據一併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台一併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複製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託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户,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為加強公司會計檔案管理,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閲,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和其他會計憑證。

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和其他會計賬簿。

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説明和其他財務報告。

四、其他類: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和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第三條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財務部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一、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務部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財務部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統一保管。

二、移交檔案部門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重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部門應當會同財務部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四條財務部和檔案部門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總經理批准,可以提供查閲或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閲或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一、由檔案部門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閲、複製、登記制度。

二、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五條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檔案的保管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第六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燬:

一、本單位檔案部門會同財務部提出銷燬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總經理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銷燬會計檔案時,由檔案部門和財務部共同派員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前,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應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總經理。

第七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

第八條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使用磁盤、光盤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應報財政局備案。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結算後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條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一條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

附表一: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範本 篇三

A.本企業的財務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告、查帳報告、驗資報告、財務會計制度以及與經營管理和投資者權益有關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會決議等各種會計資料或相關資料;

B.財務檔案的保管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責任人要定期將財務檔案按順序立卷登記建檔;

C.財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兩類,具體規定如下:

會計憑證類

——原始憑證、記帳憑證:15年,其中:涉及外來和對私改造的會計憑證:永久保存

——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3年

會計帳薄類

——日記帳:15年,明細帳、總帳、輔助帳:25年,涉及外來和對私改造的會計帳薄:永久保存

會計報表類

——主要財務指標報表:3年,月、季度會報表:15年,年度會計報表:永久保存

其它類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及銷燬清冊:25年,財務成本計劃:3年,主要財務會計文件、保同、協議:永久保存

D.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財務檔案管理人員提出銷燬意見,經部門經理審查、總經理核准、並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財務檔案管理人員要編制財務檔案銷燬清冊,銷燬時應有總經理指定的人員參加,並由當事人在銷燬單上簽名備案;

E.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閲財務檔案時,必須按規定及時歸還原處;若要查閲入存檔案,必須辦理有關借用手續。其他部門員工因公需要查閲採取檔案時,必須經本部門負責人書面同意,並報經總經理批准。外單位人員因公需要查閲財務檔案時,應持有查閲單位的介紹信和查閲人本人的身份證,並經總經理同意;

F.財務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閲時,必須詳細登記查閲人的姓名、工作部門(或單位)、查閲日期、財務檔案名稱、查閲理由以及批准手續。財務檔案不得帶出室外,如有特殊情況,需帶出複製的,必須經總經理批准,並限期歸還。

企業印章檔案管理制度

企業印章檔案是企業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是檔案的有機組成部分,為加強和規範企業印章檔案管理,建立和健全印章檔案管理制度,更好地開發利用印章檔案信息資源,為企業和社會發展提供有效安全的服務,制定本規範。

1 範圍

1.1 本規範明確了企業印章檔案管理的任務與職責,規定了企業印章檔案的歸檔範圍、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

1.2 本標準適應于山東省企業各級檔案館(室)的印章檔案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行業標準檔案工作基本術語》

DA/T40——2008《印章檔案整理規則》

DA/T22-2000《歸檔文件整理規則》

DA/T 18—1999《 檔案著錄規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印章

將文字、符號和圖形等按照一定的規範格式或藝術風格刻制、鑄造在物體上,形成的以蓋製圖形和文字標記為使用方式的標誌性信物和藝術品。一般包括印面、印文、邊款、印紐(執柄)和印材五個構成要素。作為在社會交往中象徵和證明身份、權力與地位。起憑證信物作用的印章又稱作實用印章或印信;作為以欣賞和表現篆刻藝術為目的的印章又稱作藝術印章或文人印章。

本規範以下有關印章的表述,未作特殊説明的,均指實用印章。

3.2 印章檔案

企業在各項活動中形成和使用過的失去現行效用的印章,是一種具有特殊載體形態並在歷史研究、檔案考證、文物收藏和藝術鑑賞等方面有着特殊價值的檔案。

3.4 印模

採用反扣法將印章鈐蓋或壓蓋(俗稱蓋章)在紙張或其它物體的空白處,留下的印章印面圖樣。其中,專門用於鑑別真偽印章的存底印模又稱作印鑑。印模不同於印刷廠使用的印章模具。

3.5 印紐

印章頂端用於穿線和執握的部位,通常被雕刻成動物等各種形狀。現代機構法人使用的印章已較少製作印紐,其印紐部位已逐漸被執柄所取代。

財務管理相關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為了加強公司財務會計檔案的科學管理,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的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有序存放、方便查閲、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完善財務檔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用於財務部檔案的管理。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制度。三、管理職責

財務部負責檔案的整理、編號、歸檔、調閲、借閲等,對財務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保密負責,對於應當入庫保管的資料應及時入庫納入管理。

四、會計檔案範圍

包含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等四個部分。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彙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2、會計賬簿類: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固定資產卡片,輔助帳簿,其他會計帳簿;

3、財務報告類: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説明,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以及有關的電子數據和相應軟件資料。

五、會計檔案的管理

1、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會計年度終了後,對會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會計檔案的整理一般採用“三統一”的辦法,即:分類標準統一、檔案形成統一、管理要求統一,並分門別類按各卷順序編號。

1)、分類標準統一。一般將財務會計資料分成一類賬簿,二類憑證,三類報表,四類文字資料及其他;

2)、檔案形成統一。案冊封面、檔案卡夾、存放櫃和存放序列統一;3)、管理要求統一。建立財務會計資料檔案簿、會計資料檔案目錄;會計憑證裝訂成冊,報表和文字資料分類立卷,其他零星資料按年度排序彙編裝訂成冊。2、會計憑證的裝訂

會計憑證每月裝訂一次,按年分月妥善保管歸檔。會計憑證裝訂前應準備的工作:

1)、分類整理,按順序排列,檢查日數、編號是否齊全;2)、按憑證彙總日期歸集確定裝訂成冊的本數;

3)、摘除憑證內的金屬物,對大的張頁或附件要摺疊成同記賬憑證大小,且要避開裝訂線,以翻閲保持數字完整;

4)、整理檢查憑證順序號,如有顛倒要重新排列,發現缺號要查明原因。檢查附件有否漏缺,如:領料單、入庫單是否隨附齊全;5)、記賬憑證上有關人員的印章是否齊全;6)、會計憑證裝訂時的要求:

a、裝訂時儘可能縮小所佔部位,使記賬憑證及其附件保持儘可能大的顯露面,以便於事後查閲;

、憑證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紙用尚好的牛皮紙印製,封面規格略大於所附記賬憑證;

C、裝訂憑證厚度一般為3釐米,裝訂牢固,美觀大方。7)、會計憑證裝訂後的注意事項:

a、每本封面上填寫好憑證種類、起止號碼、憑證張數、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簽章;

、在封面上編好卷號,按編號順序入櫃,並要在顯露處標明憑證種類編號,以便於調閲。

3、會計賬簿的裝訂

各種會計賬簿年度結賬後,除跨年使用的賬簿外,賬簿應按時整理立卷。賬簿裝訂的基本要求:

1)、首先按賬簿啟用表的使用頁數核對各賬户是否相符,賬頁數是否齊全,序號排列是否連續;

2)、然後按會計賬簿封面、賬簿啟用表、賬户目錄、該賬簿按頁數順序排列的賬頁、會計賬簿裝訂封底的順序裝訂,活頁賬簿裝訂要求:

a、保留已使用過的賬頁,將賬頁數填寫齊全,去除空白頁和撤掉賬夾,加上封面、封底,裝訂成冊;

、多欄式活頁賬、三欄式活頁賬、數量金額式活頁賬等不得混裝,應按同類業務、同類賬頁裝訂在一起。

3)、在賬本的封面上填寫好賬目的種類,編好卷號,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經辦人)簽章;

4)、賬簿裝訂後的其他要求:

a、會計賬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錯頁、掉頁的現象;b、封面應齊全、平整、並註明所屬年度及賬簿名稱、編號,編號為一年一編,編號順序為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分户明細賬;

c、會計賬簿按保管期限分別編制卷號,如總賬、各類明細賬、輔助賬全年按順序編制卷號。4、會計檔案的移交歸檔

1)、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財務部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

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本會計部門保管一年。期滿之後,由會計部門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統一保管;

2)、移交檔案部門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該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部門應當會同財務部和經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5、會計檔案的保管

1)、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共5類(詳見附表一),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2)、會計檔案室的要求:應選擇在乾燥防水的地方,並遠離易燃品堆放地,周圍應備有防火器材;室內應經常保持清潔衞生,以防蟲蛀、防鼠咬;保持通風透光,並有適當的空間、通道和查閲的地方,並防止潮濕;

3)、會計檔案應放在專用的鐵皮檔案櫃裏,按順序碼放整齊,以便查找;4)、設置歸檔登記簿、檔案目錄登記簿、檔案借閲記簿,嚴防毀壞損失、散失和泄密;

5)、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應當保存打印出來的紙質會計檔案,使用磁盤、光盤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應報財政局備案。會計電算化檔案保管要注意防盜、防磁等安全措施。6、會計檔案的借閲

1)、會計檔案為本公司所用,原則上不得借出。本公司人員需要檔案資料,在登記報批後由檔案管理人員陪同翻閲或者複印;

2)、外部借閲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正式介紹信,經會計主管人員和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借閲手續;由檔案部門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閲、複製、登記制度;

3)、借閲手續:借閲人應認真填寫檔案借閲登記簿,將借閲人姓名、日期、數量、內容、歸期等情況登記清楚;

4)、借閲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亂畫、標記、拆散原卷冊,也不得塗改抽

換、攜帶外出或複製原件(如有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准後方能攜帶外出或複製原件)。7、會計檔案的銷燬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銷燬:

1)、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會同財務部門共同鑑定,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註明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經公司總經理審批簽署意見,報請上級主管單位批准後方可予以銷燬;

2)、銷燬會計檔案時,由檔案部門和財務部共同派員監銷。在銷燬前清點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經辦人應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註明“已銷燬”字樣和銷燬日期,以示負責,同時將監銷情況寫出書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報公司領導,一份歸入檔案備查;

3)、會計檔案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單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4)、在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六、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公司財務部。

附表一: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編制/日期:審核/日期:批准/日期: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篇五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託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 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税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 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於歸檔範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籤程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並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係;

(四)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於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 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範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併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台一併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閲、複製、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 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鑑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經鑑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燬。

第十七條 會計檔案鑑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 經鑑定可以銷燬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燬: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擬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燬工作,並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燬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燬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並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九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燬,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閲、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閲、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閲、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保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項目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及時移交,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據一併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台一併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 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複製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託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户,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鑑定銷燬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附表:1.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2、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税收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篇六

1、目的

為加強財務管理水平,規範財務檔案管理工作,提高財務部工作效率,配合公司整體經營運作,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

3、術語和定義

3.1財務檔案:財務檔案是專業檔案的一種,它是經濟活動的歷史記錄和經濟效果的綜合反映,也是開展經濟活動、進行經濟分析研究的重要依據和參考資料。

3.2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其完成情況並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一種憑證。

3.3記賬憑證;記賬憑證是對經濟業務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並據以登記會計賬薄的憑證。

3.4會計賬簿:是指以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連續地記錄一個單位的經濟業務,對大量分散的數據或資料進行歸類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會計信息的簿籍。

3.5財務報告:指用來反映會計實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4、職責無

5、工作要求

5.1財務檔案的分類。分為會計核算檔案、財務管理檔案及其他檔案資料。

5.1.1會計核算檔案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包括日記帳、明細帳、總帳、各種輔助帳。

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説明書等,會計報表包括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及附註。

會計電算化資料:包括歷年財務帳簿的刻錄光盤和磁帶等。5.1.2財務管理檔案

預算資料:包括公司總部及下屬公司編制和上報的季度、半年度、年度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表以及公司各職能部門年度費用預算表。

財務分析報告:包括公司總部及下屬公司編制和上報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分析報告。

投資分析報告:是指由公司財務部編制並經過相關領導審核認可的項目投資分析報告。

財務制度文本:包括由公司財務部制訂並經由公司董事會或行政辦公會議通過的各類財務制度文本以及由下屬公司根據公司財務部指導要求制訂並經由下屬公司董事會通過的各類財務制度文本。

會議紀要:包括經由相關領導審閲並簽字認定的財務例會會議紀要、税收籌劃小組會議紀要以及其他各類專題會議紀要。

5.1.3其他檔案資料

合同文件:包括銀行貸款合同及相關董事會決議、財產保險合同及其他與財務相關的各類經濟合同。

下屬公司上報的報告:包括資金申請報告、調整預算報告等各類相關報告。

其他:包括查帳報告、驗資報告、利潤分配方案、董事會決議、章程、公司基礎資料、財務部發文等與公司財務活動有關的各類檔案資料。5.2檔案管理工作5.2.1檔案的收集、歸檔

財務檔案要分類進行收集、歸檔,並對歸檔檔案進行編號,填制“財務檔案保管清冊”,由財務檔案經管人負責登記。

會計核算檔案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定期收集、整理歸檔,做到資料完整、安全保密、入檔及時、存入有序。

部門及各下屬公司編制和上報的預算資料、財務分析報告以及各下屬公

司提交財務部的各類請示報告應在確認加蓋相關公司公章及相關領導簽字後進行歸檔。

投資分析報告、會議紀要等由財務人員編制的文件須在相關領導審閲並簽字後進行歸檔。

銀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與財務活動相關的經濟合同須確認合同雙方法人代表在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並貼加足額印花税後進行歸檔,須董事會通過的重大合同還需附加相關董事會決議。

財務制度文本、公司章程文本以及財務部下發各類文件應該在加蓋公司公章或財務部門印章後歸檔,並附加相關文件流轉單及領導審批意見和相關董事會決議。

其他檔案的歸檔參照《檔案管理辦法》,達到歸檔條件後歸檔。應移交檔案室歸檔的檔案文件在留存副本或複印件歸檔後移交檔案室。5.2.2財務檔案的保管

加強對財務檔案的保管,建立財務(會計)檔案櫃,檔案櫃必須經久耐用,牢固安全。

財務檔案應設立專門地點保管,並按其種類、歸檔時間、編號等要素分櫃存放。

對財務檔案的保管實施統一管理,財務部設置兼職檔案管理員崗位,負責已立卷登記的財務檔案的保管工作。

檔案存放地點應注意防火、防潮、防污、防竊、防蛀。

會計核算檔案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期限保存,其他財務檔案都為永久性保存檔案。

會計檔案的清點和檢查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檔案完整、借閲情況及安排情況,以及保管期滿應處理的檔案,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5.2.3財務檔案的調閲

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閲財務檔案時,必須按順序及時歸還原處。本公司其他人員調閲財務檔案,要經財務部總經理同意;外單位人員調閲財務檔案要有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書,經財務部總經理審核後報公司總裁批准。

會計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外借,若有特殊情況需要外借,則外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天。

調閲財務檔案須填寫“財務檔案調閲登記簿”,需要複印的要經財務部總經理同意並進行登記,查閲過程中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離開現場。

調閲人員不得在案卷中勾、劃、塗、抹,不得抄錄與調閲無關的內容。

5.2.4財務檔案的銷燬

對保管期滿的財務檔案,應由財務部門提出銷燬意見會同檔案管理部門共同鑑定,嚴格審查,對按規定可以銷燬的檔案,應編造“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經領導審查批准後銷燬,檔案銷燬時應由財會部門和檔案部門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員在銷燬檔案之前應認真進行清點核對,並在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銷燬清冊一式二份,分別由檔案、財會部門保留。

5.3附則

5.3.1下屬公司可根據本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各自具體情況,制定相應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5.3.2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5.3.3本制度經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6、支持性文件

6.1《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7、相關記錄及表格無